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2015年3月,甲建筑公司未经规划审批,紧邻乙小区建设商务楼,小区居民赵某等30人认为甲建筑公司所建楼房遮挡了其房屋采光,多次向区规划局举报该公司的违法建房行为。区规划局工作人员以各种理由推脱,迟迟未启动调查程序。赵某等人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法院经审理,判决区规划局履行法定查处职责。区规划局经调查认为,甲建筑公司未经规划审批擅自建房。根据《城乡规划法》第64条规定,于2015年8月30日向甲建筑公司送达行政决定书,限期拆除违法建筑,逾期不拆除的,将依法强制拆除。 甲建筑公司不服,向市规划局申请复议,市规划局复议维持。甲建筑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在案件审理期间,区政府组织人员实施了强制拆除。 问题: 1.法院如何确定第一起案件的当事人,如何处理起诉人众多的问题? 2.法院如何确定第二起案件的当事人,赵某等30人的法律地位与诉讼权利如何? 3.分析第一起案件和第二起案件的审理对象。 4.如法院认为区规划局的责令限期拆除决定违法,该案应如何作出判决?
幸福村村民张三与李大二人是邻居,但二人常因琐事而争吵。一天,张三家的牛误食了 李大家的草料,二人因赔偿问题又起争吵,后大打出手,张三体格较壮,李大不占优势,被 按倒在地,恰逢李大之弟李二路过,看见哥哥被欺负,遂前去帮忙,李大则趁机抽过地上的 木棍,朝张三身上抽打,张三被木棒打伤。经医院诊断,张三左手臂骨折,面部也受了轻 伤。张三伤好后便向派出所报案,值班警察认为这不过是邻里纠纷,不构成犯罪,进行了调 解,让李大给张二赔礼道歉,并赔偿医药费300元。张三接受了赔偿,后来又觉得对李大处 罚太轻,于是向县法院提起刑事诉讼,要求追究李大的刑事责任,同时要求李大赔偿自己的 医药费和受伤期间的营业损失费3000元。法院将民事部分与刑事部分一并进行了审理。法官王某和两名人民陪审员杜某和孙某组成合议庭依法对该案的刑事部分进行了审理。李大提 出,人民陪审员杜某是张三的妻弟,理应回避。审理该案的审判长作出了同意李大的回避申 请的裁定,更换了杜某。法院作出了判决.判处李大有期徒刑一年,缓期两年,并判决李大 赔偿张要求的所有损失。李大认为处罚太重.于是提起了上诉,二审法院认为原审法院认 定事实正确,但对李大量刑太轻.但根据上诉不加刑原则,不能改判重刑,二审人民法院遂 以量刑不当为由裁定将刑事部分发回重审。县人民法院安排原来的合议庭成员对此案进行了 重新审理,在重新审理后,合议庭加重了对李大的刑罚并对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额做了改 动,同时在判决书上写道:本判决是终审判决,不得提起上诉、抗诉。 根据上述案情回答下列问题: 1.张三已经接受了李大的赔偿,其是否还有权向人民法院起诉?理由是什么? 2.倘若张三提起诉讼时,法院不予受理,则张三可如何救济? 3-倘若张三在本案审结后,又以李二为被告提起自诉的话,法院是否可以受理?为什么? 4.第一审人民法院审理中有无不当之处? 5.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审理有无不当之处? 6.第一审人民法院的重新审理有无不当之处?
2008年)案情:A房地产公司(下称A公司)与B建筑公司(下称B公司)达成一 项协议,由B公司为A公司承建一栋商品房。合同约定,标的总额6,000万元,8个月交 工,任何一方违约,按合同总标的额20%支付违约金。合同签订后,为筹集工程建设资金, A公司用其建设用地使用权作抵押向甲银行贷款3,000万元,乙公司为此笔贷款承担保证责 任,但对保证方式未作约定。 B公司未经A公司同意,将部分施工任务交给丙建筑公司施工,该公司由张、李、王 三人合伙出资组成。施工中,工人刘某不慎掉落手中的砖头,将路过工地的行人陈某砸成重 伤,花去医药费5,000元。 A公司在施工开始后即进行商品房预售。丁某购买了 1号楼101号房屋,预交了 5万元房款,约定该笔款项作为定金。但不久,A公司又与汪某签订了一份合同,将上述房屋卖给 了汪某,并在房屋竣工后将该房的产权证办理给了汪某。汪某不知该房已经卖给丁某的 事实。 汪某入住后,全家人出现皮肤瘙痒、流泪、头晕目眩等不适。经检测,发现室内甲醛等 化学指标严重超标。但购房合同中未对化学指标作明确约定。 因A公司不能偿还甲银行贷款,甲银行欲对A公司开发的商品房行使抵押权。 问题: 1.若B公司延期交付工程半个月,A公司以此提起仲裁,要求支付合同总标的额20% 即1,200万元违约金,你作为B公司的律师,拟提出何种请求以维护B公司的利益?依据 是什么? 2.对于陈某的损失,应由谁承担责任?如何承担责任?为什么? 3.对于陈某的赔偿,应当适用何种归责原则?依据是什么? 4.对于乙公司的保证责任,其性质应如何认定?理由是什么? 5.若甲银行行使抵押权,其权利标的是什么?甲银行如何实现自己的抵押权? 6.丁某在得知房屋卖给汪某后,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A公司履行合同交付房屋,其 主张应否得到支持?为什么? 7.汪某现欲退还房屋,要回房款。你作为汪某的代理人,拟提出何种请求维护汪某的 利益?依据是什么? 8.如果A公司不能向B公司支付工程款,B公司可对A公司提出什么请求?
