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2月,泰跃房地产公司(以下简称泰跃公司)和实华实业总公司(以下简称实 华总公司)共同投资1,000万元,与市建筑公司(以下简称城建公司)签定一份建筑工程施 工合同,合同约定:由市建筑公司承建由泰跃公司开发的欣欣家园1期与2期各六栋商品住 宅楼,2011年9月,工程必须完工。2011年8月初,工程已经完工,但因市场建筑材料价 格上涨较大,城建公司除要求按合同给付工程款外,还要求增加给付部分建筑工程款;泰跃 公司与实华总公司则提出因城建公司偷工减料,工程存在严重质量问题,要求赔偿损失。双 方就此发生较大争议。2011年8月底,城建公司决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遂向甲市的人 民法院和乙市的人民法院均递交了起诉状,甲市人民法院和乙市人民法院对该案件的管辖权 问题发生争议。在管辖权争议解决后,人民法院进行了开庭审理,但实华总公司因公司内部 财务问题,经人民法院传票传唤后,既不说明理由,也不参加开庭审理。第一审人民法院作 出判决,支持城建公司的诉讼请求,判决按合同给付工程款外,还增加部分建筑工程款。泰 跃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在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过程中,因实华总公司财务危机加 剧,为摆脱困境,泰跃公司与实华总公司合并成恒泰科技实业公司(以下简称恒泰公司)。 合并完成之后,恒泰公司继续进行诉讼,对城建公司提起反诉,要求赔偿因工程质量问题给 己方带来的损失。第二审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后,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恒 泰公司并没有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城建公司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恒 泰公司进行了重组。原来的恒泰公司分立为恒华投资公司和实恒产业公司。 问题: 1.如果在案件的管辖权争议未解决之前,甲市的人民法院却抢先对该案件作出了判决, 对于该判决应如何处理?为什么? 2.实华总公司不参加开庭审理,人民法院应当如何处理?为什么? 3.在实华总公司没有提起上诉后,诉讼参加人在二审程序中的诉讼地位如何?为什么? 4.在恒泰公司对城建公司提起反诉后,第二审人民法院如何处理?为什么? 5.在本案的执行程序中,当恒泰公司发生分立但尚未完成分立时,人民法院应如何处 理?为什么? 6.在恒泰公司完成分立后,人民法院应如何处理?为什么?
(2010年)案情:2007年2月,甲乙丙丁戊五人共同出资设立北陵贸易有限责任公司 (简称北陵公司)。公司章程规定:公司注册资本500万元;持股比例各20%;甲、乙各以 100万元现金出资,丙以私有房屋出资,丁以专利权出资,戊以设备出资,各折价100万 元;甲任董事长兼总经理,负责公司经营管理;公司前五年若有利润,甲得28%,其他四 位股东各得18%,从第六年开始平均分配利润。 至2010年9月,丙的房屋仍未过户登记到公司名下,但事实上一直由公司占有和使用。 公司成立后一个月,丁提出急需资金,向公司借款100万元,公司为此召开临时股东会 议,作出决议如下:同意借给丁 100万元,借期六个月,每月利息一万元。丁向公司出具了 借条。虽至今丁一直未归还借款,但每月均付给公司利息一万元。 千山公司总经理王五系甲好友,千山公司向建设银行借款1,000万元,借期一年,王 五请求北陵公司提供担保。甲说:“公司章程规定我只有300万元的担保决定权,超过了要 上股东会才行。”王五说:“你放心,我保证一年到期就归还银行,到时候与你公司无关,只 是按银行要求做个手续。”甲碍于情面,自己决定以公司名义给千山公司的贷款银行出具了 一份担保函。 戊不幸于2008年5月地震中遇难,其13岁的儿子幸存下来。 北陵公司欲向农业银行借款200万元,以设备作为担保,银行同意,双方签订了借款合 同和抵押合同,但未办理抵押登记。 2010年5月,乙提出欲将其股份全部转让给甲,甲愿意受让。 2010年7月,当地发生洪水灾害,此时北陵公司的净资产为120万元,但尚欠万水公司债务150万元一直未还。北陵公司决定向当地的一家慈善机构捐款100万元,与其签订了 捐赠合同,但尚未交付。 问题: 1.北陵公司章程规定的关于公司前五年利润分配的内容是否有效?为什么? 2.丙作为出资的房屋未过户到公司名下,对公司的设立产生怎样的后果?在房屋已经 由公司占有和使用的情况下,丙是否需要承担违约责任? 3.丁向公司借款100万元的行为是否构成抽逃注册资金?为什么? 4.北陵公司于2010年8月请求丁归还借款,其请求权是否已经超过诉讼时效?为 什么? 5.北陵公司是否有权请求法院确认其向建设银行出具的担保函无效?为什么? 6.戊13岁的儿子能否继承戊的股东资格而成为公司的股东?为什么? 7.如北陵公司不能偿还农业银行的200万元借款,银行能否行使抵押权?为什么? 8.乙向甲转让股份时,其他股东是否享有优先受让权?为什么? 9.北陵公司与当地慈善机构的捐赠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万水公司可否请求法院撤 销北陵公司的上述行为?为什么?
