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甲女在小荒山上与身强体壮的搬运工人乙某相遇。乙某身揣屠刀一把,拟去正操办婚事的弟弟家杀猪宰羊,见甲女孤身一人,顿起淫心,先以秽语挑逗,要求发生两性关系,被甲女责骂拒绝。乙某即亮出屠刀威逼甲女脱衣服。甲女见乙某身强体壮,相貌凶恶,且手持屠刀,而周围一片荒野,既不见房舍,又不通行人,自己赤手空拳难以抵御,便假作应允,说到前面找一地方,以作缓兵之计。走到山脚,甲女见前面有一堵矮墙,下面是一个很大的粪池,便走至池边,佯装解衣,并招呼乙某也过去。当乙某在池边一只脚着地,一只脚脱裤子时,甲女奋力一推,将乙某推落粪池。粪池既深且大,乙某又不会游泳,落入粪池后拼命挣扎,双手扒住池沿,几次想爬上岸来,均被甲女掰开双手,将其再次推人粪池。甲女一面不让乙某爬上来,一面大喊“抓坏人”。由于正值中午,路上没有行人,直至乙某无力爬上时,甲女才穿上衣服,拼命地跑到前村告诉村民,并带领几个村民返回粪池捉人。当赶到现场时,乙某已被淹死在池内。 问题: 根据刑法理论,试析甲女行为的性质。
2012年9月,某市郊区农民张某给当地有名的商户王某写了一封匿名信,信内称要王某借10万元钱给自己做生意,让王某在9月22日上午9点独自一人到某公园假山边等着,如不带钱或带来他人,将对其女儿不利。9月22日,张某按自己定的时间来到某公园,远远看到假山旁有一人提包在等人,张某试图接近该人,但觉得公园内游人较多,且假山旁经常有人出现,于是,他在公园内转了几个小时后,终未接近该人,最终放弃,走到公园门口处,被公安机关抓获。 法院判决认为,被告人张某的行为属于自动放弃实施犯罪的行为,因为他可以接近或接触被害人,却基于自己的意志,终于放弃,有效地防止了犯罪结果的发生,符合我国刑法关于犯罪中止的规定,所以张某的行为是犯罪中止。 请结合犯罪形态理论分析本案,并针对张某的行为谈谈自己的看法。
案情: A公司总经理郑某与B公司进行一项合同的谈判,双方签订合同后,郑某参加了B公司举行的晚宴。由于郑某不胜酒力,很快便有些醉意,于是被其秘书刘某和司机楚某架到车上,准备送其回家。车行至市区以后,由于司机楚某注意力不集中,将前方骑自行车的李某撞倒,楚某赶紧刹车,但由于路面过滑,刹车不及,致使车从李某身上轧过,刘某见此状况,劝说楚某下车救人,但郑某则让楚某赶快开车跑,说如果下车就麻烦了。楚某很害怕自己撞了人要承担责任,所以听了郑某的话,慌忙驾车逃走。由于过度紧张,楚某车速非常快,经过好几个红灯路口,均不减速,最后在行驶到一岔路口时,将一名正过人行横道的小孩撞死。其后,楚某仍驾车逃跑,终于在一个城郊的路边停了下来。刘某劝他赶快去公安机关自首,但遭到楚某的拒绝,刘某开门便想下车,但楚某为了不让刘某下车,马上开动了汽车。由于惯性,刘某摔下车,头撞到路边的台阶,当场死亡。后楚某和郑某被公安机关逮捕,而被撞人李某由于未能得到及时抢救而死亡。 问题: 1.楚某第一次撞人的行为构成何种罪?为什么? 2.楚某第二次撞人的行为构成何种罪?为什么? 3.材料中郑某是否存在犯罪行为?为什么? 4.楚某对于刘某的死亡是否应承担刑事责任?为什么?
