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胥有限责任公司设立案 201 1年1月1日,赵某、钱某、孙某、李某、周某、吴某协商每人出资50万元设立华胥有限责任公司。在公司设立期间,201 1年2月,赵某为了方便协商,以自己的名义与汉里公司签订合同,为公司租了一层办公楼;而孙某则以公司的名义与蜀乡公司签订合同,为自己购买了一套办公用品,蜀乡公司对此并不知情。另外,钱某不想让自己的名字出现在股东名册上,因而在未告知其兄钱甲的情况下,将钱甲登记为公司股东。孙某是以其对成达公司享有的股权出资的,但之后华胥公司查明,孙某在201 1年1月为该股权设立了质权,将其质押给了债权人王某。 201 1年4月1日,华胥有限责任公司获取了公司营业执照后正式成立。公司成立之后,李某未按设立协议足额缴纳出资,华胥公司催告其缴纳无果,于201 1年7月召开了股东会,以股东会决议的形式开除了李某的股东资格。 201 1年8月,周某虚构了一笔其与华胥公司之间的交易,由华胥公司向其支付50万元的货款。 【问题】 1.华胥公司未能完全履行与汉里公司的合同时,汉里公司能否要求赵某承担合同责任?为什么? 2.孙某未履行与蜀乡公司的合同时,蜀乡公司能否要求华胥公司承担合同责任?为什么? 3.股东名册上登记的钱甲是否应当被认定为公司股东?为什么? 4.孙某的出资是否有瑕疵?为什么? 5.华胥公司股东会是否有权作出决议开除李某的股东资格?为什么? 6.应如何看待周某虚构与公司的协议,由公司向其支付50万元货款的行为?
甲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是某市建筑行业的一家龙头公司,以工程质量高、造价低著称,是该市数个大型房地产项目的总建筑商,A任该公司董事长及法定代表人。 2012年以来,房地产市场发展迅速,甲公司业务规模持续扩大,原材料水泥供不应求,遂决定自行投资设立水泥生产厂。20 1 2年6月,甲公司与该市的乙木材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乙公司)、丙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丙公司)共同出资组建了丁水泥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丁公司),其中甲公司占64%的股份,丙公司占31%的股份,乙公司占5%的股份。在董事长的选任过程中,有3名应聘者在股东会的考虑之中:B,某大学MBA毕业生,在校成绩优秀,在求学的同时还勤工俭学,提前偿还助学贷款,剩余10万元贷款也将在2012年年底到期前偿还完毕;C,曾担任某国有水泥生产厂长,上任不满1个月,该厂就倒闭了;D,原汉堂食品公司总经理,经济管理经验丰富,但2006年曾因生产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而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现已刑满释放。股东会认为只有D符合法律规定的任职资格和公司要求,遂决定由D担任丁公司董事长,其余5名董事,股东会决定实行累积投票制方式选任。丁公司成立后,顺利投入运营,仅20 1 2年下半年就生产水泥数十万吨并全部售出且盈利。 20 1 3年水泥产出量和销售量持续增加,但是利润非升反降,到年底出现了亏损,经查发现:在股东会决议的支持下,丁公司的大部分水泥都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出售给了甲公司。 20 1 3年中旬,D在接受了A代表甲公司的房产馈赠后,直接听从A的指示,在大量前期货款还未支付的情况下,继续将水泥源源不断地运往甲公司。乙公司得知后异常气愤,立即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甲公司和D赔偿给丁公司造成的损失;丙公司紧急查阅丁公司账簿后发现公司已经资不抵债,自己的前期投资无法收回,遂也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甲公司和D赔偿自己的损失;同时有债权人E向丁公司索债未果而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甲公司、丙公司和乙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问题: 1.该案中上述各个公司和人员的哪些行为与《公司法》的规定不符?简单说明理由。 2.假设三起诉讼的提起均符合法定条件,法院应当如何审理和判决?简单说明理由。
甲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有A、B、C三家分公司。王鹏是该公司的总经理。201 1年,甲公司为了拓展市场,拟与一家德国公司签订合作合同。一美国公司知悉后,主动与甲公司联系,提出比德国公司更优厚的条件,以排挤德国公司。因而甲公司一面派人与美国公司进行磋商,一面终止了与德国公司的谈判。美国公司目的达到后,借故终止了与甲公司的谈判。但在谈判过程中,王鹏作为甲公司的代表,接受了美国公司的好处,将公司的一项核心技术透露给了美国公司,并认为其既然是合作伙伴,知晓了也无关紧要。该美国公司在停止谈判后,将该核心技术卖给了甲公司的竞争对手——乙公司,造成甲公司近1 000万元的损失。由于经营困难,甲公司决定撤销A分公司,将其资产转移至总公司,以渡过财政难关。A分公司的债权人丁公司得知消息后,要求甲公司偿还其债权600万元,而A分公司资产只有500万元。甲公司称A分公司一向是独立经营,因而对其不能清偿的100万元债务,总公司不承担责任。 20 1 2年,甲公司因欠辛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辛公司)的货款500万元到期,而无力偿还,便提出将这500万元转化为公司的股份600万股,每股票面金额1元。