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三为甲市监狱的监管人员,李四因犯故意伤害罪在该监狱服刑。因李四经常违反监狱管理的相关规章制度,致使张三对李四极其反感。张三欲让李四“老实”点,遂决定给李四一个教训。20 1 3年3月1 5日下午,张三把李四叫到办公室,对李四实施暴力,造成李四轻伤。事后,李四向有关部门提出了控告。 20 1 3年6月15日,有关部门对该案进行立案侦查。20 1 3年6月20日,对张三予以拘留,并在6月2 1日,申请对张三批捕。7月1 0日,有关部门对张三作出了批准逮捕的决定。后经有关人员的申请,侦查部门决定变更张三的强制措施,予以取保候审。8月1 3日,侦查终结,移送审查起诉。在审查起诉中,检察机关认为对张三定罪的证据不足,遂直接作出不予起诉的决定,且未将该不起诉决定通知任何机关和个人。李四不服该不起诉决定,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问题: 1.本案应由哪个机关立案侦查? 2.本案的侦查机关欲对张三采取拘留这一强制措施,需要符合哪些条件? 3.本案中,谁可以向侦查机关申请取保候审? 4.针对检察院不起诉决定,李四可以采取哪些救济途径? 5.对于李四的自诉,需要具备哪些条件,人民法院才会受理? 6.本案中有哪些程序错误?
某国有公司财务处会计章某,和本处另一出纳会计陆某多次勾结起来涂改购物单,从中贪污公款30万元,二人各分得1 5万元左右。不久案发,章某、陆某被检察院提起公诉。在侦查过程中,检察院曾收集到以下证据: (1)被涂改的单据六张,经鉴定,是陆某的笔迹;(2)陆某、章某二人供认作案过程的口供;(3)章某得款后将赃款存入银行的六张定期存款单;(4)销货单位发票存根。 问题: 1.检察机关侦查此案是否正确?为什么? 2.上述证据各属于法定证据种类的哪一种? 3.假设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后,201 2年8月3日将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送达被告人,并告知被告人可以委托辩护人,被告人表示无力聘请律师,未委托律师辩护。8月6日,法院将开庭的时间地点分别通知了人民检察院和诉讼参与人。8月8日,在法院门口贴出关于公开审判的公告。8月9日法院公开审理此案,没有律师出庭辩护,最终判处被告人死刑缓期2年执行。现问本案在诉讼程序上有无错误?有哪些错误? 4.假设陆某被判处1 0年有期徒刑,在服刑期间,因患肺结核予以监外执行。陆某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接到监外执行通知后,几次通知其报到,接受监督改造,陆某未加理会,躲藏起来。201 2年经录用单位的审查、体检、劳动部门审批,被某企业聘为会计,201 3年年初,陆某利用工作之便,盗窃企业原材料,价值达1 8万元。问:陆某在服刑期间患病能否监外执行?前后罪并罚时,前罪未执行的刑期应从什么时候起算?
姚某与杨某同住一个村,两人合伙做外贸生意。在一次生意中,两人赚得50万元,后因利润分配无法达成合意而发生矛盾。 5月6日晚,杨某气愤中来到姚某家中找其理论。姚某称有话好好说,随后做了几个菜假意与杨某喝酒。当杨某喝至昏迷之时,姚某拿起一把水果刀连续刺向杨某胸部,杨某痛叫几声后当场死亡。此时,恰逢邻居家7岁小孩于某爬至姚某家窗台上玩耍,看到了倒在地上血流不止的杨某。于某因惊慌害怕,赶紧跳下窗台跑回家中。其后,姚某用货车将杨某的尸体扔到村外的小树林中,并清理了犯罪现场。 案发后,因杨某失踪,其家属来到公安局报案。后侦查人员在村外的小树林发现了杨某的尸体。经过初步侦查,该县公安局派侦查人员前往姚某家调查取证。侦查人员来到姚某家中对其姐姐进行了询问,后来到姚某邻居家中询问了7岁儿童于某。之后,将居民孙某和张某同时叫到村民委员会进行询问。公安机关收集到以下证人证言: (1)姚某邻居7岁儿童于某(智力发育正常,其辨别能力和表达能力均达到同年龄儿童平均水平)证明:一天晚上,听到姚某家中有人喊叫,后来看到姚某屋内一人躺在地上流了好多血。 (2)姚某姐姐(只有姚某一个弟弟,与姚某感情深厚)证明:姚某晚上一直在家中看电视,没有其他人到家中来。 (3)村民孙某(女,25岁,与姚某同住在一个村,但平日无交往)证明:5月6日晚,从外面回家时,遇到姚某将一个大袋子扔到自己运送货物的车上。 (4)村民张某(男,40岁,与杨某闹过几次矛盾后便无来往)证明:5月6日晚,在路过姚某家附近时,看到姚某神色慌张地从货车上下来,同时看到姚某衣服上沾有血迹。张某估计姚某的车应该是从小树林方向开回来的。 