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鸿曾经由于腹部肿瘤手术就医于县医院。在切除肿瘤的手术中,由于需要输血,于是县医院就在附近找到了一个中年男子,在未对其进行任何输血前身体状况检查的情况下,从该男子身上抽了400毫升血液并将其全部输入方鸿体内,以救手术之急。手术后的方鸿,在不久的一次职工体检过程中,被查出得了甲型肝炎。回顾这几个月的经历,他将问题的矛头指向了县医院给他输入的血液。于是,方鸿将县医院告上了法庭,诉称由于县医院采血措施不健全,未按照法定程序进行采血,在未作任何检验的情况下,将携带有甲型肝炎病毒的血液输入到了他的体内,造成了他因此感染甲型肝炎。为治愈肝炎他花费了包括医疗费和误工费等在内的一系列费用,共计2300元,并在精神上遭受了很大的压力。因此方鸿提请法院裁判县医院赔偿其因治疗疾病所花费的医疗费和由此而导致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庭审过程中,双方在一些问题上出现分歧,各执一词。 问题: 1.本案中,原告方鸿应当对哪些事实负有举证责任? 2.在方鸿和县医院都不能就医疗行为和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举出充分的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使事实处于真伪不明的状态时,举证责任应当如何分配? 3.如果方鸿的妈妈出具了证明方鸿曾在县医院就医的证人证言,那么根据民事诉讼证据与证明对象之间的关系来划分,该份证言属于何种证据类型?法院对其效力应当如何认定? 4.本案中举证期限如何确定?如果方鸿存在逾期提交证据材料的情形,法院对此如何处理? 5.在诉讼中,如果由于种种客观原因致使方鸿确实不能收集有关证据,他可以寻求什么途径予以救济?对通过该途径收集的证据的质证,应当如何进行? 6.如果县医院以病历丢失为由拒绝向方鸿提供病历,从而导致案件的主要事实不能查清,那么法院对这一问题应当如何认定? 7.在何种情况下,即使县医院对损害事实明确表示承认,也不能免除方鸿的举证责任?如果县医院对方鸿的陈述既不反对也不明确表示承认,那么法院要如何处理?
20 1 0年6月20下午6时许,居住在平凉市A区的王某和妻子李某一同到本市B区寻找外婆时,王某不幸被刘某饲养的宠物狗咬伤。王某被送往平凉市人民医院治疗,花去大量医药费,并造成护理、交通等经济损失共计28000余元。事后,刘某仅支付医疗费1 1 70元,其余费用至今未付。现王某将刘某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7258. 99元(含已付1 1 70元)、护理费901. 50元、营养费2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400元、后续治疗费5500元、鉴定费1 000元、交通费2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共计19290. 49元。王某向法院提交了如下证据:医院出具的病例以及诊疗费用的单据,双方就赔偿数额洽谈过程中交换意见的手机短信以及电子邮件等。与此同时,王某提出妻子李某可以作为证人出庭作证。 一审法院经过开庭审理,结合双方的质证意见与法庭调查辩论,依法判决如下:限被告刘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 0日内赔偿原告王某医疗费7258. 99元、护理费901. 50元、交通费2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400元、营养费200元、鉴定费1 000元、后续治疗费5500元,共计14290. 49元,除已支付1 1 70元外,实际再付13120. 49元;原告王某自行承担5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刘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一审法院的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符合法律规定。故此,二审法院判决驳回刘某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法院的判决生效后,刘某发现二审审理的法官是王某的表哥,现欲申请再审。关于本案,请回答下列问题。 问题: 1.王某对刘某提起的损害赔偿诉讼,哪个(些)法院有管辖权?为什么? 2.若王某向平凉市C区法院起诉,刘某不提出管辖权异议并应诉答辩,C区法院在审理中发现自己对本案无管辖权,请问能否移送给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 3.本案诉讼中,王某作为原告应当就哪些事项进行举证证明?若饲养人刘某主张王某是故意逗狗造成损伤,该主张应有谁来证明? 4.本案中王某提供的证据,属于法律规定中的哪种证据? 5.王某的妻子李某可否作为证人出庭作证?如果可以,庭审中李某可否不出庭? 6.本案的二审审理中,二审法院可否不开庭? 7.若再审法院经过审理维持了原判决,刘某能否再次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如果不能,刘某可以采取的救济手段是什么?
