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货商城与悦意服装厂服装买卖合同纠纷案 A市百货商城与悦意服装厂于201 1年1月10日签订了一份服装买卖合同。合同约定,悦意服装厂向百货商城提供一批秋季女装,每件35元,总价值为14万元,交货日期为8月20日,由百货商城派车到悦意服装厂提货,提货后10日内付款。合同还约定:如有特殊情况须变更合同,一方应及时通知对方,若对方无异议,则变更成立。合同签订后,因为悦意服装厂所在地区发生水灾,因而在6月10日,悦意服装厂通知百货商城,把交货日期推迟到9月10日,正巧百货商城仓库维修,觉得推迟交货并无坏处,因此也就未作答复。 到了7月,百货商城发现所订的服装的面料和款式均同本年的流行趋势不符,于是在8月10日发电通知悦意服装厂:“每件单价降低5元,否则将解除合同。”悦意服装厂收到电报后未作表示。后来,百货商城觉得货还是不好销,到期便未提货。悦意服装厂见百货商城逾期未提货,便催告百货商城提货,但经悦意服装厂催告后,百货商城仍未提货。就在悦意服装厂正为服装积压犯难,并准备追究百货商城违约责任之时,个体户李某找到服装厂,称愿意以每件32元的价格购买服装厂2000件服装,并于9月20日完成了交易。9月21日,因邻近的工厂火灾蔓延到悦意服装厂,致使另一部分服装被大火烧毁。因此悦意服装厂要求百货商城赔偿服装差价,并支付被火灾烧毁部分服装的货款。百货商城认为,悦意服装厂已经将货物卖给李某,另一部分货物是在悦意服装厂自己的库房中被烧,与自己无关,拒绝赔偿。 【问题】 1.双方是否可以约定“如有特殊情况须变更合同,一方应及时通知对方,若对方无异议,则变更成立”的合同条款是否有效? 2.百货商城同悦意服装厂合同的交货日期应是哪一天? 3.悦意服装厂将2000件服装卖给李某的行为是否构成单方解除合同? 4.悦意服装厂能否要求百货商城赔偿服装差价损失?为什么? 5.百货商城是否应赔偿悦意服装厂因火灾而受到的损失?假设需要赔偿,百货商场是否可以主张应扣除服装厂出售2000件服装给李某而多获利的4000元?
A空调生产厂与B科研所技术合同纠纷案 A空调生产厂与B科研所签订了一份技术合同,合同约定,B科研所将研制成功的空调制冷技术提供给A空调厂,A空调厂先支付价款10万元,其余价款每年从制造空调的获利中提取20%予以支付,从获利年度起5年后不再提取,5年后该技术归A空调厂所有,B科研所为空调厂使用该项技术提供必要的人员指导。A空调厂使用B科研所的技术后,因为空调质量上乘,销路好,当年就实现了赢利。第二年,另一地的C空调厂找到B科研所,也想利用该技术。于是双方签订了一个同样的技术合同,合同有效期3年,到期双方合同终止,B科研所收回该项技术。A空调厂得知后,与B科研所交涉,要求B科研所解除与C空调厂的合同,因为该项技术已归其所有。B科研所说该项技术4年后才归A空调厂所有,在此之前其有权与他人订立合同,况且该合同在3年后就终止了。A空调厂交涉没有结果,不再交纳提成费。 B科研所遂以A空调厂为被告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停止使用,赔偿损失。 【问题】 1.A空调厂与B科研所签订的合同是不是技术服务合同? 2.A空调厂与B科研所签订的合同中采用了哪种使用费计算方法? 3.B科研所是否可与C空调厂签订一份与A空调厂相同的期限为3年的合同? 4.若A空调厂在经营中将该技术泄露给他人,B科研所如何保护自己的权利? 5.若B科研所与A空调厂签订的合同中约定A空调厂不得在B科研所的技术上发展新技术,该约定是否合法,为什么? 6.若A空调厂在B科研所技术的基础上,获得了后续改进的新技术,则该新技术成果归谁所有?为什么? 7.若有关部门裁定A空调厂使用的技术侵犯了D公司的专利权,谁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甲乙之间买卖合同纠纷、丙丁之间赠与合同纠纷案 甲开了一家小卖店,柜台上的告示写明:“购买时请看清商品,所购商品出店门后概不负责。”乙到甲开的小卖店买了瓶啤酒,在开瓶时酒瓶爆炸,将乙的一颗眼球炸伤并造成乙脸部毁容,乙遂向甲要求赔偿损失。甲以店里的告示已写明免责条款为由不予赔偿,但怕乙起诉,便将自己的一辆汽车低价卖给了知道此事的亲戚丙,将另一辆汽车先后分别与不知情的A和B签订了买卖合同,以市场价先后卖给了A和B,并将汽车交付给了B后与A办理了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乙将甲起诉后,发现甲家中贫困,该汽车是其主要财产。丙接受汽车后对侄子丁说:“如果你考上大学我就把这辆汽车送给你。”后丁考上大学要求丙赠与该汽车,丙则称该汽车已被卖掉,因此撤销自己之前的承诺。丁认为丙违约,要求丙赔偿其损失。 【问题】 1.甲已经事前声明店中商品出店门后概不负责,乙是否还可向甲要求赔偿损失?为什么? 2.甲将汽车卖给丙的合同效力如何?为什么? 3.假设甲卖给丙的那辆汽车是甲仅有的财产,此时乙该如何做? 4.丙将汽车送给丁的承诺在丁考上大学前的效力状态如何? 5.如果丁后来通过弄虚作假上了大学,丙的承诺效力又如何?为什么? 6.本案中,丁能否要求丙赔偿损失?为什么? 7.A和B谁能取得汽车所有权?