经过仔细考虑,辛公司同意了此项提议。201 3年9月,甲公司因资不抵债被申请宣告破产。经查,甲公司共有资产5000万元,债务7000万元,并且其是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庚公司)的子公司。庚公司实力雄厚,因而有的债权人提出将庚公司追加进来,承担连带责任。 问题: 1.假如甲公司拟与德国公司合作的项目可为其带来600万元的利润,现由于美国公司的介入,使甲公司丧失了此合作机会,那么就该损失甲公司能否要求美国公司予以赔偿?为什么? 2.该美国公司将甲公司的核心技术卖给其竞争对手——乙公司的行为,是否因合同未订立而不承担任何责任?假如乙公司明知该事实而购买该核心技术,如何制止其侵权行为?对甲公司的损失,是否要承担连带责任? 3.经理王鹏接受美国公司的贿赂如何处理?对公司因而造成的损失,应否承担责任?若他以其是履行公司职务为由抗辩,能否免责?为什么? 4.假如该核心技术是甲公司的退休工程师李力退休后在家钻研所得,其子李明因李力生病住院,急需大量医疗费,便自行决定将该技术转让给了甲公司。纠纷发生时,李力刚刚去世,他一直不知该技术已被转让。李明是其唯一的继承人。请问,甲公司是该项核心技术的正当权利入吗?为什么? 5.对于甲公司A分公司的债务,甲公司的抗辩理由能否成立? 6.甲公司将辛公司的债权转化为公司股份的做法是否合适?为什么? 7.对于甲公司的债务,庚公司是否要承担连带责任?为什么? 8. 2013年7月,总经理王鹏见公司经营状况每况愈下,便将自己手中持有的本公司股份20万股全部抛出。对经理王鹏的这种行为该如何处理? 9.在甲公司破产过程中,经人民法院查明,在甲公司成立时,由于注册资金不足,市政府曾要求市机械厂出资200万元。在甲公司成立后,经过市政府同意,已经将这200万元返还给市机械厂。市机械厂也从来没有分取过任何红利。假如甲公司不能清偿其全部债务,那么债权人能否要求市机械厂承担债务? 10. 2013年5月,甲公司因为销售伪劣产品被工商局罚款50万元,那么工商局能否主张优先受偿权?
徐某挪用公款等案 徐某是某信用社雇佣的员工,主要从事押钞工作,也兼负责现金出入库工作。信用社属于非国有金融机构。邓某是由上一级国有银行委派到该信用社负责监管该信用社某一资金链流通的工作人员。 201 2年1月期间,徐、邓2人因为炒股手头紧张,于是在邓某所监管的资金中,挪用了10万元去炒股,至案发尚有5万元未补上。 2012年4月17日,徐某告知邓某自己将有一次接触大额款项的机会,决定捞一把然后跑路,看在邓某平日里对其的照顾,决定分出一部分给邓,邓某当即答应并且与徐某商量了具体细节。 4月22日下午5时许,徐某与同事曾某等人从辖区内农村信用社的各营业网点押钞回到信用社,将收回的70余万元人民币放进金库保险柜。待曾某等人离开后,徐某利用金库及保险柜钥匙未上交之机,返回打开金库大门及保险柜,盗走60万元人民币后,从中拿出10万元给邓某后便携款潜逃。 当天晚上,徐某经田某介绍暂住到谭某家。5月底,因徐某碰到熟人,便要求田某、谭某为其另租房子,后由田某、谭某介绍徐某租到该市G楼B室。在转移到B室躲藏前,徐某将赃款中的46万元人民币交由谭某保管,谭某将赃款藏匿于其卧室沙发下。徐某躲藏期间,谭某安排徐某的饮食起居,为徐某购买日常生活用品。11月16日,田某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带领公安人员到徐某隐藏处所将徐某、谭某被抓获。到案后徐某揭发了邓某与自己挪用信用社资金的事实,并且也揭露了邓某受贿的事实。据查,上述事实均属实。 【问题】 1.徐某的行为成立什么犯罪? 2.邓某的行为成立什么犯罪? 3.徐某和邓某是否构成构成共同犯罪?在哪个(些)罪上成立共犯? 4.如何评价田某的行为? 5.如何评价谭某的行为? 6.案中各行为人有哪些法定情节?
齐某欠薪案 齐某是某建筑公司的老板,招聘了-批农民工建设大楼。将近年关,本该发工资给工人,齐某却百般拖欠,偷偷将自己的财产转移到别处,工人们多次讨要工资未果。此事影响恶劣,当地政府社会保障部门介入责令齐某支付工资,但是齐某仍然拒绝支付。 【问题】 1.齐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如果构成,构成何罪?如果不构成,为什么? 2.当地有关部门介入此事,在检察院提起公诉之前,齐某出于害怕,支付了所有工资,并且依法承担了相应的赔偿责任,对齐某应该如何处罚? 3.如果工人邓某多次向齐某讨债未果,干脆将齐某绑至家中威逼其交出工钱1万元;齐某诉苦说自己没带钱,邓某遂要求其找家人要钱,齐某只好打电话给妻子,说自己做生意需要钱,让她送1万元钱来给邓某,其妻信以为真,将钱交于邓某。邓某的行为构成何罪? 4.如果邓某和王某决定绑架齐某的儿子小齐来逼其付清工资,结果两人在幼儿园绑错了人,错将小磊当作小齐绑回出租房,两人干脆将错就错,打电话给小磊的家人勒索10万元赎金。等待赎金的过程中,王某见小磊可怜,想起了自己的小儿子,心生悔意,趁邓某出去时,将小磊偷偷放走,邓某、王某的行为该如何定性?处于何种犯罪停止形态? 5.如果工人陈某儿子身患重病,陈某无钱医治,走投无路之际遇到专门组织他人贩卖人体器官的郑某,陈某与郑某约定出卖自己一个肾脏。但还未等陈某付诸行动,其儿子重病离世,陈某心灰意冷,不再愿意出卖肾脏,郑某已经与他人谈好了生意,见陈某反悔大为恼怒,将陈某迷晕后取其肾脏,郑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如果构成,构成何罪? 6.如果齐某的工地安全生产设施不符合国家规定,有关部门提出并指令其改正,但是齐某置之不理;201 1年3月15日,两名施工人员在1 3层卸料平台进行钢管导运时,卸料平台突然倾覆坠地,平台上两名施工人员坠落地面死亡。此事应该如何定性?如果其中一名工人的母亲杨某(1934年2月12日出生)丧子后痛不欲生,雇人杀死齐某,对其应该如何定罪处罚?