案情: 钱某1998年因故意伤害罪被判处5年有期徒刑,2002年刑满出狱。其后,钱某长期沉迷于炒股,其向黄某借的用于炒股的10万元早已逾期。钱某的远房表亲廖某在某国有保险公司上班,钱某遂产生骗保险金的念头。 2006年4月,钱某与廖某协商,准备请黄某将钱某的双脚砍断后,由廖某办理保险理赔,获得理赔金后将分给廖某一部分。此后,钱某先后向廖某所在保险公司投保了数份意外伤害保险,保额总计达到七十余万元,被保险人与受益人均为钱某。钱某找到黄某,劝说黄某砍掉他的双脚,用以向保险公司理赔,钱某承诺将从所得的高额保险金中拿出15万元优先偿还黄某的本金及利息。黄某在钱某的多次劝说下答应钱某的请求,由钱某确定砍脚的具体部位,由黄某准备砍刀和塑料袋等工具并寻找作案地点。 某日晚8时许,钱某按约定骑摩托车到指定地点,黄某用砍刀将钱某双下肢膝盖以下的部位砍断,之后,黄某将砍下的双脚装入塑料袋内,携带砍刀骑着钱某的摩托车离开现场。钱某在黄某离开后呼救,周围群众发现后报警,将其送往医院抢救。钱某向公安机关以及保险公司谎称自己是被三名陌生男子抢劫时砍断双脚,以期获得赔偿。 一个月后,钱某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申请,由廖某经手办理。未等理赔,公安机关侦破此案。后经鉴定,钱某的伤情为重伤,伤残评定为三级。 问题: 请结合理论与实务的观点,分析钱某、黄某、廖某的刑事责任(包括犯罪性质即罪名、犯罪形态、共同犯罪、数罪并罚等),需简述相应理由。
案情: 莫某通过互联网认识蒋某后,以5500元人民币向蒋某购买了1100张面值100元的假人民币11万元。莫某携带此假币窜到某市,以假币购买小商品换取真人民币的方式到处作案,一共使用了52张100元面值的假人民币。派出所民警在巡逻过程中发现莫某在出售假币,并从其身上查获20张100元的假人民币,在其组织的出租屋内查获1000余张面值100元的假人民币。另查获,莫某到陈某的租住地打麻将,以250元人民币出售给陈某50张面值100元的人民币5000元。 问题: (1)莫某购买假币后,又将其中一部分假币出售的行为如何认定? (2)莫某购买假币后,除出售的一部分外,还有使用假币的行为,对其使用假币的行为应该如何认定? (3)莫某在出售假币时被抓获,其在现场及住所处的假币是否应当认定为出售假币的犯罪数额?
案情: A省B市的张三原为刑警,被辞退后因没有收入来源,便以虚假身份证明骗领了一张信用卡,使用该卡经常去百货商场购物,金额达5万余元,从未还款。(事实一) 张三想应聘一家新型的创业公司,便要求同住于A省B市某小区制作假证的李四为其仿制本科、硕士文凭。但是,双方因价格发生争执,张三恼羞成怒,用随身携带的美工刀刺死了李四。(事实二) 张三将李四尸体拖入树林,准备逃跑时忽然想到李四身有财物,遂拿走李四手机、现金等物,价值9千余元。(事实三) 张三在李四的手机通讯录中查到李四妻子王丽的手机号,并以李四被绑架为名,发短信要求王丽支付5万元,否则就撕票。由于王丽及时报案,张三未得逞。(事实四) 张三逃至外地。几日后,走投无路向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交代了上述事实二与事实四。(事实五) 张三在B市检察机关审查起诉阶段,将自己担任警察期间查办犯罪活动时掌握的钱五抢劫财物的犯罪线索告诉检察人员,经查证属实。(事实六) 而后B市检察院将张三起诉至B市中级人民法院,并移送了下列证据: (1)小区保安提供的证言中显示,11月28日晚上7点,李四与张三一同进入小区: (2)公安机关尸检报告中显示,李四死亡时间约为11月28日晚上10点左右: (3)监控显示,张三于中午独自离开,步伐匆忙; (4)公安机关在尸体胶带上发现张三指纹两枚; (5)公安机关确认的凶器上同样带有张三的指纹; (6)公安机关讯问张三时,张三拒不认罪,侦查人员对其体罚、殴打后,张三说出自己杀害李四的过程。