A公司与B公司综合楼建设纠纷案 A公司为修建一座综合楼,经过一系列的招标、投标,最后选定B公司作为承包方,并于2010年8月10日签订了一份合同。合同约定,B公司于10月10日开始施工,施工前1个月内,A公司提供技术资料和设计图纸,并且在正式开工前1个月将工程的用电、用水等前期问题解决;工程造价800万元,A公司先行支付200万元的前期资金,余款在工程验收合格后由A公司一次性付清;B公司在201 1年12月20日前交楼;工程保修期为3年。 合同签订后,A公司依约将有关图纸、资料交给了建筑公司,用水问题也得到了解决,但直至1 1月20日,A公司仍未能解决工地用电问题,导致B公司被迫停工,造成了近5万元的损失。 201 1年12月,工程的主体建筑基本完工。由于开工前延误工期,为了尽早交楼,B公司经A公司同意,将工程的室内装修工程转包给C公司,C公司又将该工程中门窗安装工程分包给了D公司。A公司在工程验收时发现,该室内装修工程质量和门窗安装质量均没有达到合同约定的标准,双方因此发生纠纷。 【问题】 1.对B公司的损失,A公司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为什么? 2.B公司的转包行为是否有效? 3.C公司的分包行为是否有效? 4.室内工程不合格,谁应当向A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5.对于不合格的室内工程,A公司可以采取哪些措施? 6.如果工程验收合格后,A公司经催告仍不按约定支付工程款,B公司可以怎么做? 7.若大楼使用10年后,因工程质量问题导致部分楼体坍塌,给A公司造成重大损失。对此,B公司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为什么?
A牛奶公司与B纸盒生产厂买卖纸盒合同纠纷案 A公司为一家牛奶生产公司,201 1年3月20日与B纸盒生产厂签订一份买卖合同。合同约定:A公司向B厂提供纸盒设计图和规格要求,B厂负责在4个月内生产符合标准的纸盒1000万份,并代办托运,在7月29日送至A公司位于甲市郊区的厂房,货到后3日内A公司支付200万元货款。 201 1年3月25日,A公司将设计图和规格要求传真给B厂;7月25日,B厂将1000万份纸盒交与C运输公司,要求其在4日内送到甲市郊区A公司的厂房,5万元运费在货到之后1个月内付清。7月27日,B厂通过新闻报道得知,A公司的牛奶含有大量三聚氰胺,致使食用者患上严重的肾结石,甚至死亡。B厂立刻致电C公司,要求其马上返回,将纸盒运回B厂,并将此情况通知了A公司,要求A公司先支付货款,否则不交货。A公司接到通知后,回电表示愿意将其一处价值1000万元的房产抵押给B公司,作为其应付价款的担保。 7月28日,A公司和B公司的代表签订了房屋抵押合同,并约定第二天去登记机关登记。但是,29日,B厂反悔,未按约定前去登记。 7月30日,C公司将1000万份纸盒运回,为此C公司多耗费了一天的时间,支出油钱、员工工资共3000元。 C运输公司为了扩大经营,曾于2010年1 1月28日向陈某借款12万元,至今未还。而C公司一直负责B厂的运输事宜,B厂有一笔2009年9月30日到期的7万元的运费一直未付,C公司鉴于合作关系也一直未请求其支付。 8月1 1日,C公司将其对B厂的两个债权转让给了陈某,并通知了B厂。B厂表示不同意C公司的债权转让,且于8月24日向C公司支付了5万元。 201 1年10月27日,A公司、C公司和陈某同时起诉B厂。A公司要求B厂承担不履行债务的违约责任,赔偿损失;B厂辩称其并未违约,而是按照合同法的规定行使不安抗辩权。C公司要求B厂赔偿其因中途变更合同而多支出的3000元;B厂则主张这是C公司经营的必要成本支出,拒绝赔偿。陈某要求B厂向自己支付12万元的债务,B厂辩称其已经向C公司清偿了5万元的债务,而70000元的债务已经过了诉讼时效,要求法院驳回陈某的诉讼请求。 【问题】 1.B厂对A公司的房屋抵押权是否设立?为什么? 2.B厂的行为构成违约还是对不安抗辩权的行使?为什么? 3.A公司是否有权拒绝B厂提出的其先支付货款的要求?为什么? 4.B厂有无权利中途变更运输目的地?是否要赔偿C公司支出的3000元?为什么? 5.B厂向C公司支付5万元的行为构成什么?基于此,它对C公司享有什么样的权利? 6.对于陈某的请求,法院应如何判决?为什么?
