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企业“顺达饭庄”纠纷案 魏超、梁权和蜀香餐饮饮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蜀香公司)达成书面合伙协议,商定设立一家“顺达饭庄”。魏超以其房屋出资,作价2万元;梁权以劳务出资,作价1万元;蜀香公司出资2万元,作为有限合伙人。由于梁权和蜀香公司有餐厅经营管理的经验,因此约定梁权及蜀香公司为顺达饭庄的合伙事务执行人。 2007年9月27日,顺达饭庄与天天食品批发站签订食材购买合同。合同约定,天天食品批发站供应顺达饭庄价值10万元的糕点、肉类、蔬菜等,顺达饭庄向天天食品批发站出具了一张以工商银行某分行为付款人的00883208号银行承兑汇票,并在汇票上注明“予以承兑,顺达饭庄款到之日付款”的字样。天天食品批发站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了日日面粉厂,日日面粉厂刚好对月月粮油站有一笔欠款,遂在当天就又背书给了月月粮油站,并在背书同时写道“不得转让”字样。月月粮油站将汇票贴现给了建设银行某分行。但在建设银行某分行提示付款时,工商银行某分行拒绝付款,理由是:天天食品批发站提供的糕点有重大质量瑕疵,顺达饭庄来函告知,00883208号汇票不能兑付。建设银行某分行认为自己是善意持有人,遂向背书人日日面粉厂行使追索权。 2008年6月,蜀香公司因为自身经营出现困难,在通知魏超、梁权后即将其在顺达饭庄的份额转让给张亭。 10月,顺达饭庄因资金短缺,合伙人一致同意吸收李冰、王楠入伙。李冰,17岁,高中生,以其受馈赠的2万元作为出资。王楠,个体工商户,出资2万元,为有限合伙人。10月末,李冰的父母要求顺达饭庄退回李冰的出资。 12月,王楠出车祸死亡,其妻王胜兰要求继承其在合伙中的份额。张亭表示不同意王胜兰成为合伙人。此时,顺达饭庄在财产检查的过程中发现:(1)梁权未经其他合伙人同意,以顺达饭庄的名义为其妹的理发店提供担保,向不知情顾晓晓借款3万元;(2)魏超由于个人债务2万元无法清偿.债权人请求顺达饭庄承担该债务。 【问题】 1.梁权、蜀香公司能否成为顺达饭庄的合伙人?顺达饭庄的组织结构是否合法? 2.工商银行某分行的承兑效力如何?为什么? 3.假如建设银行某分行在遭到工商银行某分行拒付后,将该票据背书贴现给了农业银行某分行,那么该背书性质为何?法律后果怎样? 4.蜀香公司未经其他合伙人同意转让其合伙份额的行为是否有效?为什么? 5.李冰与其他合伙人签订的合伙协议效力如何?李冰应否承担合伙企业的债务? 6.王楠的妻子王胜兰能否成为顺达饭庄的合伙人?为什么? 7.对于顺达饭庄在财产检查的过程中发现的事件,依法应如何处理? 8.如果顺达饭庄资不抵债,债权人可以要求哪些人清偿债务?
杨某、张某非法传销案 杨某、张某注册成立了一家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做手机生意。由于经济不景气,生意惨淡,为了少交税,二人一直采用部分产品不登记入库的方法逃税。后县国税局在例行检查时,发现一年间,该公司逃增值税税款人民币40多万元,占同期应缴纳税额的52%。国税局遂下达了追缴通知,令其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事发后,杨某委托与县国税局局长谢某颇有交情的大学同学李某向谢某说情,在李某的撮合下,谢某收了杨某的5万元好处费后,便将此事压下,不了了之。李某也因此得到了1万元的好处费。 但是经营一段时间后,公司生意就再也维持不下去了,2009年9月,二人听说现在网络传销来钱很快,便以公司名义为并不存在的某品牌护肤系列产品做广告宣传,制订虚假的市场计划,以高额返还为诱饵,利用网络广泛招收业务员及合作商。他们在网上许诺,每位加盟业务员出资人民币300元为投单1份,即可享有公司发放的4个月工资,从100元至300元不等,业务员投单满60份即可成为公司代理商。杨某、张某用后加入者缴纳的费用支付先加入者的报酬以维持运作,长期从事无店铺的经营活动。在一年时间里,共发展代理商60余人,散户500余人。这时,他们的一位朋友丁某对他们说:“我认识一位‘主’,是‘倒粉的’(贩毒),这一阵子风声紧,想请你们帮个忙,按10%的比例提给你们。”杨某、张某一听钱来得这么容易,便满口答应,为其在银行开了一个1000万元的账户。不久后,因他人举报,本案案发。经查,其非法经营额达1 300余万元,致使网络成员的685万余元损失无法返还。 【问题】 1.杨某、张某逃税的行为构成何罪? 2.杨某、张某网络传销的行为如何定罪? 3.杨某、张某的行为是否成立洗钱罪? 4.谢某的行为应当如何定性? 5.李某的行为应当如何定性? 6.如果是谢某的妻子白某收了杨某5万元的好处费,谢某将此事压下,不了了之,那么白某的行为应当如何定性? 7.如果李某找到谢某时,谢某已经退休了,但是由于现任国税局局长是自己的徒弟,谢某答应可以帮忙,收了5万元好处费,谢某的行为应当如何定性?