2009年8月17日,秦淮市公安分局在一家连锁酒店的房间里将5名参与“换妻”的网民抓获,随后又牵出1 7人。这些人中,年龄最小者为1 983年出生,年龄最大的则是53岁的马尧海,顶着“大学教授”的头衔,又是“换妻”游戏中的组织者,他被列为22名被告人之首。22人的被告阵容,创造了1 997年修订《刑法》1 3年以来,以“聚众淫乱”罪名起诉的最高记录。20 1 0年4月7日至8日,南京市秦淮区法院对马尧海等人“聚众淫乱”案进行了不公开审理。 在两天的庭审中,马尧海的辩护人与检方就“聚众淫乱”的罪与非罪展开了辩论。马尧海的辩护人对其进行了无罪辩护。马尧海也高调地对外宣称“自己无罪”。北京旗鉴律师事务所律师刘晓原认为,从起诉内容可知,马晓海的性活动,都是在家中这种私人场所进行的,没有社会危害性,不应该以“聚众淫乱罪”论处。法院最后判决马尧海成立“聚众淫乱罪”。 20 1 0年3月23日,中国著名社会学家、性学研究者李银河在博客上呼吁取消“聚众淫乱罪”,保护马尧海的性权利,让这场争论达到了高峰。他认为不能以一部分公民的生活方式为准,订立法律来惩罚另一部分公民的生活方式,不能用法律尤其是刑法来解决道德问题。 问题: 作为一名法律工作者,请利用你掌握的法学理论及相关知识,谈谈对此事的看法。 答题要求: 1.运用你所掌握的法学知识和相关的社会知识阐述你的观点和理由; 2.说理充分,逻辑严密,语言流畅,表述准确; 3.答题文体不限,字数不少于500字。 参考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零一条 聚众进行淫乱活动的,对首要分子或者多次参加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材料一:法律是治国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必须坚持立法先行,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抓住提高立法质量这个关键。要恪守以民为本、立法为民理念,贯彻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使每一项立法都符合宪法精神、反映人民意志、得到人民拥护。要把公正、公平、公开原则贯穿立法全过程,完善立法体制机制,坚持立改废释并举,增强法律法规的及时性、系统性、针对性、有效性。(摘自《中共中央关于险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 材料二:新华网北京2018年2月24日电:中共中央政治局2月23日下午就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进行第四次集体学习。习近平在主持学习时发表了讲话。他强调,我国形成了以宪法为统帅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我们国家和社会生活各方面总体上实现了有法可依,这是我们取得的重大成就。实践是法律的基础,法律要随着实践发展而发展。要完善立法规划,突出立法重点,坚持立改废并举,提高立法科学化、民主化水平,提高法律的针对性、及时性、系统性。要完善立法工作机制和程序,扩大公众有序参与,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使法律准确反映经济社会发展要求,更好协调利益关系,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 问题: 根据以上材料,谈一谈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过程中应如何完善、推进立法。
材料一:新华社北京2018年8月24日电:习近平在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第一次会议上进一步强调,要健全党领导全面依法治国的制度和工作机制,继续推进党的领导制度化、法治化,把党的领导贯彻到全面依法治国全过程和各方面,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从严治党提供长期稳定的法治保障。 通过健全党领导全面依法治国的制度和工作机制,实现党领导立法、保证执法、支持司法、带头守法,这将促进法治中国建设迈入系统推进的新阶段。 材料二:《人民日报》2018年12月28日01版报道:习近平总书记主持召开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审议《中国共产党政法工作条例》。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我们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绝不是要虚化、弱化甚至动摇、否定党的领导,而是为了进一步巩固党的执政地位、改善党的执政方式、提高党的执政能力,保证党和国家长治久安。 问题: 根据以上材料,围绕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法治的关系,谈一谈你对加强和改进党对全面依法治国领导的认识。