本案经检察院审查起诉后向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开庭审理后,为保证证人证言的真实性,法庭要求所有证人都要出庭作证。同时,为了对案件作出公正判决,法院指定了当地最好的一家医院对姚某进行了精神病鉴定。庭审过程中,证人姚某的姐姐情绪过于激愤,在法庭上大吵大闹,于是审判长当庭对其处以2000元罚款。被告人姚某提出合议庭其中一名审判员与被害人是兄妹关系,申请该审判员回避,审判长当场作出了回避决定。庭审结束后,经合议庭评议,法院判决被告人姚某犯有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问题: 1.试列举本案侦查及审判程序中不符合法律规定之处。 2.根据《刑事诉讼法解释》,本案在对证人证言进行审查时应着重审查哪些内容? 3.本案中侦查机关收集到的证人证言是否可以作为定案根据?试加以分析。
秦有福诉A火车站公安派出所行政处罚案 A区火车站公安局派出所对所辖火车站广场秩序进行管理,在广场的出入口告示“进入广场的车辆,请按指定位置停放,违者依法处罚”。广场内竖牌明示“摩托车、电动车、单车停放处”。 2008年9月16日18时许,住在本市B区的秦有福、秦大伟(秦有福之子,12岁)二人驾驶一辆电动车径直驶入火车站广场,未于指定位置停车,而是停放在售票厅台阶下。二人到售票厅办理退票手续出来后,被值勤民警付强询问,但二人不理睬,驾车驶至广场出口处被保安拦住。付强出示工作证后,要求他们到车站派出所接受调查,遭其拒绝。于是付强对二人又推又打,欲将他们带回派出所处理。双方的扭打引起群众、旅客围观,阻塞火车站广场出口正常通行。 派出所认为秦有福扰乱公共场所秩序,当即对秦有福作出行政拘留的处罚决定。秦有福提出异议,派出所工作人员威胁说:“再敢反抗,把你儿子也抓起来。”在派出所羁押期间,秦有福遭到工作人员的殴打,丧失了部分劳动能力。 2008年10月20日,秦有福被释放,并于当天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认定派出所的拘留处罚违法并要求行政赔偿。一审法院维持了派出所的处罚决定。秦有福上诉到市中院,派出所辩称:行政拘留行为是依法行使职权,不承担责任。 【问题】 1.本案的被告是谁? 2.哪些法院对此案享有管辖权? 3.秦有福能否以秦大伟为担保人申请行政拘留的暂缓执行? 4.秦有福因行政拘留而遭受的损失能否得到行政赔偿?赔偿义务机关是谁? 5.对于秦有福的人身损害,赔偿义务机关应按何种赔偿标准进行赔偿? 6.若一审判决遗漏了秦有福的行政赔偿请求,二审法院应如何处理?
A市物资有限公司、谢某等十余户居民诉A市瓯江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案 2010年1 1月,A市瓯江区政府编制了2006年至2020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 201 3年8月14日,区政府作出《关于对瓯江区花园小区旧城改建项目房屋征收的决定》,同年9月5日对上述《征收决定》予以公告,决定对位于花园小区的A市物资有限公司(中外合资企业)、谢某等60余户居民的房屋进行征收。 物资有限公司中方代表叶某以及谢某等60余户居民对《征收决定》不服,向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要求撤销该决定。市政府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认为《征收决定》是抽象行政行为,裁定不予受理复议申请。叶某以及谢某等60余户居民不服市政府不予受理复议申请的决定,向法院提起诉讼。一审法院认为,当事人要求法院立案受理缺乏法律依据,裁定驳回原告起诉。叶某以及谢某等60余户居民提出上诉。 在诉讼过程中,区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强制拆除征地范围内的附着物设施。在强制拆除过程中,相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刘某用警棍击打前来抵抗的谢某等三位居民,导致其手臂右肘关节裂纹性骨折。 【问题】 1.本案中,物资有限公司中方代表叶某是否有原告诉讼主体资格? 2.本案是否需要确定诉讼代表人?如何确定? 3.本案原告应在什么期限内向法院提出证据?若逾期提供会产生何种法律后果? 4.本案一、二审法院审理的对象是什么?为什么? 5.区政府强制拆除征地范围内的附着物设施应当遵循的主要法定程序和执行原则是说什么? 6.若谢某等三位居民在二审期间提出行政赔偿请求,二审法院该如何处理?