甲、乙、丙共同绑架案 被告人:甲,男,20岁,无业。被告人:乙,男,15岁,无业。被告人:丙,男,20岁,无业。被告人:戊,女,17岁(审判时已满1 8周岁),无业。 2010年3月15日,被告人甲与被害人丁一起赌博,当晚甲手气很好,连赢了丁8万多元,因丁当时带钱不多,不得已只好给甲打了一张5万元的欠条。后来,甲多次上门讨要,丁均推脱暂时没钱偿还。同年6月8日,甲到乙家玩,恰巧丙也在,甲提及此事,乙说:“这样下去总不是办法。我听说丁有个儿子,丁很是疼爱,只要把他儿子绑了,就不怕他不还钱。”甲觉得乙说得很有道理,遂于二日后,与乙、丙合谋,到丁子所在托儿所,谎称是丁子的亲戚,将丁子接走,并关在临时租住的房屋里,打算以此向丁要5万元还款。此时丙因临时有事离开,丙外出期间,甲、乙认为既然已经干了,索性干大的,遂打电话给丁,要他筹50万元赎人,并不能报警,否则就等着给他儿子收尸。丁接到电话后,赶紧对甲、乙说有事好商量。甲让丁于当晚将钱送到某处,丁则提出需要宽限几日,眼下的确没钱,甲答应。丙回屋后,甲、乙告诉他已向丁要赎款,丙未多问。 6月1 1日,甲的女友戊找甲,在甲租住的房屋内发现了丁子,便问哪里来的小孩。甲眼见瞒不住,便如实相告。戊听后表示也想加入,并表示到时愿意替甲去收钱。随后几日,甲、乙、丙、戊轮流负责看管丁子,并不时催丁拿钱。6月13日,丁打来电话,称钱已备好,让甲过来取。后戊到约定地点取钱时,被事先布控好的公安人员抓获,随后,根据戊的交代,公安机关又将甲、乙、丙抓获。 【问题】 1.甲构成: A.无罪 B.绑架罪 C.非法拘禁罪 D.敲诈勒索罪 2.乙构成: A.无罪 B.绑架罪 C.非法拘禁罪 D.敲诈勒索罪 3.丙构成: A.无罪 B.绑架罪 C.非法拘禁罪 D.敲诈勒索罪 4.戊构成: A.无罪 B.绑架罪 C.非法拘禁罪 D.敲诈勒索罪 5.若甲向丁打出勒索电话,因丁子不住哀求,遂起恻隐之心,后来主动将丁子悄悄送回丁家,则甲构成: A.犯罪预备 B.犯罪中止 C.犯罪既遂 D.无罪 6.如果甲、丙、戊在实施以上行为的过程中,不慎将丁子捂死,则甲构成: A.绑架罪 B.处死刑 C.故意杀人罪 D.过失致人死亡罪 7.如果甲、丙、戊在实施以上行为的过程中,不慎将丁子捂死,则丙构成: A.绑架罪 B.非法拘禁罪 C.故意杀人罪 D.过失致人死亡罪 8.如果甲、丙、戊在实施以上行为的过程中,不慎将丁子捂死,则戊构成: A.绑架罪 B.非法拘禁罪 C.处死刑 D.过失致人死亡罪 9.若丁在指定的期限内未交钱,乙遂将丁子杀死,则乙构成: A.绑架罪 B.非法拘禁罪 C.故意杀人罪 D.过失致人死亡罪
