材料: 2015年3月,一项调查结果显示,80.9%的受访者表示自己遭遇过“办证难、办事难”,只有19.1%的受访者表示没有遇到过。“门难进,脸难看,事难办”,不只是地方跑项目人员进入要害审批部门时经常碰到的情况,也是公众在公共服务窗口办事时屡见不鲜的“待遇”。看看大家抱怨的“不说明具体流程”“互相推诿”等问题,再研究一下“小肚子跑成大肚子办准生证”“往返3000公里跑六趟办护照”的悲壮个案,就会发现:办事中遇到的很多问题,对于摸不着门道的办事者来说千难万难,而对门道精熟的经办者来说只是举手之劳,他们张张嘴就能把流程说得清楚,动动手就能让办事者满意而回,可他们就是没有解人忧难的热情,要么面沉似水,沉默是金,要么一推六二五,一任登门办事者磨破嘴,跑断腿,托遍人,事也不见得能办成。 2014年,广州政协会议上,政协委员曹志伟及其19人团队历时半年,调研收集了103个与人生不同阶段相关的证件,并绘制了一幅“人在证途”的图表。人要办103个证!此外曹志伟绘制的这张长达4.4米,高0.9米的“万里长征图”显示:一个投资项目从立项到审批,要跑20个厅局、53个处室,盖108个章,需要799个审批工作日。 曹志伟认为,办证难的根本原因是政府部门间存在行政壁垒,形成了一个个信息孤岛,各自为政(证),造成政(证)出多门;加上公民信息管理方式落后,证件功能单一,服务意识薄弱,靠公民不停地来往于各部门办证来传递证件上自己的信息,影响社会运行效率,也增加了社会管理和服务的成本及风险,同时降低了公民的幸福感。 他建议,政府应转变治理观念,将“要群众办证”转化为“为群众办证”。他认为可以建立公民信息大数据网。取消或合并现有证件,比如身份证可以涵盖很多证件的信息,再如退休证、老人优待证、生存证明,甚至可以与社保卡合并。 问题: 关于上述材料“办证难”的问题,运用你所学习的法律知识,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中法治政府建设的角度谈谈你的看法。
案情: 甲因为乙欠其工资2万元,就将乙的女儿丙(13岁)绑架至一偏僻县城。由于乙坚持不付款,甲就强迫丙卖淫,试图用卖淫所得偿还乙拖欠其的工资。甲强迫丙卖淫10日后被抓获。为了使甲获得轻判,甲的妻子周某向该案法官吴某行贿3万元。吴某受贿后,伪造了甲自首的证据,提出了对甲减轻处罚的意见,但未能获得合议庭通过。吴某将此情形告知周某。周某又找到该县工商局局长白某,送给白某3万元钱,请其帮忙。白某利用自己和该法院院长李某同为“打击伪劣产品办公室”成员的便利。请李某对甲减轻处罚。李某在明知甲没有自首情节的情况下,要求该合议庭对甲违法进行减轻处罚。甲后来获得了减轻处罚。 问题: 请分析各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案情: 林某是个体户建筑商,王某是某县公用事业管理局局长李某的侄女婿。林某跟王某说让他找找关系帮自己拿下污水处理厂办公楼的水电改造工程。王某于是找到该县公用事业管理局副局长岑某,给其2万元,希望通过岑某主管污水处理厂办公楼建设的便利条件,使林某取得该建筑工程的水电改造工程,岑某收下钱但未有其他言语。从岑某办公室出来,王某随即联系林某,林某即给其3万元,扣除给岑某的2万元,王某获取1万元好处费。但此后不久,岑某因其他的受贿行为被公安机关抓获,林某最终也未能如愿取得该工程。 问题: (1)王某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吗? (2)对岑某收取2万元现金,但林某仍未获得相应工程的行为如何定性?
