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丙丁戊等租赁买卖合同纠纷案 甲在郊区有一所闲置的房子,是甲的父母去世时留下的,甲很久没有住过,也没有办理过产权登记。乙得知后与甲商议希望租给他经营酿酒厂,甲乙签订了租赁合同,约定租金每月2000元,承租人承担房屋的修缮费用,期限为3年。甲告诉乙这所房子是父母留下的,具有纪念价值,不要损坏房屋和里面的物品,乙说保证不会。 乙很快投入了生产,因为技术人员称需要打通两间房屋才够宽敞,乙征求甲的意见后投入改造,但是在拆墙过程中不小心把一件旧家具弄坏了。乙与丙签订了粮食买卖合同,约定丙提供粮食5万斤,当月10日交付,乙先支付定金5000元,其余收到粮食后交付。乙马上与某商场签订了供酒合同,约定当月12日交付。丙由于粮食储备不足,于合同签订后当月1 1日才开始委托承运人丁运货,路上遇到山洪暴发,粮食被大水冲走,导致无法交货。乙因没有原料无法履行与某商场的合同,损失9000元。 乙为履行与他人的供酒合同,把戊暂时存放在酒厂的粮食用于生产,酒生产出来以后价值比原来翻了几倍,戊得知后主张对酒的所有权。 【问题】 1.对在郊区的房子,甲没有登记是否享有所有权?如果想出卖房屋,应当办理什么手续? 2.甲乙在租赁合同中关于承租人承担房屋的修缮费用的约定是否有效? 3.如果被损坏的旧家具是甲的父母结婚物品,甲可以提出何种请求? 4.对于粮食灭失的损失应当由谁承担? 5.乙可以向丙提出何种赔偿请求? 6.承运人丁能否请求托运人丙支付运费? 7.用戊的粮食生产出来的酒的所有权应当归谁所有?
张兰诉吴刚无权处分案 张兰是玉石商人,收藏有多枚玉佩,2009年10月19日,其朋友王梅到张兰家中玩耍看中其中一枚A玉佩,听张兰说该玉佩是用和田玉所制,市场价值约2万元,便请求张兰将A玉佩卖给她,她愿意用自己所收藏的一套价值约为2万元的邮票交换,张兰同意。双方进行了交付后,王梅请教专家却发现A玉佩并非和田玉,只是很普通的玉石,市场价值只有1000元。王梅起诉要求撤销合同,并请求张兰返还邮票。 张兰与丈夫吴刚婚后共同出资购买了一套房屋,登记在吴刚名下,出租给李明使用。李明承租期间未经张兰及吴刚的同意,将房屋转租给刘鹏。张兰和吴刚发现后要求解除与李明的租赁合同,并要求刘鹏立即搬出。后吴刚由于赌钱导致经济拮据,其未与张兰商量便通过房屋中介找到钱丽,与其签订了房屋的买卖合同,吴刚收取了价款后将房屋钥匙交给了钱丽,钱丽随即搬进该房屋居住。吴刚与钱丽在去办理房屋变更登记的路上被张兰撞见,张兰得知了该买卖合同,与吴刚大吵一架,坚决反对出卖房屋,并要求钱丽立即搬出房屋。钱丽随即起诉吴刚要求吴刚交付房屋。此时吴刚以订立合同时自己没有处分权为由要求法院认定其与钱丽的合同无效。经历这件事之后,张兰要求房屋登记机构将该房屋所登记的所有权人变更为张兰和吴刚,但是吴刚不同意,登记部门便未进行更正。 【问题】 1.王梅对邮票请求返还的请求权基础是什么?为什么? 2.张兰和吴刚是否有权要求解除与李明的租赁合同?为什么? 3.在刘鹏租赁期间,李明可否向刘鹏主张占有返还请求权?为什么? 4.若刘鹏租赁结束后依旧占有房屋,张兰和吴刚是否可以向刘鹏主张占有返还请求权?为什么? 5.法院是否应当支持吴刚的主张?为什么? 6.张兰为将登记变更为张兰和吴刚,可以采取什么措施?