李某诉市工商局行政处罚案 振兴服装厂是江西省某市(地级市)的一家私营企业,厂长是李某。2009年2月27日,李某因与他人发生经济纠纷而被当地西城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 2009年3月9日,西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将其逮捕。 2009年5月17日检察院提出公诉。 2009年6月16日一审法院作出判决,宣告李某无罪。 2009年9月1 3日,检察院对此判决提出抗诉。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此案期间,市人民检察院撤销了抗诉决定。2009年1 1月27日,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终止本案审理,并释放了李某。2009年6月1 1日,西城区工商行政管理局以法定代表人涉嫌犯罪为由吊销了振兴服装厂的营业执照,致使振兴服装厂停产。李某于2009年6月15日就吊销该厂营业执照一事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问题】 1.李某就企业吊销营业执照造成的损失提出赔偿请求,赔偿义务机关是谁?可供李某选择的法定赔偿程序有哪些? 2.若违法羁押给李某造成严重的精神损害,则李某可以提出哪些赔偿要求? 3.对于人身自由受限制的损失,李某最迟可在何时提出国家赔偿请求? 4.西城区工商局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承担何种告知义务? 5.李某不服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应以谁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6.若李某申请行政复议后,复议机关直到2010年5月1日也没作出答复,此时李某可以如何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甲厂诉A县人民政府行政赔偿案 2007年1月,甲厂经A县发展计划局文件批准成立,该批文要求甲厂收文后立即办理环保、工商、税务等手续。甲厂在A县工商局登记注册后于2007年2月投产,但一直未办理其他法定手续。 2007年10月,甲厂向A县环保局提出申请,请求办理环保手续,A县环保局收到申请后向甲厂收取了3000元环境监测费,但一直未办理环保手续和履行监测义务。 201 1年10月,A县人民政府发布《某县关于促进环境保护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同年1 1月,A县政府以甲厂不符合《规定》为由下令关闭甲厂,但甲厂仍继续运营。2012年1月,A县政府委托甲厂所在镇的派出所对甲厂进行查封,从而使得甲厂生产经营活动被迫停止。甲厂就此行政强制行为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问题】 1.县环保局收取环境检测费的行为属于什么行为?甲厂可以就县环保局的什么行为申请复议? 2.如果甲厂不服县政府下令关闭该厂的行政行为,想要申请复议,如何确定复议机关? 3.在上题的假设下,若甲厂申请复议时还要求审查《规定》,复议机关应如何处理? 4.甲厂应如何确定本案的被告?应向哪个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5.法院审理本案时,是否必须适用《规定》?为什么? 6.A县政府委托派出所对甲厂采取查封措施是否合法?为什么? 7.若甲厂认为查封行为给其造成了巨大经济损失,是否可以申请国家赔偿?
王淑婷不服国土资源分局信息公开案 王淑婷系A市某高校法治政府研究院的教师,其在浏览A市甲区国土资源分局网站时发现该分局未发布关于本区公开征收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情况,在通过各种方法均未获得该信息后,于201 3年2月25日向甲区国土资源分局提出公开申请。甲区国土资源分局答复,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信息涉及国家秘密以及第三人的个人隐私,拒绝公开。王淑婷向A市国土资源局申请行政复议,要求认定甲区国土资源分局未主动公开征收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情况属于违法行为,并责令其公开。A市国土资源局于2013年4月10日受理,但在法定期限内未作出复议决定。王淑婷不服,于2013年6月18日向法院提起诉讼。 【问题】 1.王淑婷提起的诉讼中,如何确定本案的被告? 2.如果对复议不作为不服提起诉讼,王淑婷在6月1 8日起诉是否超过了法律规定的起诉期限? 3.A市甲区国土资源分局拒绝公开的理由是否成立?为什么? 4.当王淑婷向A市甲区国土资源分局申请信息公开时,该分局可否要求王淑婷出示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证明文件? 5.除向法院起诉外,对于A市甲区国土资源分局拒绝公开相关资料的行为,王淑婷还可以采取哪些救济途径? 6.如果王淑婷对A市甲区国土资源分局拒绝公开信息行为不服提起诉讼,法院经审理认为该分局应当公开相关资料,应如何判决?
人力三轮车车主不服行政机关收回人力三轮车牌证及车辆案 2009年6月,山西省某市政府召开的一次协调会议决定,在杏花区投放一批三轮车营运牌照:一是以拍卖的形式投放新车,二是对原来只允许在夜间营运的“夜市车”改发白天也可以营业的“白证”,这两种车被车主们称为“新车”。 2009年7月12日,山西省某市公安局和该市杏花区政府依据该市政府有关《协调会议纪要》精神对90辆人力三轮车以拍卖营运牌照的形式进行拍卖,拍卖成交价格分别从2万元至3万元不等,拍卖成交确认书注明拍卖的营运牌照有效期限4年。而有100辆“夜市车”车主在交纳了1万元上牌费、45元牌证费、50元缝布费、10元喷漆打印费、7元工本费、20元每月的管理费后,也终于实现了可以在太阳下蹬车赚钱的愿望。 2009年1 1月7日,某市公安局和杏花区政府联合发布了《关于收回杏花区辖区的拍卖、原夜市客运人力三轮车营运牌照的使用权的通告》,决定收回杏花区的所有新车营运牌照、行驶证、所有权证及车辆的通告。通告的内容是:“收回于2009年7月12日拍卖的为期4年的90辆客运人力三轮车和原夜市客运人力三轮车的营运牌照、行驶证、所有权证以及车辆,限车主于2009年12月1日17时之前将上述牌证及车辆送交至交警大队非机动车辆管理所三轮车回收办公室。逾期不交的,所有牌证作废,并一律按照无牌人力三轮车取缔。” 【问题】 1.根据市政府的《协调会议纪要》可否设定行政许可? 2.市公安局和区政府是否可以采用拍卖的方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3.市政府可否撤销市公安局和杏花区政府作出的行政许可? 4.若被收回新车牌照的人力三轮车车主欲先申请复议,谁是复议机关? 5.被收回新车牌照的人力三轮车车主可否对收回新车牌照及车辆的行为提起行政诉讼? 6.若能提起行政诉讼,人力三轮车车主应以谁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 7.被收回新车牌照的人力三轮车车主可否申请行政赔偿?