甲和乙合谋去某别墅盗窃,二人事先约定,由甲在外面放风,乙入室寻找财物,待财物 售出后二人平分赃款。乙进入住宅后翻箱倒柜,结果找到信用卡一张,手机一个,现金 3,000余元。乙正要出门时,突然该别墅的女主人丙从厨房出来,丙欲大声呼救,被乙拿刀 捅伤,乙出门时,看到丙有几分姿色,顿生歹念,于是奸污了丙。 乙从里面出来后,没有看到甲,便一个人走了。后来乙问甲为什么提前离开,甲说当时 有警车经过,甲害怕被警车盘问就跑了。乙没有把在房间里的具体情形告诉甲,给了甲 1,000元,说是只找到了 2,000元。 乙拿着信用卡将里面的5万元现金全部取出,后乙被公安机关抓获。 问题: 1.甲的行为构成何罪?为什么? 2.乙的行为构成何罪?为什么? 3.甲的盗窃现金的数额是多少? 4.甲看到有警车经过即逃跑的行为能否成立犯罪中止?为什么? 5.乙将信用卡里的现金全部取出的行为构成何罪?
甲公司为了解决资金不足,以与虚构的单位签订供货合同的方法,向银行申请获得贷款 600万元。事后,甲公司怕被银行发现真相而收回贷款,于是通过某非国有公司乙公司的账 户将这笔款项换成外汇转移至英国。乙公司明知该资金为甲公司诈骗犯罪所得,但提出,若 甲公司支付20%的手续费即可为其办理。甲公司领导协商后表示同意。乙公司在收取“手 续费” 120万元后,将该资金折换成400万美元以预付款名义汇往甲公司在英国的账户。几 个月后,因甲公司无法偿还贷款而导致东窗事发。经査明,乙公司为刘某设立的公司,其主 要业务就是协助一些公司将资金转换为外汇汇往国外,该公司的主要收人就是这些“手续 费”。刘某被抓获后,承认自己的全部罪行,侦查人员还发现,如下事实:一、、刘某曾因其 情妇苏某想要脱离他而将苏某用药迷昏卖至越南;二、刘某为自己的汽车投保意外险,后自 己纵火将该车烧毁,并买通保险公司的事故鉴定人吴某,由吴某出具了虚假的证明文件,使 刘某骗得保险费30万元;三、刘某曾经在路上拾得一张写着密码的银行信用卡,后以该卡 在商场消费近万元。 问题: 1.甲公司的行为如何定性?为什么? 2.乙公司的行为构成何罪?为什么? 3.刘某将苏某贩卖到越南的行为如何定性? 4.吴某的行为如何认定?依据是什么? 5.刘某使用信用卡的行为如何认定?
甲与乙合谋走私,但二人没有资金,甲说资金问题由他解决。于是,第二日,甲借故找 到担任某国有公司经理的丙聊天,丙抱怨自己工资太低。甲心中暗喜,对丙说:“现在楼市 看涨。你不如也投资楼市赚一笔。”丙心动,说自己无钱。甲对丙说:“你笔头动动就上百万 的钱,可以弄出点来先用着,等赚了再还回去,人不知鬼不觉。”丙认为可行。2010年3月 8日至3月21日期间,丙先后四次挪用公款100万元。甲给丙打了一张100万元的借条。甲 拿到钱后,给丙好处费5万元,随后甲找到乙一起走私货物。后丙害怕被发现,便催促甲还 钱,甲归还了 40万,但后来就避而不见。丙觉得剩下的60万元追讨无望,于是带着40万 元潜逃。在通缉过程中,丙思来想去,最后到公安机关自首。 问题:请根据《刑法》有关规定,对上述案件中甲、乙、丙的各种行为和相关事实、情 节进行分析,分别提出处理意见,并简要说明理由。
刘某带继子甲(5岁)一同外出,在过马路时,甲不慎被一辆飞速驶过的摩托车撞倒。刘某向来讨厌甲,看到甲倒在血泊中,心想,反正不是自己撞的,于是,径自离开。甲因无 人救助而死亡。刘某被抓获后,又主动交代,2010年6月14日晚,当他务农回家时,发现 路边有个影子晃动,他以为是仇人孙某,于是用钢叉刺过去,结果发现是邻居赵某,刘某当 时非常害怕,为逃避法律责任,刘某将赵某的尸体丢人江中。后经尸检证明,赵某被剌时只 是昏迷,其死亡的真正原因是溺水。 问题: 1.刘某不救助甲的行为是否构成不作为的犯罪?为什么? 2.刘某误将赵某当成孙某刺伤的行为如何定性?在法理上如何认定? 3.赵某的死亡与刘某的行为有无因果关系? 4.刘某误将昏迷的赵某丢入河中导致赵某死亡的情况在刑法上如何定性?