材料一:必须坚持法治建设为了人民、依靠人民、造福人民、保护人民,以保障人民根本权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保证人民依法享有广泛的权利和自由、承担应尽的义务,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共同富裕。(摘自《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 材料二:据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微博消息:2018年10月13日,杨某在其住宅内直播时,篡改国歌曲谱,以嬉皮笑脸的方式表现国歌内容,并将国歌作为自己所谓“网络音乐会”的“开幕曲”。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依法对杨某处以行政拘留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法》第15条规定,在公共场合故意篡改国歌歌词、曲谱,以歪曲、贬损方式奏唱国歌,或者以其他方式侮辱国歌的,由公安机关处以警告或者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问题: 根据以上材料,谈一谈自由的限度。
材料: 到2020年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是我们党确定的“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的第一个百年奋斗目标。坚持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全面从严治党的战略布局,坚持发展是第一要务,以提高发展质量和效益为中心,加快形成引领经济发展新常态的体制机制和发展方式,保持战略定力,坚持稳中求进,统筹推进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和党的建设,确保如期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为实现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奠定更加坚实的基础。 问题: 联系实际,论述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实现“十三五”规划中的保障作用。
材料一:“善禁者,先禁其身而后人;不善禁者,先禁人而后身。”领导干部要牢记法律红线不可逾越、法律底线不可触碰,带头遵守法律、执行法律,带头营造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法治环境。谋划工作要运用法治思维,处理问题要运用法治方式,说话做事要先考虑一下是不是合法,把握不准的就要去查一查党纪国法是怎样规定的,还可以请法律专家、法律顾问帮助把把关。(摘自习近平《在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专题研讨班上的讲话》) 材料二:要加强对权力的制约和监督,让人民监督权力,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将试点工作在全国推开,组建国家、省、市、县监察委员会,同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合署办公,实现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监察全覆盖。制定国家监察法,依法赋予监察委员会职责权限和调查手段,用留置取代“两规”措施。(摘自习近平《在中国共产党第十九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 问题: 请根据材料一和材料二,结合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谈谈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对坚持人民主体地位的意义。
案情: 2013年2月,周某因拆迁事宜报复谢某,在谢某办公室内的暗室安装铱射线工业探伤机,使用铱源对谢某的身体进行照射,致使谢某及其他70位工作人员受到放射源的辐射伤害,经鉴定,谢某为重伤,有13人为轻伤。 2013年4月,执法人员开始拆除周某家的违章建筑.周某看到房子被拆越想越气。于是,周某加速驾驶小轿车直冲下去,撞到了维持外围秩序的多名工作人员,其中,李某被车头撞飞滚在引擎盖上后又被甩在地上。周某继续右转向行驶,并朝工作人员密集的地方冲撞而去,直至撞上房屋南侧小门,在此过程中,又撞到多名工作人员和其母亲。后周某驾车逃跑。经鉴定,其中5人的损伤程度为轻伤,2人为轻微伤,4人未达到轻微伤程度。 2014年7月2日21时许,周某驾驶小轿车,碰撞到在马路上正常行走的被害人徐某,致徐某身体局部受伤倒地。周某驾车离开现场。22时许,张某开车行至该路段,碰撞躺在马路上的徐某,造成徐某当场死亡。经交通警察大队事故责任认定,该事故第一次碰撞中,周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徐某无责任;第二次碰撞中,周某负事故同等责任,张某负事故同等责任,徐某无责任。 2014年7月5日,周某在逃跑过程中,穿过一小镇时,冲撞人群后被愤怒的村民拦截,扭送至公安机关。经查,周某在此前的数小时,在限速40公里每小时的路段以时速50公里行驶,曾在限速110公里每小时的路段以时速130公里的高速行驶。 问题: 1.周某在谢某办公室安装铱射线工业探伤机的行为应当如何处理?造成谢某等多人身体伤害的行为又当如何定性?为什么? 2.周某驾车冲撞人群,是否构成犯罪? 3.周某与徐某的死亡结果是否存在因果关系?为什么? 4.针对徐某的死亡,周某的肇事行为应当如何处理?如果周某的辩护律师主张第一次撞击未造成徐某重伤以上结果,这会影响案件的认定吗?