事先通谋的盗窃案 被告人石某:男,30岁,个体餐馆业主。被告人田某:女,27岁,被告人石某之妻。被告人李某:男,29岁,被告人石某的朋友。盗窃犯粟某(另案处理)多次去石某的餐馆吃饭,彼此之间相处较好。 2010年1 1月14日下午,粟某在石家对石某说:“今天晚上我去城南一家商场拿点东西,到时先放你家,也给你一半。”石某表示同意,说:“我们家晚上大门虚关一扇,到时你直接进来就是。”次日凌晨3时许,粟某与另一盗窃同伙把盗窃来的价值二万五千余元的赃物带到石某家,此时石某之妻田某正好也在,于是石某把情况告诉了妻子。在石、田二人的指引下,粟某与另一盗窃同伙隐匿好赃物。两天后,盗窃犯粟某被抓获,田某、石某闻讯后心中害怕,于是急忙找来朋友李某,请李某帮忙把赃物转移并低价卖掉,得利六千余元。后因知情人举报,为争取主动,石某、田某赶在公安机关传讯他们之前,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但石某只供述了自己窝藏、销售赃物的事实,对粟某的犯罪事实不予交代。而田某则除供述自己的所有罪行外,还举报了粟某和李某的犯罪事实。石某到案后,还主动交代其在经营餐馆期间,为招揽顾客,连续一个多月在火锅中添加罂粟壳,累计使用罂粟壳约1公斤。但是在庭审过程中,田某又辩解其行为只构成窝藏赃物罪。 【问题】 1.石某的行为构成何罪? 2.对石某的罪行应当如何处罚? 3.田某的行为构成何罪? 4.田某有哪些量刑情节? 5.李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如果是,构成何罪?如果不是,为什么? 6.石某、田某与李某是否构成共同犯罪? 7.假设石某、田某闻讯粟某被抓后,李某不仅帮忙转移并低价卖掉赃物,而且为石某、田某提供藏身的房屋,李某行为构成何罪?如何处罚?
刘某、王某走私假币案刘某(男,40岁)与王某(男,15岁)系叔侄,2010年3月17日,两人共谋通过采取谎报玩具配件进关的方法来走私假币,面值共达15万元左右。为了加强防备,两人在国外从不法分子手中各购买了手枪2支、子弹50发,并请韩某的渔船为其提供运输。王某骗韩某运输的是香烟,韩某有疑但也没多问。运输假币的渔船刚一到岸,即被海关缉私人员发现,刘某和王某持枪将缉私人员打成重伤后逃逸。2010年4月1日刘某与王某上岸后,在乘坐出租车时告诉出租车司机朱某走私假币的实情,朱某表示愿意以1:4的比率购买3万元的假币。随后朱某经朋友介绍,以2万元假币从冯某那儿换得一台联想笔记本电脑,以5000元假币骗购摩托车一辆。刘某与王某急欲将假币脱手,以被人以10万元假币诈骗而欲将假币出售之名联系到A工商银行出纳金某,金某以1:4的比率先后购买了假币10万元,并趁工作之机将这10万元假币全部换成了真币。黄某从金某那儿得知王某出售假币的事情,也欲参与,遂以相同比率从王某处购得假币2万元,事后则携带假币坐火车回乡,在车上与朋友赌博时以假币来交赌债,被人揭发,遂被乘警抓获。 【问题】 1.刘某的行为构成何种犯罪?应当如何处罚? 2.王某的行为构成何种犯罪?应当如何处罚? 3.韩某的行为构成何种犯罪?应当如何处罚? 4.朱某的行为构成何种犯罪? 5.金某的行为构成何种犯罪? 6.若刘某和王某两人在出售假币后要求金某为其提供资金账户来转账,金某同意,则金某的行为应如何定性?