(事实七) B市中级法院经过一审,判处张三死刑立即执行,B市检察院向A省高级法院抗诉,A省检察院认为B市检察院抗诉不当,在二审中撤回了抗诉。之后,该案报请最高人民法院复核。(事实八) 问题: 1.对事实一应如何定罪?为什么? 2.对事实二应如何定罪?为什么? 3.对事实三,可能存在哪几种处理意见(包括结论与基本理由)? 4.对事实四应如何定罪?为什么? 5.事实五是否成立自首?为什么? 6.事实六是否构成立功?为什么? 7.如在法院审理过程中,张三提出新的立功线索,法院应当如何处理? 8.本案中,哪些证据材料属于间接证据?哪些属于直接证据? 9.A省高级法院在二审中,张三声称自己在侦查阶段遭受体罚、殴打,其所作供述系虚假的,要求排除该供述,二审法院如何处理? 10.A省检察院撤回抗诉,A省高级法院如何处理? 11.本案二审是否应当开庭审理? 12.二审开庭审理的情形有哪些? 13.张三被B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无期徒刑,B市检察院认为一审判决量刑畸轻提起抗诉,二审法院经过二审程序审查后,可能的处理措施有哪些? 14.A省高级法院在二审中,如果发现张三在实施犯罪时系精神病发作,符合强制医疗条件,A省高级法院如何处理? 15.最高人民法院复核该案时,发现张三可能另有同伙一起作案,张三罪不至死,最高人民法院应当如何处理?
案情: 李某(女,26岁)是某县机关干部。某日,李某因有事骑自行车外出。晚上8点多钟还在赶回县城的路上。当她走到两个村庄之间的荒野时,一个强壮的农民(男,25岁)拿着一把铁锨站在路旁。强壮的农民借着月光看上了李某骑的自行车,这个农民拦下了李某,要求她把自行车留下。李某看到自己孤立无援,对方身体强壮,手中还拿着铁锨,就答应将自行车给农民,同时提出:自行车上绑着的气筒是自己借别人的,想把气筒解下来还给别人。农民答应了李某的要求。李某开始解气筒,放松警惕的农民高兴地打量着将要到手的自行车,刚解下气筒的李某趁农民不备,用气筒猛力向农民头上砸去,农民被砸晕,李某骑上自行车赶紧跑。当来到前边一个村庄时,李某不敢再继续赶回县城,看到村口一家农户亮着灯就拐了进去。农户家中有母女两人,李某诉说了刚才遇见的情况,母女很同情她的遭遇,母亲就劝李某住下来,明天天亮再走,李某答应。母亲拉亮屋子里间的电灯,铺好床,安排李某和自己的女儿在一个床上睡下。女孩子因为是在自己家,很快就睡着了,李某因为刚才的惊吓,一直睡不着。过了一段时问,李某听见院子里这家的母亲和一个男子正在讲话。李某听见男子问母亲院子中的自行车是谁的,母亲叙说了刚才李某来家中投奔的经过。男子说刚才拦路抢劫的就是自己。男子叫蔡某,正是这家的儿子。蔡某和母亲商量要把李某杀了,否则,李某回到县城报案,自己就要坐牢,母亲最后答应了蔡某的要求。母亲告诉蔡某李某躺的位置,要求蔡某不要开灯,进去直接把李某杀了算了。李某听到蔡某和他母亲的对话后很着急,但又不敢出去,怕出去就被蔡某母子杀掉。就在蔡某找杀人工具时,李某自己和这家已经睡着的女儿调换了睡觉的位置。蔡某不敢开灯,进到屋子里间,拿刀向床上母亲所说的李某所躺的位置砍去,结果把自己的妹妹当作李某给砍死了。然后,蔡某摸黑将尸体装进麻袋,和母亲一起出去掩埋。趁蔡某母子出去掩埋尸体的时间,李某赶紧骑上自行车逃跑,连夜赶回了县城。 问题: 1.本案中蔡某构成哪些犯罪?并分析犯罪形态。 2.蔡某的母亲构成哪些犯罪? 3.请分析李某在荒野用气筒击打蔡某头部行为的性质和李某与蔡某的妹妹调换睡觉位置行为的性质。李某在这两次行为中构成犯罪吗?如果李某构成犯罪,构成何罪?