赵某抢劫毒品、贩卖毒品案 被告人:赵某,男,30岁,无业。被告人:王某,男,15岁,无业。被告人:洪某,男,3 1岁,无业。赵某2001年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3年有期徒刑。 2004年赵某刑满释放。之后,赵某染上毒瘾。因一直没有正当工作,赵某总是处于吃了上顿断下顿的状况。2010年的某日,赵某听说毒贩洪某新进了一批海洛因,便起了“黑吃黑”的念头。当晚,赵携带其购买的仿真枪一支,潜入洪某住处。入夜后,洪某回家。一进门,赵某即用仿真枪抵住洪某脑袋,对洪某说:“听说你新吃进了一批白粉。见者有份,也给我分点。”洪某一听赶忙说:“有事好商量。如果大哥喜欢那东西,小弟我悉数奉上,孝敬大哥就是。”后洪某打开保险柜,从里面拿出一包“白粉”(约有250克重)交给赵某。见“白粉”顺利到、手,赵某便离去。 回到住处后,赵某打开抢来的“白粉”一尝,即大呼上当,原来洪某早就担心有一天被同道抢劫,一直用头痛粉冒充海洛因备用,他交给赵某的只是一包头痛粉而已。赵某眼见发财梦将破,心有不甘,遂又生-计。他连夜将其手下马仔王某叫来,对王某说:“你不是一直想发大财吗?现在机会来了。这玩意儿是白色黄金,值大钱了,你帮我出去卖,卖到钱分你三成。”王某一听大喜,满口答应。二人遂将“海洛因”分成若干小包。接下来的几天,王某天天出去推销。到案发时,已卖出“海洛因”近20克。公安机关另查明,洪某曾让王某帮其出售真的海洛因50多克。 【问题】 1.赵某强行从洪某处取得假毒品的行为构成何罪?赵某的上述行为处于犯罪的何种停止形态?为什么? 2.就赵某让王某贩卖假毒品这一行为,赵某构成何罪? 3.王某帮助赵某贩卖假毒品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若构成,构成何罪?为什么?若否,说明理由。 4.赵某与王某是否构成共同犯罪?为什么? 5.如赵某的上述行为构成犯罪,则赵某是否具有法定的从重处罚情节,为什么? 6.在本案中,对王某的行为应如何处罚(仅要求回答处罚原则)? 7.公安机关查明的洪某曾让王某帮其出售真的海洛因50多克的行为构成何罪?应如何处罚?
李某等5人抢劫、强奸案 被告人李某,1996年1 1月10日生; 被告人张某,1991年4月13日生; 被告人王某,1992年4月8日生; 被告人丁某,1997年12月2日生; 被告人侯某,1995年10月5日生。 上述5位被告人同属一高中,因李某家里有钱,时常吃喝款待其余4人,所以其全4人每每唯其马首是瞻。201 3年6月22日,李某在某KTV一包间召集4人“商量大计”,表示作为好汉就应“偷一回,嫖一次”。张某提出,他家小区搬进一户,看着很有钱,丁某也提出认识一“卖淫女”郑某(实际上郑某只是在一KTV当服务员),可以一起“嫖”,李某等人当即同意。 26日晚,5人按张某提供的小区线路图找到被害人马某家,李某、王某、侯某从窗户进入屋内,张某和丁某在门外望风。入室物色一段时间后,并没找到值钱的东西,只寻得一对手镯,2个诺基亚手机,以及现金1500元。正要离开时,被女主人发现了,为防止被抓,3人共同用硬物将女主人敲晕后逃离 案发现场,事后李某等3人也未将被发现这一事件告诉张、丁2人。变卖手机手镯获款3500元,5人均分。 27日晚,丁某将郑某约出吃饭。李某等人按事先约定,轮番给郑某敬酒。几轮下来,郑某已有醉意,李某等人趁机将她拉扯着进入一旅馆房间。李某、张某、丁某、侯某依次进入到房间与郑某发生性关系,待王某进入意欲与郑某发生关系时,郑某清醒过来并奋力地反抗,王某只好作罢。郑某报警,李某等人赶紧驾车逃跑,途中横冲直撞撞倒2人并致其重伤后继续冲撞行驶。 李某等5人到案后,对入户盗窃以及灌醉郑某与之发生性关系的事实供认不讳,其中侯某还讲述了李某2012年10月份在北京二环醉驾撞伤3人驾车逃逸的犯罪事实,以及自己在2012年1 1月将同学赵某打成轻伤。张某也主动交代2006年10月因犯抢劫罪被判3年,2009年10月出狱,上述事实警方都查证属实。 【问题】 1.对李某应该如何定罪?有哪些法定情节? 2.对张某应该如何定罪?有哪些法定情节? 3.对王某应该如何定罪?有哪些法定情节? 4.对丁某应该如何定罪?有哪些法定情节? 5.对侯某应该如何定罪?有哪些法定情节?