案情: 黄某、段某商议共同到某高档小区盗窃,二人进入周某家中行窃,黄某在里屋行窃,段某在外屋行窃。适逢室主周某回家,外屋的段某为了抗拒抓捕,对周某实施暴力,将其打成轻伤。黄某听见外屋吵闹,出来看见这一场景但没有参与实施暴力。(事实一) 两人决定分头逃离小区,黄某向东门逃,段某向西门逃,约10分钟黄某逃出小区东门,发现东门的保安尾随而来,黄某以为保安是来抓自己的(保安以为停在大门内的轿车是黄某的,来叫黄某开走),为了抗拒抓捕,黄某将保安打成轻伤后逃离。(事实二) 黄某与段某来到约定的地点碰头,清点所盗窃财物价值40000元,由于分赃不均,二人发生激烈争吵,黄某抄起板凳猛砸段某,将其砸伤,趁段某无力抗拒之时,黄某带上赃物30000元慌忙逃离现场。(事实三) 黄某在逃离中发现有一辆停在路边的汽车,便将其偷开走,但由于车速过快,将行人吴某当场撞死,黄某迅速驾车逃离现场。(事实四) 段某到公安机关自动投案,供述了自己和黄某共同参与的入室盗窃事实,但称自己犯罪时不满18周岁,还隐瞒了自己的住址。(事实五) 段某还揭发了他人的“犯罪行为”,但事后查明“他人”已经死亡。(事实六) 问题: 1.对事实一应如何定罪,为什么? 2.对事实二应如何认定,为什么? 3.事实三两人的犯罪数额如何计算,黄某的行为如何定性? 4.事实四黄某的行为如何定性,为什么? 5.事实五段某的行为如何定性,为什么? 6.对事实段某揭发他人的行为如何定性,为什么?
杨某被单位辞退,对单位领导极度不满,心存报复。一天,杨某纠集董某、樊某携带匕首闯至厂长贾某办公室,将贾某当场杀死。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杨某死刑立即执行,判处董某和樊某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问题: 1.如一审宣判后,被告人杨某、董某、樊某均未上诉,检察机关亦未抗诉,对被告人杨某、董某、樊某的一审判决,中级人民法院和高级人民法院分别应当如何处理? 2.如一审宣判后,被告人杨某、董某均未上诉,检察机关亦未抗诉,樊某提出上诉,高级人民法院应按什么程序处理对杨某、董某的一审判决?理由是什么? 3.如一审宣判后,被告人杨某、董某、樊某均未上诉,检察机关亦未抗诉,但贾某的妻子对附带民事判决不服提起上诉,高级人民法院应按什么程序处理对杨某、董某的一审判决?理由是什么? 4,被告人杨某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并下达执行死刑命令后,下级法院发现杨某可能另犯有伤害罪,对杨某应当如何处理?
被告人王某因犯贪污罪被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王某不服提出上诉,本案经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对王某的死刑判决。判决宣告后,报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后,由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签发了执行死刑命令。中级人民法院接到最高法院院长签发的执行死刑命令后,决定在10日以内交付执行。执行前,王某以书面形式向中级人民法院揭发他人重大犯罪事实。该院认为,王某为多活几天,此举纯属虚构,遂予以口头驳回,按期执行死刑。执行前,中级法院张贴布告公布并将王某游街示众,同时通知罪犯家属。死刑采用注射方法在看守所内执行。执行后。对罪犯验明正身,并将执行情况报告最高人民法院。 问题:本案的死刑执行程序存在哪些违反法律规定之处?