案情: 谢某通过网络结识了身在美国的华人朱某(已被美国警方羁押),两人通过网络聊天,约定由朱某从境外将枪支、子弹通过物流公司从美国发往谢某所在的T市。而后谢某根据买家联系地址。将枪弹快递至买家。2010年7月至2015年8月,谢某向买家共提供枪支48支、子弹4500余发。涉案的曾某、李某等多名买家“爱好”枪弹,因为收藏而购买。经鉴定,查获的枪支具有杀伤力,子弹亦为有效子弹。 经查,买家曾某为国有医院医生。多次利用开高价处方药收受医药代表赵某(在逃)回扣(查实金额为100万元)。后曾某升任医院院长时,更是长期收受赵某财物(查实金额为200万元)。赵某利用曾某的信任,与该医院签订价值500万元的医疗器械合同,故意将已被淘汰的器械当成进口医疗器械卖给该医院。曾某在签订合同时亦未认真审查合同,查验样品。给医院造成重大损失。 买家李某为某塔园公司经理,开发、销售塔位(用于殡葬)。李某将塔位分为使用型和投资型两种,承诺购买投资型的塔位2年后可以更名或退单,并不定期提高塔位的销售价格,吸引众多群众购买。从2010年至2015年,塔园公司大肆宣传塔位的投资价值,违反国家公墓销售规定,面向4334人销售投资型塔位,涉及未退金额7192万元。经查,谢某还以万嘉公司的名义经营有偿讨债业务。2012年,谢某接受秦某的委托向陈某追讨230万元欠款,双方签订合同,约定以收回欠款的20%作为报酬。随后,陈某归还秦某50万元,秦某按约支付给谢某10万元报酬。国家经贸委曾与其他部门联合发布通知(国经贸综合[2000]568号),规定:“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开办任何形式的讨债公司……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问题: 1.谢某向买家提供枪支、弹药的行为应当如何处理?为什么? 2.曾某、李某等买家购买枪支、弹药的行为应当如何处理?为什么? 3.曾某收受医药代表300万元的行为.应当如何定性? 4.曾某签订医疗器械合同给医院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该如何处理?为什么? 5.李某销售塔位吸纳资金的行为应当如何处理?为什么? 6.谢某经营有偿讨债业务是否构成非法经营罪?为什么?
英美法系国家在刑事诉讼过程中主要实行“当事人主义”,即刑事诉讼活动主要围绕控诉方的举证和被告方的反驳进行,法官(包括陪审团)处于居中公断地位的一种诉讼结构。大陆法系国家刑事诉讼过程中主要实行“职权主义”,即刑事诉讼活动以审判官为中心,强调法官的主导地位,而不是提倡当事人在诉讼中的积极性的一种诉讼模式。而我国现在的刑事诉讼法强化了控辩双方在刑事庭审过程中参与的积极性和有效性,也相应削弱了法官对庭审过程的职权干预。庭审结构在一定程度上出现了“当事人主义化”的趋势,同时也有职权主义的技术性因素,如法官主导庭审进程、不排除法官调查权。请围绕“我国刑事诉讼中的当事人主义与职权主义”谈谈你的看法。 答题要求: (1)在分析、比较、评价的基础上,提出观点并运用法学知识阐述理由: (2)说理清楚,逻辑严谨,语言流畅,表达准确: (3)字数不少于500字。
2010年2月,崔某与同事李某因口角发生纠纷,李某的胳膊、肩、背、眼多处被打伤,除左眼视力每况愈下外,其他损伤经住院治疗均已治愈。李某为此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人民法院予以受理。经审查,法院认为李某左眼可能致残,被告人可能被判处3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刑罚,遂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庭审过程中,李某提出其左眼致残的鉴定意见,崔某对此提出异议,申请重新鉴定。法庭遂休庭,指定省级人民医院为李某重新鉴定,得出李某左眼致残的鉴定意见。崔某提出反诉,认为李某在厮打过程中也对自己造成人身伤害,构成故意伤害罪(轻伤),并私下要挟李某撤诉。法庭再次开庭审理时,李某向法庭提出撤诉。人民法院查明情况后认为应按撤诉处理,遂终止诉讼。 问题: (1)李某是否可以向法院提出自诉?为什么? (2)人民法院在审查自诉案件后的做法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为什么? (3)法院在对李某重新鉴定的程序中哪些做法不当?请说明理由。 (4)崔某提出的反诉是否成立?为什么? (5)法院对李某撤诉行为的处理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为什么?
