材料:201 3年3月1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在北京人民大会堂举行闭幕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习近平发表讲话,提出了“中国梦”的重要概念。习近平指出,中国精神就是以爱国主义为核心的民族精神,以改革创新为核心的时代精神。深化改革开放,是实现“中国梦”的物质文化基础。实现“中国梦”核心在人民。在这段讲话中,习近平40余次提到“人民”。他表示,“中国梦”归根到底是人民的梦,必须紧紧依靠人民来实现,必须不断为人民造福。习近平明确表示,要推进依法治国,随时随刻倾听人民呼声、回应人民期待,保证人民平等参与、平等发展权利,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在李克强总理的记者见面会上,李克强要求,推动促进社会公正的改革,不断地清理有碍社会公正的规则,使明规则战胜潜规则。要努力使人人享有平等的机会,不论是来自城市还是农村,不论是来自怎样的家庭背景,只要通过自身的努力,就可以取得应有的回报。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张德江强调,人大要加强对“一府两院”的监督,推进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建设法治政府、提高司法公信力。张德江说,要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切实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尊严、权威,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 问题: 联系材料,结合党的领导的人讲话的主要精神,从法治和民主的关系角度谈一谈如何对“中国梦”的实现提供保障。 答题要求: 1.观点正确,表述完整、准确; 2.无观点和论述,照搬材料原文不得分; 3.不少于400字。
某甲和某乙因为合同履行发生纠纷,协调不成后,某甲向二人的住所地法院黄山区人民法院起诉,法院于4月9日受理起诉后,在4月1 0日向乙发送了起诉状副本,并告知20日内提交答辩状。某乙于4月29日提交了答辩状。但后因主办该案件的法官周某一直生病住院,该案直到1 2月1 0日才进行了第一次开庭审理。开庭过程中,某乙提出案件中涉及自己的收入等经济信息,不希望外人知晓,希望本案能够不公开审理,法院采纳了这一要求。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某甲提出主审法官周某与某乙是大学同学,应当在案中进行回避,法院以本案已经由于种种原因发生了延误,如果不在1 2月之前审理完结的话,就将造成积案,而回避和指派新的法官将导致案件的延误,因此驳回了某甲的申请。案件审理完毕后,主办法官周某作出了一审判决,驳回某甲的诉讼请求,并要求某甲承担案件的诉讼费用。1 2月25日法院通知甲乙双方到法院领取判决书,某甲认为该判决严重偏袒某乙,联系到自己再该案件中所收到的种种待遇,一怒之下撕毁了判决书,并对法官周某拳脚相加,造成周某多出软组织挫伤。黄山区法院的法警当即拘留了某甲,并根据刑事诉讼法和刑法的相关规定追究其刑事责任。 问题: 作为一名法律职业者,请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指出上述案例中法院的做法有哪些错误之处。联系相关法学知识,针对本案的情况,请分析上述法院的错误判决与最后的悲剧有什么关系,说明了什么问题。 答题要求: 1.运用掌握的法学知识阐释你的观点和理由; 2.说理充分,逻辑严谨,语言流畅,表述准确; 3.答题文体不限,字数不少于500字。
材料:2013年1 1月1 2日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决定指出,要求推进法治中国建设。建设法治中国,必须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加快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维护人民权益,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 首先,法治中国要维护宪法法律权威。宪法是保证党和国家兴旺发达、长治久安的根本法,具有最高权威。要进一步健全宪法实施监督机制和程序,把全面贯彻实施宪法提高到一个新水平。建立健全全社会忠于、遵守、维护、运用宪法法律的制度。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法律的特权,一切违反宪法法律的行为都必须予以追究。 其次,法治中国要求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整合执法主体,相对集中执法权,推进综合执法,着力解决权责交叉、多头执法问题,建立权责统一、权威高效的行政执法体制。减少行政执法层级,加强食品药品、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劳动保障、海域海岛等重点领域基层执法力量。理顺城管执法体制,提高执法和服务水平。要完善行政执法程序,规范执法自由裁量权,加强对行政执法的监督,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和执法经费由财政保障制度,做到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 再次,法治中国要确保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健全司法权力运行机制。优化司法职权配置,健全司法权力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机制,加强和规范对司法活动的法律监督和社会监督。 最后,法治中国要求完善人权司法保障制度。进一步规范查封、扣押、冻结、处理涉案财物的司法程序。健全错案防止、纠正、责任追究机制,严禁刑讯逼供、体罚虐待,严格实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逐步减少适用死刑罪名。废止劳动教养制度,完善对违法犯罪行为的惩治和矫正法律,健全社区矫正制度。 问题: 请根据以上材料,从法治中国的角度谈谈你对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实现的基本要求的认识。 答题要求: 1.观点正确,表述完整、准确; 2.无观点的论述,照搬材料原文不得分; 3.不少于400字。