沈某合同诈骗案 被告人:沈某,男,35岁,某贸易公司董事长。 被告人:李某,男,40岁,某国有面粉加工厂业务员。 沈某听说开“皮包公司”很容易骗钱,遂于2010年3月,在既无任何资金又无营业场所的情况下,用“沈雨”的假名在某县邮政储蓄所存款100元人民币,然后采用涂改方法,将这个数额为100元的存折改为70万元的假存折。之后,他用假存折在中国工商银行在该县的分理处,骗取了信用证。同时又花3000元“代理费”找某商务代理公司为其代为办理了注册资本为500万元的某贸易公司的登记手续。其后,沈某便以某贸易公司的名义,与其他单位订立代购汽车协议,骗取货款。2010年10月1 8日,沈某向某国有面粉加工厂推销小汽车,经洽谈,需方要购车10辆。 沈某提出需方在汇30%的预付款后7天内可在某地提货。该厂的业务员李某未仔细查证沈某的公司证明文件,就与沈某签订了汽车购销合同。之后,需方即按沈某的要求汇款200万元。沈某得款后,却把其中的20万元挪作他用。提货日期到时,沈某编造种种借口,说:“近来厂家生产任务急,难以及时供货,所以我暂无力交货,望再宽缓几天。”事隔几天,该面粉加工厂发现受骗,即派职员多次向沈催要货款,沈到处躲避。几经努力,该批货款陆续被追回,但该厂为此已向银行支付贷款利息6万元。 【问题】 1.沈某成立某贸易公司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如构成犯罪,构成何罪? 2.沈某变造存单、骗取信用证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如是,构成何罪?如否,说明理由。 3.沈某与面粉加工厂的法律关系是否属于合同纠纷?沈某骗取面粉加工厂的200万元的行为应如何定性? 4.若沈某得到200万元汇款是为了将其投入生产,将“皮包公司”转入正规贸易公司,并陆续从海外购进小汽车,但未能履约即被抓获,其行为应如何定性? 5.李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如是,构成何罪?如否,说明理由。 6.如果李某事先知道沈某的公司是“皮包公司”,还是与其签订了合同,并向沈某索要好处费,则李某是否构成犯罪?如是,构成何罪?如否,说明理由。沈某的行为如何认定? 7.沈某挪用面粉加工厂20万元的行为是否构成挪用资金罪?
减刑、假释的具体适用情形 李某,男,1977年3月18日生。2009年6月12日,因非法集资罪被判处无期徒刑。在刑罚执行期间,李某悔罪态度明显,认真遵守监狱各项规定,积极学习政治、文化知识。在一次集体劳动过程中发生劳动事故,李某奋不顾身,舍身救人,身受重伤,后医治痊愈。 周某,男,1970年12月7日生。2003年因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2008年被刑满释放。 2012年5月1 3日,因抢劫罪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法院根据其犯罪情节等情况决定对其限制减刑。 陈某,男,1989年4月21日生。 2006年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09年被刑满释放。2012年8月3日,因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因绑架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两罪并罚十三年。 杨某,女,1967年7月9日生。于2005年因投放危险物质罪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杨某在缓刑考验期内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后减为十八年有期徒刑。 【问题】 1.对李某是否适用减刑?李某最早可于何时被刑满释放?为什么? 2.法院对周某做出限制减刑的决定是否正确?为什么?如果周某2003年未犯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法院是否可以决定对其限制减刑? 3.如果法院没有对周某做出限制减刑的决定,且周某在二年缓刑考验期内没有新的犯罪,那么其实际执行的刑期最低不少于多少年? 4.陈某在刑罚执行七年后,是否可以假释?为什么? 5.杨某在刑罚执行十五年后,+是否可以假释?为什么? 6.对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应当对其实施何种刑罚执行制度?该制度还可以在何种情形下适用?
张成文为社会闲散人员。一日,其与女朋友吵架后,一人在酒吧喝酒。酒过三巡后,张想到自己年过三十却一事无成,女朋友也看不起自己,心中颇为失落。他无意中发现酒吧内一女子穿戴奢华、出手阔绰,顿生歹念。见女子一人离开酒吧,张成文便偷拿了酒吧的水果刀后尾随其后。当女子走到一花园时,张成文见四下无人,就冲上去拽过女子的皮包就跑,女子见有人抢了自己的包,于是大声呼喊。路人郑某见状,连忙追赶张成文,当追到路口处时,出现一壮男,站在路中,手持木棒。郑某心想一定是张的同伙,遂捡起地上的砖头,将该男子砸倒在地,造成该男子重伤(事后查明该男子并不认识张成文)。张成文趁机逃跑。4个月后,张成文被抓获归案。张母心疼儿子,于是四处找人帮忙将儿子捞出来。张母找到其好友宋某(其丈夫为司法局副局长),希望其能伸出援手。宋某说这事不难,就是得钱用到位,因为要打点一下相关的人。张母说,钱不是问题。于是,张母给宋某40万元,其中20万元给宋某,20万元用于打点。后宋某找到检察官胡某,使得张成文的案子没有被提起公诉。 问题: 1.张成文抢包的行为应怎样认定? 2.对于郑某将壮男砸倒的行为,应怎样看待? 3.张母、宋某、胡某的行为应如何分析? 4.如果张成文6年前曾因恐怖活动犯罪被判处3年有期徒刑,则张成文是否构成累犯?为什么?