(2009年)案情:甲市A县的刘某与乙市B区的何某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购买何某位 于丙市C区的一套房屋。合同约定,因合同履行发生的一切纠纷,应提交设立干甲市的M 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之后,刘某与何某又达成了一个补充协议,约定合同发生纠纷后也可 以向乙市B区法院起诉。 刘某按约定先行支付了部分房款,何某却迟迟不按约定办理房屋交付手续,双方发生纠 纷。刘某向M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何某履行交房义务,M仲裁委员会受理了此案。 在仲裁庭人员组成期间,刘某、何某各选择一名仲裁员,仲裁委员会主任直接指定了一名仲 裁员任首席仲裁员组成合议庭。第一次仲裁开庭审理过程中,刘某对何某选择的仲裁员提出 了回避申请。刘某申请理由成立,仲裁委员会主任直接另行指定一名仲裁员参加审理。第二 次开庭审理,刘某请求仲裁程序重新进行,何某则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提出异议,主张仲裁协 议无效,请求驳回刘某的仲裁申请。 经审查,仲裁庭认为刘某申请仲裁程序重新进行、何某主张仲裁协议无效理由均不成 立。仲裁庭继续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决:何某在30日内履行房屋交付义务。因何某在义务履行期间内拒不履行房屋交付义务,刘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何某则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 裁决。 问题: 1.刘某、何某发生纠纷后依法应当通过什么方式解决纠纷?理由是什么? 2.刘某提出的回避申请和重新进行仲裁程序的申请,何某提出的仲裁协议效力的异议, 分别应由谁审查并作出决定或裁定? 3.如何评价仲裁庭(委)在本案审理中的做法?理由是什么? 4.刘某可以向哪个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何某可以向哪个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对于 刘某、何某的申请,法院在程序上如何操作?理由是什么? 5.如法院认为本案可以重新仲裁,应当如何处理?理由是什么? 6.如法院撤销仲裁裁决,刘某、何某可以通过什么方式解决他们的纠纷?理由是什么?
2010年10月A县长春公司和B县万寿公司在C县订立供销合同,合同约定长春公司 向万寿公司提供一批电子设备。双方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价款、履行期限、交货地点等事 项,还口头约定以仲裁方式来解决纠纷,并约定了仲裁机构。后长春公司依约向万寿公司提 供了该电子设备。万寿公司由于资金链出现问题,导致没有及时向长春公司给付50万元的 货款。长春公司与万寿公司多次交涉未果,后得知万寿公司经营不善亏损严重,又得知百利 公司尚欠万寿公司已到期货款共计20万元。于是长春公司诉至法院要求万寿公司还款,并 特别说明如果万寿公司无力还款,可将出租给百利公司的仓库收回,交给长春公司以抵消万 寿公司拖欠的50万元欠款。万寿公司应诉,其没有提出管辖权异议。原被告双方在诉讼中 达成协议,约定被告方在半年内分两次还清欠款50万元。法院根据双方达成的和解协议制 作了调解书,调解书送达后半年内万寿公司只还了 30万元,尚欠20万元,长春公司申请人 民法院强制执行和解协议,执行人员在执行的过程中经过调查发现万寿公司的账户资金根本 无法清偿债务,但是发现了万寿公司在本地尚有一处房产,于是将该房产查封,要进行拍 卖。在法院对房产进行查封时,广为公司跳出来主张其对该房产享有所有权,要求法院停止 查封。而万寿公司则向人民法院提出将百利公司拖欠的20万元债权转让给长春公司。 问题:1.假设双方当事人以“协议”的方式约定发生纠纷时的管辖法院,他们可以约定哪些 法院管辖? 2.假如在法院审理过程中万寿公司提出管辖权异议,因为双方当时曾约定仲裁,理应由仲裁机构仲裁。法院应如何处理? 3.假设长春公司向双方约定的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仲裁机构作出裁定后,该仲裁裁定 的效力如何?说明理由。 4.法院对广为公司的异议应如何处理? 5.本案诉讼过程中,法院可否通知百利公司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说 明理由。 