2004年9月,上海金发房地产有限公司取得了上海市人民政府的行政许可,被批准在浦东某 地区建一栋大型写字楼。为此,金发房地产有限公司先期投入开发成本达30万元。1 1月,上海市 人民政府接到群众反映,经调查证实,该写字楼位置选取不尽合理,如果建成会大大影响当地居民 的采光和其他方面日常生活。为此,上海市人民政府又撤回了对金发房地产有限公司的建房许可, 致使后者遭受到比较严重的经济损失。 问题: 作为一名法律职业者,请根据行政法基本原理对此事加以评论。 答题要求: 1.用掌握的法学知识和社会知识阐释你的观点和理由; 2.说理充分,逻辑严谨,语言流畅,表述准确; 3.答题文体不限,字数不少于500字。
材料一:中国网新闻2017年3月20日讯:由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联合主办的“2017年《法治蓝皮书》发布暨中国法治发展与展望研讨会”今日在北京举行。法治蓝皮书指出,2016年,中央政府继续取消和下放了部分行政许可,同时推广“五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加快推进简政放权。中央政府推行的改革措施一方面可以降低企业、组织和个人的交易成本,推动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促进经济健康有序发展;另一方面有利于政府从事前审批到事后监督转型,从管制型政府向服务型政府转型。依法决策、复议应诉和规范行政执法是中国法治政府建设的重要内容。中国推动了政府法律顾问制度改革。为政府制定与出台重大决策作出合法性审查。政府积极推动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要求行政机关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行政诉讼案件的受理、审判,不得以欺骗、胁迫等非法手段使原告撤诉。中国出台规范公安建设的文件,明确了公安执法工作的重心,指引了公安队伍和公安辅警的建设方向,为进一步深化法治政府建设奠定了重要基础。 材料二:推进严格执法,重点是解决执法不规范、不严格、不透明、不文明以及不作为、乱作为等突出问题。要以建设法治政府为目标,建立行政机关内部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机制,积极推行政府法律顾问制度,推进机构、职能、权限、程序、责任法定化,推进各级政府事权规范化、法律化。要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强化对行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建立权责统一、权威高效的依法行政体制。要严格执法资质、完善执法程序,建立健全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确保法律公正、有效实施。 问题: 结合上述材料,谈谈法治政府建设的重要性及如何推进依法行政。
材料: 2013年8月初,沈阳天安保险公司推出了一种新保险“酒后驾车责任险”。在这种新保险的条款中规定:投保人酒后驾车肇事,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直接损失的,保险公司承担保险责任,最高可赔偿人民币25万元。新险种一经推出就引来诸多的质疑和非议。许多法律专家、交通管理者及保险业内人士都对新险种忧心忡忡,认为这种保险取消了对酒后驾车者的经济制裁,有可能引发道德风险,助长酒后肇事。言辞激烈者甚至将其称为“杀人险”,说里面的血腥气依稀可闻。然而,保险业监督管理机构很快就发出一个声明,指出“酒后驾车责任险”最主要的目的是使受害者能够有效地得到经济补偿,不违背现行法律,应该大力支持。围绕新险种出现了两种不同的声音,一方从道德的角度进行猛烈批判,另一方立足法理作出了肯定的评价。 问题: 作为一名法律工作者,请利用你掌握的法学理论及相关知识,谈谈对此事的看法。
案情: 张某是A进出口公司(外资)的报关员,其在2011年年底。利用职务便利,与B代理报关公司通过采用低报价格的方法,从美国进口了200吨农用杀虫剂。同时,张某又将2美元/公斤的真实单价虚增为4美元/公斤后,向本公司虚支进口费用人民币7万余元,连同应缴的进口税款合计人民币14万余元一并汇入代理报关公司账户。进而从中分得7000美元和3万元人民币。2012年上半年,张某在办理A公司进出口货物代理运输业务过程中,张某故意抬高运价,将超出实际运费的3万余元据为己有;在办理本公司向C工厂购买农药的过程中,张某收受对方业务员黄某所送的“辛苦费”人民币1.5万元,而故意抬高了采购价格,使公司比正常价格多支付了20万元。2012年10月,在A公司清理内部财务的过程中,发现张某经办本案进口业务过程中,涉嫌利用职务之便,侵吞本公司29万余元资金等问题,便向公安机关举报而案发。张某在讯问过程中主动交代了侵吞本公司29万余元资金的过程以及收受“辛苦费”的情况。 问题: 1.在从美国进口杀虫剂的过程中,张某的行为构成何罪?为什么? 2.张某在办理A公司进出口货物代理运输业务过程中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为什么? 3.张某收受黄某所给的“辛苦费”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为什么? 4.本案中张某哪些行为可以视为自首?为什么?