丁某、马某抢劫银行案 2012年8月,某市一家银行遭遇歹徒抢劫,一名店员被砍死,一名店员被砍伤,损失人民币500万。案发后该市公安机关对现场进行了勘验,由于现场封锁,未邀请见证人到场。两名侦查人员持工作证在现场询问了证人李某,随即赶往医院询问受伤店员王某,由于王某受伤,未让其对询问笔录进行核实。经过调查,侦查人员认为丁某具有作案嫌疑,决定拘留丁某并提请检察院批准逮捕,但检察院认为证据不足,做出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的决定。为了进一步证实丁某的犯罪事实,侦查人员将嫌疑人丁某与另外5名男子混在一起组织目击者李某进行辨认,制作辨认笔录再次申请批准逮捕。检察院批准逮捕丁某时,发现丁某还有一同案犯马某。此时马某已经逃逸,在省内长期通缉仍然无法到案。检察院认为丁某抢劫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决定对丁某提起公诉。审判过程中,马某被抓获,交代丁某还犯有另一起盗窃罪,法院建议检察院补充起诉。 【问题】 1.公安机关的行为有哪些不当之处?其所收集的证据应如何认定? 2.检察院对逮捕申请的决定是否正确? 3.如果公安机关认为检察院对逮捕申请的决定有错误,应当如何处理? 4.案中的公安机关和检察院是否有权发布通缉令? 5.检察院在审查批准逮捕丁某时认为需要逮捕马某,应当如何进行? 6.若丁某对自己犯罪事实没有异议,该案是否可以适用简易程序?
陈某、张某抢劫案 1985年5月6日,陈某伙同张某抢劫李某,并造成李某死亡。二人被公安机关通缉后,偷渡出境。2007年5月,二人潜逃回国。公安机关在得知消息后将张某抓获,后来,张某协助公安机关将陈某抓获。2007年6月12日,A市公安局提请A市检察院批准逮捕,2007年6月20日A市检察院作出批准逮捕决定书。侦查过程中,侦查机关发现本案案情复杂,经A市检察院批准延长羁押期限1个月。 2007年9月1 8日,A市公安局将案件移送A市检察院审查起诉,A市检察院于2007年1 1月10日向A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A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公开审理,以抢劫罪判处陈某死刑立即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张某虽有立功表现但其罪行严重必须依法严惩,判处张某死刑立即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陈某、张某不服一审判决,以犯罪行为已过诉讼期限为由提起上诉。B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后,认为原判决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B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报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期间,讯问了被告人张某、张某的辩护律师要求陈述意见,法院未安排听取。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张某的死刑裁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是将张某的判决发回A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并核准了陈某的死刑判决。A市中级人民法院重新组成合议庭审理,经过阅卷、询问证人、讯问犯罪嫌疑人后直接作出判决,改判张某为无期徒刑。 【问题】 1.请指出一审开庭前程序的不当之处。 2.第二审法院可否经过阅卷、讯问被告人、听取其他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不开庭直接作出判决? 3.请评价最高人民法院的死刑复核程序。 4.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的程序是否合法? 5.若最高人民法院复核后,认为张某抢劫罪的认定事实正确,但依法不应当判处死刑,而且该案又不适宜发回重审,最高人民法院应如何处理该案? 6.如果张某还犯有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死刑,最高人民法院复核后,认为张某抢劫罪的认定事实正确,但依法不应当判处死刑,故意杀人罪的犯罪事实认定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诉讼程序合法。最高人民法院在死刑复核时应如何处理? 7.A市中级人民法院的重审程序是否合法,为什么?
张某、赵某、洪某轮奸少女案 201 1年9月5日晚,张某(19岁)、赵某(15岁)和洪某(1 6岁)三人在某酒吧强奸少女杨某,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经过讯问,三人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201 1年10月,法院决定对该案进行不公开审理,并决定适用简易程序,同时指派法官王某独自审理该案。庭前会议时,张某的父亲和赵某的母亲都提出了回避申请,认为法官王某热衷于妇女保护活动,对性犯罪带有个人主观偏见,不适合审理该案。 法庭审判中,被告人洪某否认犯罪事实,并提出自己曾遭到侦查人员的胁迫。法庭继续审理该案,并要求其提供证据证明,洪某提供了相关线索,但法庭认为洪某不能提出确切证据证明自己受到胁迫,最终对洪某的讯问笔录未予排除。洪某不服,并且拒绝法律援助机构为其指派的辩护人的有罪辩护,要求更换辩护人。法庭经过审理,最终判决张某有期徒刑7年,洪某有期徒刑3年,赵某有期徒刑3年,缓期2年执行。 【问题】 1.该案的审判组织是否合法? 2.该案的当事人及法定代理人是否有权申请公开审理?如果被告人均已成年,是否应当公开审理? 3.张某的父亲和赵某的母亲是否有权申请回避,法院应当如何处理? 4.洪某否认犯罪事实,法庭继续审理该案是否合法? 5.洪某拒绝辩护,法庭应当如何处理? 6.如果杨某经法庭通知拒绝出庭,是否可以对其强制到庭? 7.法院对证据合法性的调查程序是否合法,应当如何进行? 8.判决生效后,三人应当分别由什么机关执行?