材料一:祝某与杨某分别系国有公司北京万业大厦的总经理与副总经理。2004年2月,祝某、杨某与陈某等人共同商定并出资,以祝某亲属的名义成立了北京恒伟佳星经贸有限公司。同年3月,北京中复电讯公司有意承租万业大厦裙楼一层约488平方米用于经营。祝某与杨某共同利用职务之便,由杨某代表万业大厦与中复电讯公司洽谈租赁事宜,在双方商定租赁价格后,采用由恒伟佳星公司同日先与北京万业大厦签订承租合同,再与中复电讯公司签订转租合同的手段,以此赚取租金差价。管理恒伟佳星公司的负责人将赚取的租金差价扣除各类税费等费用后不定期交给祝某与杨某。至恒伟佳星公司注销,该公司没有任何实质性的经营业务,而祝某与杨某合计赚取房租差价100余万元。 材料二:祝某在任万业大厦总经理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于2007年10月私自决定以万业大厦名义与业务交往较多的北京科达公司签订借款协议,将万业大厦的400万元公款借给科达公司用于经营。2008年11月至2009年5月,科达公司总经理王某分六次将400万元返还给万业大厦。 案发后,对于本节事实,祝某供述是因为科达公司与万业大厦向来业务往来密集,其和科达公司王某的个人关系也不错,科达公司2007年9月因某工程需要400万元保证金,便个人决定以万业大厦名义将400万元公款借给科达公司,双方约定两年内还清,对于此事,他个人未收科达公司及王某的任何钱。王某陈述,借款是单位之间进行的,其对于祝某个人决定以万业大厦名义将400万元借给他并不知情。为感谢祝某,在2007年10月8日,王某在祝某的办公室送给祝某人民币现金10万元;后又在2008年1月6日,再次在祝某的办公室送给祝某人民币现金10万元。王某的司机谭某证实,在2007年10月8日和2008年1月6日,自己曾陪同王某去万业大厦附近的工商银行取款,每次取款人民币现金10万元,钱由王某放到其随身携带的公文包中。后自己开车送王某到万业大厦车库后,王某让其离开。银行的取款流水证实在2007年10月8日和2008年1月6日,王某分别从银行取出现金各10万元。 材料三:祝某与宋某两人均酷爱喝茶,经常在一起品茶。宋某的好友徐某欲租赁万业大厦的底层800余平方米商铺,但一直因价格问题未谈妥。某日,徐某在与宋某闲聊期间谈及此事。宋某表示只要花8万元,就能帮徐某以优惠价格租赁商铺。徐某分两次将8万元交给宋某。宋某以帮亲戚找商铺为由请祝某帮忙,使得徐某成功以远低于市场价的价格租到了营业商铺。 问题: 1.分析材料一中祝某与杨某行为的刑事责任。 2.结合材料二,分析能否追究祝某行为的刑事责任。 3.分析材料三中宋某行为的刑事责任。
案情: 在一起伤害案中,一审法院查明下面的情况:林乙将面包厂的柴油机排烟筒对着李某家而引起纠纷。李某要求移开烟筒,林乙未予理睬,李某遂自己将烟筒拔去。为此林乙和李某发生争吵,林乙的哥哥林甲到场后,从李某手中夺下小板凳猛击李某的头部,林乙用木棍击打李某的右额。李某因颅脑损伤死亡。于是一审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林甲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判处林乙无期徒刑。林甲不服,以没有用板凳打击李某头部,李某是林乙用木棍打击头部致死为由提起上诉。高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正确,但定性不当,故改判林甲、林乙故意杀人罪,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林甲后来又发现有新的证据表明案件认定的事实不清,因而不断进行申诉。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受理该申诉材料后,认为符合《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遂由该院院长决定由作出生效判决的合议庭按再审程序审理。经审理认为致命伤不是用板凳打击所致,原判认定林甲故意杀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撤销对林甲的定罪量刑,宣告其无罪。由于林乙并没有申诉,因此对林乙并没有审查。 问题: 1.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二审裁决程序是否合法? 2.本案林甲申诉的理由是否合法? 3.谁可以提起申诉?林甲应当向谁提起申诉? 4.省高级人民法院决定再审后,再审期间是否要停止原判决的执行? 5.本案的再审程序是否正确?如果有错误,请改正。