一起复杂的走私案 被告人:甲,男,30岁。被告人:乙,男,39岁。 被告人:丙,男,.38岁。被告人:丁,男,23岁。 被告人:戊,男,3 1岁。被告人:己,男,36岁。 被告人:庚,男,35岁。 2009年,甲、乙均在香港打工。因同来自内地,二人常有联系。一日,甲、乙相聚,酒过三巡之后,甲对乙说:“总是给别人打工,什么时候才能发上大财?我准备从香港搞点‘毛片’(指淫秽光碟)和假币回去卖。你觉得怎么样?”乙闻听此言,兴奋地说:“真是英雄所见略同。这段时间我也总在琢磨着要干点‘正事’。没想到老兄你也有此意!”甲问:“你准备干点什么‘正事’?”乙答:“我准备弄些枪和黄金回去。”甲说:“那不妨我俩一起出钱雇条船,一起走。”乙满口答应。后甲购买了淫秽光碟1000张,假币100万元;乙购买了手枪10支,子弹1000发,黄金若干。同年12月3 1日夜,甲、乙雇用丙(丙知道甲、乙的行为和目的)的船从海上将这些东西运回内地。在港口检查时,甲通过殴打检查人员的方法冲破关卡,顺利逃脱,造成检查人员重伤。 丁听说甲刚走私回来一批新版淫秽光碟,便主动跑到甲那里,花钱购买了800张。丁将这800张中的200张分送给了其亲友,另外600张又转手加价卖给戊。戊将这些光碟藏在其音像店内偷偷出卖,至案发时戊卖出四百余张。 乙回来后,找到己,问其是否想买枪。己说自己不想要,但可以帮他介绍一两个买主。后己将庚介绍给乙,庚从乙手中买了手枪1支,子弹100发。庚在买枪时,曾问乙枪从何处来,乙答说:“反正不是偷来的、抢来的,你尽管放心好了。” 【问题】 请结合本案和所学的刑法知识,分析甲、乙、丙、丁、戊、己、庚分别应负的刑事责任,并分析甲、乙的行为是否构成共同犯罪,说明理由。
黄勇强诉刘新兵交付汽车案 2010年7月8日,家住朝阳区的黄勇强向海淀区法院起诉家住海淀区的刘新兵,要求法院判决刘新兵交付合同项下的三辆小轿车。经查,刘新兵在西城区开了一家汽车贸易行,黄勇强的诉求属实,法院于8月15日作出一审判决,判决刘新兵在判决生效后30日内向黄勇强交付价值30万元的A、B、C三辆小轿车,并承担全部诉讼费用。刘新兵交纳了诉讼费用,但未将小轿车交给黄勇强。上诉期满,双方均未上诉。 10月12日,黄勇强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接受了申请,指派执行员林华军负责执行。在执行中,刘新兵的朋友赵文华提出异议,主张其中一辆小轿车是其所有的财产。林华军经审查认为异议理由不成立,驳回了赵文华的异议。10月1 8日,黄勇强与刘新兵告知林华军,称双方已达成如下和解协议:A、B两辆小轿车折算成人民币20万元,刘新兵在2010年12月3 1日之前向黄勇强交付;C轿车折算成人民币7万元,在201 1年10月底之前向黄勇强交付。林华军将协议内容记入笔录并由双方当事人签名。201 0年12月底,刘新兵按照协议约定,交付了20万元现金。 201 1年1 1月,由于刘新兵不愿交付剩余的7万元现金,黄勇强向原申请强制执行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判决。法院接受申请后,作出执行裁定,责令刘新兵在执行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将A、B、C三辆小轿车交付黄勇强,黄勇强退还20万元现金。 【问题】 1.黄勇强应向哪个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应在什么期间内申请强制执行? 2.如果黄勇强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该法院已过8个月仍未执行的,黄勇强应当如何维护自己的权利?为什么? 3.如果赵文华提出异议的理由成立,人民法院应当如何处理? 4.黄勇强与刘新兵达成的和解协议是否有效?为什么? 5.黄勇强是否有权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判决?法院接受黄勇强恢复执行原生效判决的申请是否正确?作出的执行裁决是否正确?为什么? 6.如果林华军在执行中发现该判决确有错误,应该怎么办?法院又应当如何处理?