蒙某,女,34岁,某镇农民。1998年3月,蒙某因盖厨房和邻居张某发生口角,遭到张某的辱骂,后又和张某的老婆发生厮打,脸上、身上均被抓伤。蒙某一怒之下,产生报复杀人的想法。1998年5月2日,蒙某趁张某夫妇外出,只有4岁的小孩在家之际,将小孩骗至家中,趁其不备,用菜刀将其活活砍死。然后将小孩身上浇满煤油,又托人告诉张某,张某小孩被狗咬伤,让他赶紧回来,待张某的老婆进来后,蒙某从外面将房门锁死,将房子点燃致使张某的老婆被活活烧死,小孩尸体被烧焦。蒙某犯罪后服毒自杀未遂,经抢救脱险。 公安机关在调查中发现蒙某有一刚满月的婴儿,正在哺乳期,遂决定对蒙某采取监视居住的强制措施,后来当案件起诉到人民法院后,蒙某想到自己将被当作杀人犯执行枪决,十分恐惧,多次企图掐死婴儿后自杀,幸好被邻居发现,将婴儿抱走,并派人日夜看住蒙某。而同时,张某发誓要为妻儿报仇,一定要亲手杀死蒙某,张某的亲属也只得派人日夜守护着。人民法院在得知这些情况后,决定立即逮捕蒙某,并连夜派两名法警将蒙某逮捕,送至看守所关押,同时妥善安排了婴儿的抚养问题,并做了张某的说服教育工作: 问题: (1)公安机关对蒙某适用监视居住的强制措施是否恰当? (2)人民法院在执行逮捕过程中的做法是否符合法律的规定?为什么?
案情: 李某,男,24岁,因盗窃案于2009年4月被逮捕,人民检察院向某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同时被害人马某向人民法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法院指定1名审判员独任审理该案。人民检察院认为该案案情比较复杂,应由合议庭审理。人民法院认为该案符合简易程序条件,自己有权决定审判的组织形式,遂于2009年5月6日指派审判员王某开庭审理。法庭审判过程中,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李某患有精神病,其盗窃行为是病情所致。人民法院便指定该县县医院为李某做精神病的医学鉴定。经过一个半月的鉴定,李某被确诊为精神病患者,审判员王某于7月8日对李某作出无罪判决。7月15日,在押被告人李某得以释放。 问题: (1)一审人民法院决定适用简易程序审判该案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为什么? (2)对被告人李某的精神病鉴定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为什么? (3)本案中,经鉴定李某患有精神病后,一审人民法院适用的程序是否有误?请说明理由。 (4)本案中,一审法院的审理是否超出法定期间?请说明理由。 (5)释放被告人李某的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为什么?