宏达股份有限公司设立、合并、减资及回购股份案 宏达股份有限公司于2006年3月10日成立,股本总额为人民币5000万元,其中3600万元系向社会公开募集。 2009年,为增加公司竞争实力,宏达股份有限公司与绿海股份有限公司合并,成立宏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海公司)。两公司于同年3月10日作出合并决议,4月1日通知债权人,5月6日开始在报纸上刊登公告2次,8月1日正式合并,并进行了工商登记。 2010年2月10日,依宏海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宏海公司为减少注册资本而收购本公司股份1000万股,并于3月10日将其注销。 2010年4月1日,依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宏海公司为奖励职工而收购本公司6%的股份,收购资金6000万元全部计入公司的成本费用,截至2010年7月1日,收购的股份尚未转让给职工。 2010年4月8日,经宏海公司董事会同意,董事王某同宏海公司进行了一项交易,王某从中获利20万元。 2010年4月30日,董事张某在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了100万元的经济损失。 2010年6月25日,连续1 80日持有宏海公司2%股份的A股东,书面请求公司监事会对董事张某的上述违规行为提起诉讼,但监事会直至8月19日仍未对张某提起诉讼。 2010年11月,东升公司严重侵犯了宏海公司的专利权,给宏海公司造成了重大损失,但宏海公司一直怠于追究其责任。 【问题】 1.宏达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过程是否合法?请说明理由。 2.宏达股份有限公司和绿海股份有限公司的合并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请说明理由。 3.宏海公司的减资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请说明理由。 4.宏海公司为奖励职工而收购本公司股份的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请说明理由。 5.董事王某可否依董事会决议与宏海公司进行交易?其获利的20万元应如何处理? 6.对董事张某违反公司章程规定,给公司造成巨大经济损失的行为,A股东可以采取什么措施?
麒桦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纠纷案 麒桦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2009年9月4日,注册资本为500万元,股东为甲、乙及丙,各股东的持股比例分别为50% 、25%、25%。其中甲以其对会友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出资,2008年初该股权已经设立了贷款质押。丙以机器设备出资。自麒桦公司成立以来,法定代表人及执行董事由甲担任,监事由乙担任,丁是公司的财务主管。甲和丁系夫妻关系,另外乙在同类行业莘莘公司担任总经理。 2010年1月,丙将其股权中的5%转让给乙,并变更工商登记。 2010年10月13日至201 1年4月6日期间,甲与乙多次互通电子邮件及函件,乙认为甲妻负责公司的财务不妥,要求外聘专业的财务人员,建立规范的内部审批和签字流程。甲则认为乙违反了竞业禁止义务,要求其退股。与此同时,麒桦公司股东陷于权利对峙、无法表决,已经超过两年无法达成股东会决议。 201 1年5月,甲和妻子丁利用职务之便,将公司的资金100万借给由甲丁的儿子小毛独资设立的天一有限公司。借款合同到期,天一公司迟迟没有归还借款。另查明,小毛将借来的100万买了一辆车,为自己上下班用。 201 1年9月,丙与妻子离婚,其妻子起诉至法院,要求分割丙的一半股权。与此同时,甲丙表示同意丙妻成为该公司股东,而乙则表示愿意购买该股权。 【问题】 1.麒桦有限责任公司的资本构成符合法律的规定吗? 2.丙在未经过其他股东同意的股权转让行为效力如何?为什么? 3. 2010年2月,戊发现丙出资的机器设备估值严重被高估,此时甲、乙、丙和戊中,分别应当承担何种责任? 4.乙是否违反了竞业禁止的义务?为什么? 5.针对公司无法继续经营以及无法做出决议的僵局,戊诉至法院要求解散公司的请求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为什么? 6.戊发现,甲借钱给其子,且怠于追偿到期借款从而损害公司利益,而公司又不起诉,戊可否直接诉至法院请求天一公司还债?为什么?若提出诉讼,应当以谁的名义? 7.丙妻子要求分割丙的一半股权并成为公司股东,可否得到法院的支持?为什么?