王大海、王大江与王小河遗产继承纠纷案 王大海(男)、王大江(男)与王小河(女)三兄妹是王翰(男)和赵林(女)的三个子女,赵林在三人年幼时去世,三人由王翰一人抚养长大。成年后,王大海常年在外地工作,王小河常年出国在外。王大江和王翰住在一起生活在甲市。后王翰病危,王大海和王小河也未能回到其身边照顾,都是王大江一人照顾。王翰去世后,留有楼房1套,存款若干,汽车1辆。王大江一直占有并居住,并将王翰留下的汽车卖出,得款7万元。王大海在得知王翰去世后回到甲市,要求王大江分割王翰留下的房屋和存款。两人发生纠纷,遂起诉至甲市基层人民法院。法院判决房屋归王大江所有,存款归王大海所有。二人均未提出上诉。后王大海认为原审法院判决错误,显失公平,欲提起再审。 【问题】 1.王大海应当向哪个法院提起再审申请?应该在何期间内提出? 2.再审审理过程中,法院发现王小河居住在国外并不知道该事情的发生,应当如何处理? 3.如果王大海没有提起再审,王小河得知此事的发生,应当如何救济自己的权利?应当在何期间内提出? 4.此案应当适用何种程序进行再审?为什么? 5.再审时如果王大海提出请求人民法院对王大江卖出王翰所得车款进行分割,应当如何处理?
20 1 2年9月20日,市机电公司(位于A市甲区)与某加工公司(位于A市乙区)签订了一份购销合同,约定市机电公司在其住所地为加工公司生产一套设备,设备款为500万元。 201 2年1 0月30日,经设备质量检验,符合合同约定的标准,加工公司接受并支付了350万元设备款,还差1 50万元未付。市机电公司多次索要该笔货款,但加工公司迟迟不予以答复。后加工公司与市机械公司(位于A市丙区)合并成立市机械加工公司(位于A市乙区),为此,市机电公司又向市机械加工公司索要加工公司所拖欠的设备款,遭拒绝。 问题: 1. 2013年4月,市机电公司准备向人民法院起诉。起诉前,获知市机械加工公司有可能转移其资金和其他部分财产,在这种情况下,市机电公司可以向哪个人民法院提出什么申请?在人民法院根据申请采取有关措施后,市机电公司应当在多长时间内提起诉讼? 2.如果人民法院受理了市机电公司的起诉,在本案中存在哪几个诉?属于哪一种类的诉?其诉的标的是什么? 3.市机电公司向乙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乙区人民法院依法受理后,市机电公司又向甲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乙区人民法院和甲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是否有管辖权?甲区人民法院对于市机电公司的起诉,应当如何处理? 4.在本案诉讼过程中,市机械加工公司提出,本案所涉及的合同是加工公司所签订,现该公司已不存在,加工公司的债务与本公司无关,不应当将自己作为本案的被告。这一意见是否正确?为什么? 5.一审人民法院宣判后,市机械加工公司向A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并提出在市机电公司为其加工机电设备的过程中,曾借用价值30万元的原材料,应在其应支付的设备款中予以扣除。市机械加工公司提出的这一请求能否形成反诉?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如何处理? 6.据查,A市丁区市商贸公司拖欠市机械加工公司货款50万元,虽逾期但市机械加工公司尚未主张其债权。如果市机电公司得知市机械加工公司无力偿还债务,能否直接对市商贸公司提起诉讼?如果可以,应当向哪一个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7.假设在乙区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过程中,市机电公司又向乙区人民法院提起对市商贸公司的诉讼,乙区人民法院对该起诉应当如何处理? 8.如果市机电公司没有提起对市商贸公司的代位权诉讼,在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进行执行程序后,市机电公司发现市机械加工公司无力清偿债务,可以申请人民法院采取什么措施来实现市机电公司的合法权益?
张老汉现年70岁,家住甲市A县农村,因早年丧妻,一人抚养三个儿子张大、张二和张三长大成人,三个儿子结婚后并分别居住在甲市B区、C区、D区。 201 1年8月以来,张老汉患上某种老年慢性病,需要长期治疗,然而三个儿子唯恐花费过高,拒绝为其进行治疗,把张老汉一人独自扔在农村家中且不给其生活费。张老汉感到健康状况每况愈下,且自己又无劳动能力及生活来源,于是2012年5月向A县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三个儿子给付赡养费及医疗费。 法院受理后开庭审理前,张老汉病情突然加重,法院为了应对此紧急情况,裁定对被告三人先予执行。后张老汉病情有所好转,法院决定于20 1 2年6月3日开庭,并于6月1日通知了双方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在开庭时,迟迟不见张二到来。于是法院作出缺席判决,判决三被告分别每月给付老汉赡养费1 50元,并负担张老汉今后的医疗费。 一审判决后,张老汉、张大没有上诉,张二在一审结束后口头提起上诉,没有提交上诉状;张三通过书面上诉状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认为父亲在张大、张二买房时帮助了他们,应当由张大、张二多负担张老汉的生活费,自己少负担。市中院受理后,组成了有一名人民陪审员参加的合议庭,在审理过程中,张老汉因长期精神紧张导致突然发病而死亡。 问题: 1.本市A县人民法院对本案有无管辖权?为什么? 2.一审法院先予执行的裁定是否合法?为什么? 3.一审法院作出缺席判决是否合法?如果不合法,应当如何处理? 4.张二、张三的上诉是否有效? 5.张三上诉后,如何列当事人? 6.中级人民法院接收到张三上诉后,应当如何处理? 7.本案在程序上还有哪些错误之处? 8.张老汉死亡后对本案应如何处理?一审判决是否生效?