6.法院能否根据万寿公司的申请通知百利公司将20万元债务向长春公司履行?如果百 利公司对执行法院发出的履行债务的通知有异议,执行法院应当怎么办? 7.如果百利公司收到执行法院要求其履行到期债务的通知后,擅自向万寿公司还款20 万元,造成20万元被万寿公司使用而无法追回,百利公司要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光明软件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光明公司)是一家由宏达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宏达公司)等7家企业联合投资组建的,从事软件开发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2010年, 为增加效益,光明公司董事会决定投资200万元,与李某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联合经营恒生 连锁超市,性质为合伙型联营。此项投资导致光明公司研发资金紧缺,因此光明公司董事会 制订了一个增加资本的方案:将公司的注册资本增加到2,000万元,采用按股东出资比例出 资的方式增资,要求宏达公司再出资500万元。此方案在股东会讨论时,宏达公司以自己对 工商银行的700万元贷款马上到期,无力增资为由,反对该方案。最后光明公司股东会进行 了表决,表决结果是4家企业赞同,占表决权总数的60%; 3家企业反对,占表决权总数的 40%。决议通过后,股东会授权董事会执行。后来,宏达公司实在拿不出钱来,股东会便决 定吸纳飞讯股份有限公司为新的股东,代替宏达公司缴纳出资500万元。 刘亮是光明公司由职工民主选举出的一名监事,他听说本公司经理王强同时是本市另一 家软件开发公司的经理,丙而多次向王强提出纠正意见,但都未被王强采纳,于是刘亮向董 事会报告了这一情况。而王强在公司董事会上辩称这是刘亮滥用职权,干涉其正常经营活 动,建议董事会罢免刘亮的监事资格。2011年,光明公司股东会召开,会上经理王强再次 说刘亮滥用职权,股东们信以为真,作出罢免刘亮的监事职务并停发津贴的决议。 问题: 1.光明公司决定与李某的个人独资企业进行联合经营,设立合伙型联营企业的做法中 那些地方不符合法律规定? 2.本案中股东会的增资决议是否有效?为什么?如果该公司的全体股东以书面形式一 致表示同意的,可否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议? 3.宏达公司不按股东会决议缴纳其增资份额,光明公司的相关组织机构没有权利采取 哪些行为? 4.假设光明公司的股东会决议有效,即使宏达公司不同意增加公司注册资本,宏达公 司也不得采取下列哪些行为? 5.光明公司的股东会、董事会和经理的行为哪些不符合法律规定? 6.光明公司监事会的其他成员知晓刘亮的监事资格被罢免后,对股东会的决议不服, 要求召开股东会,光明公司董事长在王强的唆使下,拒绝召集股东会议,在这种情况下,应 当由谁召集并主持股东会议?
(2008年)案情:因某市某区花园小区进行旧城改造,区政府作出《关于做好花园小区 旧城改造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的通知》,王某等205户被拆迁户对该通知不服,向区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要求撤销该通知。区政府作出《行政复议告知书》,告知王某等被拆迁户向 市政府申请复议。市政府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认为《通知》是抽象行政行为,裁定不 予受理复议申请。王某等205户被拆迁户不服市政府不予受理复议申请的决定,向法院提起 诉讼。一审法院认为,在非复议前置前提下,当事人对复议机关不予受理决定不服而起诉, 要求法院立案受理缺乏法律依据,裁定驳回原告起诉。 问题: 1.本案是否需要确定诉讼代表人?如何确定? 2.行政诉讼中以复议机关为被告的情形主要包括哪些? 3.若本案原告不服一审裁定,提起上诉的主要理由是什么? 4.如果二审法院认为复议机关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的理由不成立,应当如何判决? 5.本案一、二审法院审理的对象是什么?为什么? 6.若本案原告不服一审裁定提起上诉,在二审期间市政府会同区政府调整了补偿标准, 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法院是否应予准许?理由是什么?