甲画家名画买卖纠纷案 甲是一知名画家,其代表作为一幅名为“武昌起义”的油画。A画廊打算在201 1年10月7日至1 3日举办为期一周的“辛亥百年”主题画展。于是,A画廊与甲接洽,欲出高价购买这幅画。甲告知A画廊,他将于201 1年6月1日至9月30日在S市举办自己出道十年的个人作品展,这幅油画要在作品展结束后才能交给A画廊。A画廊觉得交画时间并无影响,但担心油画被他人买走,遂于201 1年5月2日与甲签订买卖合同,合同约定:甲以300万元的价格将油画“武昌起义”卖给A画廊,合同生效后该画即归A画廊所有,但由甲继续保留该画至9月30日。 A画廊在合同生效后5日内支付预付款60万元,甲在10月1日将画送至A画廊。 5月7日,A画廊向甲支付了60万元。 甲在筹备作品展的过程中,与乙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由甲租赁乙的店面,租期1年,自乙交付房屋时开始计算,租金每月1万元。乙于201 1年4月15日将店面交付给甲使用。5月8日,丙在地铁站看到宣传海报,发现甲作品展的地点是自己出租给乙的店面,乙未经其同意转租给了甲。 A画廊与B公关公司于201 1年5月12日签订合同,约定由B公关公司负责策划、组织“辛亥百年,的主题画展,酬劳200万元,由A画廊在画展结束后1个月内一次性付清。为了扩大公司的规模,B公关公司于201 1年6月7日向银行贷款700万元,并将其一处价值600万元的房产抵押给银行,将其对A画廊200万元的债权质押给银行,作为偿还贷款的担保。后B公关公司越做越大,于9月20日并购了包括A画廊在内的5家画廊。 陈某在甲的作品展上被甲的画深深吸引,希望可以买下“武昌起义”留作纪念。甲看陈某出价很高,遂于8月8日以350万元将画卖出,并当天交付。 10月1日,A画廊催促甲送画,却被告知画已卖给陈某。A画廊找到陈某,要求其返还“武昌起义”,陈某拒绝。 1 1月28日,丙来到其所有的店面,发现甲的画作放在该店面中,丙要求甲马上搬出,甲拒绝。 1 1月30日,丙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以乙私自转租为由要求解除与乙的租赁合同。 【问题】 1.油画“武昌起义”的所有权是否转移至A画廊?如果是,何时转移?如果不是,为什么? 2.陈某能否拒绝A画廊的返还请求?为什么? 3.A画廊是否有权解除其与甲的买卖合同?为什么? 4.如果甲与A画廊的买卖合同解除,将产生哪些法律后果? 5.B公关公司并购A画廊对二者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有无影响?为什么? 6.对于丙诉乙解除租赁合同的案件,法院应如何判决?为什么?
李明与李刚销售苹果纠纷案 果农李明承包有100亩苹果园,于201 1年8月20日委托其在市里的远房亲戚李刚在市内代为销售,并处理相关事宜。双方约定,苹果最低每斤0.8元,李刚按销售总额的5%提成,于每次李刚交还货款时结算。李刚需将市里苹果需求量大小及时通知李明,以便李明及时给李刚送货。 8月24日,李刚开始积极行动,先后以自己的名义与A市场和B市场签订了每天供应苹果的合同,每斤价格为0. 85元;并与杨某等其他商贩口头约定可到自己家里随时提货,价格面议。为寻找上述买主,李刚共花费1000余元。李明的苹果运到市里后,由于质量上乘,销路非常好。李刚见自己以每斤0. 85元的价格与A市场和B市场签订了合同,超过了约定的最低价格,遂将多出的0. 05元自己留下,以0. 80元的价格向李明交还货款。 9月30日,由于李刚没有向李明报告市场的需求量,李明按约定依前日的需求量送来2000公斤,结果只售出1500公斤,剩下的500公斤堆放在储藏室内,因多日连降大雨全部腐烂发霉。 10月2日,李刚病重不能起床,又未能与李明电话取得联系,在B市场多次催促下,遂委托自己驾驶技术水平不高的弟弟李二向B市场送货,结果车翻到水沟里,造成较大损失。 【问题】 1.为找买主所支出的费用,应当由谁承担? 2.若在李刚答应李明替其销售苹果后,又因,工作不顺心,不愿再去帮李明销售苹果,财其可否要求解除委托合同?为什么? 3.超过约定最低价的每斤0. 05元的利益应当归谁所有? 4.对于500公斤苹果的损失,李明可否要求李刚赔偿?为什么? 5.对10月2日的损失,谁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6.设B市场知道李刚是代李明销售苹果的,若B市场拉走苹果后一直没有付款,李明可否直接请求B市场付款?为什么? 7.设B市场不知道李刚是代李明销售苹果的,若李明没有按照约定的日期将苹果运到B市场,李刚应当怎么做?B市场又可以如何处理?