姚某故意杀人案 姚某与杨某同住一个村,两人合伙做外贸生意。在一次生意中,两人赚得50万元,后因利润分配无法达成合意而发生矛盾。 5月6日晚,杨某气愤中来到姚某家中找其理论。姚某称有话好说,随后做了几个菜假意与杨某喝酒。当杨某喝至昏迷之时,姚某拿起一把水果刀连续刺向杨某胸部,杨某痛叫几声后当场死亡。此时,恰逢邻居家7岁小孩于某爬至姚某家窗台上玩耍,看到了倒在地上血流不止的,杨某。于某因惊慌害怕,赶紧跳下窗台跑回家中。其后,姚某用货车将杨某的尸体扔到村外的小树林中,并清理了犯罪现场。 案发后,因杨某失踪,其家属来到公安局报案。后侦查人员在村外的小树林发现了杨某尸体。经过初步侦查,该县公安局派侦查人员前往姚某家调查取证。侦查人员来到姚某家中对其妻子马某进行了询问,后来到姚某邻居家中询问了7岁儿童于某。之后,将居民孙某和张某同时叫到村民委员会进行询问,最后询问了杨某的邻居李某。公安机关收集到以下证人证言: ①姚某邻居7岁儿童于某(智力发育正常,其辨别能力和表达能力均达到同年龄儿童平均水平)证明:一天晚上,听到姚某家中有人喊叫,后来看到姚某屋内一人躺在地上流了好多血。 ②马某(姚某的妻子,与姚某感情深厚),证明:姚某晚上一直在家中看电视,没有其他人到家里来。 ③村民孙某(女,25岁,与姚某同住在一个村,但平日无交往)证明:5月6日晚,从外面回家时,遇到姚某将一个大袋子扔到自己运送货物的车上。 ④村民张某(男,40岁,与杨某闹过几次矛盾后便无来往)证明:5月6日晚,在路过姚某家附近时,看到姚某匆匆回家,衣服上带有血迹。 ⑤村民李某(男,20岁,与杨某为邻居,关系一般)证明:案发当晚,听到门外有车开过,估计姚某开车从杨某家里出来,准备将杨某的尸体运到郊外的小树林丢弃。 本案经检察院审查起诉后向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开庭审理后,为保证证人证言的真实性,法庭要求所有证人都要出庭作证。马某拒绝出庭,被法院强制到庭。同时,为了对案件作出公正判决,法院指定了当地最好的一家医院对姚某进行了精神病鉴定。庭审过程中,证人马某情绪过于激愤,在法庭上大吵大闹,于是审判长当庭对其处以2000元罚款。被告人姚某提出合议庭其中一名审判员与被害人是夫妻关系,申请该审判员回避,审判长当场作出了回避决定。庭审结束后,经合议庭评议,法院判决被告人姚某犯有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问题】 1.试列举本案侦查及审判程序中不符合法律规定之处。 2.本案中侦查机关收集到的证人证言是否可以作为定案根据?试加以分析。
严某贪污、挪用公款案 2009年5月初,某市人民检察院接到一封举报信,称某省国有外贸公司经理严某贪污本公司30万元财产。检察院经立案侦查认为,严某的行为已构成贪污罪,依法应予逮捕,即作出决定,由公安机关执行。同年7月,该案侦查终结,市人民检察院以贪污罪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2009年8月,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严某当庭拒绝辩护人王某为其辩护,要求另行委托辩护人赵某为其辩护。合议庭允许并宣布延期审理。重新开庭后辩护律师在庭审时申请传唤公司的知情人出庭作证。合议庭同意该申请,决定中止审理,并传唤证人到庭作证。 证人到庭作证时,合议庭在质询中发现,严某还有挪用公款的行为,且已构成犯罪。合议庭便建议公诉人补充起诉,公诉人当庭表示拒绝。法院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开庭对检察院所指控的贪污罪和新发现的挪用公款罪进行审理后,合议庭认为,指控严某挪用公款罪证据不充分,因而不能定罪,但担心对此罪不能认定,检察院可能会提出抗诉,为此,将案件提请院长决定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审判委员会讨论后决定,挪用公款罪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成立,但贪污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认定构成犯罪。合议庭根据此决定,作出了判决:判处严某犯贪污罪处5年有期徒刑;挪用公款罪因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宣判后,严某即提出上诉,后又在上诉期满后要求撤回上诉。检察院对该一审判决未提出抗诉。二审法院为尊重被告人意见,未经审查就作出准予撤回上诉的决定书。2010年3月,某市人民检察院又发现了严某挪用公款罪的新证据。检察机关据此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法院提出抗诉,法院对抗诉审查后,作出了再审决定书。经再审审判后,法院认定严某犯有挪用公款罪,处以相应刑罚,并将此刑期与原判贪污罪之刑期按数罪并罚原则依法决定了执行刑期。 【问题】 1.检察机关在本案诉讼中有哪些违反诉讼程序规定的情况?请说明理由。 2.法院在一审时有哪些做法不符合《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请说明理由。 3.若严某当庭拒绝赵某为其辩护,要求委托某知名律师辩护,合议庭如何处理? 4.若一审庭审结束后,审判长审阅法庭笔录后盖章,请问这样做是否合法?为什么? 5.法院在二审时有哪些做法不符合刑事诉讼有关法律的规定?请说明理由。 6.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案卷后认为此案不需要判处被告人无期徒刑以上刑罚,则应如何处理?