交通事故保险赔偿案 2008年9月16日下午,A市发生了一起特大交通事故:甲客运公司一辆客车载客30人,在高速公路上正常行驶。在一拐弯处,驾驶一辆大货车的王某因疲劳驾驶,与正常驾驶的客车相撞,致使客车翻入山谷,造成5人死亡(包括客车司机李某),1 8人受伤,王某自己也受了重伤,客车、货车均报废。事故发生后,交警部门认定王某负全部责任。几日后,该市的保险公司在处理该保险业务时发现:(1)甲客运公司于2008年1月向保险公司为其员工办理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每人保额2万元。投保时李某在受益人一栏中填写其母顾某,顾某于2008年5月20日病故,李某未重新指定受益人,李某的父亲早已死亡,有妻张某和一个女儿小李,还有一个弟弟在工厂工作。李某生前欠客运公司2000元。李某死后,客运公司、李某的弟弟、李某的妻子张某均要求保险公司给付保险金,为此引起保险纠纷。(2)甲客运公司曾为该客车办理了15万元的车辆全额损失险。事故发生后,甲客运公司从责任人王某处获得赔偿2万元,现以实际损失15万元向保险公司索赔。且甲客运公司将报废了的客车进行拆卸,把有用的零部件拆卖给了一汽车修理厂,得款3万元。(3)有父子两人刘某、小刘(5岁)在车祸中当场死亡,刘某曾经为自己投保了一份人寿保险,受益人为小刘,另外曾为小刘购买了死亡保险合同,指定受益人为其妻史某(小刘的母亲);又查明,事故发生前几日,史某在一次保险宣传活动中,为刘某、小刘投保了人身意外险,指定受益人为自己,但还未来得及告知刘某和小刘。(4)梁某也是在车祸中丧生的一人,其投了人身意外保险,但轻信自己不会发生意外,没有交付第二期保费,至2008年9月16日已逾期61天。事故发生的当天早上,其妻正好路过保险公司,并到保险公司补交了保险费。(5)王某为其货车也投了20万元的车辆全额损失险,但几日前王某与罗某签订了买卖合同,将该货车卖给罗某,但尚未交付,约定2008年9月20日交付。 【问题】 1.保险公司因李某意外死亡而应付的保险金2万元,应该归谁所有? 2.对于甲客运公司要求15万元赔偿的行为,保险公司应如何理赔? 3.对于刘某所购买的2份保险及其妻史某购买的保险,保险公司应如何处理? 4.保险公司对于梁某的死亡,应否承担保险责任?为什么? 5.保险公司对于王某为该货车所购买的保险应如何理赔?为什么? 6.若王某已于9月15日将货车交付给罗某并通知了保险公司,保险公司应如何理赔?
甲公司是一家由乙公司、丙公司等6家公司于2006年1月1日以发起设立方式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成立时股本总额为8000万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元)。其中乙公司以一项专利出资,折合人民币2000万元,其余股东均以货币出资。乙公司以专利出资后,自己仍继续使用该专利技术。20 10年1月,为了实现公司跳跃式发展,董事会拟向股东会提出如下议案:先申请公司股票上市,然后再发行新股。拟发行新股为4000万股,每股票面金额1元。为了顺利融资,其中2000万股为优先股,价格为每股0. 95元;其余2000万股以每股2元的价格发行,溢价收入款直接列入公司资本金。甲公司董事会由7名董事组成。201 0年2月1日,甲公司召开董事会会议。出席该次会议的董事有董事A、董事B、董事C、董事D;董事E因出国考察不能出席会议;董事F因参加人民代表大会不能出席会议,电话委托董事A代为出席并表决;董事G因病不能出席会议,委托董事会秘书H代为出席并表决。董事会会议讨论通过了公司内部机构设置的方案,表决时,除董事B反对外,其他均表示同意。此外,经出席本次董事会会议的董事讨论并一致同意,决定改变招股说明书所列的募集资金用途。另外,还一致作出决定,于201 0年4月8日举行股份公司2009年度股东大会年会,除例行提交有关事项由该次股东大会年会审议通过外,还将就下列事项提交该次会议以普通决议审议通过,即增加2名独立董事;修改公司章程。201 0年4月28日,控股股东乙公司的股东林某为购置豪宅,要求甲公司董事A为其提供担保。董事A遂将甲公司配备给其的一辆宝马及持有甲公司的股票交给顾某作质押,担保林某与不知情的顾某之间的200万元借款。 201 0年5月10日,甲公司拟租用股东丁企业的设备。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甲公司董事会对该租赁事项进行表决时,有关表决情况如下: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人数为6人,其中包括丁公司的派出董事B。B未参加投票表决,董事会的表决结果为4票赞成、1票反对。 20 1 0年年末,公司净资产增至9000万元。 201 1年1月1 0日,甲公司董事会作出决议,为控股公司乙公司的银行贷款3000万元提供抵押担保。董事B、董事C明确对该决议表示异议并记入会议记录。 20 1 1年2月1日甲公司举行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发行公司债券的决议:发行公司债券4500万元,其中2000万元为可转换为公司股票的债券,债券在5年内必须全部转换为股票;并决定将所募集资金中的1 000万元用于弥补亏损。