案情: 林某系国家机关工作人员,2019年因犯贪污罪被县监察委员会立案调查。在留置调查期间,林某主动认罪认罚,并检举张某涉嫌诈骗案件。经查证,张某诈骗数额较大,构成诈骗罪。为此县监察委员会在向县人民检察院移送案件时直接提出从宽处理的建议。 在审查起诉期间,县人民检察院直接决定对林某适用逮捕措施。经县人民检察院审查发现,该案部分证据需要补充核实,为此县人民检察院直接决定自行补充侦查。后经补充侦查,县人民检察院发现林某犯罪情节轻微,经上一级检察机关备案,依法直接作出不起诉决定。县监察委员会认为不起诉决定有错误,向县人民检察院提请复议。 问题:本案中有哪些不当之处?并请说明理由。
被告人:吴某,男,24岁,无业;黄某,男,23岁,临时工;陈某,男,24岁,某化肥厂工人。被告人吴某、黄某和陈某在一家饭馆吃饭。吴某在陈某上厕所的时间内,将邻桌一座位上的皮夹(内有现金等重要物品)偷过来交给黄某,黄某又将皮夹放于陈某搁在凳子上的衣服底下。陈某返回后继续吃饭,并不知衣服下放了东西。失主发现皮夹丢失后,立即寻找,当翻陈某的衣服时,陈某不让翻,发生争吵,在推拉时,凳子翻倒,皮夹露了出来。一审法院以盗窃罪分别判处吴某、黄某、陈某有期徒刑5年、4年、2年。判决作出后,三被告人均未上诉,检察机关也没抗诉。上诉、抗诉期满后三被告人被交付执行。后陈某在服刑期间提出申诉,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另行组成合议庭审理后,对陈某宣告无罪,但认为原判决对吴某、黄某量刑畸轻,改判吴某、黄某有期徒刑6年、5年。二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但被驳回,理由是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审理后,其判决为生效判决,不服可以申诉。 试运用所学知识分析,按审判监督程序审理的案件,能否改判较原判刑罚更重的刑罚?
案情: 2016年2月20日,A省秦仁市莲花区某厂职工蔡某伙同无业人员许某、张某、沈某等人实施诈骗,获得赃款600多万元,随即被莲花区公安分局立案侦查。 问题: 1.以下关于侦查期间的有关强制措施,请回答下列问题: (1)沈某被逮捕后,欲申请取保候审,则在哪些人中可以申请取保候审? (2)公安机关同意对已经被捕的沈某取保候审,则公安机关应当如何办理变更手续? (3)若公安机关决定刑事拘留张某。则应于何时将张某送交看守所?可否以通知家属有可能妨碍侦查为由而暂不通知? 2.在案件审查起诉过程中,若检察院决定对许某采取监视居住措施。在监视居住期间需要会见其辩护律师宋某,需要经过哪个机关的批准? 3.若在审查起诉期间,沈某指称公安机关收集的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要求依法排除,人民检察院应当如何处理? 4.在审查起诉过程中,若检察院发现犯罪事实并非犯罪嫌疑人沈某所为,需要重新侦查的,应当作出何种处理?
占某因抢劫罪被某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8年。宣判后占某不服,以自己有法定从轻情节、原审法院量刑过重为由提起上诉。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了二审。请问: (1)中级人民法院在审理该上诉案件时,合议庭应当如何组成? (2)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该案的方式有哪些? (3)二审法院的审理是否应当限于对法律适用的审查?是否需要审查原审确定的事实和所依据的证据? (4)如果二审法院发现一审法院违反回避制度,是否应当发回重审? (5)如果二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判量刑过轻,能否改判占某更重的刑罚?为什么?
案情: 王某涉嫌资助恐怖组织被A市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侦查过程中王某逃跑,后侦查机关迅速决定对王某进行通缉,并直接发布了通缉令。后查明王某跑到了美国。但是,王某涉嫌的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A市公安机关将案件移交给A市检察院审查起诉,A市检察院发现案件确实属于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于是A市检察院提起公诉。人民法院决定开庭审理本案,后王某被一审缺席判处12年有期徒刑。 问题: 1.侦查机关的做法是否正确? 2.本案缺席判决有无问题?缺席判决的情形有哪些? 3.缺席判决中被告人的辩护权如何保障? 4.对缺席审理的一审判决能否上诉,上诉的主体有哪些? 5.出现何种情形,法院应当重新审理本案?