冯某,男,29岁,会计,国家工作人员。徐某,女,27岁,个体户。2011年4月底,徐某对冯某说:“现在股市行情很好,我有一个朋友在证券监管部门,我略施小惠,就可以从他那里探听到内幕消息,你能不能帮我借100万元现金。这是稳赚不赔的买卖。只要我在股市里挣到钱,马上就把钱还给你,并且还会给你丰厚的利息。”冯某说自己手头上只有十几万元,其他的不好想办法。徐某对冯某说:“你多动动脑筋,你是专和钱打交道的,弄百八十万元钱还不是不费吹灰之力。”冯某问徐某怎么个弄法。徐说,她有个朋友也是在一家单位搞财务的,急用钱时就从账上先弄点出来应急,过段时间再补上,根本没有人发觉。冯说,这是要冒大风险的,再考虑考虑。其后几日,徐某天天前去找冯某,并于一日交给冯某2万元钱,说是先给付部分利息。经不住徐某软磨硬泡,2011年5月8日至5月15日期间,冯某先后四次挪用公款100万元。徐某给冯某打了一张100万元的借条。拿到钱后,徐某迅速将钱投入股市,后来靠其朋友朱某(另案处理)提供的内幕信息,从股市上净赚了100多万元。同年,7月20日,徐某将100万元如实交给冯某,并给冯某5万元“利息”。7月22日,冯某将挪用的100万元存到单位账户上。8月20日,冯某、徐某案发。 问题: 1.冯某、徐某各构成何罪,应当如何处罚? 2.若徐某将钱投到股市后亏了,仅剩20万元。徐某遂对冯某说,反正也还不上了,不如趁人尚未发现,我们带着剩下的钱远走高飞。冯某无奈同意。后二人携款潜逃。此一事实对冯某挪用公款行为的定性是否会产生影响? 3.如果冯某多次挪用公款,并以后次挪用的公款归还前次挪用的公款,挪用公款的数额如何计算? 4.如果冯某挪用公款后将这100万元存在自己账户上,正值股市下跌,过了1个月,冯某将这笔钱又打到公司的账户上,冯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为什么? 5.如果冯某不是国家工作人员,而是非国有公司的职员,冯某挪用公司100万元的行为构成何罪?
李某诉赵某侵权案 赵某、钱某和孙某订立书面协议,共同经营一家饭店,约定赵某提供店面,钱某和孙某分别出资5万元,作为经营之用。某日.顾客李某在饭店就餐,刚打开一瓶啤酒(该啤酒是由A厂生产的)时发生了意外,啤酒瓶突然爆炸,玻璃碎片将李某击伤。事后,李某与赵某协商赔偿之事,但没能达成协议,于是李某将赵某告上了法庭。赵某认为问题出在啤酒上,不关饭店的事,而且就算有事也不是他一个人的责任,就向法庭书面申请追加钱某和孙某作为共同被告应诉。但是,法庭认为李某只是起诉赵某一人,只列了赵某一人为被告。诉讼过程中,赵某认为应当由啤酒厂承担责任,申请追加A厂为第三人。 【问题】 1.法院拒绝追加钱某和孙某的做法是否正确?为什么? 2.如果法院判决赵某承担赔偿责任,赵某履行完赔偿义务之后可以如何救济自己的权利? 3.如果诉讼过程中,李某伤势严重不便参加庭审,于是委托他的妻子刘某全权代理参加诉讼,之后刘某自行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向法院提出撤诉,法院应如何处理?为什么? 4.如果法院同意追加该A厂为第三人,那么A厂有哪些诉讼权利? 5.如果啤酒爆炸时,另外一名顾客甲也受到伤害,甲向同一法院起诉了赵某,法院能不能将这两个案件合并审理?为什么? 6.如果A厂生产的一批啤酒被证实有质量问题,该消息在报纸上披露后,消费者纷纷起诉A厂,应当如何确定诉讼代表人?