案情: 2011年10月1日村民甲、乙二人从北方汽车市场买了一辆二手卡车,准备一块儿跑长途货运业务,二人各自出资3万元,同年12月,甲驾驶这辆汽车外出联系业务时,遇到丙,丙表示愿意出8万元购买此车,甲随即把卡车卖给了丙,并办理了过户手续。事后,甲把卖车一事告知乙,乙要求分得一半款项。丙买到此车后年底又将这辆卡车以人民币9万元转手卖给丁。二人约定,买卖合同签订时,卡车即归丁所有,再由丁将车租给丙使用,租期为1年,租金1.5万元,二人签订协议后,到有关部门办理了登记过户手续。丁把车租赁给丙使用期间,由于运输缺乏货源,于是丙准备自己备货,遂向银行贷款人民币5万元,丙将这辆卡车作为抵押物向银行设定抵押,双方签订了抵押协议,但没有进行抵押登记。2012年11月,丁把该车以人民币10万元的价格卖给了戊,丙不愿归还卡车,主张以人民币9万元买回此车,丁不同意便发生了纠纷。 问题: 1.甲、乙对卡车是什么财产关系? 2.甲、丙的汽车买卖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 3.丙何时取得卡车所有权?为什么? 4.丙、丁约定买卖合同签订时,卡车即归丁所有,该约定是否有效?为什么? 5.丙与银行的抵押合同能否生效?为什么? 6.丙主张买回卡车的主张能否得到支持?为什么? 7.到纠纷发生时,该卡车所有权归谁所有?为什么?
案情: 2012年5月1日,张某和甲房地产公司签订一份商品房买卖合同,双方在A市洽谈合同的主要条款,张某在B市出差期间认可合同的主要条款,并在合同上签字。甲公司的业务代表在C市在合同上捺了手印,买卖的商品房在D市。(事实一) 张某乔迁新居,找到乙搬家公司为其搬家。乙指派员工李某前往,李某担心人手不够,遂请来进城打工的同乡王某帮忙。在搬家的过程中,李某倒车时没有看见王某在车后,将其撞倒在地。(事实二) 张某将房屋出租给陈某,书面约定租期3年。半年后,张某隐瞒已经出租给陈某的事实,将房屋出卖给自己的哥哥,并办理了过户登记。(事实三) 问题: 1.甲公司的业务代表捺手印的效力如何?该合同的签订地是何地? 2.假设在事实一中,张某向甲公司支付了10万元的预付款后,国家出台房地产调控政策,张某已经不具备购房的资格,其可以向甲公司主张哪些权利? 3.在事实二中,王某要求张某对其遭受的损失承担责任,法院是否会支持其主张?为什么?如果不支持,其受到的损害由谁承担? 4.在事实三中,陈某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法院能否支持?若张某的哥哥要求陈某搬离该房屋,陈某应行使什么权利进行救济?
案情: 甲演出公司与乙服装公司订立合同一份,约定由甲公司提供布料,乙公司为甲公司加工一批服装。完工后,由乙公司送货上门。乙公司完成加工任务后,委托丙运输公司为其送货。两辆送货的卡车在送货途中,遭受雷击。其中一辆卡车幸免逃脱。另一辆起火燃烧,车毁人亡。事后,甲演出公司要求乙服装公司补齐其定作的全部服装,并承担迟延交货的责任;乙服装公司则主张甲演出公司依照合同约定支付全部加工费,服装损失则应由丙运输公司承担:而丙运输公司要求乙服装公司支付全部运费,并分担部分汽车损失责任。各方争执不下,纷纷向法院提起诉讼。 假设各方均未向保险公司投保的情况下,请问: 1.本案当事人之间存在几种民事法律关系? 2.定做服装的布料损失应由谁承担?为什么? 3.甲演出公司可否请求乙服装公司承担违约责任?为什么? 4.乙服装公司可否向甲演出公司请求支付全部加工费?为什么? 5.丙运输公司可否请求乙服装公司支付全部运费?可否请求乙服装公司分担毁损汽车的部分损失?为什么? 6.假设运输公司不是因为雷击导致的,而是因为其路过的某桥突然坍塌导致的,并使得其员工刘某身体受伤。在此情形下,刘某可以向谁主张损害赔偿?