2011年3月2日,A省某市数家企业向坐落在该市C区的市政府递交申请,申请在本 市建设一大型商业区,市政府认为需要对这几家企业递交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于是派 工作人员王某审查材料。王某审阅后,觉得材料不够完备,于是,市政府在2011年3月10 日告知这几家企业补正全部内容。2011年3月15日,几家企业再次将材料递交,市政府综 合了本市的经济发展状况,认为商业区的建设有利于本地经济的进一步发展,但是该商业区 的建设需要占用本市B区一部分居住用地,市政府在B区发布公告,告知该规划内容和需 要占有住宅用地的范围、补偿措施,并且在公告中告知利害关系人有提出行政许可听证的权 利。该住宅区的部分居民在2011年3月18日向市政府提出听证申请,市政府收到申请后, 在4月23日发布公告:市政府将在2011年4月25日举行听证会,听证会由熟悉本区情况, 参与审査商业区建设许可的副市长赵某主持。听证会当日,为了维持现场秩序,市政府禁止 记者和非B区居民进入听证现场旁听。听证会后,市政府根据听证笔录作出了批准建设大 型商业区的决定。决定作出之后,市政府参照本机关发布的关于拆迁户行政补偿的规定确定 的补偿数额,并且与相关市民就搬迁问题达成协议:由市政府按每户居民现有的住房面积, 发放补偿款,并且约定了补偿款的发放时间。2011年6月20日,市政府根据各户的住宅面 积发放补偿款。陈某等10户居民认为市政府发放的补偿款过少,违反了相关的法律规定, 这些居民认为自己的权益受到侵害,于是向B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根据上述案例,回答下列问题。 1.根据《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市政府举行听证的程序有哪些错误之处? 2.若陈某等10户居民认为市政府发放的补偿款过少,违反了相关的法律规定,遂决定 申请行政复议,并且申请审査市政府发布的《关于拆迁户行政补偿的规定》,对于该规定的 审查,复议机关应当如何处理?为什么? 3.陈某等10户居民向B区法院起诉,B区法院是否具有管辖权?为什么? 4.若复议机关维持了市政府的决定,陈某等人依旧不服复议决定,则被告是哪个?管辖法院是哪个?为什么?
(2010年)案情:被告人赵某与被害人钱某曾合伙做生意(双方没有债权债务关系)。 2009年5月23日,赵某通过技术手段,将钱某银行存折上的9万元存款划转到自己的账户 上(没有取出现金)。钱某向银行查询知道真相后,让赵某还给自己9万元。 同年6月26日,赵某将钱某约至某大桥西侧泵房后,二人发生争执。赵某顿生杀意, 突然勒钱某的颈部、捂钱某的口鼻,致钱某昏迷。赵某以为钱某已死亡,便将钱某“尸体” 缚重扔人河中。 6月28日凌晨,赵某将恐吓信置于钱某家门口,谎称钱某被绑架,让钱某之妻孙某 (某国有企业出纳)拿20万元到某大桥赎人,如报警将杀死钱某。孙某不敢报警,但手中只 有3万元,于是在上班之前从本单位保险柜拿出17万元,急忙将20万元送至某大桥处。赵某蒙面接收20万元后,声称2小时后孙某即可见到丈夫。 28日下午,钱某的尸体被人发现(经鉴定,钱某系溺水死亡)。赵某觉得罪行迟早会败 露,于29日向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交待了上述全部犯罪事实,并将勒索的20万元交给公安 人员(公安人员将20万元退还孙某,孙某于8月3日将17万元还给公司)。公安人员李某 听了赵某的交待后随口说了一句“你罪行不轻啊”,赵某担心被判死刑,逃跑至外地。在被 通缉的过程中,赵某身患重病无钱治疗,向当地公安机关投案,再次如实交待了自己的全部 罪行。 问题:1.赵某将钱某的9万元存款划转到自己账户的行为,是什么性质?为什么? 2.赵某致钱某死亡的事实,在刑法理论上称为什么?刑法理论对这种情况有哪几种处 理意见?你认为应当如何处理?为什么? 3.赵某向孙某索要20万元的行为是什么性质?为什么? 4.赵某的行为是否成立自首?为什么? 5.孙某从公司拿出17万元的行为是否成立犯罪?为什么?
(2008年)案情:徐某系某市国有黄河商贸公司的经理,顾某系该公司的副经理。2005 年,黄河商贸公司进行产权制度改革,将国有公司改制为管理层控股的股份有限公司。其 中,徐某、顾某及其他15名干部职工分别占40%、30%, 30%股份。在改制过程中,国有 资产管理部门委托某资产评估所对黄河商贸公司的资产进行评估,资产评估所指派周某具体参与评估。在评估时,徐某与顾某明知在公司的应付款账户中有100万元系上一年度为少交 利润而虚设的,经徐某与顾某以及公司其他领导班子成员商量,决定予以隐瞒,转人改制后 的公司,按照股份分配给个人。当周某发现了该100万元应付款的问题时,公司领导班子决 定以辛苦费的名义,从公司的其他公款中取出1万元送给周某。周某收下该款后,出具了隐 瞒该100万元虚假的应付款的评估报告。随后,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经研究批准了公司的改制 方案。在尚未办理产权过户手续时,徐某等人因被举报而案发。 问题:1.徐某与顾某构成贪污罪还是私分国有资产罪?为什么? 2.徐某与顾某的犯罪数额如何计算?为什么? 3.徐某与顾某的犯罪属于既遂还是未遂?为什么? 4.给周某送的1万元是单位行贿还是个人行贿?为什么? 5.周某的行为是否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与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实行数罪并罚?为 什么? 6.周某是否构成徐某与顾某的共犯?为什么?