案情: 2003年4月5日,治安联防队员王某在公交车上见一青年形迹可疑,对其询问盘查,该青年拒不提供其真实姓名、住址。王某遂对其采取了拘留措施。并予以立案侦查。4月7日,公安人员对其进行了讯问(该青年自报姓名为王五),认为其有多次盗窃的嫌疑,应当逮捕,遂报请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并于4月12日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7月2日,人民检察院认为王五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作出不起诉的决定。公安机关认为该不起诉的决定有错误,拒不释放王五,并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出复议。被不起诉人王五也不服,认为自己并未犯罪,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 问题: 1.对该青年采取拘留措施是否符合法律规定?请说明理由。 2.侦查机关的讯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为什么? 3.该青年未提供真实姓名,侦查机关能否移送审查起诉,为什么? 4.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为什么? 5.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后,公安机关的做法有何不当之处? 6.王五的做法是否符合法律规定?请说明理由。
案情: 李某和王某共同抢劫致人死亡,被某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一审后李某被判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王某被判有期徒刑10年。 问题: 1.一审结束后如果被告人都没有上诉,检察院也没有抗诉,李某的一审判决中级人民法院和高级人民法院分别应当如何处理? 2.如果李某上诉了,王某没有上诉,问二审法院应如何处理? 3.如果李某和王某都未上诉,检察院也未抗诉,但是被害人的妻子对附带民事诉讼提起上诉,则李某和王某的判决效力如何?如果高级人民法院发现王某的刑事判决部分有错,应如何处理? 4.如果李某上诉,检察院未抗诉,二审发现一审应当适用限制减刑而未适用的,二审法院该如何处理? 5.如果一审对李某适用了限制减刑,李某上诉,二审法院发现本案不应当适用限制减刑,二审法院该如何处理? 6.如果中级人民法院对李某适用了限制减刑,没有上诉和抗诉,高级人民法院在核准李某的判决时认为本案不应当适用限制减刑,应如何处理?
案情: 2012年3月1日,甲、乙订立汽车买卖合同,约定:甲车行向乙出售一辆比亚迪汽车,价款30万元,零首付,乙分20期支付(自2012年4月1日起每月支付1.5万元),若乙欠缴到期价款达到标的额的1/6以上,甲有权请求乙一次性支付剩余的全部价款。合同还约定:因该汽车无法定的质量保证期,若汽车存在质量问题,乙应当自汽车交付之日起6个月内通知甲。否则,视为交付的汽车不存在质量问题。2012年3月1日,甲向乙交付了汽车。 2012年4月1日,乙向丙银行借款50万元。为了担保丙对乙的借款债权,乙以该比亚迪汽车为丙设立抵押权(办理了抵押登记),乙的朋友丁以其房屋为丙设立抵押权(办理了抵押登记)。但均未与丙约定各自担保的债权数额和承担担保责任的顺序。 2012年5月1日,乙为汽车投保交强险后(未投保商业险),将该比亚迪汽车出租给戊(具有驾驶资格),口头约定:租赁期限3年,年租金6万元。 2012年6月1日,戊酒后超速驾驶该车发生交通事故,将行人己撞伤,给己造成损失共计35万元。