谭某抢劫案 2007年6月30日,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谭某抢劫一案进行公开审理。法庭查明谭某抢劫一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抢劫数额特别巨大,社会影响极坏,依法判处谭某死刑立即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全部财产。判决宣告后3日,市中级人民法院报请高级人民法院复核。为防止谭某家人转移财产,依据《刑事诉讼法》规定,没收财产的判决由人民法院执行,遂于当日没收谭某财产。 高级人民法院指派一名审判员对谭某抢劫案进行审理后认为,谭某用自制的炸药包作为抢劫工具,抢劫该市银行的事实,有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开庭时宜读、出示、质证和查证属实的证人证言、物证、鉴定结论等证据证实,谭某本人亦曾供述,足以认定。谭某的行为社会影响极坏,犯罪情节特别恶劣,应依法惩处。此案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遂封决同意判处谭某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高级人民法院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最高人民法院书面审查案卷材料,认为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诉讼程序合法,裁定予以核准死刑。由最高人民法院院长于9月3日签发了执行死刑命令并送达原审人民法院。谭某提出要会见他的妻子和女儿,并提供了具体地址和联系方式。 原审法院接到死刑命令后,于9月1 8日在司法警察的临场监督下,完成了死刑的执行。 【问题】 1.本案中某市中级人民法院有哪些做法不符合法律规定,为什么? 2.本案中高级人民法院在审理死刑复核案件中的做法有哪些不当之处,为什么? 3.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的程序是否合法? 4.核准死刑后,谭某提出会见申请,人民法院是否应当准许? 5.原审人民法院在执行死刑过程中,有哪些做法违反了法律的规定?请说明理由。 6.若死刑执行前谭某揭发原任职单位一领导的重大行贿受贿犯罪事实并提供了详细证据,法院应知何处理?
楚某诉治安行政处罚决定案 楚某系原浙江省顺民县人大常委会委员,2010年4月25日,楚某到温州市龙湾区参加龙湾区人大常委会召开的“横向联席会议”。26日晚9时许,楚某独自一人来到温州市金江路,在大榕树下石凳处遇到了暗娼李某。楚某主动与李某搭讪,问明其身份和嫖宿价格后,将李某带到了他们商量好的嫖宿地点万隆饭店,后被治安联防队员抓获,并扭送至温州市公安局龙湾区分局。在龙湾区分局接受讯问时,楚某化名为“常健”,谎称自己是顺民县个体户,拒不承认自己的错误,并与讯问的分局治安民警王某、向某发生口角。王某、向某对楚某进行了殴打,造成楚某多处淤伤。 4月27日,温州市公安局龙湾区分局认定常健(楚某)“嫖宿暗娼”,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66条的规定,卖淫、嫖娼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在公共场所拉客招嫖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给予其行政拘留10天的处罚并于当日将其送交行政拘留所执行。楚某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问题】 1.在一审期间,龙湾区分局又找到了万隆饭店的服务员、前台接待员,对他们进行了询问并制作了笔录,龙湾分局的行为是否合法?法院能否以此新收集的证据作为认定被诉行政行为合法的依据? 2.若公安机关起初就已得知楚某的真实身份,那么对他进行行政拘留要遵循什么程序? 3.如果龙湾区分局对其进行行政处罚后,又发现楚某嫖宿的李某未满14岁,龙湾分局应如何处理?如果不如此处理,会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4.楚某如何要求行政赔偿?公安分局应按何赔偿标准对其进行赔偿?法院对于行政赔偿可否进行调解? 5.龙湾分局的治安民警王某、向某对楚某的损害承担什么责任?