丁父博客网络侵权案 甲乔迁新居,雇用乙为搬家司机,雇用戊为搬运工。搬家当日,乙驾车经过闹市,小心慎行,因行人丙横穿马路,乙躲避不及撞伤在街心玩耍的7岁幼童丁,由于车体晃动,坐在货仓里看管货物的戊从车上跌落,摔成重伤。丁、戊送去医院抢救后,戊因重伤导致面部残疾,精神严重抑郁。 甲去医院探望丁,适逢道路施工,甲跌落到地坑中受伤,施工方否认自己有过错,认为是甲无视警示牌从危险区经过才被弄伤,后甲将施工方诉至A法院。 医院对丁实施抢救后,丁伤情暂时稳定,后来某日丁伤情突然恶化,丁父要求医院出示详细诊疗方案,医院将诊疗情况告知丁父,但拒不提供详细的书面方案。丁父遂在其个人博客上发表文章,题为“××医院无良,草菅人命!”,该文章被己阅读后转发到天地社区论坛,随后又被相继转发到各大论坛,引起广泛的社会关注,对该医院的名誉造成严重损害。天地社区论坛发现后立即删除了相关的帖子并关闭了相应的发帖账户。后该医院将丁父诉至A法院,丁父对该医院提起反诉。 A法院审理查明以下事实:(1)甲受伤的地点在施工危险区,施工方设有护栏和明显标识。(2)丁父的博文内容夸张,严重超出事实范围。(3)由于丁治疗时使用的血液存在一些质量问题,与丁的体质有排斥反应。(4)丁是在课间时从学校跑到街心玩耍时受伤的。 【问题】 1.对于丁被撞伤的结果,丁父可以向谁主张承担责任? 2.甲是否可以向施工方主张承担赔偿责任?理由是什么? 3.医院可以什么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 4.已与丁父是否对医院构成共同侵权?理由是什么? 5.天地社区论坛是否需对医院承担侵权责任?理由是什么? 6.对于丁住院治疗后伤情恶化的结果,丁父可以向谁主张承担责任?理由是什么? 7.戊对自身所遭受的损害如何进行救济?
甲与乙、A公司家具存放纠纷案 甲欲装修房屋,得知其好友乙家中的地下室目前正处于闲置中,遂于201 1年7月2日与乙签订合同,约定在装修期间由乙代为保管甲的一套家具。 7月5日,甲将家具搬到乙的地下室。 8月9日,乙发现甲的家具有受潮变形的现象,调查原因后发现,是因为甲的这批家具的质地比较特殊,需要十分干燥的环境,但甲事前并未告知乙。随后,乙购买了一些防潮剂,放置于地下室中。8月28日,突降暴雨,乙的地下室由于排水系统故障,造成存放其中的一部分家具被淹,损坏严重。乙马上将这一情况通知了甲,甲查看家具的情况后,要求与乙解除合同,赔偿其因家具损害受到的所有损失,并声明被雨水淹坏的家具中,有一张椅子是明朝时期的古董,价值100万元。乙拒绝赔偿,并要求甲支付保管费。 201 1年7月20日,甲从外地购买了50吨生姜,欲存放于A公司的冷藏库中。双方签订合同,约定:7月20日至9月19日,甲将50吨生姜存储于A公司的冷藏库中,存储费每吨每天100元,合同生效后甲即支付3 1万元。双方清点货物后随即入库,A公司签发仓单,载明甲的各项信息,存储生姜的品种、质量,存储地点、时间及费用等内容。双方签字后,A公司将仓单交与甲。 9月14日,甲与丙签订买卖合同,将50吨生姜卖给丙。 9月15日,甲将由其背书并经A公司盖章的仓单交与丙。 9月17日,丙携仓单将货提走。第二天,甲致电A公司,要求其返还18~19日两天的存储费1万元。 【问题】 1.甲、乙之间的合同何时生效? 2.甲有无向乙支付保管费的义务?为什么? 3.乙是否要赔偿甲因家具损害所受到的所有损失?为什么? 4.对于那张明朝时期的椅子,假设乙需要赔偿,那么应当赔偿多少?为什么? 5.丙何时取得生姜的所有权? 6.A公司是否需要退还1万元存储费?为什么?
遗失玉石悬赏广告案 甲有一块价值不菲的玉石,非常爱惜。一日,在乙的劝说下,甲乙一同携带玉石参加一场博览会。乘坐出租车时,甲将玉石放在座位旁,并让乙提醒自己下车时带走玉石,乙答应。后因赶时间,下车时甲乙均忘记带走玉石。甲遂发布悬赏广告,凡有拾到玉石并归还者,以5000元相赠。司机丙拿着玉石去找甲,甲不欲兑现悬赏承诺,丙即以甲不支付5000元为由留置玉石。 后丙将玉石交给丁保管。丁将该玉石放在自家保险柜中。当天半夜,小偷戊趁丁熟睡之际,撬开保险柜偷走玉石。戊谎称该玉石为祖传宝贝,以该玉石为质押向李某借款6万元,并将玉石交归李某占有。 后戊按时还钱,李某将玉石返还给戊。戊将该玉石卖给玉器店。金某在玉器店内以市场价格买走该玉石,置于家中。甲到金家做客,认出该玉石为自己当年所丢的那块。 【问题】 1.乙下车时忘记提醒甲拿走玉石,甲能否要求乙赔偿自己的损失? 2.关于甲发布的悬赏广告的性质,学界有哪些不同的认识?司机丙是否有权要求甲支付5000元? 3.丁保管的玉石被偷走,是否应承担责任?为什么? 4.若戊到期不能还款,李某能否以该玉石实现质权? 5.金某能否取得该玉石的所有权? 6.甲是否可以从金某处要回玉石,为什么? 7.甲可以追究丙、戊的什么责任?