大通有限责任公司诉王鹏劳动合同纠纷案 王鹏家住H省,2005年毕业后在L省F市大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大通公司)从事销售工作,基本工资每月4000元。该公司的《员工绩效管理办法》规定:员工半年、年度绩效考核分别为A、B、C、D四个等级,分别代表优秀、良好、价值观不符、业绩待改进;A、B、C、D等级的比例分别为15%、80%、5%、5%;不胜任工作原则上考核为D 。王鹏原在该公司分销科从事销售工作,2009年1月后因分销科解散等原因,转岗至华东区从事销售工作。 2008年下半年、2009年上半年及2010年下半年,王鹏的考核结果均为D。大通公司认为,王鹏不能胜任工作,经转岗后,仍不能胜任工作,故在支付了部分经济补偿金的情况下解除了劳动合同。 201 1年7月27日,王鹏提起劳动仲裁。同年10月8日,仲裁委作出裁决:大通支付王鹏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36596. 28元。大通公司认为其不存在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故于同年11月1日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不予支付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问题】 1.若法院受理后,王鹏未在答辩期内提交答辩状,法院对此应当如何处理?为什么? 2.若甲律师为大通公司的诉讼代理人,其提交的授权委托书仅写明“全权代理”,那么甲律师在庭审中做出的事实承认效力如何? 3.若在案件审理期间,王鹏发现大通公司业务经理宴请该案主审法官,王鹏应当如何维护其合法权益?法院应当如何处理? 4.若在庭审中王鹏当场申请调取新证据,法院是否应当中止审理?为什么? 5.若法院判决驳回大通公司诉讼请求后,其仍拒不履行裁决义务,王鹏可以提出哪些请求? 6.若大通公司与王鹏在执行过程中达成和解,那么可能会产生什么法律效果?
牡丹江铁路运输法院仅仅用25分钟就审结了一起故意伤害案。被伤害人王玉杰与被告人孟广虎因车辆争道而发生争吵,后被告人孟广虎及同伙将被害人王玉杰打成重伤。案发后1 5个月内,因公安机关未能抓到孟广虎同案的其他犯罪嫌疑人,故无法判断被害人的重伤后果是何人所为。为尽快了结本案,经公诉机关与辩护人协商:只要被告人认罪,并自愿承担民事责任,控方同意建议法院对被告人适用缓刑从轻处罚。最后法院采纳了控辩双方的交易结果,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孟广虎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 问题: 作为一名法律职业者,请根据刑事诉讼法学的基本原理对上述材料加以评论。 答题要求: 1.运用你所掌握的法学知识阐述你的观点和理由; 2.说理充分,逻辑严密,语言流畅,表述准确; 3.答题文体不限,字数不少于500字。
201 0年5月9日深夜1 1点多,张华在保安宿舍内对1 8岁的男同事李军(化名)实施“强奸”,“强奸”过程中导致李军轻伤。此后,李军报案,第二天张华被抓。 201 0年8月30日,检方以故意伤害罪将张华提起公诉。尽管故意伤害案一般为公开审理案件,但基于该案涉及个人隐私,法官最终决定不公开审理。朝阳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张华故意将他人致伤,且造成轻伤的后果,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法院审理期间,经调解,张华赔偿给李军2万元。 鉴于张华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得到被害人的谅解,当庭自愿认罪,法院对其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最终判处其有期徒刑1年。但是,舆论认为,张华的性侵犯行为应当构成强奸罪,双方争议不断。 问题: 从正确把握罪刑法定原则的角度,谈一谈你对上述案例中司法机关判断的认识。 答题要求: 1.在综合分析基础上,提出观点并运用法学知识阐述理由; 2.观点明确,论证充分,逻辑严谨,文字通顺; 3.不少于500字,不必重复案情。 参考条文: 《刑法》 第三条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 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二百三十六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第二百三十七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妇女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广泛应用和迅猛发展,互联网领域信息安全问题日益突出。