2008年)材料:案例一 :2005年9月15日,B市的家庭主妇张某在家中利用计算机 ADSL拨号上网,以E话通的方式,使用视频与多人共同进行“裸聊”被公安机关查获。对 于本案,B市S区检察院以聚众淫乱罪向S区法院提起公诉,后又撤回起诉。 案例二:从2006年11月到2007年5月,Z省L县的无业女子方某在网上从事有偿 “裸聊”,“裸聊”对象遍及全国22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在电脑上查获的聊天记录就有 300多人,网上银行汇款记录1,000余次,获利2. 4万元。对于本案,Z省L县检察院以传 播淫秽物品牟利罪起诉,L县法院以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判处方某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 年,并处罚金5,000元。 关于上述两个网上“裸聊”案,在司法机关处理过程中,对于张某和方某的行为如何定 罪存在以下三种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应定传播淫秽物品罪(张某)或者传播淫秽物品牟利 罪(方某第二种意见认为应定聚众淫乱罪;第三种意见认为“裸聊”不构成犯罪。 问题1:以上述两个网上“裸聊”案为例,从法理学的角度阐述法律对个人自由干预的 正当性及其限度。 问题2:根据罪刑法定原则,评述上述两个网上“裸聊”案的处理结果。 答题要求: 1.在综合分析基础上,提出观点并运用法学知识阐述理由; 2.观点明确,论证充分,逻辑严谨,文字通顺; 3.不少于500字,不必重复案情。 《刑法》参考条文: ※第三条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 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 ※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以牟利为目的,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 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有斯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 没收财产。 ※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一款)传播淫秽的书刊、影片、音像、图片或者其他淫秽物 品,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第三百零一条(第一款)聚众进行淫乱活动的,对首要分子或者多次参加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第三百六十七条本法所称淫秽物品,是指具体描绘性行为或者露骨宣扬色情的诲淫 性的书刊、影片、录像带、录音带、图片及其他淫秽物品。 有关人体生理、医学知识的科学著作不是淫秽物品。 包含有色情内容的有艺术价值的文学、艺术作品不视为淫秽物品。
(2008年四川)材料:原告甲公司起诉被告乙公司返还货款100万元,并承担违约金10 万元,赔偿利润损失8万元。乙公司答辩称:拖欠100万元货款是事实,但甲公司客观上并 没有受到任何实际的损失,10万元违约金过高,利润损失更不属于赔偿范围,所以不同意 支付违约金和赔偿利润损失。法官李某在审理该案时发现,双方的合同签订于5年之前,乙 公司的货款支付义务发生于3年之前,而没有任何证据证明甲公司在此3年中向乙公司主张 过债权或者乙公司表示过愿意偿还货款,事实上已经超过诉讼时效。但是,被告乙公司只是 提出违约金和利润损失过高的答辩意见,而未提出已超过诉讼时效的抗辩。关于此案,第一 种观点认为法官李某应当提醒或告知被告提出诉讼时效的抗辩,第二种观点认为法官李某不 应当提醒或告知被告提出诉讼时效的抗辩。 问题1:如赞同第一种观点,请根据上述案情和相关法律的规定进行论述。 问题2:如赞同第二种观点,请根据上述案情和相关法律的规定进行论述。 答题要求: 1.在综合分析基础上,提出观点并运用法学知识阐述理由; 2.观点明确,逻辑严谨,论证充分,文字通顺?, 3.不少于500字,不必重复案情。 《民法通则》 参考条文:※第一百三十五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 定的除外。 ※第一百三十八条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诉讼时效限制。
(2010年)材料:近年来,为妥善化解行政争议,促进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行政 机关相互理解沟通,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全国各级法院积极探索运用协调、和解方式解决行 政争议。2008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行政诉讼撤诉若干问题的规定》,从制度层面对 行政诉讼的协调、和解工作机制作出规范,为促进行政争议双方和解,通过原告自愿撤诉实 现“案结事了”提供了更大的空间。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工作年度报告(2009)》披露,“在2009年审结的行政 诉讼案件中,通过加大协调力度,行政相对人与行政机关和解后撤诉的案件达43,280件, 占一审行政案件的35.91%。” 总体上看,法院的上述做法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果,赢得了公众和社会的认可。但也有 人担心,普遍运用协调、和解方式解决行政争议,与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合法性审查原则不完 全一致,也与行政诉讼的功能与作用不完全相符。 问题:请对运用协调、和解方式解决行政争议的做法等问题谈谈你的意见。 答题要求: 1.观点明确,逻辑严谨,说理充分,层次清晰,文字通畅; 2.字数不少于500字。