赵某、李某、周某等买卖古画纠纷案 赵某、钱某、孙某三人于2010年10月18日共同出资4万元(赵某出资2万元,钱某、孙某各出资l万元)购买了一幅古画。三人商定,由赵某保管,并约定任何人不得擅自出卖此画。 1 1月2日,赵某的邻居李某见到此画,大为欣赏,表示愿意出高价买得此画。于是赵某便以6万元的价格将画卖给了李某。 1 1月20日,赵某将卖画的情况告诉了钱某和孙某,他们觉得画的卖价还可以,便要求分得卖画所得款,赵某随后分别给了钱某和孙某各2万元。 李某买得此画后,于12月9日又将该画以7万元的价格卖给了周某,双方约定周某先付4万元,余款在4个月内付清,在余款未付清之前,李某保留该画的所有权。周某的表弟吴某也很喜欢该画,12月24日,吴某以8万元的价格从周某那里买得此画。吴某觉得画的装裱不好,便将它送到点石斋装裱店装裱。因为吴某没有按期付给装裱店装裱费用,该画被装裱店留置。点石斋装裱店通知吴某在30天内付清费用,否则将处理该画。吴某因忙于婚事,在30天内未支付该费用。于是装裱店便将该画折价受偿,扣除其费用后,将余款补偿给吴某。吴某得知此情况后,表示坚决反对。 其间,李某因需用钱,于12月16日将该画抵押给郑某,郑某此前就知道李某有这幅画。双方签订抵押合同,但未办理抵押登记。后来郑某在点石斋装裱店见到此画,这才知道李某在抵押该画之前已将该画卖给了周某。周某于201 1年2月死亡,其财产由其妻子和儿子继承。于是郑某便去找李某理论。李某又找到吴某,要求其返回该画。 【问题】 1.赵与李之间的买卖行为是否有效?为什么? 2.李某与周某之间的买卖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 3.周某是否享有该画的所有权?若周某已经向李某支付了6万元的价款,李某是否可以主张取回此画? 4.吴某是否应当将画返还给李某?为什么? 5.装裱店行使留置权的做法是否妥当? 6.李某能否以该画抵押?为什么? 7.对于周某的做法,李某应如何主张权利?
张某等人的房屋买卖纠纷 2006年7月10日,张某与黄某订立买卖合同,以500万元的价格向黄某购买一套精装修住房。当日,张某支付了40万元定金,黄某将房屋交付给张某。双方约定:张某应于8月1日前付清余款:黄某应在余款付清后两日内办理房屋过户手续。 7月15日,当地突降特大暴雨,该房屋被淹没,损失额达60万元。8月1日,张某向黄某主张,损失60万元由黄某负担,故张某只支付400万元,同时要求黄某办理房屋过户手续。黄某收到上述款项后拒绝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后经协商,张某于8月20日再向黄某支付30万元,同日,黄某将房屋过户至张某的名下。 2006年1 1月1日,张某将房屋出租给叶某,约定租期2年,双方约定可以转租给第三人。 1年后,叶某将房屋转租给肖某,租期为1年。不久,张某以叶某未按期支付租金,要求收回房屋。后经协商,叶某支付租金,肖某遂得以继续承租该房屋。 2008年5月,当地遭台风袭击,肖某由于没有及时关闭窗户致使窗体脱落;房屋外表瓷砖也因恶劣的台风天气大面积脱落。 2008年12月1日,张某与廖某订立房屋买卖合同(合同标的包括房屋里所有的家具和电器),约定价款600万元。并且,合同约定廖某应于2009年4月5日付清全部价款,张某收到房款后交付钥匙给廖某。同年4月5日,廖某未支付价款,张某也没有交付钥匙。 4月10日,该房屋遭窃,房屋里所有值钱的家具和电器都被盗。廖某认为损失应当由张某承担,遂以标的物价值减损为由要求减少价款履行合同。 2009年1月10日,明知张某、廖某之间已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王某向张某表示愿以650万元的价格购买其房屋。张某同意,即刻与王某订立了房屋买卖合同。王某于次日付清了全部房款。后因国家出台房地产调控政策,王某不具备购房资格,张某与王某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不能继续履行。 【问题】 1.大暴雨所造成的房屋损失应当由谁来承担?为什么? 2.由于叶某拖欠租金,张某要收回房屋,肖某若要继续承租该房子,可以采取什么措施以阻止张某解除合同? 3. 2008年5月,台风导致房屋受损,该损害应当由谁承担?为什么? 4. 2008年4月10日,该房屋遭窃,廖某可否以标的物价值减损,且损失应当由张某承担为理由,要求减少价款履行合同?为什么? 5.王某明知张某和廖某已经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仍然与张某签买卖合同,王某和张某的房屋买卖合同效力如何? 6.王某主张解除其与张某的买卖合同,法院可否予以支持?