上海闵行区“钓鱼执法”行政诉讼案件于2009年11月19日在闵行区法院审理当庭 宣判。法院判决闵行区交通执法大队对原告张晖作出的行政处罚行为违法,并承担50元诉 讼费。 张晖诉称,2009年9月8日,他驾驶安徽牌照的福特轿车,在因红灯停车时,一名男 子称腹痛希望搭载一程。但搭载“乘客”的张晖随后被闵行区交通行政执法大队执法处罚。 9月14日,张晖到区交通执法大队接受调查,该区交通行政执法大队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 认定张晖“非法运营”。 9月底,张晖以该行政处罚决定“没有违法事实和法律依据,且程序违法”为由,向闵 行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该行政处罚决定。 10月26日,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政府宣布,经调查查明,该案的行政执法行为取证方式 不正当,导致认定事实不清,区交通执法大队已撤销行政处罚行为。此后,张晖取回被处罚 的1万元罚款,同时表示将继续进行诉讼。闵行区法院11月16日召集原告、被告双方交换 了证据。 庭审过程中,被告代理人称,涉案行政行为因为采用了利诱方式,获得不正当证据,处 罚行为本身已经被撤销,没有必要通过质证、证人出庭等手段还原事实,双方没有出现真正 的辩论。但被告方也表示,今后将严格规范执法、依法行政。闵行区交通执法大队大队长出 庭应诉。 法院今日审理后认为,被告闵行区交通行政执法大队具有查处擅自从事出租车经营行为 的行政职责,在诉讼中应该对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承担举证责任。鉴于交通执法大队 在庭审前已经自行撤销被诉的行政处罚决定,没有证据证明原告张晖存在非法运营的事实, 法院遂认定交通执法大队违法行政。 而张晖在最后的法庭陈述中表示,希望行政机关能够真正意识到“钓鱼执法”行为的巨 大危害,不要让更多无辜善良的人士再受到伤害,希望闵行和上海今后是一个没有“钩子” 的世界。 问题:请你结合相关法律知识,谈谈对此事的观点。 答题要求: 1.运用所学知识阐述你的观点和理由; 2.说理充分,逻辑严谨,语言流畅,表述准确; 3.答题文体不限,字数不少于500字。
2011年1月18日晚上10点左右,在南方某医院里,一名农民工因车祸生命垂危被其 工友送进医院。工友请求医院紧急治疗,但院方坚持对方必须先缴纳相关费用,否则不予救 治。工友说天太晚,明天一早将欠款补上,但院方坚持医院规定,声称许多人都是借急病而 要求医院救治,结果治疗完后不予付款,导致医院呆账坏账很多,大笔欠款无法追回。因 此,院方规定,对于没有缴纳全部费用的病人不予治疗。结果,两小时后,该农民工在医院 的急诊室外死亡。 问题:请根据以上材料,运用法学理论对上述材料进行分析。 答题要求 1.观点正确,表述完整、准确。 2.不少于500字。
(2008年)材料:据新华社4月13日电:2006年4月,中共中央提出树立社会主义法 治理念。这是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全局出发,坚持 以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为指导,在认真总结我国法治建设实践经验,借鉴世界法治文明成果 的基础上,作出的一项重大决策。标志着我们党对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规律、 中国共产党执政规律有了更加深刻的认识和把握。其基本内涵可以概括为依法治国、执政为 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等五个方面。 《法制日报》2008年2月1日报道:2007年岁末,中共中央总书记胡锦涛在同全国政法 工作会议代表、全国大法官、大检察官座谈时指出,要始终坚持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 上、宪法法律至上。这“三个至上”所蕴含的精神,不仅体现了执政党以人为本、执政为 民、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基本理念,也体现了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深刻内涵,体现了建设 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必须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做主、依法治国三者之间的有机统一。 问题:请根据以上材料,从法与政治和法的作用的角度简答对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 认识。 答题要求: 1.观点正确,表述完整、准确; 2.不少于400字。