王某诉发达公司违反合同案 仲裁申请人王某于201 1年10月购买了由发达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达公司)开发的“绿色港湾”住宅小区的一套期房。王某的住所在甲市A区,发达公司的住所地在乙市B区,期房位于丙市C区。因为是有车一族,王某还以同等价钱购买了一个车库。双方在购房合同中约定:“在本合同项下产生的纠纷,由位于乙市的仲裁委员会仲裁。"已知乙市仅有一家仲裁委员会。2012年5月,王某去看房时,发现所购的车库,自己的三菱越野车根本无法停入。后经乙市产权监理处测量,认定其所购的车库为“自行车库”。王某为此多次与开发商发达公司协商,皆无法解决纠纷,王某根据购房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向乙市仲裁委员会递交了仲裁申请。乙市仲裁委员会受理了此案。当事人约定由3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201 3年,经过开庭审理,仲裁庭认定,发达公司在订立售房合同时,存在欺诈行为,据此作出了发达公司支付王某车库赔偿金及其他违约金共计8万余元的裁决。201 3年5月6日,王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1 1日,发达公司认为“仲裁认定的事实证据严重不足”,要求法院裁定不予执行。 20日,法院组成合议庭公开听证,听证会上,发达公司代理人出具了一份由乙市规划局出具的《建设工程规划管理竣工验收合格证》作为新证据,证明其中写明是“地下汽车库”,不存在欺诈问题。对这一证据,王某的代理人指出,原来合格证上写的是“地下车库”,多出的一个“汽”字是后来手写加上的,修改的地方虽然加盖了规划部门的公章,但其真实性令人怀疑。最后,法院采信了发达公司的证据,裁定不予执行。 【问题】 1.双方在购房合同中约定由位于乙市的仲裁委员会仲裁,此仲裁条款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为 什么? 2.仲裁委员会受理此案后,应采取什么方式确定仲裁员? 3.王某应当向哪个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4.发达公司要求法院裁定不予执行的理由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为什么? 5.仲裁裁决被法院裁定不予执行后,王某和发达公司可以通过什么方式解决他们的纠纷? 6.如果仲裁庭作出了仲裁裁决后,发达公司不服此裁决,向法院提出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应向哪个法院提出?法院受理后应如何处理?
1.可以提起诉讼。蓝天机械研发公司应向某市C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诉讼中,原告为蓝天机械研发公司,被告为白云电子商城,第三人为星星电子公司。本案中,债权人可直接以次债务人为被告提起代位权诉讼,债务人在诉讼中处于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诉讼地位,代位权诉讼的管辖法院为次债务人所在地的法院。 2.给付之诉。如果星星电子公司认为对方当事人存在违约行为,可以提起反诉。人民法院可以将本诉与反诉合并审理。 3.银行可以向某市F区人民法院申请实现担保物权。人民法院审查后,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拍卖、变卖担保财产;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 4.应向票据支付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如果权利人在公告期内申报权利,法院无须实质审查,应直接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如果公告期已过,权利人因正当理由不能在判决前向人民法院申报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判决公告之日起一年内,向作出判决的人民法院起诉。 5.蓝天机械研发公司可向某市A区人民法院提起撤销权诉讼;如果其他债权人亦对此提起诉讼,法院可以合并审理。 6.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星星电子公司和王某以诉讼的方式逃避债务,属于恶意诉讼,法院应驳回其请求;星星电子公司和王某的行为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中的当事人真实义务。 【解题技巧】 考生解答本题要注意四个方面:第一,关注实体与程序的结合。债权人代位权诉讼和撤销权诉讼之管辖和当事人,实为《合同法》及其司法解释规定的程序性内容,考生切忌在作答程序法案例时将思维禁锢于程序法的法典条文之中。第二,要强化诉讼理论知识。诉的种类是民事诉讼理论中较为重要的内容,欲正确区分给付之诉、确认之诉和形成之诉,考生只需从诉讼请求人手,甄别当事人所提之诉请的内容,若是请求为或不为一定行为,则为给付之诉;若是请求确认某一法律关系的有效性,则为确认之诉;若是请求变更、消灭现存的法律关系,则为形成之诉。第三,诚实信用原则和恶意诉讼为《民事诉讼法》修订之内容。为诚实信用原则所约束的主体包括所有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主体;人民法院对于恶意诉讼之行为,不但可以驳回其请求,情节严重的,还可以追究相关人的刑事责任。第四,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在特别程序中增加了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的案件和申请确认调解协议的案件,考生要着重把握其程序性规定。
银行申请对某公司强制执行案 2010年3月,薛某的公司因拓展业务向银行贷款50万元人民币,由于公司决策失误,当年亏损严重,致使公司无力归还贷款,次年6月银行经多次催讨无果,遂向法院起诉,法院一审判决薛某败诉,应在3个月内归还银行贷款。薛某在上诉期内提出上诉,经审查市中级人民法院维持了原判决。但薛某一直没有履行该判决。201 1年10月,银行申请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庭依法对薛某公司财产强制执行。经查,薛某公司亏空严重,现仅有办公楼一座,价值60万元;小汽车一辆,价值10万元;大卡车两辆,价值20万元。总价值90万元。人民法院对薛某公司的办公楼、汽车进行了查封和扣押。薛某为了公司能继续照常营业,向法院提出在不影响价值的前提下继续使用被查封的办公楼,被人民法院拒绝。被扣押的汽车由执行庭在执行公务时暂时使用,1年后,由于薛某仍无法还款,人民法院决定对被查封、扣押的财产进行变价,所得价款用来清偿薛某对银行的债务。人民法院执行庭在征得院长同意后,将办公楼估价为45万元,小汽车与大卡车共估价为20万元,变卖给了法院的关系户某一实业公司,并约定先交付对方使用,待一年后再付款。薛某对法院的做法严重不服,遂请“亿则”司法研究中心的专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严密论证,然后向上一级法院提出了申诉。 【问题】 试综合分析本案诉讼程序存在的问题。