2009年1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制定并公布了 “五个严禁”的硬性规定,进一步规范 法官的职务行为。“五个严禁”规定的内容是:一、严禁接受案件当事人及相关人员的请客 送礼。二、严禁违反规定与律师进行不正当交往。三、严禁插手过问他人办理的案件。四、 严禁在委托评估、拍卖等活动中徇私舞弊。五、严禁泄露审判工作秘密。为确保“五个严 禁”规定能够不折不扣地落到实处,最高人民法院向社会各界公布了具有M小时接听功能 的举报电话,随时接受人民群众对违反“五个严禁”行为的举报。i高人民法院还要求各级 人民法院都要尽快向社会公布具有24小时自动接听功能的举报电话。 随后,公安部也发布了 “五个严禁”的规定,规范公安干警的行为。同时,各地检察院 纷纷出台“七个不许”、“八个禁止”等规范性文件,约束检察官的行为。 问题:请结合以上事实,根据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和法理学的相关知识谈谈政法系统开展 “五个严禁”活动的价值和意义。 答题要求:1.观点正确,论述充分,条理清晰,语言通顺。 2.不少于400字。
(2009年)材料:1840年鸦片战争前,以自然经济为基础的中国农业社会是封闭保守 的。鸦片战争后,中国的封建法律面临挑战。清朝统治者迫于内外压力,于20世纪初下诏 修律,以收回领事裁判权为契机,法的现代化从制度层面上在中国正式启动。 新中国成立后60年来,伴随着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的伟大进程,中国法的现代化以社 会主义的民主法制为建设目标,历经曲折考验,取得巨大成就。特别是改革开放30年来, 社会主义的法治思想和观念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伟大实践中总结凝练开拓创新,与时 俱进地指引中国法治现代化建设不断发展并推向深入,形成了以“三个至上”重要观点为精 神实质和根本原则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 问题:请结合中国法治现代化发展进程,简答对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和“三个至上”重要 观点的认识。 答题要求: 1.观点正确,表述完整、准确; 2.不少于400字。
乙、丙与甲债务纠纷案 2010年5月17日,A百货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与B茶叶公司(以下简称B公司)签订一份买卖合同,合同约定:A公司向B公司购买1吨今年新产的西湖龙井茶,茶叶每千克600元,总共60万元。B公司在1个月内将茶叶送至指定地点,货到后3日内由A公司检验,货物合格即付款。由于货款数额较大,B公司要求A公司提供一个保证人。5月1 8日,甲向B公司传真了一份保函,表示当A公司不支付货款时,由甲支付。 2010年6月16日,B公司依约送来1吨西湖龙井。经检验,A公司发现,有200千克的茶叶不是新茶,而是去年的陈茶,遂将这200千克陈茶退回,并拒绝支付货款。随后,A公司将这一情况通知了甲。 2010年6月20日,A公司仍未付款。B公司致电甲,要求其承担保证责任。甲遂向B公司支付了60万元。 甲的好友戊是一家服装店的老板,于2010年元旦向甲借了10万元。借款到期后,戊不还钱,甲每个月都打电话催款,但戊表示没钱。 2009年2月14日,甲向乙借了100万元用于购置婚房,约定1年后还款。但甲一直以经济困难为由不予还款。 2010年6月2日,甲去外地出差。9日,天降暴雨。住在甲楼上的丙看到甲家院子上的瓦片因年久失修而破损了不少,担心雨水渗下损坏甲置于院中的红木桌椅。于是丙马上购置了一批上好瓦片,并找工人修缮了甲的院顶,共花去1万元。 12日,甲回家后,丙要求甲偿还修院顶的1万元,并支付报酬2000元。甲拒绝。 乙、丙分别于2010年9月8日和9月9日向法院提起对A公司的代位诉讼,法院合并审理。在诉讼中,A公司辩称甲在知情的情况下仍然支付200千克陈茶的货款,对于这12万元,甲无权追偿。 2010年9月30日,乙又向法院提起对戊的代位诉讼。戊认为,甲每个月都打电话来催款,乙无权提起代位诉讼,并向法院提交了甲的电话录音。2010年10月2日,乙得知甲将其珍贵的邮票赠与了8岁的侄子丁。随后,乙的单位派乙出国深造,201 1年11月7日回国后,乙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甲的赠与行为。乙为此去咨询他的高中同学陈律师,陈律师告诉乙,丁才8岁,不具备从事法律行为的能力,甲丁之间的赠与合同无效,应该向法院主张合同无效。 【问题】 1.法院合并审理的做法是否正确?为什么? 2.甲丙之间是否存在债权债务关系?如果存在,数额为多少?为什么? 3.A公司的抗辩有无道理?为什么? 4.对于乙、戊之间的代位诉讼,法院应如何判决?为什么? 5.乙对甲的赠与行为是否享有撤销权?为什么? 6.陈律师的话对吗?为什么?