甲厂诉县政府检疫行政命令纠纷案 甲厂是经县政府批准设立的生猪定点屠宰单位,该厂的生猪被屠宰前后,依法应由县兽检所进行检疫、检验。2013年5月1 8日,县政府向本县各宾馆、饭店、学校食堂、集体伙食单位、肉食品经营单位以及个体经营户发出《屠宰管理通知》。该通知称,“县城所有经营肉食品的单位及个体户,从5月20日起到县指定的生猪定点屠宰厂采购生猪产品,个体猪肉经销户一律到定点屠宰厂屠宰生猪(县肉联厂)”。 201 3年5月22日,县政府分管副县长电话指示县兽检所,要求县兽检所停止对县肉联厂以外的单位进行生猪检疫,致使甲厂的生猪无法屠宰和上市销售,被迫停业。甲厂认为,分管副县长的电话指示侵犯其合法权益,遂向提起行政诉讼,请求确认县政府分管副县长的电话指示违法。法院受理后,以本案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为由裁定驳回起诉。甲厂对此裁定不服,提起上诉。 在本案的诉讼过程中,甲厂对县政府在《屠宰管理通知》中仅标注县肉联厂为生猪定点屠宰厂不服,以县政府为被告,另案提起行政诉讼。 【问题】 1.第一个案件的被告是谁?应如何确定本案的一审法院与二审法院? 2.县兽检所能否作为第一个案件的第三人?如果可以,其可通过什么途径参与诉讼? 3.分管副县长的电话指示是否属于内部指导行为?是否可诉? 4.第一个案件的一审法院的裁判是否正确?二审法院应当如何裁判? 5.若甲厂单独就审查《屠宰管理通知》提起诉讼,法院应如何处理? 6.这两个案件是否可以合并审理?为什么?
建安工艺厂诉区税务局行政处罚案 建安工艺厂位于河北省沧州市大林区,是一家生产工艺品的厂家。一日,该区税务局接到举报,称建安工艺厂在经营过程中没有按照法律规定开具发票,偷逃国家税收。在接到举报后,该区税务局决定对该厂作出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该厂不服,向沧州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在市税务局受理复议申请后,区税务局立即组织调查并收集证据,发现建安工艺厂的确违反规定开具发票,并且广泛寻访有关人员,收集证人证言,以大量的证据支持自己的处罚决定。行政复议机关经过审查认为,建安工艺厂确有违反法律规定未开具发票且证据确凿,于是维持了区税务局的行政处罚决定。 建安工艺厂对区税务局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于是向法院起诉。法院受理后,将该厂的起诉书副本等送达被告,要求被告按时提供有关材料,并按时应诉。但是被告没有向区人民法院提出答辩状,也没有派人参加诉讼。区人民法院在被告缺席的情况下,对该案进行了缺席判决,判决撤销区税务局作出的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问题】 1.在市税务局受理复议申请后,区税务局采取的组织调查,收集证人证言的行为是否合法?为什么? 2.本案中,市税务局的复议决定是否正确?为什么? 3.在行政复议中,申请人建安工艺厂和被申请人区税务局可否自行和解?市税务局可否对它们进行调解? 4.假设在诉讼过程中,建安工艺厂因为违法被依法撤销,且没有权利义务承受人时,本案应如何处理? 5.区人民法院在被告缺席的情况下,可否对案件进行缺席判决?为什么? 6.假设法院的判决生效后,被告拒不执行,则法院可以采取哪些措施?写出两项即可。 【参考答案】 1.不合法。在市税务局受理复议申请后,区税务局不得自行向申请人和其他有关组织或者个人收集证据。 2.不正确,市税务局不能做出维持区税务局行政处罚的复议决定。因为区税务局的罚款行为证据不足,其“先决定,后取证”的做法是错误的。 3.可以。申请人对行政机关行使自由裁量权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可以和解,也可以由行政复议机关进行调解。 4.法院应当终结诉讼。建安工艺厂作为法人因为违法行为被依法撤销后没有权利义务的承受人,即发生终结诉讼的后果。 5.可以。经人民法院传票传唤,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法院可以缺席判决。 6.法院可以通知银行从区税务局的账户内划拨应当返还的10000元罚款;可以规定一定的履行期,期满之后对该行政机关的负责人按日处以50元至100元的罚款;若区税务局拒不履行判决,社会影响恶劣的,可以对该行政机关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拘留;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可以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谢某诉重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 理局C区分局行政处罚纠纷案谢某是经营处方药、非处方药(化学药制剂、抗生素、生化药品、中成药、中药材等)零售的个体工商户。 2007年4月12日,重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C区分局(以下简称C区分局)接到群众举报,称谢某无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经营医疗器械。同年4月13日,C区分局对谢某经营的重庆市珍阁连锁大药房永川邦秀加盟店进行检查,发现谢某库存有大量的三类医疗器械,C区分局当即对其库存的三类医疗器械进行了清理,向谢某出具了物品清单,并向其送达了先行保存物品通知书。 2007年7月10日,C区分局作出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并邮寄送达了谢某,7月13日,谢某进行了陈述申辩。 同年10月29日,C区分局作出了处罚决定书,决定没收谢某违法经营的医疗器械,罚款10000元,并进行了送达。谢某对处罚决定书不服,于2007年1 1月9日向重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申请了行政复议,复议机关作出了维持的复议决定书。谢某收到后不服,于2008年1月5日向重庆市C区人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请求撤销处罚决定书。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告购进大量的三类医疗器械,并存放于仓库中,因为原告无法提供证据证明器械是用于其他用途,所以应被认定为经营三类医疗器械的行为。 这种无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经营医疗器械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被告依照此条例对原告进行处罚符合法规规定。故法院作出了维持被告处罚决定的判决。原告上诉后,二审法院维持了一审判决。二审判决生效后,谢某仍然不缴纳罚款,某区分局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问题】 1.C区分局在对原告药房进行检查并对违法医疗器械进行先行保存时,要遵循什么程序? 2.C区分局在作出罚款决定后,在何种情形下,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其行政行为? 3.在符合上述第2题答案的情形下,C区分局应向哪个法院提出强制执行其行政行为的申请?法院受理申请后,应按什么程序处理? 4.本案中,谢某提起了行政诉讼,若在诉讼过程中,C区分局申请法院执行其行政行为,法院应如何处理? 5.在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后,被告可否提出补充证据申请?请说明理由。 6.若谢某在提起上诉后,未按规定的期限预交案件受理费,法院应如何处理?