案情: 2018年9月,某县发生了一起盗窃案。被害人陈某晚上回家后,发现房间内一片狼藉,立即报警。经核实,陈某丢失现金、珠宝首饰和债券(价值人民币10万元)以及祖传文物1件。某县公安局经立案、侦查,认为本村村民郑某有重大作案嫌疑。侦查终结后,公安局于2018年10月31日将案件移送至县检察院审查起诉。县检察院接到公安局移送起诉的案件,对犯罪嫌疑人郑某进行了讯问,认为证据不足,遂于11月12日退回公安局补充侦查。12月19日,公安局补充侦查完毕,再次移送起诉。县检察院经过审查,认为证据仍然不足以证明郑某实施了盗窃行为,于2019年2月10日作出了证据不足不起诉的决定,公开宣布,并于2月12日将不起诉决定送达了公安局、犯罪嫌疑人郑某、被害人陈某。县公安局认为不起诉决定不当,于是继续羁押犯罪嫌疑人郑某,并向上一级检察院即市人民检察院提请复议,市检察院维持了不起诉决定。 陈某对不起诉决定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法院以未先行向检察机关申诉为由拒绝受理。 问题:本案中刑事诉讼程序有何不当之处?并说明理由。
案情: 高某涉嫌强奸张某被立案侦查,后高某被A区公安机关报请批准逮捕,在关押的过程中,高某的妻子向检察院申请羁押必要}生审查,检察院受理了其妻子的申请。后案件被公诉至A区人民法院,在庭前审查的过程中,A区人民法院发现此案可能判处无期徒刑,后请求将案件移送中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在受理后决定不开庭审理,高某的妻子非常关心案情申请参加庭审,中级人民法院批准了她的请求。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法院发现高某之前还涉嫌盗窃他人财物的犯罪,法院决定对遗漏的盗窃罪作补充起诉。 问题: 1.高某的妻子可否申请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时有哪些需要注意的事项? 2.高某妻子的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应该向那个检察院的那个部门提出?如果找错部门怎么办,找错检察院应该怎么办?此案检察院在作羁押必要性审查时,可否邀请与案件无关的人大代表介入? 3.A区人民法院的做法是否正确?其应如何处理? 4.中级人民法院准许妻子的申请是否正确,为什么? 5.中级人民法院对于盗窃罪的处理是否正确,为什么?
我国一名国家公职人员A某,因涉嫌受贿等罪行,被警方通缉,后A某逃往境外。人民检察院经侦查后认为,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向被告人离境前居住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依法予以受理。由于未能联系上被告人,故本次审理没有律师到场。在审理过程中,A某被遣返回国。法庭讯问被告人对审理程序是否有异议,A某表示并无异议,法庭决定审理继续。在后续审理期间,A某由于身体原因无法出庭,在中止审理长达3个多月后,经被告人本人同意,法院决定对其缺席审理。后在法院宣判前,被告人A某因病去世,法院依法对其做出判决,认定A某受贿罪名成立。 问题:上述缺席审判程序在适用过程中存在哪些问题?
案情: 2017年8月8日,李某与甲公司订立商品房预售合同,李某首付50万价款,其余100万向乙银行借贷,并以所购的房屋作为抵押财产。李某与乙银行订立了抵押合同。 8月底,李某办理了所有权预告登记,乙银行办理了抵押权预告登记。2018年3月。房屋竣工并经验收合格。甲公司因资金短缺,又就出售给李某的房屋与张某订立买卖合同,与丙银行订立抵押合同,并办理了抵押登记。 2018年3月,甲公司将房屋交付给李某后,李某与丁装修公司订立房屋装修合同。丁公司人手不足,遂接受了戊劳务公司派遣的郑某为李某装修房屋。郑某其实没有任何装修经验,戊公司未对其进行任何培训。一日,在通过楼梯搬运建筑垃圾时,郑某不慎脱手,导致上楼的住户小王受伤,住院治疗花费3000元。 2018年5月,房屋装修完成后,李某将房屋租给一对夫妇高某、陈某。高某、陈某入住一段时间后,处在孕期的陈某感觉身体不适,怀疑承租的房屋甲醛超标,危害健康,遂与出租人李某交涉,李某未予理睬。高某找专业机构检测后,发现屋内甲醛超过标注值10倍以上。高某、陈某提出退租,并要求李某返还5000元押金。李某以承租方提前退租为由,拒绝返还押金。同年10月,陈某产下一有先天缺陷的男婴。经查,该男婴的先天缺陷是由甲醛超标引起的,而甲醛超标是由于丁装修公司使用劣质装修材料所致。 问题: 1.甲公司为李某做了所有权转移预告登记后,李某是否取得该房产的所有权?为什么? 2.甲公司与张某之间的买卖合同是否有效?张某能否取得房屋所有权?为什么?张某可主张何种法律救济? 3.谈谈你对甲公司与乙银行及丙银行之间抵押合同效力的认识,并分析抵押权设立的效果。 4.小王的损失应由谁承担责任?小王对郑某、丁公司及戊公司是否享有权利?享有什么权利? 5.如果小王仅以丁公司为被告提起诉讼,而丁公司要求将戊公司追加为诉讼当事人,法院是否应追加当事人?如何追加? 6.承租人高某夫妇能否解除租赁合同并要求退还押金?为什么? 7.高某夫妇如有证据证明因甲醛超标遭受健康损害,则能够依什么理由要求李某承担责任?李某能否以甲醛招标完全是由于丁装修公司原因所致为由要求免责?为什么? 8.接上问,如果高某夫妇以李某为被告提出诉讼,李某要求法院追加丁公司为共同被告,法院应如何处理?如果高某夫妇直接以李某和丁公司为共同被告提起诉讼,法院应如何处理? 9.如果男婴要向李某提起诉讼要求赔偿,诉讼参与人如何安排?李某能否以损害发生时,该男婴尚不具有权利能力为由拒绝赔偿,为什么?