20 1 1年9月6日,甲和乙签订《借款合同一》,约定甲向乙借款1 60万元,借款期限为6个月。丙承担对甲向乙借入本金中的1 60万元及利息支付的担保。但乙并未按照约定将钱借给甲。20 1 2年5月22日,甲和乙又签订《借款合同二》,三人约定,甲方向乙方借人人民币1 60万元,借款期限为6个月,自201 2年5月22日至20 1 2年1 1月2 1日止,借款利息为月息2. 5%。甲方自愿用个人球磨机做质押,到期不能归还乙方的借款,乙方有权处理球磨机。甲方承诺每月按时支付月利息4万元,并保证借款合同到期时,按照合同借款金额如期返还。如果甲方未能按时归还借款和支付利息,甲方在合同到期之日起向乙方支付合同金额的每日5%D的违约金。丙承担对甲向乙借入本金中的100万元及利息支付的担保,如甲方未能如期向乙方归还借款本息,保证人丙有义务承担连带履行责任。同日,甲方出具一份借条:“今甲向乙借到人民币1 60万元,借款期限6个月。”由于甲还需要球磨机,就没有将球磨机交付给乙。结果借款到期后,甲未按时还款。 问题: 1.《借款合同一》和《借款合同二》二者是否都已经生效?何时生效? 2.甲到期未还款,乙可否对磨球机行使质押权? 3.甲到期未还款,则乙是否可以只起诉丙? 4.如果乙于20 1 3年2月6日将丙告上法庭,则是否超过保证期间? 5.甲可否要求法院降低借款的利息?
乙公司诉甲公司成衣购销合同案 201 1年3月,A市甲公司与B市乙公司在商品展销会上签订了一份成衣购销合同。合同约定:甲公司为乙公司提供一批优质成衣,总价款50万元,由甲公司代办托运,货到付款。并约定违约金为合同价款的10%。 8月16日,甲公司将货物交乙公司指定的承运人A市铁路运输公司运输。 8月1 8日,火车行至B市边界,由于突发泥石流,这批货物全部被洪水冲走。 9月1日,甲公司向乙公司催要货款。乙公司以未收到货物为由,拒绝付款,并要求甲公司支付违约金,并赔偿其因此受到的损失。甲公司提出其已将货物交给承运人,责任应该由承运人负担。A市铁路运输公司也多次向乙公司索要运费。为此,三方争执不下。乙公司于是向B市人民法院对甲公司提起诉讼。 【问题】 1.该批成衣由甲公司办理了托运手续后,甲公司是否还要承担货物毁损灭失的风险?为什么? 2.假如法院判令乙公司向甲公司支付货款,这样的判决是否正确? 3.假如该批货物并未损失,只是由于甲公司交货迟延,致使乙公司错过了销售旺季,不得不低价销售,损失5.5万元。那么乙公司如何最大限度地维护本公司的利益? 4.对该批货物的损失,A市铁路运输公司是否应该承担赔偿责任?其支付运费的请求应否予以支持? 5.如果乙公司还向甲公司交付了定金15万元,定金合同效力如何? 6.B市人民法院是否拥有管辖权7.为什么? 7.若甲公司因乙公司违约而与乙公司解除合同,甲可否主张继续使用原合同中的违约金条款,要求乙承担违约责任?
甲与个体户乙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 某市公民甲有一处临街的房屋,201 1年1月2日,甲与某市个体户乙签订了该房屋租赁合同。合同约定:甲将其自有房屋3间租赁给乙开花店。租赁期限为2年,自201 1年1月3日至2013年1月3日,每月由承租人乙向出租人甲交纳租金2000元,租金必须在每月1日至3日交纳,超过期限不交,甲有权收回房屋使用权;在房屋租赁期间,房屋的修缮 费用由承租人承担;所租房屋只准承租人使用,不允许转租;此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如果有一方违约,违约方要付给对方违约金2000元。合同签订后,甲即将3间房屋腾出交给承租人乙,乙同时也向甲交纳了第一个月的房租2000元。 201 1年4月,甲通知乙准备将出租的房屋转让给丙,乙未表示异议。7月,甲与丙办理了房产登记过户手续。 9月,承租人乙由于需要到外地工作,遂将其承租的3间房屋转租给他妻子的一个表弟丁用于开饭店,每月向乙交房租2100元。 1 1月丙得知后,与乙交涉,要求乙解除其与新承租人丁的租赁关系,乙认为其房屋是从甲手上租赁来的,与丙无关.'对丙的要求置之不理。丙只好诉至人民法院,要求收回房屋。 【问题】 1.甲、乙签订的合同中由承租人承担房屋修缮费用的约定是否有效?为什么? 2.若甲、乙的合同没有约定租期,应如何处理? 3.甲是否可以在租赁期间将其出租的房屋出售给他人?其出售行为是否有效? 4.若甲、乙未约定租金交付期限,201 1年12月,乙未交付租金,丙能否要求乙承担违约责任? 5.丙是否有权收回房屋? 6.若丙同意乙将其房屋转租给丁后,丁因自己过失致使房屋被烧毁,谁应当对丙承担赔偿责任?