A学校与甲公司招标投标纠纷案 A校新建了一所学生宿舍,需要购买桌椅等家具,便在报纸上登载了招标公告,甲公司看到后将投标书发给A学校。经过学校开标、评标,最后评标委员会确定了甲公司中标,并向甲公司发送了中标通知书。中标通知书载明:甲公司于4月30日前来学校签订书面合同,并且及早生产货物,以防到时无法提供足够数量的家具。甲公司是一家贸易公司,为了提前准备这批家具便于4月6日向兴隆家具厂发出了传真,载明了自己要购买的家具种类、数量、质量、价款要求,并要求其兴隆家具厂在4月9日之前告知自己能否接受该条件。兴隆家具厂于4月7日发出电报称:“同意你公司的订货条件,我厂尽快安排生产。”由于投递员的失误,该电报于4月1 0日才到达。此期间,兴隆家具厂的经理张某乘长途公共汽车出差,在车上被小偷用刀扎伤.无法管理公司的生产,于是便和长城家具厂商议由其代自己生产这批货物,长城家具厂同意,兴隆家具厂将该消息通知甲公司,甲公司不同意该安排。于是甲公司又于4月1 2日向乙、丙两家家具厂发出传真,载明所需家具的种类、数量、质量和价款,乙厂接受到传真后于4月1 2日向甲公司去电称可以接受该条件,于是甲公司便于4月1 3日向丙厂去电称撤销之前所发传真,但丙厂已于4月1 2日向甲公司发出接受其购买条件的传真。4月20日,甲公司从乙厂购进一批家具送到了A学校,A学校接受了该批货物后,发现市场上卖的家具价格更便宜,便要求甲公司将送来的家具拉走,并声称由于双方还未签订合同,所以甲公司4月30日也不必过来签订合同了。 【问题】 1.A学校在报纸上登载招标公告的行为、甲公司将投标书发给A学校的行为和A学校确定甲公司中标的行为分别是合同订立过程中的什么行为? 2.A学校与甲公司之间的合同是否成立?为什么? 3.兴隆家具厂与甲公司之间的合同是否成立?为什么? 4.若4月6日甲在向兴隆家具厂发出传真之后,随即发现有一家条件更优的昌隆家具厂,于是马上向兴隆家具厂发传真要求撤销此前向其发出的要约,则该撤销行为是否有效?为什么? 5.甲公司撤销其于4月12日发给丙厂的传真的行为是否有效?为什么? 6.针对兴隆家具厂将其生产任务转给长城家具厂的行为,甲如何行使自己的权利?
甲乙之间的无因管理纠纷案 甲外出未归,台风将至,甲房有倾覆之危险。邻居乙恐其房屋之塌陷将祸及自家房屋,遂雇施工队进行加固修缮,直接支出费用(交通、通讯等)50元,欠施工队施工费800元,乙在参与修缮房屋时不慎从房顶跌下,花去医疗费100元。收工后,施工人员丙路过乙的庭院,见乙之小狗十分喜爱,故用树枝戏耍之,怎料小狗性烈,一怒之下冲出庭院到处狂吠,咬伤无辜路人丁。台风登陆,异常凶猛,甲之房屋虽经修缮仍不能抵御台风之侵袭,房屋一角塌陷。乙爱好培育草木,陈列大量盆栽于自家房屋二楼阳台上,因台风风力强劲,其中一个盆栽坠落,路人戊正好路过并被击中,头部受伤,花去医疗费800元。同时,甲有西瓜田数亩,正值成熟之际,甲之好友己恐西瓜田遭台风侵袭而颗粒无收,故在台风登陆前连夜摘取全部西瓜,之后电话联系到甲并将此事予以告知,甲说:“既然已经摘下,请代为保管,等后天回去,我将自行出售。”于是,已将西瓜堆放在自己院子里,不料,一天夜里,西瓜遭到不明人士的偷盗,所剩无几,甲归后得知此事,十分气愤,要求已赔偿其损失。 【问题】 1.甲乙之间成立何种民事法律关系?为什么? 2.乙可以向甲请求付哪些费用? 3.如果甲得知台风登陆,欲找邻居帮忙修缮房屋,乙自愿帮工,甲认为其不可靠而明确拒绝,但乙仍执意为之,此时对乙所花费之费用应如何处理? 4.丁应如何救济自身权利? 5.乙是否应对戊的损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为什么? 6.甲是否可以要求已赔偿其损失?为什么?