案情: 张某、王某、李某共同诈骗一案,县人民法院在庭前初步审查过程中,认为起诉书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检察机关补充侦查后再起诉。一审法院经过审理,以诈骗罪判处张某有期徒刑8年,王某有期徒刑5年,李某有期徒刑2年,缓刑2年。一审宣判后,张某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王某、李某表示不上诉。于是一审法院在将判决书送达给三被告的次日,将被告王某、李某交付执行,张某由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二审,二审法院经过审理认为一审适用法律不当,裁定撤销原判,将案件发回一审法院重审。一审法院由原合议庭成员对案件重新审理后,改判张某有期徒刑5年,并宣布改判后的判决为终审判决,被告人不得上诉。 问题: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此案在处理上,存在哪些诉讼程序上的错误?并请简要说明理由。
案情: 永安运输公司负责为振邦物资公司运输货物。从2003年5月到2004年4月,产生运杂费35万余元,振邦公司已支付28万元,尚欠7,8万元。永安运输公司多次向振邦公司催要无果,于2004年9月向某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振邦公司支付剩余运杂费。受诉法院经审理,判决被告清偿原告运杂费3,5万元。原告永安运输公司不服该县人民法院的判决,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依法组成合}义庭审理了本案。经审理,二审人民法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永安公司仍不服,向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高级人民法院经过复查认为原一审、二审判决确有错误,于是裁定撤销原判决,将案件发回原一审人民法院重审。原一审人民法院决定仍由原合议庭组成人员审理本案。 问题: (1)本案中再审人民法院能否指令原一审人民法院再审? (2)高级人民法院决定再审时能否同时撤销原判决? (3)简述再审程序中合议庭的组成。 (4)若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案外人甲对驳回其执行异议的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调解书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的,应当如何处理?
案情: 金星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星公司”)成立于2010年1月,缪某与甑某系该公司股东,各占50%的股份,甑某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及执行董事,缪某任公司总经理兼公司监事。公司章程明确规定:股东向公司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须经全体股东一致同意;股东会的决议须经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二分之一以上”不包括本数),但对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合并、解散、变更公司形式、修改公司章程作出决议时,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2014年起,缪某与甑某两人之间的矛盾逐渐显现。同年5月9日,缪某提议并通知召开股东会,由于甑某认为缪某没有召集会议的权利,会议未能召开。同年6月6日、8月8日、9月16日、1o月10日、10月17日,缪某委托律师向金星公司和甑某发函称,因股东权益受到严重侵害,缪某作为享有公司股东会二分之一表决权的股东,已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表决并通过了解散金星公司的决议,要求甑某提供金星公司的财务账册等资料,并对金星公司进行清算。同年6月17日、9月7日、10月13日,甑某回函称,缪某作出的股东会决议没有合法依据,甑某不同意解散公司,并要求缪某交出公司财务资料。同年11月15日、25日,缪某再次向金星公司和甑某发函,要求金星公司和甑某提供公司财务账册等供其查阅、分配公司收入、解散公司,但并未收到回复。 从2014年至2018年,金星公司未召开过股东会。公司所在地的服装城管委会调解委员会于2017年12月15日、16日两次组织双方进行调解,但均未成功。无奈之下,缪某以金星公司陷入僵局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解散公司。 庭审中,金星公司及甑某辩称:金星公司及其下属分公司运营状态良好,不符合公司解散的条件,甑某与缪某的矛盾有其他解决途径,不应通过司法程序强制解散公司。在审判过程中,法院进行调解但并未取得进展。 问题: 1.金星公司的治理结构是否存在不规范的地方?为什么? 2.金星公司章程中关于股权转让的限制是否有效?为什么? 3.本案中法院是否应当支持缪某解散金星公司的诉讼请求?为什么? 4.如法院作出解散判决,但甑某拒不配合清算,且丢失了公司财务资料,无法进行清算,损害了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债权人如何保护自己的权益?为什么? 5.请结合本案,谈谈公司司法解散制度的意义。