案情: 于大妈有三个儿子甲、乙、丙,丈夫去世后,于大妈和甲同住在于大妈与丈夫结婚后修建的房子里。由于甲长期不给生活费,且儿媳丁经常辱骂于大妈,因此于大妈向法院起诉,要求三个儿子每月每人给自己生活费。法院适用简易程序仅传唤甲到庭。案件由人民陪审员戊独任审判,在没有书记员的情况下,由戊自审自记。开庭时戊发现该案案情复杂,需要进一步取证,遂径行决定改用普通程序审理,审限重新计算。 问题: (1)本案中法院的哪些做法不符合法律规定? (2)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卷宗中应当具备哪些材料?
案情: 王某(女)与李某(男)于1998年结婚后居住在某省A市C区。2003年1月,李某去B市打工并一直居住在该市D区。2004年5月,李某向自己所在的B市D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与王某离婚,D区法院裁定不予受理。 李某回到A市后,向A市C区法院起诉与王某离婚。C区法院受理后,李某找到律师杨某进行咨询。杨某看了案件材料后,第二天向李某讲了法院将会判决离婚的意见;李某向杨某表示,某律师想代理其诉讼;杨某当即对李某说,该律师所承办的案件85%都打输了,同时向李某示意其同学在A市C区法院某庭当庭长。李某深信无疑,决定委托杨某代理诉讼。李某因为不愿与王某见面,向法院申请不出庭,C区法院予以准许。 C区法院公开审理了此案。在开庭审理中,李某的诉讼代理人杨某称,李某要求离婚的原因,是王某所生的孩子与李某没有血缘关系,但未提供任何证据;王某承认自己所生的孩子不是李某的,但表示双方依然存在感情,不愿意离婚。C区法院经过审理,判决不准予离婚。李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A市中级法院认为王某已承认孩子非与李某所生,就表明两人感情确已破裂,应当判决离婚。遂于2007年4月作出二审判决,准予离婚,其中明确了孩子的抚养权和财产的分割。 王某认为其与李某的感情并未破裂。法院的离婚判决存在问题,2007年6月向A市检察院提出申诉。A市检察院经审查认为,A市中级法院认定事实不清,准予离婚的判决存在错误,财产分配也明显不当,且对李某私存的存款部分未进行分割,拟以本院名义通过审判监督程序要求法院纠正错误判决。 问题: 1.对于李某的起诉,B市D区法院裁定不予受理是否正确?为什么? 2.请评价C区法院在本案一审中的做法是否合法?为什么? 3.王某承认孩子非与李某所生,属于自认吗?为什么? 4.A市中级法院的做法是否合法?为什么? 5.A市检察院通过何种程序以及对哪些事项可要求法院进行再审?为什么? 6.律师杨某有哪些行为违反了律师职业道德?