高某受振兴服装厂的指派在本县范围内收购棉花,振兴服装厂给高某提供了介绍信和营业执照副本。高某在当地收购棉花后没有向税务机关纳税。县国家税务局知道情况后即作出决定,要求高某缴纳税款6000余元。高某认为自己是接受振兴服装厂的指派,与该厂是委托关系,这6000余元的税款应当由振兴服装厂缴纳。县国税局没有采纳高某的意见,坚持要求高某纳税,并责令其限期缴纳。 问题: 1.在这种情况下,高某能否直接提起行政诉讼?为什么? 2.如果高某提起复议申请,应该由哪个机关作为复议机关? 3.对该案件复议机关能否进行调解?为什么? 4.如果经复议后,复议机关改变原纳税决定所认定的主要事实,但对决定内容并无改变的,高某提起行政诉讼,应以谁为被告? 5.如果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出复议决定,高某对其不作为行为不服的,如何确定管辖法院?法院应当如何判决? 6.在诉讼期间,超过了县国税局规定的缴纳期限后,县国税局从高某的存款中强制扣缴税款,县国税局的做法是否正确?哪些情形下可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
夏某系D市一国有企业领导。 20 1 2年5月25日,夏某受单位指派到L省S市H区参加交流会议。26日晚1 0时许,夏某独自一人走在路上,在路边一大榕树下遇到了暗娼朱某。夏某主动与朱某搭讪,问明其身份和嫖宿价格后,将朱某带到饭店开房,被治安联防队员抓获,并扭送至S市公安局H区分局。在H区分局接受讯问时,夏某担心此事外传,便化名为“陈荣”,谎称自己是D市个体户,拒不承认自己的错误。讯问其的分局治安民警王某、孙某见其态度恶劣,便对夏某进行了殴打,造成夏某多处瘀伤。 5月27日,S市公安局H区分局认定陈荣(夏某)“嫖宿暗娼”,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66条的规定:“卖淫、嫖娼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五百元以下罚款。在公共场所拉客招嫖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给予其行政拘留1 0天的处罚并于当日将其送交执行行政拘留。夏某所在单位因夏某下落不明,四处寻找,5月28日,发现夏某被押在S市公安局拘留所,5月29日将其保释。 问题: 1.如果夏某对行政拘留的处罚决定不服,他可以向哪些机关申请复议? 2.夏某在行政拘留期间提出暂缓执行的申请并获批准,是否符合《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是否不用再执行H区公安分局的行政处罚决定? 3.如果复议机关维持了H区公安分局的行政处罚决定,夏某对复议机关的复议决定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夏某应以谁为被告? 4.在一审期间,H区公安分局找到了饭店的服务员、前台接待员,对他们进行了询问并制作了笔录,H区公安分局的行为是否合法?法院能否以此新收集的证据作为认定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的依据? 5.对治安民警王某和孙某的殴打行为,夏某可否要求行政赔偿?如果可以,应如何要求行政赔偿? 6.如果H区公安分局对其进行行政处罚后,又发现夏某嫖宿的暗娼朱某未满14周岁,H区公安分局应做如何处理?