甲市建设银行诉光明造纸厂和甲市城市信用社案 甲市第三中学有一个印刷厂(以下简称校办厂),与成长儿童图书出版社签订了一份印刷图书的合同。由于对图书质量有特殊的要求,校办厂必须重新购买一台价值50万元的印刷机。于是它就向当地的建设银行(以下简称建行)申请贷款。建行要求其提供保证。校办厂就向建行提出由第三中学担任保证人,建行认为这不符合法律规定,不接受第三中学成为保证人。于是校办厂只好找与自己有业务关系的光明造纸厂作为保证人。光明造纸厂与建行签订了一份保证合同,约定造纸厂与校办厂对贷款中的40万元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还款日期为201 1年2月14日,保证期为40万元贷款到期之日起9个月,即保证期限届满之日为201 1年1 1月14日。剩下的10万元,由该市城市信用社承担保证责任,其与建行签订的保证合同约定,当校办厂不能清偿贷款时,由信用社承担该10万元的保证责任。之后,由于校办厂在印刷过程中偷工减料且不按机器操作规则工作,所印图书全部存在质量问题。成长儿童图书出版社要求退货并拒绝付款。这时50万元的贷款已到还款期。建行见校办厂根本无力偿还贷款,便于201 1年3月1日向法院起诉要求作为保证人的光明造纸厂和该市城市信用社进行清偿。 【问题】 1.建行能否拒绝第三中学成为贷款合同的保证人?为什么? 2.建行与光明造纸厂和该市城市信用社签订的两份保证合同的性质是否相同? 3.如果贷款的还款期限已到,建行得知校办厂因成长儿童图书出版社拒绝付款而失去了还款能力,便向光明造纸厂和该市城市信用社提出承担保证责任的要求,光明造纸厂和该市城市信用社能否拒绝该要求? 4.如果校办厂私下将自己对建行的贷款债务转移给另一个印刷厂,此行为将发生什么样的法律后果? 5.如果建行起诉后又于201 1年3月27日撤诉,201 1年10月27日,它能否再向法院起诉要求光明造纸厂和城市信用社承担保证责任? 6.如果校办厂破产被法院受理,建行见报后未申报债权,亦未告知城市信用社,城市信用社错过了申报债权的机会,如果校办厂的破产清偿率为30%,那么将来城市信用社对建行承担的最大责任是多少?
甲公司与乙百货公司时装销售合同纠纷案 甲公司产品积压,急于推销产品,便号召公司职工参与销售,并宣布按各自推销的时装标的额发给奖金。该公司职员张某于是去找李某帮忙,李某是乙百货公司(以下简称乙公司)业务员,持有盖有乙公司公章的空白合同书,而张某并不知情。李某用此空白合同以乙公司的名义与代表甲公司的张某签订了一份购买甲公司10万元时装的服装买卖合同,两人约定张某得到的奖金由二人三七开。后张某将服装买卖合同带回甲公司,不久甲公司按合同约定向乙公司发去了价值10万元的时装,并通过银行托收货款。乙公司的负责人得知此事后,提出乙公司进货一向都要经过领导批准,且其从未授权李某购买该批货物,因此拒绝承认该合同的效力,拒付货款。 几天之后,该批时装到达乙公司,乙公司见服装质量不错,遂与个体经营户朱某签订了服装买卖合同,合同约定朱某购买其中5万元的时装,由乙公司负责发货,朱某在收到时装后的3天内将货款汇到乙百货公司指定账户上,货交承运人丙公司后即视为完成交付。后乙公司按照约定将时装交给丙公司,丙公司于201 1年4月5日发货,预计在4月10日到达合同约定的地点。4月6日,朱某又同徐某签订服装买卖合同,将在运的5万元时装悉数转卖给徐某。 4月7日丙公司在运送时装的过程中,因路遇山洪暴发时装全部毁损。 朱某要求徐某按照合同约定交付货款,徐某以朱某尚未取得货物所有权,其合同属于效力待定合同为由,主张对买卖合同行使撤销权,撤销该合同。朱某在索要货款无果以后,以未收到时装为理由拒绝支付乙公司货款。 【问题】 1.张某与李某所签订的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 2.假设李某没有盖有乙公司公章的空白合同,但仍以乙公司的名义与李某签订了合同,如果合同尚未履行,该合同效力如何?为什么? 3.在第2问的假设下,当乙公司处分该批服装后,如仍以李某无权代理为由主张合同对其不生效力,则该主张能否得到支持?为什么? 4.如果张某知道李某没有代理权,仍与其签订合同,则合同效力如何?为什么? 5.徐某的主张能否得到支持?合同签订时,朱某是否取得了该批时装的所有权? 6. 50000元时装毁损的损失由谁承担? 7.对于该批时装的运输费用,乙公司能否要求丙公司返还?