案情: 某村水塘上游有一家集体造纸厂。该厂已经营近十年,十年来,污水一直排入水塘上游的河流。赵立国与余庆华合伙承包村里的水塘养虾。2015年5月,赵立国、余庆华二人向水塘投放虾苗2万尾。投放后赵、余二人精心管理,日夜看护。十天后,二人发现塘内有少量的死虾出现,当即捞起部分死虾送造纸厂与其交涉,造纸厂派人到现场了解情况。经双方估算,塘内漂浮和打捞上岸的死虾约5000尾。厂方把死虾送市商品检验处化验,化验结论是虾苗死亡可能是被排出的废水毒死,但不能肯定。 市环保部门对造纸厂排出废水的检验结果是该厂排出的废水没有超过国家规定的排污标准。由于赵、余二人与造纸厂之间关于赔偿问题不能达成一致意见,二人遂向法院起诉,要求赔偿损失。在举证期间内,原告赵立国、余庆华二人提供的证据材料有:(1)2015年5月10日购买2万尾虾的发票,发票载明了单价及总金额;(2)原告与村里签订的承包合同;(3)估算死虾5000尾的书面材料,原告及被告派到现场查看人员都在上面有签名;(4)赔偿费用一览表及计算方法;(5)李某的证言,证明在送检过程中商品检验处的检验员蔡某与厂方有过两次私下的接触。李某到庭作证后,被告造纸厂不同意赔偿,提出了以下证据材料:(1)市商品检验处的化验报告;(2)市环保部门的检验报告。在诉讼过程中,原告提出申请重新鉴定虾的死亡原冈。法院直接指定由省级有关部门作出了新的鉴定意见。 问题: 1.根据我国法律有关规定,原告应对哪些事实负举证责任?在本案中,又应如何证明? 2.本案涉及哪些法定的证据种类? 3.如果被告提出的证据均真实,能否反驳原告的诉讼请求? 4.如果被告对该省级部门作出的鉴定意见持有异议,则应当如何处理? 5.原告在诉讼中申请重新鉴定的做法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6.法院对原告申请重新鉴定的处理,有何不妥之处? 7.如果法院一审判决作出后,赵立国对赔偿数额不满,但对原告内部的权利义务分担没有意见,而余庆华和造纸厂均服判。此时赵立国能否单独上诉?如果可以的话,二审当事人的诉讼地位应如何列明?
案情: 2015年7月8日,家住朝阳区的甲向海淀区法院起诉乙,要求法院判决乙交付合同项下的三辆小轿车。法院于8月15日作出一审判决,判决乙在判决生效后1个月内向甲交付A、B、C三辆小轿车(价值均为10万元/辆),并承担全部诉讼费用。乙缴纳了诉讼费用,但并没有将小轿车交给甲。上诉期满,双方均未上诉。10月12日,甲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接受了申请,指派执行员丙负责执行。在执行中,乙的朋友丁提出异议,主张其中一辆小轿车是其所有的财产。丙经过审查认为异议理由不成立,驳回了丁的异议。 10月18日,甲与乙告知丙达成和解协议:A、B两辆小轿车折算成人民币20万元,乙在2015年12月31日之前向甲交付;C轿车折算成人民币7万元,在2016年10月底之前将7万元交给甲。丙将协议内容记入笔录并由双方当事人签名。2015年12月底,乙按照协议约定,交付20万元现金。2016年11月,由于乙不愿交付剩余的7万元现金,甲向原申请强制执行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判决。法院接受申请后,作出执行裁定:责令乙在执行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将A、B、C三辆小轿车交付甲。 问题: (1)甲应向哪个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应在什么期间内申请强制执行? (2)如果丁提出的异议理由成立,人民法院应当如何处理? (3)甲、乙之间达成的和解协议是否有效?为什么? (4)法院接受甲恢复执行原生效判决的申请是否正确?作出的执行裁决是否正确?为什么?
案情: 长程运输机械厂是一家成立于2012年4月1日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1000万元,股东有甲、乙、丙、丁四人,分别持股50%、20%、20%、10%,章程规定股东应一次缴清出资。甲为公司董事长、法定代表人,乙和丙为公司董事。丁本应出资100万元,但缴付60万元后剩余部分因要给母亲治病迟迟未缴付。2012年5月,甲召集并主持了公司的股东会会议,作出以下决议:(1)董事长不能代表公司处分公司不动产;(2)因有一名监事去世,决定由乙兼任公司监事;(3)鉴于公司现金流充裕,免予丁剩余的出资义务。2014年6月,甲发觉目前房地产行情极好,就自己做主将公司一套门市房卖给秋风冷饮公司,并签订了售房合同。2014年7月,丙未经股东会同意,将公司的老客户冯某介绍给亲戚开设的另一家运输机械厂签订了销售合同并取得好处费5万元。2014年8月,甲向银行借款100万元,公司董事会决议为其提供担保。2014年9月,公司发现乙尚欠缴出资10万元,但乙认为由于已过诉讼时效自己无须再缴纳。 问题: 1.2012年5月公司召开的股东会会议有哪些违法之处?决议的效力如何?这些违法行为是否导致公司不能成立? 2.甲签订的售房合同有效吗?为什么? 3.丙给亲戚介绍生意的行为合法吗?后果是什么? 4.董事会可否决定为甲提供担保?为什么? 5.乙的主张是否成立?