交警认定戊为酒驾,由戊负全责。 2012年7月1日,乙欲从戊处收回汽车。乙为此咨询“京都律师事务所”的钟律师。钟律师认为,“契约必须严守”,在甲、戊租赁期间内,甲无权单方面终止汽车租赁合同。2012年7月2日乙又为此前往“君和律师事务所”咨询牛律师。牛律师认为,戊已经构成危险驾驶罪,对酒驾、摔死婴儿之类的犯罪分子没什么好客气的。甲想怎么样就怎么样。 2012年9月1日,乙、戊协议解除汽车租赁合同。2012年10月1日,乙发现该汽车的电瓶存在严重质量问题(修理费需2万元),乙发现后立即通知甲,并请求甲承担维修义务。 2012年11月1日,乙又将该汽车出租给赵某,双方签订的书面租赁合同约定,租赁期间2年,年租金7万元。2013年5月1日,因乙未对丙履行到期还款义务,丙对乙的汽车行使抵押权,将汽车拍卖,被钱某购得。 问题: 1.在甲、乙的汽车买卖合同中,若乙未支付的到期价款达到全部价款的1/6时,甲是否有权请求乙一次性支付剩余的全部价款?为什么? 2.2012年3月1日,甲向乙交付汽车后,汽车的所有权归谁?为什么? 3.在2012年6月1日戊给己造成的人身伤害中,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是否有权拒绝支付保险金?为什么? 4.在2012年6月1日戊给己造成的人身伤害中,若交强险保险金不足以弥补己遭受的损失,其他责任应由谁承担?为什么? 5.在乙、戊汽车租赁合同期间,乙是否有权通知戊解除汽车租赁合同?对此,戊可对乙主张何种权利? 6.2012年10月1日,乙发现汽车电瓶质量问题并立即通知甲后,乙是否有权甲承担维修义务?为什么? 7.2013年5月1日,因乙未对丙履行到期还款义务,丙欲行使其对乙的汽车和对丁的房屋的抵押权。问丙在未对乙的汽车行使抵押权的情况下,能否对丁的房屋行使抵押权?为什么? 8.2013年5月1日,钱某购得该比亚迪汽车后,赵某能够主张自己与乙的汽车租赁合同对赵某有效?为什么?
案情: 甲、乙、丙共有一套房屋,甲享有40%的份额,乙享有35%的份额,丙享有25%的份额。三方约定,该房由丁承租,承租期限为5年。 根据民法原理、合同法、担保法、民事诉讼法,请回答下列问题: 1.假设甲欲转让自己的份额,乙不主张购买,丙、丁均主张购买,且所出条件相同。甲应转让给谁?为什么? 2.假设甲欲转让自己的份额,丁不主张购买,乙、丙均主张购买,且所出条件相同。甲应转让给谁?为什么? 3.假设甲欲抛弃自己的份额,且不损害他人利益,该抛弃份额的归属如何?为什么? 4.假设甲、乙主张将该房转让于丁,丙既不主张转让,也不购买,甲、乙与丁签订房屋买卖合同,该合同的效力如何?为什么? 5.假设在丁承租期间,房屋廊檐因年久失修掉落砸伤行人戊,该责任应由谁且如何承担?为什么? 6.假设在丁承租期间,房屋窗台上的花盆掉落砸伤行人己,该责任应由谁承担?为什么? 7.假设在丁承租期间,因房屋出租而欠相关税收,税负义务应由谁且如何承担?为什么? 8.假设在丁承租期间,丁擅自转租该房于庚,转租合同的效力如何?为什么? 9.假设在丁承租期间,丁对该房擅自进行功能性改造,出租人甲、乙、丙可享有何种权利?为什么? 10.假设在丁承租期间,甲、乙、丙因向辛借款而将该房抵押于辛,因甲、乙、丙到期无力还款,在承租期的第三年,辛欲行使抵押权而与丁发生纠纷。辛能否行使抵押权?如能行使,其行使抵押权的后果对丁的租赁合同的效力如何?为什么? 11.假设在丁承租期间,该房被洪水冲走,该风险应由谁承担?为什么? 假设丁伪造了房产证,将房屋卖给了戊,虽然没有办理变更登记,但是戊已经在房中居住数月,甲乙丙才发现。此时甲乙丙欲起诉戊,要求戊腾房。根据上述信息,回答下列问题: 12.甲、乙、丙在诉讼中处于什么诉讼地位? 13.丁如果加入诉讼,是何诉讼地位? 14.如果法院未通知丁加入诉讼,丁是否可以自行申请加入?