另外,该次股东会还根据控股股东乙公司的提议,临时增加了一项增选一名公司董事的议案,并经股东大会表决通过。 问题: 1.乙公司是否可以继续使用其出资到甲公司的专利技术?为什么? 2.甲公董事会在20 1 0年1月拟向股东会提出的议案内容有何不符合法律规定之处? 3.甲公司在20 1 0年2月1日召开的董事会的做法有哪些不符合规定之处?并分别说明理由。 4.在乙公司股东林某到期不能偿还债务时,顾某能否就甲公司的宝马轿车和股票行使质押权? 5.甲公司董事会能否通过与丁企业的租赁事项?说明理由。 6.甲公司为控股股东乙企业提供抵押担保的做法是否符合规定?若甲公司因此遭受严重损失,董事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7.甲公司201 1年2月1日的临时股东大会有何不符合法律规定之处?并说明理由。
杨凌、张娜、李丹丹、王启遥、赵宇东五人创立一家经营文学类图书的跃然有限责任公司。五人订立了设立公司的协议,约定杨凌以2007年6月依据遗嘱继承的其外祖父所留给他的一处三层商业房作为出资;张娜以货币10万元作为出资,但欲分成3年来缴纳;李丹丹以其翻译某德国著作的著作权作为出资;王启遥以家中的一辆宝马作为出资;赵宇东欲以货币以及书店设备若干出资。各种非货币出资,经过委托专业的评估机构评估,杨凌的房产被评估作价30万元,李丹丹的著作权中的财产权被评估为20万元,王启遥的宝马被评估为20万元,赵宇东的货币以及书店设备共20万元。于是公司决定以注册资本1 00万元设立且完成了各项财产转移手续。 跃然有限公司于2005年8月成立,章程规定杨凌为董事长,李丹丹为总经理,杨凌、张娜、李丹丹三名股东以及市出版社的两位退休员工张森和李阳阳为董事会成员,组成董事会。公司设监事会,由王启遥、赵宇东和律师邓靖羽组成。并约定公司对外投资和担保须经董事会决议。公司在登记成立后,3年间获利颇丰,董事会决定吸收王德权和赵芳两位MBA(各以其管理经验协商作价5万元)成为公司的股东以及董事会的成员。 2008年6月,公司股东会决定斥资600万元与奔腾公司(以一处被评估为200万元的厂房作为出资)和飞翔公司(以一项被评估为1 00万元的农业生产专利出资)以及岳阳村的1 00户以其承包经营权(每户农民的经营权评估为1万元)自愿人股的农民成立了从事农业合作经营业务的股份公司兴盛农业股份有限公司。该公司的董事长由跃然公司的董事长杨凌担任,副董事长由奔腾公司的总经理李阳担任。监事会主席由岳阳村的村主任朱大旺担任。 201 0年5月张森和李阳阳对几位MBA的某些做法深为不满,赵宇东和张娜也对杨凌决定投资兴盛公司一直不满。为此,张森和李阳阳多次要求召开临时董事会解决问题,均遭到杨凌的拒绝而未成。某日在杨凌的操作下,在人数不足的情形下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通过了免除张森和李阳阳董事职务的决议。赵宇东和张娜也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商讨退出公司事宜,也由于杨凌一直拒绝召集和主持而未成。 6月跃然公司欲与兴盛公司合并,原来的兴盛名称改名为兴农,跃然公司的股东张娜和兴盛公司因杨凌擅自做主将跃然公司持有的兴盛公司现价值1 000万元的股票仍按原价由兴盛收购而坚决反对。兴盛公司的股东朱大旺等1 00户农民因反对与不同行业的公司合并而坚决反对。但是二公司的股东会和股东大会还是通过了合并的协议。 问题: 1.若公司成立后,王启遥的朋友表示宝马车是其借给王启遥的,主张公司返还,公司是否应返还? 2.对于杨凌拒绝召开临时董事会,张森和李阳阳可以如何救济? 3.对于杨凌拒绝召开股东会,赵宇东和张娜可以如何救济? 4.对于董事会通过的免除张森和李阳阳职务的决议,张森和李阳阳可以如何主张? 5.对于跃然公司与兴盛公司的合并,坚决反对的张娜可以如何救济? 6.如朱大旺等100位农民欲修改公司章程而加入累积投票制,应当如何进行?
黑社会性质组织案 “青龙帮”是某地新崛起,的黑社会组织,成员众多,从事的黑道生意包括走私,贩毒,拐卖妇女等,一直是当地警方重点打击的对象。 【问题】 1.李某为“青龙帮”的头目。某日捡到一把手枪,不久便带着手枪带领手下兄弟与死对头“白虎帮”火拼,造成了极坏的社会影响,李某的行为构成何罪?应该如何处罚? 2.在“青龙帮”拐卖妇女的活动中,李某积极参加,而且强奸过5个妇女,先后强迫20多个妇女卖淫,李某的行为构成何罪?应该如何处罚? 3.秦某曾向李某借高利贷,为尽快还债,秦某潜入自己当临时工的市医院太平间,摘取死者的器官拿去变卖还钱。秦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如果构成,构成何罪? 4.楚某同样也借了李某的高利贷,无法偿还,李某见楚某长得人高马大,便让他做自己的小弟抵债,楚某只好加入“青龙帮”,跟着李某干事,楚某构成何罪?应该如何处罚? 5.一些唯利是图的商家和“青龙帮”沆瀣一气,出钱请“青龙帮”帮自己摆平竞争对手,李某拿人钱财,与人消灾,多次暴力、威胁强迫其他公司、个人参与或退出投标,强迫他人转让或者收购公司、企业股份,强迫他人参加或者退出特定经营活动。李某此行为构成何罪? 6.公安机关计划于6月18日对“青龙帮”展开行动,公安局副局长徐某与李某私交甚好,平时也多次照顾“青龙帮”,得到消息后便给李某通风报信,让其赶快逃走。徐某的行为构成何罪?