案情: 吕某在龙江市南湖区人民街道218号拥有房屋6间,其中3间为旧房、3间为新房,均在建成之后不久完成物权登记,登记于人民街道218号,登记确权面积为新旧6间房间的面积。2017年7月1日,龙江市人民政府批复同意建设龙江市第一人民医院,吕某的房屋被纳入该建设项目拆迁范围。就拆迁安置补偿事宜,龙江市人民政府工作人员多次与吕某进行协商,但因意见分歧较大未达成协议。2017年8月1日,龙江市房管局将吕某在龙江市南湖区人民街道218号房屋中3间新房认定为违章建筑,并决定变更人民街道218号房屋产权登记.将登记确权房屋从新旧6间房间变成仅有旧房3间(新房被确认为违章建设)。2017年10月5日,龙江市人民政府在未按照《行政强制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催告、末作出强制执行决定、未告知当事人诉权的情况下,组织相关部门对吕某的部分房屋实施强制拆除,同时对拆迁范围内的其他设施也进行了部分拆除,导致剩余房屋丧失正常使用功能。吕某认为,龙江市人民政府强制拆除其房屋和毁坏财产的行为严重侵犯其合法权益,遂向人民法院针对龙江市人民政府强制拆除房屋行政行为提起行政诉讼。 人民法院在接到起诉后,经审查受理起诉并按照《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要求向被告龙江市人民政府送达起诉状副本和举证通知书。但龙江市人民政府在法定期限内只向法院提供了对吕某违建房屋进行行政处罚的相关证据,没有提供强制拆除房屋行政行为的相关证据和依据。2017年12月1日,本案一审开庭审理。在审理期间,龙江市人民政府委托的律师向法庭提交了一份有关吕某房屋侵占公共绿地的照片,经技术鉴定,这张照片拍摄于2017年11月20日。2017年12月15日,本案一审宣判,龙江市人民政府败诉。龙江市人民政府有关人员当庭表示不服提起上诉。 说明:龙江市为省会城市,设有龙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吕某户籍所在地为龙江市西湖区,该区设有龙江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吕某被拆房屋所在地为龙江市南湖区,该区设有龙江市南湖区人民法院。龙江市人民政府住所为龙江市青山区红星路1号,该区设有龙江市青山区人民法院。龙江市国土部门和规划部门住所均为龙江市滨江区中山路1号,该区设有龙江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问题: 1.吕某就龙江市人民政府强制拆除房屋行政行为提起行政诉讼,哪个法院有管辖权?为什么? 2.假如吕某就龙江市房管局变更其房屋登记的行政行为提起行政诉讼,哪个法院有管辖权?为什么? 3.在行政诉讼一审程序中,龙江市人民政府负责人因公无法出庭,全权委托律师出庭应诉.自己没有委托相应工作人员出庭应诉,是否合法?为什么? 4.龙江市人民政府在一审中提交的有关吕某涉案房屋侵占绿地的照片能否作为证明被诉行政行为合法的证据?为什么? 5.在行政诉讼一审期间,如果吕某忽然突发疾病死亡,一审法院应当如何处理? 6.在二审期间。龙江市人民政府是否有权要求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为什么?
案情: 某乡人民政府根据本县人民政府发布的《关于集资修建村级小学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分别向村民李某等10人集资人民币100元。李某等10人均不服乡政府向自己收取集资款的行为,向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经审理认为,县政府的《决定》违法,因此乡政府向李某等人收取集资款的行为没有根据,判决:(1)撤销县政府的《决定》;(2)被告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返还已收取的集资款。 问题: (1)本案中法院的判决是否正确?说明理由。 (2)法院对本案应作出怎样的判决?为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