当前,随意收集、擅自使用、非法泄露甚至倒卖公民个人电子信息,网络诈骗、诽谤等违法犯罪活动大量发生,严重损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例如,每天手机短信不断,但大多数都是推销产品的垃圾短信。再如,陌生的电话,“喂,您好,您的房子出售吗?”“我不卖房,你怎么知道我的手机号?”这是梁先生这个月接到的第1 2个中介电话,每当他质问对方如何获得他的个人信息时,电话就挂断了。 针对社会各方面和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垃圾短信、诈骗信息等问题,201 3年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了《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来保护网络上的电子信息。“从国外情况来看,一些国家已制定相关法律对发送商业性电子信息行为予以规范。我国电信运营商也采取了一些措施对发送商业性电子信息的行为予以规范、控制。”“垃圾短信和垃圾邮件严重干扰个人生活安宁,侵害个人隐私,更有一些不法分子通过发送短信,实施诈骗活动,侵害公民的合法权益。从国外来看,有的国家已经通过立法或判例,禁止发送垃圾短信。” 同时,公民个人信息遭受侵害,但却因实施侵害的行为人的身份信息没有登记或者登记的信息虚假,导致取证、查处难,是目前个人信息频频遭受侵害的原因之一。对此,专家指出,有必要加强网络用户身份管理。“实行网络身份管理,是许多国家的通行做法。许多国家都通过立法要求固定电话、手机等电信用户在办理入网手续时需提供身份证明。有关部门、地方和社会公众普遍要求通过立法完善这一制度。” 但是,也有人认为,实行网络身份管理(实名制)在一定程度上也侵犯了公民自由表达的权利,使有些意见不能表达,也不敢表达,一定程度上限制了言论自由。 问题: 试从正确把握权利及其限制的角度,谈一谈你对上述案例中网络身份实名管理对个人信息保护和言论自由限制双面性的认识。 答题要求: 1.运用你所掌握的法学知识和相关的社会知识阐述你的观点和理由; 2.说理充分,逻辑严密,语言流畅,表述准确; 3.答题文体不限,字数不少于500字。
材料一:中国共产党成立95年来,坚持把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同中国国情和时代特征相结合,领导全国人民把一个半殖民地半封建的旧中国变成了独立自主、欣欣向荣的新中国,开辟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实现了从一穷二白到世界第二大经济体的历史性跨越。 材料二:2018年1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党组召开会议,传达学习中央政法工作会议精神。会议强调,要以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指导人民法院工作,要牢牢坚持党对人民法院工作的领导,坚决遵守党的政治纪律,严格遵守党章,维护党的团结统一,自觉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坚持用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武装头脑、指导工作。要将及时传达学习贯彻中央重要会议和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作为一项重要工作制度,及时向党委和政法委汇报法院工作的重大部署、重点工作和重要事项,紧紧依靠党委领导,解决制约人民法院工作发展的体制性、机制性和保障性问题。 问题: 结合上述材料,谈谈党对社会主义法治事业领导的客观必然性。 答题要求: 1.观点正确,表述完整、准确; 2.无观点和论述,照搬材料原文不得分; 3.不少于600字。
材料: 2016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近日印发了《关于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进一步深化司法体制和社会体制改革的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实施方案》是贯彻落实四中全会决定的部署,在协调衔接三中全会相关改革任务和四中全会改革举措的基础上,为进一步深化司法体制和社会体制改革绘就的路线图和时间表。 《实施方案》提出了进一步深化司法体制和社会体制改革的目标任务:着眼于加快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完善司法管理体制和司法权力运行机制,规范司法行为,加强对司法活动的监督,保证公正司法,依法维护人民群众权益,提高司法公信力;着眼于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加快形成科学有效的社会治理体系和公共法律服务体系,提高社会治理水平;着眼于建设高素质法治专门队伍,推进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建设一支忠于党、忠于国家、忠于人民、忠于法律的社会主义法治工作队伍。 问题: 联系材料,结合当前司法改革的目标和方式,从保证司法公正、提高司法公信力的角度谈一谈你的理解。