陆某等人抢劫案 陆某2002年3月因盗窃罪被判有期徒刑6年,因在监狱内表现良好,遵守监规,于2005年被假释。假释后一直没有找到工作,生活困难。 2009年6月14日,他找到高中同学李某,二人在陆某家里密谋于两天后16日夜里到张某家里抢劫。第二天,李某的表弟马某(1991年6月27日出生)来看李某,听闻李某和陆某准备抢劫,表示有兴趣参加,能否也弄点儿钱花花,二人表示同意。 2009年6月16日,三人闯入正在熟睡中的张某家里抢劫,逼迫其拿出10万元,因遭到拒绝和反抗,就将张某一家四口全部杀害。公安机关于2009年8月对该案进行立案侦查,侦查中发现陆某于2008年6月将举报其盗窃的本村村民赵某和证人刘某杀害。检察机关2010年9月对该三人提起公诉,法院于2010年1 1月判决陆某抢劫罪死刑立即执行,故意杀人罪死刑立即执行,合并执行死刑立即执行;李某抢劫罪,死刑缓期两年执行;马某抢劫罪,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李某在死缓两年执行期间,监狱内的吴某在监管人员杨某的指使下,对其进行殴打,李某不得已为保护自己进行反击,不小心击中其头部,导致吴某重伤。死刑缓期执行两年期满后,在上报减刑期间,吴某为报复李某致自己重伤,对李某出言挑衅,李某受不过挑衅,对吴某出拳,再次致吴某重伤。 【问题】 1.法院对马某的判决是否正确?为什么? 2.陆某是否构成累犯?为什么? 3.陆某和李某被判处的刑罚应当由哪个法院复核? 4.李某对吴某的第一次伤害,是否应当将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改判为死刑立即执行?为什么? 5.李某对吴某的第二次伤害,是否应当将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改判为死刑立即执行?为什么? 6.对李某的两次伤害吴某的行为,依法应当如何处理? 7.吴某和杨某依法构成何罪?
沈某、丁某及韩某盗窃信用卡案 2010年5月17日,沈某(男,1988年6月1日生)得知室友李某刚收到汇款5000元并存入了信用卡中。沈某当时正苦于没钱与女友去旅行,遂生歹念,欲偷走李某的信用卡并将5000元取走。为了避免李某怀疑自己是作案人,沈某找来其社会上的朋友丁某(男,1 989年10月10日生),怂恿丁某助其偷卡提钱,并约定事后五五分成,丁某同意。当晚,丁某找来韩某(男,1994年3月20日生),并把犯罪计划告诉韩某,以500元作为报酬成功诱使韩某代为实施犯罪行为,丁某将沈某预先准备的钥匙交给韩某并告知信用卡密码。第二天,韩某叫上其表弟黄某(男,1994年5月16日生)一起“办事”,让黄某望风。二人成功偷出信用卡后,韩某在提款机凭密码一次性取出5000元,卡内尚有余额1 150元。韩某将卡和钱交给丁某后得款500元。丁某得知卡内尚有余额,心想一不做二不休,首先将1 150元取走,之后再利用信用卡的透支功能又恶意透支了1000元,丁某将共计2150元私吞后,交给沈某2500元,丁某共得利41 50元。 【问题】 1.沈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如果构成,应定何罪? 2.丁某的行为是否构成传授犯罪方法罪?如果以行为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分工作为划分标准,丁某属于何种共同犯罪人?应当如何处罚? 3.黄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如果构成,其在犯罪中起何种作用?应当如何处罚? 4.沈某对丁某多取的2150元是否同样负有刑事责任?如何计算沈某的犯罪数额? 5.丁某恶意透支的行为如何认定?该行为与之前的犯罪行为如何处罚? 6.如果韩某在偷卡过程中看见宿舍管理员在巡视,因害怕被发现而慌张跑向出口,不料将管理员撞倒,造成管理员轻伤,对韩某该行为应当如何认定? 7.如果沈某除上述行为外,还曾经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过一张信用卡,而丁某在明知该卡是沈某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仍加以使用,且数额较大,沈某和丁某的行为应如何认定? 8.如果韩某并未盗窃信用卡,而是捡到李某的信用卡后,猜对密码,支取了其中的5000元,则是否构成犯罪?如是,构成何罪?如否,说明理由。
郑某故意杀人等罪 郑某,男,36岁,中国人。 事实一:郑某作为我国驻某国领事馆的一名雇员,主要工作是负责搬运外国官员、代表团成员的行李,2012年12月期间多次盗窃该驻在国首都机场行李处的行李,陆续窃得大量外币现钞,以及手表、数码相机等,总计人民币约12万元。 事实二:郑某一直游手好闲,吃喝玩乐,债主很多。 2012年10月,郑某在许某向其讨要14万元欠款时与许某发生争执,拔刀将许某刺死,翻查许某衣袋,拿走自己所写的14万元借条,另外搜取5千元现金,信用卡一张,内有8万元存款,3万元的现金支票一张以及潘某写给许某的借据,借款为10万元,梁某写给许某的借据,借款为5万元。 随后,郑某持信用卡消费4万元,持许某的身份证等到银行将现金支票3万元提出。几天后郑某想起还手握许某对潘某和梁某的2张借条。于是郑某联系潘某,声称自己是许某雇来收取这10万元债的打手,如果潘某不还钱的话将要潘某好看,潘某害怕于是还上10万元。之后郑某又联系梁某,但因为郑梁2人是朋友,所以郑某当着梁某的面把借条撕了,梁某给郑某5000元作为感谢。 郑某被抓获归案后,除如实交代上述事实外, 还交代大约在半年前曾经偶然遇到丙停车未熄火,就乘丙不注意时将车开走(该车估价18万元)。本想开至外地卖掉,到郊区后,郑某翻看车内财物,发现有警官证和手枪一支,感到害怕,于是又将车开回原处。另查明,郑某曾因犯诈骗罪被判处无期徒刑,于3年前被假释,郑某杀死许某时尚在假释考验期内。 【问题】 1.根据事实一,郑某所犯之罪是否由我国管辖? 2.根据事实二,郑某的行为构成何罪? 3.根据事实二,郑某盗窃汽车的行为是否成立犯罪中止? 4.根据事实二,郑某的假释考验期限是多少年,假释考验期内又犯新罪应如何处罚? 5.根据事实二,郑某有哪些量刑情节?