甲与乙等人的订立合同纠纷案 甲妻因车祸去世,甲继承两居室房屋一套,但未到房屋登记机关办理产权变更登记。 201 3年1月1日,甲上网时看见乙旅行社组织的海滨三日游广告,该广告中关于跟团价格、旅游地点和出发日期等内容都非常详细,并声明“立即报名享受超值优惠价”,遂报名参加“第三期海滨三日游”并通过网上银行付款。1月3日,乙旅行社通知甲“第三期海滨三日游”已经满员。甲只好参加“第四期海滨三日游”并于1月30日出发前往。该海滨浴场深水区时有水母伤人事件发生,但知悉此事的乙旅行社只是简单要求游客不要游离浅水区,未提及水母之事。甲独自一人游到深水区,不幸遭水母攻击,多处被蜇伤。甲为此花去医药费35000元。甲向乙旅行社索赔,遭拒。乙旅行社拒赔的理由有二:一是在旅行团出发前,该旅行社在顾客签订的格式合同上已经声明:“非可归因本社的原因,游客在旅行过程中发生的一切人身损害,本社概不负责”;二是该旅行社已经表明游客不要游离浅水区。另外,旅行社提供的格式合同还规定:“本旅行社对游客承担的任何赔偿以跟团价为限。” 经过上述事件后,甲决意改换生活环境,遂委托丙房地产中介公司(简称丙公司)为其继承所得的两居室房屋寻找买主。双方约定,房屋售出后,甲向丙公司支付房价款的2%作为报酬。同时,甲亦在二手房交易网上发布了售房信息。不久,丁经由丙公司介绍,与甲以1 00万元的价格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甲3日后加盖其个人印章时生效。丁支付给甲90万元,甲将钥匙给了丁。甲、丁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次日,戊从网上获知甲发布的售房信息,遂与甲磋商,戊明确表示自己只买地铁方圆500米之内的房子,且如果周围有健身房则会愿意加价,甲为了卖个高价,欺骗戊自己的二居室刚好都符合其要求,甲戊遂即以1 20万元的成交价签订了合同。 甲、丁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后,丙公司要求甲支付2万元的报酬以及为寻找买主而支出的交通及通讯费用300元。甲予以拒绝。 【问题】 1.甲在未办理产权变更登记的情况下,是否取得了亡妻房屋的所有权?为什么? 2.甲报名参加“第三期海滨三日游”并通过网上银行付款时,甲乙双方的合同是否生效?为什么? 3.乙旅行社关于“非可归因本社的原因,游客在旅行过程中发生的一切人身损害,本社概不负责。”的声明是否有效?为什么? 4.甲乙双方对格式合同中“本旅行社对游客承担的任何赔偿以跟团价为限”争议很大,甲认为应当以合同中约定的跟团价为限,主张全赔,而旅行社却坚持应当以实际的优惠价为限。请问该条款应当如何解释?为什么? 5.甲丁签订的合同买卖合同是否生效?为什么? 6.甲戊的合同效力如何?戊可以行使怎样的权利以保障自己的权益? 7.丙公司是否有权要求甲支付2万元报酬和支付为寻找买主而支出的300元费用?为什么?