山东省某地级市为吸引投资,优化投资环境,决定将破烂残旧、影响市容的书报亭折旧换新。市政府为此专门制定了《山东省×市关于优化投资环境、整顿市容市貌的决定》,并委托“某市报刊零售整顿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拍卖新书报亭的经营权事宜。20 1 2年7月1 3日,“领导小组”依据该《决定》对该市200多个新书报亭以拍卖经营执照的方式进行拍卖,价高者得。拍得新书报亭执照的人,可以获得5—7年的经营权。通过拍卖,成交的最高价格达到了7.2万元,平均每个书报亭的成交价为1.7万元。拍卖结束后,有33户书报亭原经营者流标,20多户原经营者没有参加投标。市政府认为通过拍卖,可以把书报亭这种社会资源重新分配;而书报亭原经营者对此很不满。他们称2008年9月1日取得经营权时,经过了土地局、规划局等各个部门的审批,五证齐全,每年也按时缴纳各种税费,是合法经营。而且经营权到2012年9月1日才到期。书报亭原经营者欲寻求法律途径以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问题: 1.本市市民李某得知拍卖消息后欲申请书报亭的经营执照,他能否以传真形式向有关部门递交申请材料? 2.市政府委托“领导小组”负责拍卖事宜是否合法? 3.书报亭原经营者若以《决定》违法为由要求法院撤销,人民法院应如何处理? 4.若书报亭原经营者申请行政复议,能否要求复议机关一并对《决定》的合法性进行审查? 5.书报亭原经营者是否有权要求听证? 6.本案中,市政府收回书报亭原经营者的经营权是否合法?
20 1 3年4月6日上午,无锡某城管局接群众举报,反映在某小区门口有毁绿化带的情况。上午8时许,该局执法队员三人巡视至现场后发现,有一台挖掘机正在小区门口店面房前绿化带内施工作业,执法队员对此进行现场取证,并制作检查笔录。现场照片显示在挖掘机的履带碾压下,部分绿化草木已被损毁。 根据现场情况,执法队员决定将施工现场的一台u -50 -3s久保田小型挖掘机先予登记保存。当挖掘机即将被拖走时,该施工项目的负责人刘某赶到现场,执法队员遂向其送达《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但刘某对此拒绝签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37条第2款规定,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7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同年4月1 4日,城管局在事发现场张贴公告,内容为:4月13日期限已过,请在某小区门口进行绿化工程的相关单位及挖掘机单位,携带营业执照复印件、施工许可证、挖掘机产权证明等证明材料速到城管局办理解除登记保存手续并接受调查处理;逾期,将按照相关规定依法处置。 此后一段时间,刘某曾多次至城管局交涉要求返还挖掘机,均未果。同年5月,城管局刊登公告,告知产权人携带相关证明材料到城管局接受调查处理。5月1 9日,刘某与挖掘机所有人王某一同携带购买挖掘机凭证至城管局办理解除登记保存手续,领回了涉案的挖掘机。20 1 3年6月1日,挖掘机所有人王某向滨湖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确认城管局扣押挖掘机系行为违法,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刘某诉请被告城管局赔偿其挖掘机租赁费、修理费、拖运费、驾驶员工资、扣押期间经营损失等共计3603 80元(刘某仅提交了租赁费和托运费的证据)。 问题: 1.王某是否有行政诉讼原告资格?对赔偿诉讼是否有原告资格? 2.如何确定本案的管辖法院?如果王某经过了复议再提起行政诉讼,如何确定管辖法院? 3.如果王某向城管局单独提出国家赔偿请求,城管局以未经确认程序为由拒绝王某的赔偿要求的做法成立不成立? 4.如果法院确认城管局的扣押挖掘机的行为违法,刘某提出的赔偿如何计算?是不是都赔偿?城管局应当在多长期限内赔偿?
凯撒酒店诉对其行政处罚决定案 南京凯撒酒店系中外合作经营企业。2007年8月16日,南京凯撒酒店向江苏省国际信托投资公司(以下简称投资公司)申请贷款人民币。当时投资公司言明没有人民币,只有美元,于是凯撒酒店与投资公司签订了20万美元的贷款合同,并出具书面委托书,委托投资公司按有关规定代为调剂人民币。 但投资公司未按有关规定到外汇调剂中心办理调剂,而是用自己的人民币私自进行了调剂,投资公司扣除了20万美元的贷款利息4600美元,以及原先向凯撒酒店提供的50万元人民币贷款本息后,于8月17日将所剩71万元人民币划入凯撒酒店账户。 2009年3月29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南京分局(以下简称南京分局)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的规定以私自买卖外汇为由,通知凯撒酒店将对其罚款4.5万元,并告知其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凯撒酒店不服国家外汇管理局南京分局的处罚决定,遂申请复议,复议机关作出了复议决定,决定对凯撒酒店罚款4万元。但凯撒酒店仍不服该复议决定,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一审法院判决维持了行政复议机关的决定且已生效。后来原一审法院发现原生效判决违法,经审查后,法院决定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此案。 【问题】 1.如果凯撒酒店要求听证,它应当在什么期限内提出?听证会进行的程序包括哪些主要内容? 2.如果凯撒酒店对国家外汇管理局南京分局的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向哪个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3.如果行政复议机关经过复议,决定对凯撒酒店罚款4万元,你认为它是否改变了南京分局的行政处罚决定?为什么? 4.在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前,凯撒酒店可否要求撤回申请? 5.如果一审判决维持了行政复议机关的处罚决定且已生效,凯撒酒店可否申请再审?如果可以,应向哪个法院申请? 6.如果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此案,原判决是否中止执行? 7.原审法院按审判监督程序再审后,凯撒酒店对该判决仍然不服,可采取什么救济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