姜某等妨害司法案 吴某,男,17岁,整日游手好闲,与一群“好哥们”喝酒打架。董某,女,16岁,曾与吴某谈恋爱,因为看不惯吴某的所作所为,遂与吴某分手,吴某一直纠缠不放。201 1年7月1 3日,吴某找到董某,将其带到一偏僻处,之后强行与董某发生了性关系。董某父母知道后报了案,吴某被依法批准逮捕。吴某的父母聘请律师姜某为吴某担任辩护人,告诉姜某一定帮他们儿子脱罪,不管用什么方法,姜某说他一定能办到。201 1年8月27日,姜某与吴母一起找到董某,两人告诉董某不要指控吴某,就说两人是男女朋友,是自愿发生关系的。吴母许诺董某只要不指控,可以答应她的任何要求。董某没有同意。之后姜某还伪造了一系列证据,证明案发当时吴某并不在现场。案件的目击证人章某,是吴父以前的同学,吴父找到章某请求帮忙,让章某撒谎说因为离的太远没有看清,而且只看到了背影,不确定是不是吴某强奸了董某。吴父还承诺如果章某答应自己的请求,就给章某4万元作为答谢。章某答应了吴父的请求,在出庭作证时没有如实作证。 【问题】 1.律师姜某的行为构成一罪还是数罪?应当如何定性? 2.如果姜某曾在代理的一起民事案件中帮助当事人毁灭证据,是否与上述行为构成相同罪名?为什么? 3.吴母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为什么? 4.如果董某同意他们的要求,是否构成犯罪?为什么? 5.吴父的行为应当如何定性? 6.章某的行为应当如何定性?
马某等人抢劫、危险驾驶案 事实一:2013年7月某日,马某(1996年3月生)和好友孙某(1997年9月生)于李某烧烤店小聚,席间共谋入户抢劫。孙某因醉酒后不省人事,马某只好一人前往。马某按照孙某预先观察好的路线撬开房门时,碰翻了放在门后的花瓶,发出巨大响声。马某误以为惊醒到了主人心生畏惧,急急忙忙夺窗逃走。 事实二:逃跑途中,马某驾车以120公里每小时的速度在城市快速路上横冲直撞,后被交警拦下。经检测,马某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20毫克/100毫升。 事实三:当晚,马某回家感到肠胃不适,呕吐发烧,前往医院后诊断系当晚食用李家烧烤店招牌菜“李家烧鹅”所致。经防疫站调查发现,在制作过程中曾用“福尔马林”浸泡烧鹅,福尔马林是种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201 3年7月,先后有19人因食用该烧鹅食物中毒入院就诊。防疫站发出立即停止经营的通知,李某不仅未停止,反而将剩余的70只烧鹅在其弟弟经营的另一个烧烤店出售,造成10人中毒。 事实四:2013年8月,孙某经马某介绍,与马某的表妹夏某(1999年1 2月生)建立恋爱关系,期间曾发生性行为。 事实五:2013年9月,马某驾车和孙某去远郊游玩。开车行至离江边20米的斜坡上时,总泵皮碗突然破裂,刹车失灵。汽车遂俯冲落江,致孙某重伤,经技术鉴定,总泵皮碗破裂致使刹车失灵,系机械故障,属汽车质量原因导致。 【问题】 1.事实一中,马某的行为应如何认定,处于何种停止形态? 2.事实一中,孙某和马某是否构成共同犯罪,并说明理由? 3.事实二中,马某醉酒驾车的行为应当如何认定? 4.事实三中,李某的行为应如何认定? 5.事实四中,孙某的行为应如何认定? 6.事实五中,马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并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