案情: 金某为了结婚购买了一套房屋,并委托“玫瑰家园”装修公司进行装修,双方约定采用金某提供的设计图案进行装修,并签订书面合同。装修公司进行装修不久之后,金某的妻子温某不喜欢此设计,要求按自己的风格进行装修,金某不敢违背其意,遂单方面要求装修公司按照温某的要求进行装修,装修公司表示反对。金某在“馨香之家”家具厂订购了一套家具,约定金某于5月1日上门取货。因金某陪妻子温某看电影,忘记在5月1日取货,家具厂也没有送货。当天夜晚,因家具厂工作人员在仓库内乱扔烟头,导致仓库失火,库存家具全部被烧毁,其中包括金某订购的家具。 结婚后不久,温某在妇产医院剖腹生子,取名小宝。人贩子王某趁值班护士睡觉之际将小宝偷走,后被警方抓获,但孩子并没有找到。金某和温某经常为孩子的事情而争吵,由于金某性格暴躁,在一次争吵中出手殴打温某,将其鼻梁骨打断,为此花去1500元医药费。温某起诉金某赔偿医药费1500元,精神损失2001元,但念及多年的夫妻感情,未提出离婚请求。此后双方夫妻感情破裂,因此协议离婚,并且约定:“金某向陈某借的5万元由金某归还,房屋也归金某所有。”后经查,金某向陈某所借之款项全部用于房屋的装修。离婚后,金某将该房屋出租给周某,周某人住时正值酷暑季节,周某经过金某的同意,买了一部新空调安装在卧室。 问题: 1.金某是否有权单方面要求装修公司改变装修风格?装修公司有何权利? 2.金某与“馨香之家”家具厂之间买卖合同的风险由谁承担?为什么? 3.对于小宝在医院被偷走的损害,责任应如何承担? 4.人民法院是否应当受理温某的起诉? 5.对金某向陈某所借的5万元,陈某是否有权请求温某偿还? 6.租赁期间届满时,周某购买空调的费用应由谁承担?为什么?
案情: 2013年,万某与何某结婚,当年生育一子万鹏。 2014年3月15日,万某未与妻子何某商量,用私房钱8000元在某专卖店购买了一台电脑,买回第二天发现该电脑为冒牌电脑,立即找到该店交涉,但一年多都未解决问题。 2016年,万某在一次夫妻争吵后擅自将该电脑以3000元的价格卖给了不知情的同事刘某,何某对此极为不满。 2016年11月,因万某与其他女子保持不正当两性关系,婚姻无法为继,何某与万某协议离婚。双方同意万某“净身出户”,儿子万鹏由何某单独抚养6年,6年后万某每月向儿子支付抚养费3000元,直至其成年。 2017年5月,万某来到前妻何某住处要求探望万鹏,遭到何某无端拒绝。 2018年10月,万鹏在幼儿园将另一小朋友眼睛打伤,需支付8万元赔偿费。此事发生后,万某认为何某对万鹏管教不严,未尽到监护职责,主张由其抚养万鹏,遭何某拒绝后,就此向法院提起诉讼。 问题: 1.2016年,若万某向专卖店主张撤销电脑的买卖合同,法院是否支持?为什么? 2.何某可否以丈夫擅自处置夫妻共有财产为由对抗刘某而索回电脑?为什么? 3.若万鹏向万某请求支付抚养费,其诉讼时效期间如何确定?为什么? 4.2017年5月,何某拒绝万某探望儿子万鹏是否构成侵权?为什么? 5.2018年10月,万鹏造成的8万元人身损害赔偿费应如何承担? 6.万某就万鹏的抚养权向法院起诉,该案属于何种类型的诉?为什么?