“新城”小区物业纠纷案 张某看中了“新城”小区一号楼顶层的一套两居室,与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了商品房预售合同,约定房地产开发公司2010年2月底交付房屋,房屋价款105万元,2年内分三期付清,并约定房屋交付后半年内将房屋产权证办妥,双方到房管部门对该合同进行了预告登记。2010年2月27日,张某拿到房屋钥匙后开始装修房屋。在装修过程中,出于安全,考虑到其住房位于顶层且只有其一家住户,便在通往顶层过道上安装了防盗门,并用板材封闭了楼梯扶手部分。但张某封闭顶层的行为引起楼下邻居崔某的不满。 一日,张某之好友曲某登门拜访张某以贺乔迁之喜,在经过小区二号楼时,不幸被从二号楼坠落的烟灰缸砸伤后脑勺。 张某喜爱收藏古玩,拥有一汉代古玉(A玉),听说同小区二号楼住户李某收藏一宋代古砚(B砚),十分欣喜,故委托谭某与李某订立互易合同。谭某对李某伪称A玉为商代古玉,致李某误信而订立合同,并移转B砚所有权。半年后,李某发现事实真相,向张某请求返还B砚时,张某表示已将该砚赠送给刘某,刘某不知欺诈之情事。 2010年2月,房地产开发公司聘请大自然物业管理公司对“新城”小区进行管理,物业公司见小区车位已售完,部分业主还没有停车车位,便在小区道路上区划了一些车位,每个车位按照3万元进行出售。另外,广告公司在小区的电梯里设立电梯广告,物业公司每年收取租金1 5万元。 201 0年年底,“新城”小区的业主全部入住后成立业主委员会,见小区的物业费偏高且治安混乱,故想解聘大自然物业管理公司,房地产开发公司不同意,双方发生纠纷。 【问题】 1.崔某是否有权请求张某拆除防盗门和封闭楼梯扶手的板材?为什么? 2.曲某对自身所遭受的损害如何进行救济? 3.李某是否可以撤销互易合同?为什么? 4.李某是否可以向刘某请求返还B砚?为什么? 5.大自然物业管理公司是否有权出售车位?为什么? 6.业主委员会是否有权解聘大自然物业管理公司?为什么? 7.大自然物业公司允许广告公司在小区电梯里设立广告的做法是否正确?电梯广告的租金15万元归谁所有?
王某与郑某遗失物所有权归属纠纷案 王某答应张某在2009年5月3日,也就是张某1 3岁生日时赠送张某一只牧羊犬甲。在张某生日当天,王某带牧羊犬甲去张某家的路上不慎将甲丢失。当日,郑某发现甲,甚为喜欢,决定带回家中喂养。2010年6月给牧羊犬配种生下两只小狗乙和丙,支付配种费2000元。郑某将乙送给其外甥高某,将丙委托宠物店代卖,双方约定价款不得低于3000元,售出后支付宠物店300元的报酬。凭借宠物店多年积累的销售经验和信誉,宠物店将丙以3600元价格卖出,为销售小狗支付了100元的费用。一日郑某带甲散步,碰到楼下邻居文某,文某看到甲后甚为喜欢,便一边用手抚摸甲的头部一边和郑某聊天,聊了一阵,郑某突然想到甲脾气暴躁便对文某说甲脾气暴躁不要随便摸它,邻居闻后刚要缩手便被咬伤,花去医药费600元。 201 1年3月28日,王某偶然发现了甲,想向郑某要回,郑某不给,产生了纠纷。 【问题】 1.王某与张某的赠与合同的效力如何?为什么? 2.甲归谁所有?为什么? 3. 2000元配种费由谁承担?为什么? 4.甲的饲养费由谁承担?为什么? 5.若王某于201 1年4月底,在诉讼过程中发现了丙的存在,请求返还,但是受让人要求必须给他3600元,王某认为受让人应向郑某要钱,受让人因此不返还丙,受让人的做法是否合法?为什么? 6.出卖丙的超过约定的最低价格的600元利益归谁所有?为什么? 7.宠物店为销售丙所花费的100元由谁承担?为什么? 8.文某的600元医药费由谁承担?为什么?