百货公司诉五星公司清偿拖欠货款案 2010年10月长春县百货公司和定府县五星公司在康安县订立供销合同,合同约定百货公司向五星公司提供一批电器。双方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价款、履行期限、交货地点等事项,此外双方经理还口头约定纠纷的解决方式为仲裁,并约定了仲裁机构。后百货公司依约向五星公司提供了电器。五星公司由于资金周转问题一直拖欠百货公司50万元的货款。百货公司与五星公司多次交涉还款事宜未果,却得知五星公司经营不善亏损严重,又得知鸿渐商场拖欠五星公司已到期货款共计20万元。于是百货公司诉至法院要求五星公司还款,并特别说明如果五星公司无力还款,可将出租给鸿渐商场的两层小楼收回,交给百货公司以抵消红星公司拖欠的50万元欠款。五星公司应诉,未在答辩期间提出管辖权异议。原被告双方在诉讼中达成协议,约定被告方在半年内分两次还清欠款50万元。法院根据双方达成的和解协议制作了调解书,调解书送达后半年内,五星公司只还了30万元,尚欠20万元,百货公司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和解协议,执行人员在执行的过程中经过调查发现五星公司的账户资金所剩无几,根本无法清偿债务,但是发现了五星公司在本地另有房产一处,于是将该房产查封,要进行拍卖。在法院对房产进行查封时,第三人旗贸公司认为其对该房产拥有所有权,该房产不属于债务人的财产,不应当被查封,同时提出了异议。而五星公司则向人民法院提出将鸿渐商场拖欠的20万元债权转给百货公司。 【问题】 1.假如在法院审理过程中,五星公司提出本案不应由法院管辖,因为双方当时曾约定仲裁,理应由仲裁机构仲裁。法院应如何处理? 2.假如百货公司向双方口头约定的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仲裁机构作出裁决后,该仲裁裁决的效力如何? 3.如果你是本案的执行人员,你对旗贸公司的异议应当如何处理? 4.本案诉讼过程中,法院可否通知鸿渐商场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 5.法院能否根据五星公司的申请通知鸿渐商场将20万元债务向百货公司履行?如果鸿渐商场对执行法院发出的履行债务的通知有异议,执行法院应当怎么办? 6.如果鸿渐商场收到执行法院要求其履行到期债务的通知后擅自向五星公司还款20万元,造成20万元被五星公司使用而无法追回,鸿渐商场要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原告衣念(上海)时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衣念公司)因与住上海市浦东新区杨高南路被告杜国发、住所地位于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丰岭路的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淘宝公司)发生侵害商标权纠纷,向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原告衣念公司诉称:依兰德有限公司(E.LAND LTD)是第1 545520号注册商标和第1326011号注册商标的权利人,依兰德有限公司将上述商标的独占许可使用权授予原告。被告杜国发在淘宝网销售的服装中使用了TEENIE WEENIE等商标,侵犯了原告享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根据杜国发在淘宝网上的成交记录,其在2009年1 2月1日至201 0年2月1日两个月时间内就成交仿冒产品20余件,成交价格共计人民币3077元(以下币种相同)。原告正品的价格是仿冒产品的5倍至1 0倍,杜国发给原告造成直接损失1 5 000元至30 000元,侵权仿冒品给正品造成的品质减损影响则无法估测。被告淘宝公司是淘宝网的运营商。自2009年9月开始,原告就淘宝网上存在的大量侵权商品向淘宝公司提出警告,并要求其采取事先审查、屏蔽关键词等有效措施控制侵权行为的蔓延.但淘宝公司未采取合理措施。被告杜国发辩称:其所销售的商品是从其他网站上订购的,其不知这些服装是侵权商品。原告衣念公司只举证证明其中的一件服装是假货,原告主张的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过高,没有依据。故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淘宝公司辩称:一、原告衣念公司滥用权利。早在2006年8月,原告就开始针对淘宝网上出售的商品向淘宝公司提出投诉。在历经四年的投诉过程中,淘宝公司一直积极删除原告所指认的涉嫌侵权的信息,并始终按淘宝网当时适用的知识产权投诉规则,对涉嫌侵权人予以处理。原告投诉量巨大,仅以2009年9月29日至1 1月3日这段期间为例,原告投诉涉嫌侵权的商品信息累计达1 05 643条。根据淘宝公司的统计,原告投诉的数十万条商品信息中,约有20%的投诉是错误投诉。原告的轻率投诉引起了相关淘宝网用户的大量异议,并对淘宝公司的商誉造成损害。二、淘宝公司采取了合理审慎的措施,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淘宝网为防止用户侵犯他人知识产权采取了合理的保护措施,包括对卖家用户的真实身份采取了合理的审查措施、组建团队及时删除权利人投诉的涉嫌侵权的信息、制定并不断完善知识产权保护规则。综上,淘宝公司并不构成侵权,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根据原告衣念公司提供的证据以及法庭调查与辩论内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 30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57条第2项、第5项和第63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 48条第1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 6条第1款、第2款和第1 7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50条第2项的规定,于20 1 1年1月1 7日判决如下: 一、被告杜国发、淘宝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 0日内共同赔偿原告衣念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3000元; 二、被告杜国发、淘宝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 0日内共同赔偿原告衣念公司合理费用人民币7000元; 淘宝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驳回衣念公司对于淘宝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一审认定事实基本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上诉人淘宝公司的相关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其上诉请求不予支持,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0元,由上诉人淘宝公司负担。 问题: 1.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作为基层人民法院,对于该商标侵权纠纷是否享有管辖权? 2.为减少损失,衣念公司可以采取哪些措施在起诉前维护自身的民事权益? 3.对于该纠纷,上海市浦东新区法院能否进行调解? 4.淘宝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能否直接将上诉状提交给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5.假设在二审审理过程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淘宝公司依法申请撤回上诉,法院裁定准许,后淘宝公司拒不履行协议上的义务,衣念公司如何救济?