20 1 2年7月,罗斯在天空论坛发起一次“AA制”自助野外探险活动,瑞秋、钱德、乔伊、菲比四人参加。每人交200元作为活动经费,统一交由罗斯管理。7月20日,郊游第二天,瑞秋、菲比想在途经的河滩扎帐篷夜宿,罗斯极力劝阻,但瑞秋、菲比二人见天气晴好,并且河道明显已干涸很久,周边也没有任何危险警示牌,便以为是废弃的河道,坚持把帐篷搭在了河滩中间。夜间,帐篷被突袭的大水冲塌。罗斯、钱德和乔伊三人见状大声呼喊,并和正在山中采集草药的大卫一起将瑞秋救出,菲比遇难。施救过程中,乔伊未经罗斯同意使用其背包做漂浮用,致使包内的现金3000元遗失、手表长时间进水无法再使用;大卫的手臂骨折。后经查得知,当晚大水系上游水电站突然开闸泄水所致,但水电站没有发出预警信号。随后,钱德因有急事需提前返回,在乡间马路旁拦截一辆出租车,司机告知钱德其已停业下班,钱德表示愿付双倍车费,司机表示其已开了一天车,很累,如果出了什么事情,由钱德自己负责,钱德同意。返程途中,因出租车司机一时大意,与另一辆相向行驶的货车发生碰撞,钱德受伤。 问题: 1.罗斯、瑞秋、钱德、乔伊是否应当对菲比的死亡承担责任?为什么? 2.水电站是否应当对菲比的死亡承担侵权责任?为什么? 3.大卫的手臂受伤如何寻求救济?为什么? 4.如果罗斯要求乔伊赔偿其背包内财物损失,是否能得到支持?为什么? 5.钱德和出租车司机之间作出的“如果出了什么事情,由钱德自己负责”的约定是否有效? 6.对于自己所受的损害,钱德可以什么为由对出租车司机提起诉讼?
柯某系养鸡专业户,为改建鸡舍和引进良种鸡需资金20万元。柯某向沈某借款7万元,以同学赵某的一套价值1 0万元的音响设备抵押,双方立有抵押字据,且已办理登记。柯某又向舒某借款7万元,同样以该音响设备抵押,双方立有抵押字据,且已办理登记。之后,柯某向钱某借款6万元,以该音响设备质押,双方立有质押字据,并将音响设备交付钱某占有。 赵某在音响设备设定担保的期间,将该设备卖给了自己以前的熟人方某,并且告知方某该音响设备已经质押的事实,让方某在柯某还清钱某借款后自己向钱某要回该音响即可。柯某也同时通知钱某在自己归还借款后直接将音响交给买受人方某,钱某答应此事。但是,柯某并没有将该音响抵押的事实告知方某。 柯某获得上述款项后,改造了鸡舍,且与县良种站签订了良种鸡引进合同。合同约定良种鸡价款共计2万元,柯某预付定金4000元,违约金按合同总额的10%计算,柯某以销售肉鸡的款项偿还良种站的贷款,合同没有明确约定合同的履行地点。后县良种站将良种鸡送交柯某,要求支付运费,柯某拒绝。因发生不可抗力事件,柯某预计的收入落空,柯某因不能及时偿还借款和支付货款而与沈某、舒某、钱某及县良种站发生纠纷。诉至法院后,法院查证上述事实后又查明:钱某在占有该音响设备期间,不慎将该设备损坏,送强某修理,钱某无力支付强某的修理费1万元,该设备现已被强某留置。 问题: 1.沈某、舒某能否取得对该套音响设备的抵押权? 2.钱某能否取得对该套音响设备的质权? 3.钱某与强某之间存在什么法律关系? 4.县良种站运送良种鸡的费用由谁承担? 5.柯某到期不能清偿县良种站的货款,县良种站最多得到多少赔偿? 6.沈某要求对该音响设备行使抵押权,舒某要求行使抵押权,钱某要求行使质押权,强某要求行使留置权,应由谁优先行使其权利? 7.如果方某得知柯某所转让的音响已被抵押给沈某,那么方某有何方法可以让该抵押权丧失效力?方某使沈某的抵押权丧失效力后,对舒某的抵押权的效力有何影响?
刘某、蔡某抢夺案 某县公安机关经侦查发现:2010年1月10日晚10点,刘某(1988年出生)与蔡某(1993年出生)至某小区内,伺机抢走刚下班回家的孙某背包一个,内装有手机一部(价值800元)、现金300元。为了尽快侦破案件,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进行拘传后,侦查人员立即同时对两名犯罪嫌疑人在同一房间进行讯问。经过3个昼夜的连续讯问,两入主动交代了犯罪事实。案件侦查终结后,移送至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检察院经审查认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遂向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2010年5月,某县人民法院依法对此案进行了审理。在一审期间,被害人孙某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刘某委托身为一审法院人民陪审员的同父异母的姐姐担任自己的辩护人,蔡某则表示不委托辩护人,法庭都予以允许。经审理,某县人民法院以抢夺罪判处刘某有期徒刑3年,蔡某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被告人刘某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孙某经济损失600元,蔡某赔偿孙某500元。为保护蔡某的权益,上诉期限届满前,某区人民法院通知公安机关将蔡某释放。在上诉期内,刘某以量刑过重为由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被害人孙某也在法定期限内以“对被告人判刑太轻”为由提出上诉。蔡某未提出上诉,县人民检察院也未提出抗诉。市中级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仅对刘某的犯罪事实进行了审理。 【问题】 1.请指出侦查机关讯问程序中的不合法之处。 2.本案一审及二审程序中有哪些不当之处? 3.在二审程序中,若法院发现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但刘某应构成抢劫罪而不是抢夺罪,法院是否可以直接将刘某的抢夺罪改判为抢劫罪,并判处刘某5年有期徒刑? 4.若在审查起诉阶段,检察院发现虽然抓获犯罪嫌疑人时蔡某与刘某在一起,但此案是刘某与他人所为,那么检察机关应如何处理? 5.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若在一审程序中需要对附带民事诉讼进行调解,法院应如何处理? 6.若一审宣判后,本案的刑事部分既没有上诉也没有抗诉,孙某对本案附带民事部分提起了上诉,在刑事部分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情况下,二审法院发现本案刑事部分有错误,二审法院应如何处理?