丁诉乙机动车损害赔偿纠 纷案 甲新买了一辆汽车,由于乙在甲停车时采用设备干扰,所以甲的车门没有锁上。趁夜黑无人之时,乙偷走了甲的汽车,甲立即向当地派出所报了案。丙和其妻子丁在六一儿童节之际带着他们的儿子戊到A处游玩,搭乘的是B公司的公交车。在甲到派出所报案之后,警方立即展开调查,最终查到甲的车是被乙所盗,且乙正开着甲的车行驶在去往A处的路上,于是展开追捕。乙发现有警察正在追捕自己,于是加大了油门,完全无视交通规则,最终与同样开往A处的公交车发生相撞。丙和戊当场死亡,丙的妻子丁受了重伤,且他们当天所带的相机等物品完全灭失。后经交通部门鉴定,乙对此次事故负全部责任。 丙是一位文学爱好者,在结婚之前创作了一部小说并在婚后发表,取得了1万元稿酬。已在得知丙获得稿酬之后向其借钱,二人约定,己向丙借款1万元用于购买颜料,在借款后1个月内还清。 【问题】 1.若是不能判断丙和戊的死亡顺序,应该怎样进行推定? 2.甲是否应当对丙和戊的死亡以及丁的重伤承担责任,为什么? 3.丁能否要求B公司对其重伤、丙和戊的死亡以及他们灭失的物品承担责任,为什么? 4.丁若是在交通事故发生1年后,才欲主张权利,其应该向谁主张,为什么? 5.若是已将借款用于支付房屋首付款,丙能否要求提前收回借款,为什么? 6.丙能否要求已支付利息,为什么? 7.若丙和已在借款合同中约定即使过了诉讼时效己也不能以此理由进行抗辩,该约定是否有效,为什么?
东方农具厂诉兴隆公司案 201 1年1月甲市的兴隆种子代理公司(以下简称兴隆公司)与三盛乡种子站签订了供应各种蔬菜种子的合同。合同约定兴隆公司每季度向三盛乡种子站供应适合当季种植的蔬菜种子,而种子站于201 1年年底向兴隆公司支付该年所有种子的价款。同时,为了确保年底能够收到全部价款,兴隆公司要求种子站提供担保,于是与种子站有多年合作关系的A公司在合同上签字,承担保证责任。 201 1年6月,兴隆公司又与圣灯乡种子站签订了购买种子的合同。兴隆。公司向圣灯乡种子站提供了其所需的种子后,圣灯乡种子站向其开具了一张支票一,支票上背书只能由兴隆公司作为收款人。2012年2月,兴隆公司想进一批优良的西瓜种子,由于资金不足,便向东方农具厂借款,约定等种子卖出后就立即还钱。但由于甲市的土地不适合种植这种西瓜,结果只有一小部分种子被卖出,兴隆公司因此出现了资金周转问题。在这种情况下,兴隆公司私下将自己对三盛乡种子站的债权及圣灯乡种子站开具的支票全部转让给了利农种子代理公司(以下简称利农公司),并与其约定,由利农公司来清偿自己对东方农具厂的债务。 2012年8月,东方农具厂发现兴隆公司资金周转困难后,遂要求其偿还借款。兴隆公司则称已将债务转移给了利农公司,让其去找利农公司。东方农具厂认为该转移债务的行为没有经自己同意,遂向法院起诉要求兴隆公司返还借款。 【问题】 1.兴隆公司转让支票的行为效力如何?为什么? 2.兴隆公司转移债务的行为效力如何?为什么? 3.种子站是否有义务向利农公司支付货款?为什么? 4.假设兴隆公司通知了三盛种子站债权转让之事,A公司的保证是否继续有效? 5.如果兴隆公司对东方农具厂也享有一个给付金钱的债权,当东方农具厂将对兴隆公司的债权转让给了圣灯乡种子站后,兴隆公司能否向该种子站主张抵销自己与东方农具厂的债权? 6.如果兴隆公司出现资金周转问题,将自己合并到第一种子代理公司中,则其对两个种子站的债权以及对东方农具厂的债务应如何处理?
赵某与邱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财产分割案 赵某与邱某系夫妻关系,邱某的父亲重病需要大量医药费,但赵某不愿意负担治疗费用,邱某无奈,向法院申请离婚请求分割财产,法院认为夫妻感情并未破裂,判决不准离婚。后邱某听说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可以分割部分财产,遂向法院提出请求,法院将夫妻共有,但登记在赵某名下的价值70万元的汽车判决归邱某所有。 法院判决作出后、在邱某变更车辆登记之前,赵某以该汽车作抵押向李某借款50万元,并办理了抵押登记。为使邱某不能将汽车变现,赵某将法院判决相关事项告知郑某后把汽车借给没有驾照的郑某使用,并谎称车辆被盗。一日,郑某违反交通规则驾驶,与一辆货车相撞,车身严重受损。经查,郑某负全部责任。 【问题】 1.法院将汽车判归邱某所有,有何法律依据? 2.李某能否取得汽车抵押权,为什么? 3.汽车价值减损,李某的债权如何保护? 4.若汽车报废后,保险赔偿40万元,邱某的损失如何弥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