案情: 山东祥康药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祥康有限公司)成立于2004年,从事医药产品生产行业。祥康有限公司的股权构成分别为:普善药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普善药业)与山东白山股份有限公司分别各占48%股权,剩余4%股权由自然人股东持股。 2013年5月6日,普善药业致函祥康有限公司告知将于10日后进厂进行财务查账审计。3日后,祥康有限公司总裁办公室函复普善药业,以总裁办公室尚未接到公司董事会的通知为由,拒绝普善药业的查账要求。经再次函告无果,2013年5月15日,普善药业代表来到祥康有限公司所在地厂区,提出进厂查账要求,但被祥康有限公司的保安拒之门外。为此,普善药业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查阅并复制祥康有限公司的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及会计账簿等公司文件。法院经过审理,支持了普善药业的诉讼请求。 根据查阅的情况,普善药业发现祥康有限公司除了最新购买价值800万元的专利技术外,还购进一台价值500万元的机器,用于开展创新转型业务。看到公司良好前景,遂继续支持公司发展。 2016年,由于业务发展势头良好,祥康有限公司实现上市交易,更名为山东祥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祥康股份公司)。上市后,祥康股份公司股票颇受二级市场追捧,公司盈利状况良好。2017年年初,普善药业委托A会计师事务所再次要求查阅祥康股份公司的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及会计账簿等公司文件。鉴于上次败诉结果,祥康股份公司此次答应普善药业的查阅要求,不过拒绝提供公司的会计账簿。普善药业在查阅董事会决议时发现,祥康股份公司所购买的最近专利技术为无效专利,并非最新先进技术。会计师马某遂将此消息通过微博发布,公众知晓消息后,纷纷抛售祥康股份公司股票,造成祥康股份公司股票大跌。 由于会计师马某泄密导致的市场预期差,祥康股份公司业绩迅速下滑。在此情况下,为保护商业秘密,祥康股份公司通过修改章程,禁止股东查阅公司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同时,公司董事高某为配合公司安排,决定以后对董事会的重要决议不再制作记录。 另,根据最新资产评估报告,祥康股份公司已经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的可能。 问题: 1.法院关于普善药业的请求查阅公司文件的判决是否正确?为什么? 2.祥康股份公司是否有权拒绝普善药业查询会计账簿?为什么? 3.针对会计师马某的泄露信息行为,祥康股份公司应如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4.祥康股份公司为保密所作规定是否合法有效?为什么? 5.董事高某的决定是否可行?其行为可能带来哪些风险? 6.祥康股份公司能否提出破产申请?为什么?
案情: A市的甲和B市的乙达成协议,由甲交给乙1张银行承兑汇票,金额400万元。其中200万元用于偿还原先所欠债务,200万元用于联营投资。3天后,甲、乙和A市的丙银行3家达成协议,由丙银行出具银行承兑汇票400万元给乙,乙将400万元资金一次性汇入丙银行存储。协议达成后,丙银行开出银行承兑汇票400万元给了乙。但是乙并未划款给丙却持这张汇票到了B市的丁银行办理质押贷款400万元,并由B市公证处出具公证书。这时,丁银行几次向丙银行查询所出汇票的真伪,在得到准确有效答复后贷款400万元给乙。丙银行在收不到资金的情况下,便派人去函索要所开汇票。在该汇票将到期的前两天,丙银行和甲以乙不按协议划款为由要求退票,丁银行以乙拖欠贷款逾期不还为由分别向A、B二市法院起诉,二市法院竞相冻结该汇票。B市法院抢先实现,但A市法院先行认定汇票无效并且判决由乙赔偿有关损失、丁银行退还汇票给丙银行。乙已经丧失偿债能力,贷款质押汇票又难以兑付,丁银行400万元贷款面临损失的危险。 问题: (1)该汇票是否有效?为什么? (2)丙银行和甲的诉讼理由是否应予支持?丁银行是否应返还汇票?为什么? (3)丁银行是否可以就汇票实行其质押权?为什么? (4)应该由哪个法院判决?该如何判决?
案情: 盟旺公司2012年8月14登记设立,公司章程规定:该公司共有张盼在内的股东18人,其中张盼出资额为80万元。章程第九条规定:“股东会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并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定期会议应每半年召开一次,由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或者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第三十一条“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继承股权同时必须办理股东股权转让。股东退休或离职,其股份必须转让。涉及上述事项发生股权转让的,担任董事会、监事会成员的股东可以优先受让,董事会、监事会成员股东放弃优先受让权的,其他股东可以优先受让”。 2014年9月4日,张盼向公司董事会书面申请“辞去董事职务以及其他一切工作职务与岗位”,同月30日,盟旺公司向张盼发出终止劳动合同关系通知书,同时要求其尽快按照公司章程第31条办理转股手续。后来张盼与公司及其他股东未达成转股的一致意见,转股事宜付诸诉讼,另案处理。 2016年7月11日、15日,盟旺公司两次召开临时股东会议,上述会议未通知张盼参加,并形成决议:确认张盼不再是公司股东,责令其限期转股并承担对公司和其他股东的相关赔偿责任。张盼对此决议提起诉讼请求撤销。 问题: 1.盟旺公司的公司章程规定是否有效? 2.张盼是否具有股东会决议撤销之诉的诉权? 3.张盼的请求是否应被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