黄某(女,25岁)是中外合资公司总经理秘书,具有大学本科学历,精通英语,业务能力强,而且相貌气质俱佳。在工作过程中,因工作需要常与总经理一同出差,引起总经理妻子夏某的嫉恨。夏某多次在电话中辱骂黄某,甚至到公司对黄某进行谩骂。一日,夏某故意来到黄某回家必经之路超市的门口,待黄某外出返家时,夏某便上前当众大骂黄某。黄某开始一直沉默不言,后来夏某抓住黄某的衣服进行厮打,并将其衣服扯破,致黄某当众受到巨大屈辱。黄某实在不堪忍受,便猛地将夏某推倒在地,刚好夏某头部撞在了一块石头上。后经治疗,花去医疗费2万余元。黄某的精神也受到了刺激,卧床休息半个月后才逐渐恢复正常。夏某向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并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法院审查后,认为犯罪事实清楚,有区法医活体检验鉴定中心对夏某的伤情作出的结论为轻伤的法医鉴定书证明,决定开庭审判。经过两次合法传唤,自诉人夏某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法院判决宣告终止审理。一周过后,夏某不愿再起诉,但夏某的父亲再次向法院起诉,法院认为犯罪事实清楚,有足够证据,再次决定开庭审判。审判过程中,被告人黄某以侮辱罪对自诉人夏某提出反诉,法院以刑事案件不得反诉为由拒绝受理。黄某一气之下离家出走,下落不明。法院经缺席判决,以故意伤害罪判决被告人黄某管制6个月,赔偿经济损失7000元。黄某得到消息,在法定期限内向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上诉过程中,上诉人提起反诉,二审法院受理后,经书面审理后,依法作出终审判决,以故意伤害罪判处上诉人管制4个月,赔偿经济损失7000元,被上诉人夏某犯侮辱罪,判处管制2个月。由人民法院执行。 问题: 本案诉讼程序有何不当之处?并简要说明理由。
严乙,男,25岁,与其妻吴某经常虐待严乙的父亲严甲。严甲不堪忍受,于20 1 3年2月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对严乙采取了取保候审,并告知严甲应提起自诉保护自己的权利。严甲于2月1 8日对严乙向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法院对此案进行审查后,认为严甲提出的证据达不到确实充分的程度,不满足自诉条件,于是裁定驳回起诉。严甲不服,在诉讼代理人的帮助下,再次向法院提出自诉。法院予以受理,并于20 1 3年5月指派审判员于某独任审理此案。审判员于某宣读起诉书,对被告人严乙进行了讯问,由于严乙供认不讳,法院便未让其作最后的陈述。在庭审结束前,严甲与严乙自行和解,并达成了协议,5月1 5日法院根据和解协议制作了调解书并交双方签收。被告人严乙被解除取保候审措施后与严甲相安无事一段时间后,严甲又因为参加老年大学的活动与严乙夫妇发生争执,经邻居相劝未能平息,一怒之下,就以前严乙夫妇虐待一事再行起诉到人民法院。 问题: 1.公安机关对严甲请求的处理是否合法,为什么? 2.本案中法院以严甲的提出证据不足为由驳回其起诉的做法是否符合法律的规定,为什么? 3.严甲在法院审理案件前是否可以聘请诉讼代理人,为什么? 4.本案的审理方式是否合法,请说明理由。 5.人民法院在审理程序上有何不当,为什么? 6.对严甲的再次起诉法院应如何处理,为什么?