自助游“驴友”案 201 1年7月,罗斯在天空论坛发起一次“AA制”自助野外探险活动,瑞秋、钱德、乔伊、菲比四人参加。每人交200元作为活动经费,统一交由罗斯管理。 7月20日,郊游第二天,瑞秋、菲比想在途经的河滩扎帐篷夜宿,罗斯极力劝阻,但瑞秋、菲比二人见天气晴好,并且河道明显已干涸很久,周边也没有任何危险警示牌,便以为是废弃的河道,坚持把帐篷搭在了河滩中间。夜间,帐篷被突袭的大水冲塌。罗斯、钱德和乔伊三人见状大声呼喊,并和正在山中采集草药的大卫一起将瑞秋救出,菲比遇难。施救过程中,乔伊未经罗斯同意使用其背包做漂浮用,致使包内的现金3000元遗失、手表长时间进水无法再使用;大卫的手臂骨折。后经查得知,当晚大水系上游水电站突然开闸泄水所致,但水电站没有发出预警信号。随后,钱德因有急事需提前返回,在乡间马路旁拦截一辆出租车,司机告知钱德其已停业下班,钱德表示愿付双倍车费,司机表示其已开了一天车,很累,如果出了什么事情,由钱德自己负责,钱德同意。返程途中,因出租车司机一时大意,与另一辆相向行驶的货车发生碰撞,钱德受伤。 【问题】 1.罗斯、瑞秋、钱德、乔伊是否应当对菲比的死亡承担责任?为什么? 2.水电站是否应当对菲比的死亡承担侵权责任?为什么? 3.大卫的手臂受伤可如何寻求救济?为什么? 4.如果罗斯要求乔伊赔偿其背包内财物损失,是否能得到支持?为什么? 5.钱德和出租车司机之间作出的“如果出了什么事情,由钱德自己负责”的约定是否有效? 6.对于自己所受的损害,钱德可以什么为由对出租车司机提起诉讼?
房屋装修后抵押、出租案 陈某购得一套毛坯房,承包给爱家公司装修。爱家公司在与明顺建材协商购买瓷砖的过程中得知明顺建材从国外生产厂商处订购的瓷砖刚好在运输途中,两日后抵达港口。明顺建材遂与爱家公司约定,瓷砖到达收货港时直接运送至爱家公司指定的地点。途径山区时,遇到山洪暴发致半数瓷砖出现破损。无奈,明顺建材只得重新发货。 装修过程中,爱家公司职工孙某不小心将手中砖块脱落,砸到楼下的陈某,花去医药费共计3000元。由于工期较紧,人手不够,装修小组的负责人遂找来好友张某、田某帮忙。在用卡车搬运建材的过程中,由于车门没有关紧,建材掉下来将站在旁边、躲闪不及的张某砸伤,导致张某住院一周。 房屋装修完毕以后,为保证眺望视野,陈某和邻居黎某签订协议,约定黎某不在自家建筑区内建设高于十米的建筑,陈某一次性支付黎某20万元。陈某为周转资金,将房屋抵押给银行借款100万元,并进行了抵押登记。后陈某将房屋出租给高某。高某承租期间,突刮大风,小区内一个花盆坠落将路过的郝某砸伤。无法查明花盆是从谁家阳台上落下。 后陈某不能偿还银行贷款,银行要将房屋拍卖,石某以150万元价格拍得该房屋。事后高某得知,主张优先购买权。 【问题】 1.运输途中因山洪暴发导致半数瓷砖破损的损失,应由谁承担,为什么? 2.陈某被砖头砸伤的医药费应由谁承担,为什么? 3.张某住院费用应由谁承担,为什么? 4.郝某被坠落的花盆砸伤,可以向谁主张权利,为什么? 5.高某是否有权主张优先购买权,高某的权利应如何维护? 6.石某取得房屋所有权后,若高某的租期仍有2年未满,高某能否继续租住该房屋,为什么? 7.石某取得房屋所有权后,如果黎某建造高于十米的建筑,石某是否有权阻止?为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