某市火车站周边治安混乱状况由来已久,一些店铺专宰外地游客,这些店多为茶馆,店老板雇人以低价看黄色录像和有“小姐”作陪为诱饵游说外地游客候车。旅客上钩后,在店内喝茶收费1 0元至20元不等,而喝“洋酒”(其实是白酒兑可乐)则收费1 00元一杯。而接受“特殊服务”的游客则要被宰一两千元。旅客稍有反抗,便会出现数名彪形大汉恐吓。旅客被迫就范后,为防止其报案,店内还会派人跟随“送”旅客进站上车,群众对火车站周边的治安状况反映强烈。后来当地派出所开展了一次集中整治行动,给其中4家宰客的店铺挂上了“黑店”牌匾,白底黑框黑字,正中是偌大的“黑店”两字,上面写有“站前派出所授”,下面还有举报电话,格外醒目。挂牌的同时,这四家店被取缔,相关人员受到治安处分。“黑店”牌匾挂上后,迅速引起火车站周边过往人群的关注,不少过往旅客和群众为此叫好,认为是大快人心的措施。 问题: 作为一名法律工作者,请利用你掌握的法学理论及相关知识,谈谈对此事的看法。 答题要求: 1.用相关的法学知识阐述你的观点和理由; 2.说理充分,逻辑严密,语言流畅,表述准确; 3.答题文体不限,字数不少于500字。
案情:近年来,民意的介入最终影响一些个案的诉讼与判决已经成为舆论监督的一种流行趋势,以致出现一个新词:全民法官。“全民法官”现象与以往的舆论监督注重事实揭露不同的是,媒体或者部分公众通过媒体直接给某人定罪。比如,2009年“习水”案、邓玉娇案和杭州胡斌飙车案。习水嫖宿幼女的升级和“全民法官”现象相关。刚开始,检察机关认为袁荣会等8人构成的是容留、介绍卖淫罪及嫖宿幼女罪。但提起公诉后,舆论大哗,因为“主流民意”是构成“强迫卖淫罪”和“强奸幼女罪”。在汹涌的民意面前,检察机关经过撤诉、补充侦查后改变初衷,将袁荣会的罪名由较轻的“容留、介绍卖淫罪”,变成了“强迫卖淫罪”。杭州胡斌飙车(70迈事件)案则是另一种情况。对于杭州市公安机关以“交通肇事罪”将胡斌逮捕并移送,舆论是不满意的,因为他们已经给胡斌判定了“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2009年5月1 0日,22岁的女服务员邓玉娇因拒绝提供性服务与三位男子发生争执,最终用随身携带的水果刀致对方一死一伤。邓玉娇是否构成“正当防卫”?网上舆论争议不休。 问题: 请运用自身学识谈谈你对此事件的看法。 答题要求: 1.运用掌握的法学知识阐释你的观点和理由; 2.说理充分,逻辑严谨,语言流畅,表达准确; 3.字数不少于500字。 参考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一百二十六条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一百三十一条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材料一:20 1 3年1月1日最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新《民诉法》)将正式施行。新《民诉法》第一次规定了小额诉讼制度,实行一审裁判即为终审裁判。 作为降低诉讼成本、合理匹配司法资源的一项举措,小额诉讼程序是新《民诉法》中与老百姓密切相关的一项制度。新《民诉法》第1 62条规定,凡是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30%以下的民事案件,可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和目前民事案件审理中适用的两审终审制度不同,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民事案件法院一审作出裁判后,该裁判即为终审判决,当事人不得再上诉启动二审程序,只能向原审法院或上级法院申请再审。由于小额诉讼程序是简易程序的再简化,因此其审理期限将比一般简易程序3个月的审理期限要短。 当事人到法院起诉时,法院立案部门将作出判断,把符合要求的民事案件纳入小额诉讼程序。当事人有异议的可向法院提出,如果异议成立,案件将转入简易程序或普通程序审理。同时,法院可根据“调解优先、调判结合”的工作原则,尽可能通过庭前、庭审、庭后各环节引导、组织当事人进行调解,以达到案结事了。 材料二:淮南市田家庵区法院专门开通绿色通道,以小额诉讼为农民工讨薪搭建起解决纠纷的快捷通道,帮助农民工拿钱回家过年。 家住巢湖市居巢区炯炀镇某村的万某和家住本市潘集区平圩镇某村的刘某,在20 1 1年1 0月开始为樊某承包的工程干活,但工程结束后,樊某一直没有给两人付清工资,截至2012年年底,还分别欠万某6000元、刘某1 300元工资。20 1 3年1月8日,两人一起来到田家庵区法院,起诉樊某支付所欠工资。 田家庵区法院立案庭在审查两人的诉讼证据后认为,该两案件标的较小,正好符合新修改的《民诉法》规定的可以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的案件范围,遂在征求两人意见后,将案件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办理。经过承办法官的耐心调解,最终促使被告樊某与原告万某、刘某达成调解协议,并当场兑现了所欠工资。 问题: 试从正确把握程序正义与诉讼效率的角度,谈一谈你对上述案例中采用小额速裁制度的认识。 要求: 1.运用掌握的法学知识阐述你的观点和理由; 2.说理充分,逻辑严谨,语言流畅,表述准确; 3.答题文体不限,字数不少于500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