案情: 甲公司住所地位于北京市海淀区,乙公司住所地位于北京市朝阳区。两公司于2013年12月在北京市西城区签订了一份钢材购销合同,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购买1000吨钢材,交货地点在北京市丰台区,合同中约定了仲裁条款,即“凡是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应提交北京仲裁委员会或海淀区人民法院解决”。合同签订后,因钢材市场价格上涨,乙公司拒绝按原价格交货,要求变更合同价款或解除合同。甲公司与乙公司多次协商未果,甲公司欲寻求法律救济。 请结合相关法律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1)甲乙公司合同中约定的仲裁条款是否有效? (2)被告住所地朝阳区人民法院是否有管辖权? (3)若甲公司向北京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乙公司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未提出异议,北京仲裁委员会是否可以对本案进行仲裁? (4)若甲公司向海淀区人民法院起诉,乙公司在法院首次开庭时对法院管辖提出异议,法院应当如何处理?
案情: 甲市A区的安某到甲市商业银行存款,因工作人员疏忽,在存款单上误将安某所存金额打印成16万元,而安某实际所存金额仅为16000元。后储蓄所工作人员发现,便找到安某要求改正存款单,但安某不同意。于是甲市商业银行向A区人民法院起诉安某,要求安某返还存单进行更改。A区法院经过审查,认为银行目前并未发生损失,决定对该案不予受理。此后,安某向A区人民法院起诉甲市商业银行,要求其按照存款单上的金额支付其16万元人民币。在法院组织的庭前会议中,双方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甲市商业银行提交了该银行柜台工作人员李某的证言,证实其将安某所存金额打印错误,安某对该证据予以认可。但在一审庭审过程中,安某表示不认可该证人证言的真实性。庭审结束之后,判决作出之前,甲市商业银行向A区法院提出反诉,要求法庭认定安某的存款数额为16000元,载明16万元的存款单无效。法院一审判决安某败诉,安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中,双方达成调解协议,银行补偿安某5000元,而安某则同意不再追究此事。经双方申请,法院根据调解协议制定了判决书,送达双方。 问题: (1)对于甲市商业银行的起诉,A区法院的做法是否正确? (2)安某在庭审中不认可李某证言的真实性,法院应如何处理? (3)在一审中,甲市商业银行的反诉能否被接受?应如何处理?为什么? (4)二审中,法院结案的方式是否正确,为什么? (5)如果甲市商业银行在二审中才提出反诉,二审法院应如何处理?
案情: 某县城镇居民张某和李某因宅基地使用产生纠纷。2005年4月县自然资源局将争议的宅基地确权给李某使用,送达双方。张某不服,要求县自然资源局重新处理。同年7月,县自然资源局答复张某称原处理行为合法有效,张某继续上访申诉。2009年,张某到市自然资源局申诉,后者经审查不支持张某的请求。 问题: (1)县自然资源局2005年4月的行为和7月对张某的答复行为,以及市自然资源局的答复行为中,哪个(些)行为是可诉的行政行为?请说明理由。 (2)2005年7月县自然资源局答复张某以后,县自然资源局对宅基地裁决行为的诉讼时效如何计算? (3)如果2009年市自然资源局撤销了县自然资源局的处理决定,该撤销行为是否具有可诉性?理由何在?
案情: 高某受振兴服装厂的指派在本县范围内收购棉花,振兴服装厂给高某提供了介绍信和营业执照副本。高某在当地收购棉花后没有向税务机关纳税。县税务局知道情况后即作出决定,要求高某缴纳税款6000余元。高某认为自己是接受振兴服装厂的指派,与该厂是委托关系,这6000余元的税款应当由振兴服装厂缴纳。县税务局没有采纳高某的意见,坚持要求高某纳税,并责令其限期缴纳。 问题: 1.在这种情况下,高某能否直接提起行政诉讼?为什么? 2.如果高某提起复议申请,应该由哪个机关作为复议机关? 3.对该案件复议机关能否进行调解?为什么? 4.如果经复议后,复议机关改变原纳税决定的处理结果,但对原纳税决定所认定的主要事实没有改变,高某提起行政诉讼,应以谁为被告? 5.如果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出复议决定,高某对其不作为行为不服的,如何确定管辖法院?法院应当如何判决? 6.在诉讼期间,超过了县税务局规定的缴纳期限后,县税务局从高某的存款中强制扣缴税款,县税务局的做法是否正确?哪些情形下可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