肖子勇诉A县公安局治安处罚案 肖子勇和肖子胜是A县某村村民,两人的耕地相邻。2010年,肖子胜在与肖子勇相邻的土地上栽了一排杨树。肖子勇认为肖子胜将树苗栽种在其耕地内,故向肖子胜主张土地使用权利,但肖子胜不予认可。 2010年5月7日,肖子勇将肖子胜栽种的杨树全部拔掉。当日,肖子胜向当地派出所报案。在调解不成的情况下,5月27日,A县公安局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对肖子勇裁决行政拘留5日。 肖子勇不服,申请复议,复议机关作出维持的复议决定,肖子勇仍不服,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肖子胜作为第三人参加了诉讼。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肖子勇的行为是故意损坏他人财物的违法行为,但情节较轻,社会危害性较小。故被告对原告处以行政拘留5日的处罚与其社会危害程度相比,处罚畸重,属于行政处罚显失公正。依照《行政诉讼法》第54条第4项之规定,判决:变更被告A县公安局对原告肖子勇作出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改拘留5日为罚款50元。 【问题】 1.肖子胜可否参加行政复议?他享有什么权利? 2.肖子勇的行政拘留处罚,在申请复议期间可否暂停执行? 3.若原告撤回复议后又向法院起诉的,法院是否可以受理? 4.若当地派出所对争议的双方当事人进行了调解,并达成了调解协议,一方当事人事后反悔,其是否可以对该调解协议提起行政诉讼? 5.若原告撤回起诉后以同一事实或理由再次起诉的,法院是否受理? 6.法院直接变更行政处罚是否合法?
副食品商店诉市工商局行政处罚决定案 2008年7月,某市工商局接到群众举报,反映某区副食品商店出售的白酒可能是用工业酒精勾兑而成,要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迅速查处。工商局立即派人前往调查。经查明,这批散装白酒共1000斤,是从美华酿酒厂以每斤2元的价格批发而来的。 购销人员去购买时也怀疑有假,询问美华酿酒厂的销售员。开始酿酒厂销售员不承认酒有问题,但在购销人员的一再追问下,承认这批白酒是用工业酒精勾兑而成,但保证不会出问题,并当场喝了几两。 购销人员认为有利可图,且风险很小,便一下购买了1000斤,然后商店以每斤3元的价格出售。至工商局调查时,这批白酒已售出600斤。经有关部门鉴定,这批白酒甲醇浓度严重超标,对人体有一定危害,但正常饮用对人体尚构不成严重损害。工商局经研究决定对该商店作出如下处罚:没收销售假酒的收入1800元和尚未售出的假酒,罚款2500元。 然而没过几天,工商局以第一次处罚太轻为由,决定对其处罚3500元,并要求副食品商店到工商局补交1000元的罚款。 【问题】 1.工商局对副食品商店作出的行政处罚可否采取简易程序? 2.市工商局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对相对人履行哪些告知义务? 3.工商局以第一次处罚太轻为由,对副食品商店进行第二次处罚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4.市工商局要求副食品商店到工商局补交罚款的行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5.如果副食品商店逾期不缴纳罚款,市工商局将如何处理? 6.在行政处罚决定作出之前,副食品商店店主欲向市工商局申辩,但工商局拒绝听取,就直接作出了处罚决定,这会引起何种法律后果?
杨素云等诉A县人民政府房屋行政登记案 1996年杨素云、肖孝广与其子肖永忠、女肖桂英共同在A县某镇建了一幢2层的住房,1999年肖永忠未与杨素云、肖孝广商量,隐瞒真实情况,以自己为申请人,以房屋来源为自建,向A县人民政府申请房产登记,A县人民政府经初步审查后将房屋登记为肖永忠所有,并于1999年8月1 3日向肖永忠颁发了房屋所有权证。 2004年10月1 3日陈秀宁与肖永忠结婚,2007年1 2月27日肖永忠与其妻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后服毒自杀。 2008年3月13日陈秀宁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对房屋进行继承。杨素云、肖孝广这才得知A县人民政府给肖永忠颁发房屋所有权证的事情,二人认为A县人民政府在房屋初始登记时,审查不严,程序违法,未如实了解权利来源,在申请人不完全具备申请主体的情况下,对房屋进行了错误登记,侵犯了他们的合法权益。于是杨素云、肖孝广在2008年3月20日向B人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请求法院撤销被告A县人民政府颁发给肖永忠的房屋所有权证。在B人民法院受理了此案后,B人民法院的上级人民法院C人民法院决定变更此案的管辖,于2008年3月30日作出了指定管辖的裁定,指定D人民法院受理。D人民法院于2008年3月3 1日收到了指定管辖的裁定。 2008年5月8日,D法院对此案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二原告及其委托代理律师,被告A县人民政府的委托代理人和第三人陈秀宁及委托代理人陈秀宁之父陈先国,均到庭参加了诉讼。 【问题】 1.本案应由哪一级人民法院管辖?B人民法院具体是哪个法院,为什么? 2.此案的审理期限从什么时候开始起算? 3.杨素云、肖孝广提起的行政诉讼是否超过了法律规定的起诉期限? 4.二原告之女肖桂英的财产权利在诉讼中如何予以保障? 5.若二原告在庭审中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法院可以如何处理?法院如此处理后,二原告还可通过什么途径救济自己的权利? 6.法院应当作出什么样的行政判决?