案情: 甲某(20岁)、乙某(15岁)经过预谋,到某菜市场伺机盗窃。当见到丙某在摊位上买鸡时,乙某示意甲某掩护,甲某即站在丙某身边,装着买鸡,乙某用镊子从丙的裤兜内窃得人民币1800元后离去。当丙某发现钱被窃之后,便将站在他身边的甲某抓住,甲某否认盗窃,但丙抓住不放。甲某见逃脱不掉,就掏出尖刀朝丙的腹部连刺数刀,将丙某刺倒。此时乙某返回现场,对着地上的丙说活该,便和甲某一起逃离现场。丙某因大出血死亡。乙某当日被抓获,甲某逃到其姨夫丁某家,丁某得知甲某犯罪后,将甲某送往外地隐藏,在甲某躲藏期间,曾多次前往看望,并资助其1万元。甲某的父亲后来得知事情很严重,就强劝其子甲某到当地派出所投案,甲某极不情愿,但其父还是将其强行绑送带到派出所。 问题: 请用刑法理论分析甲某、乙某、丁某的行为构成何种犯罪,应如何定罪量刑,并阐述理由。
案情: 赵某曾在某私营企业打工,由于工作不用心而被开除,赵某遂产生报复心理。2008年4月3日,赵某翻窗进入该企业财务室撬开保险柜,得到空白转账支票一张,并发现公司印鉴和财务专用章也在保险柜内,其便在支票上偷盖上印鉴,又在两张空白信笺上偷盖了该企业财务专用章。同时,赵某还发现保险柜内放有一个钱袋,并顺手拿走。拿回家中赵某发现,钱袋中所装钱全部是假币,面值共8万元。次日,赵某伪造证明,用所盗窃的支票,到某电器门市部,购买DV摄像机2台,彩电4台,笔记本电脑1台,价值3万余元。因当天系星期天,银行不进账。需次日进账方能提货,赵某回家后感到有可能被抓,所以第二天未去提货。虽然赵某未去提货,但是其想到了一个赚钱的“好办法”。赵某买来一张假身份证办理了一张借记卡,他持借记卡到自动柜员机存假币。由于自动柜员机当时识别系统并未更新,赵某将假币全部顺利存入自动柜员机,接着跑到另外的自动柜员机提取真币。赵某采取这种手段共获取人民币5万元,后因数量巨大,被发现逮捕。 问题: 根据上述案情,简析一下赵某的行为构成何罪及理由。
2004年7月3日上午,某县公安局接到报案,在青年路有两人持刀拦路抢劫行人。县公安局立即组织侦查人员赶赴案发现场,到达时,拦路抢劫的犯罪嫌疑人陈某(男,19岁,无业青年)和王某(男,18岁,无业青年)已被下夜班路过此地的县钢铁公司保安人员刘某当场抓获。在未携带搜查证的情况下,侦查人员决定进行搜查,并从陈某以及王某身上搜得人民币三千余元以及两条金项链。一名侦查人员说:“这些证据被扣留了。”于是就将人民币、金项链一起放入一文件袋内拿走了。之后,侦查人员制作了搜查笔录,由侦查人员和在场见证人签名。本案经县公安局立案侦查,依法对陈某、王某二人执行拘留后,侦查人员分别对他们进行了讯问。陈某聘请的律师要求会见犯罪嫌疑人,公安局拖了10天才安排会见。被害人张某(女,40岁)被犯罪嫌疑人陈某用刀刺伤,侦查人员因侦查需要欲对其进行人身检查,以确定其伤害状况,但张某拒绝检查,侦查人员组织女医师强制进行了人身检查,确定为轻伤。由于现场的目击证人刘某、汪某等对二犯罪嫌疑人实施抢劫行为的具体事实情节陈述有异,侦查人员便对目击证人同时进行询问,刘某、汪某等互相提醒、互相补充,终于作出了一致的陈述。 问题:本案侦查程序有无不当之处?请说明理由。
案情: 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被告人马某故意杀人一案进行不公开审理,作出判决,宣告被告人马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判决书合法送达后,被告人马某提起上诉,市人民检察院也提起抗诉。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审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量刑畸轻,于是改判死刑立即执行。宣判后,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由2名审判员、1名陪审员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经详细翻阅本案有关诉讼材料,认为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正确,但适用法律不当。于是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中级人民法院重新审判。中级人民法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审理后,判处被告人马某无期徒刑。 问题: 本案中死刑复核程序有何错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