杨某等诉禹州市某卫生局卫生行政许可及行政赔偿纠纷案 禹州市某卫生局于201 1年1 1月20日为赵某任负责人的禹州市颖川霞王村辛庄卫生室核准颁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该证载:机构名称:禹州市颖川霞王村辛庄卫生室。地址:禹州市颖川霞王村辛庄。诊疗科目:中西医结合科。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赵某。登记号:PDY23 C08941108190D6009。有效期限:自201 1年1 1月1 1日至2013年1 1月1 1 日。 201 3年5月4日,尹某因咽痛和丈夫杨某一起到赵某开办的卫生室就诊,在诊疗过程中由于赵某严重违反医疗操作规程,最终导致尹某过敏性休克,经抢救无效死亡。事后经查赵某开办诊所根本不具备法定执业许可条件,而且提供虚假材料;而该卫生局又没有严格审查,同时其在为赵某颁证中缺少大量的申请材料,没有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等诸多手续,严重违反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相关实体和程序法律规定。 201 3年9月29日,尹某父亲尹某某、母亲王某某和尹某丈夫杨某以该卫生局严重违法,为赵某颁发无效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使赵某行医合法化,直接导致赵某等严重违反医疗操作规程,使尹某过敏性休克抢救无效死亡为由,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法院确认被告为第三人赵某颁发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无效,并判令被告赔偿三原告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共计15万元。 【问题】 1.本案中,被害人尹某的父母及丈夫杨某是否具有原告主体资格? 2.禹州市某卫生局为赵某颁发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属于何种性质的许可?地方性法规是否有权创设? 3.若赵某申请执业许可时,该区居民陈某等人认为卫生室的医疗废物会造成环境污染,并提出听证要求,卫生局该如何处理? 4.本案中,赵某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执业许可证,该卫生局正确的做法是什么? 5.本案中,原告、被告的举证责任如何分配? 6.若一审法院判决遗漏行政赔偿请求的,原告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该如何处理?
201 3年3月25日,浙江律师吴有水向广东省卫计委(原广东省计生委)申请公开201 2年度广东社会抚养费征收及使用情况。广东卫计委4月1日作出《政府信息不予公开告知书》,称按照国家人口计生委的有关规定,上述信息是“内部事项管理”,决定不予公开。广东省卫计委在告知书中指明,《国家人口计生委办公厅关于确定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工作规范》规定,“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中的下列事项不属于国家秘密,但应作为内部事项管理,未经规定机关批准,不得擅自公布和扩散”(经查未提交材料证明其向规定机关进行请示及规定机关批准其不予公开情况)。吴有水向广东省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要求认定广东卫计委未主动公开目录违法,并责令其公开。省政府于4月1 0日受理,但在法定期限内未作出复议决定。吴有水不服,于6月1 8日以省政府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诉讼。 问题: 1.法院是否应当受理此案?为什么? 2.广东卫计委拒绝公开社会抚养费的理由是否成立?为什么? 3.省政府在受理此行政复议案件后应当如何处理才符合《行政复议法》和《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 4.对于行政机关应当主动公开的信息未予公开的,应当如何监督? 5.如果张某未向广东省卫计委提出过公开申请,而以卫计委未主动公开社会抚养费为由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应当如何处理?
2007年1 1月1 2日,鲁潍公司从江西等地购进360吨工业盐。苏州盐务局认为鲁潍公司进行工业盐购销和运输时,应当按照《江苏盐业实施办法》的规定办理工业盐准运证,鲁潍公司未办理工业盐准运证即从省外购进工业盐涉嫌违法。2009年2月26日,苏州盐务局经听证、集体讨论后认为,鲁潍公司未经江苏省盐业公司调拨或盐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从省外购进盐产品的行为,违反了《盐业管理条例》第20条和《江苏盐业实施办法》第23条、第32条第2项的规定,并根据《江苏盐业实施办法》第42条的规定,对鲁潍公司作出了处罚决定,决定没收鲁潍公司违法购进的精制工业盐121.7吨、粉盐93.1吨,并处罚款1 22363元。鲁潍公司不服该决定,于2月27日向苏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苏州市人民政府于4月24日作出复议决定,维持了苏州盐务局作出的处罚决定。鲁潍公司不服该决定,提起行政诉讼,法院予以受理。 规定: 根据原国家计委、原国家经贸委《关于改进工业盐供销和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等规定,国家取消了工业盐准运证和准运章制度,工业盐也不属于国家限制买卖的物品。法律及《盐业管理条例》没有设定工业盐准运证。《盐业管理条例》对盐业公司以外的其他企业经营盐的批发业务没有设定处罚权。 问题: 1.本案如何确定管辖? 2.如鲁潍公司在起诉时一并提起行政赔偿诉讼,法院应当如何立案?可否单独审理? 3.《江苏盐业实施办法》的性质是什么?法律及《盐业管理条例》没有设定工业盐准运证的情况下,《江苏盐业实施办法》能否设定工业盐准运证? 4.依据《江苏盐业实施办法》进行行政处罚的做法正确与否?理由是什么?法院审理本案时 应如何适用法律法规? 5.法院审理之后发现法律适用错误,应当作出何种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