案情: 2016年2月,利达公司与源发公司签订了《借款合同》,双方约定:由源发公司于2016年2月27日向利达公司提供借款1000万元用于公司经营,借款期限为2年。随后利达公司的大股东魏某与源发公司签订《保证合同》,为前述借款提供担保。担保合同签订后,源发公司如约向利达公司提供借款1000万元。 2016年8月,源发公司与利达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终止前述借款合同关系,建立商品房买卖关系,将借款转化为购房款,双方经对账清算。 2016年10月,利达公司与源发公司再次签订《借款合同》,约定利达公司向源发公司借款500万元。10月9日,源发公司如约向利达公司提供借款。 2016年11月18日,利达公司又与源发公司签订了《最高额抵押合同》,约定将利达公司的厂房为自2017年2月3日至2018年2月3日期间利达公司向源发公司的连续借款中,在4000万元的最高额内提供抵押担保,担保的范围仅为借款本金。该抵押担保已依法进行登记。 2017年2月3日至2017年12月1日期间,利达公司先后向源发公司借款达2500万元。 2017年12月30日,利达公司向源发公司借款1000万元。 2018年1月3日,源发公司将其对利达公司的1500万债权转让给云深公司,并通知了利达公司。此前源发公司欠利达公司2000万元工程款到期未还。 2018年1月23日,利达公司因违法经营,法院依法查封其名下所有财产。 2018年2月3日,利达公司对源发公司的借款债务到期,均未能偿还。源发公司于2018年7月1日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就利达公司的担保财产优先受偿。诉讼期间,利达公司被查封的厂房意外失火被烧毁,经查,利达公司为其厂房向保险公司投了火灾险。 问题: 1.2016年8月,利达公司与源发公司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有何特殊性?是否有效?产生哪些法律后果? 2.本案中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何时确定?为什么? 3.债权确定时,利达公司提供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金额最多可能为多少?为什么? 4.2018年1月3日,利达公司收到债权转让通知后是否有权向云深公司抵销1500万元?为什么? 5.利达公司的厂房被焚毁之后,源发公司可以主张什么权利? 6.除起诉之外,源发公司还可通过何种方式维护其合法权益?
案情: 房地产开发企业甲将一套现房以300万元的价格出卖给乙,乙向丙银行按揭贷款购房。2009年3月1日,甲、乙、丙签订了书面按揭贷款购房合同。约定甲须于2009年4月1日交付房屋,但未约定甲给乙办理过户登记的期限。 因房价上涨,2009年4月1日,甲借故未向乙交付房屋,乙当日催告甲立即交付房屋,否则诉诸法律。2009年6月1日,因甲仍未向乙交付房屋,乙当日书面通知甲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 2009年6月2日,甲向乙表示希望乙不要解除合同。并表示立即交付房屋,赔偿因迟延交付房屋给乙造成的损失3万元,乙表示接受。2009年6月10日,甲向乙交付了房屋。但截至2009年8月1日,因甲的原因,甲未给乙办理过户登记。乙因未取得房产证,不能如期将房屋出租收益。 2009年8月2日,乙请求甲给自己办理过户登记并赔偿自己因不能取得房产证遭受的损失。 2009年9月1日,甲给乙办理了过户登记。2009年9月2日,乙将房屋出租给张三(约定:租赁期限3年,租金每月6000元,张三可以转租。双方未作其他约定),同日(2009年9月2日),张三将该房屋出租给李四(约定:租赁期限5年,租金每月7000元,未约定李四向张三支付租金的期限)。 2009年12月1日,王五家的猫将李四放置在阳台上的花盆撞落楼下,落下的花盆将赵六停在楼房下的汽车砸坏,给赵六造成5万元的损失。 2010年9月1日,乙因交通意外死亡,乙唯一的继承人丁继承了乙的遗产。2010年11月1日,丁办理了房屋的移转登记,将房屋登记到自己名下。 2010年10月1日,丁欲收回房屋居住,丁请求李四返还房屋,被李四拒绝。 问题: 1.在该按揭购买房屋的事实中,乙与丙银行之间成立了何种法律关系? 2.2009年6月1日,乙的解除通知能否产生解除甲、乙间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效力?为什么? 3.2009年8月2日,乙是否有权请求甲赔偿自己因不能取得房产证遭受的损失?为什么? 4.张三与李四间房屋租赁合同的效力如何?为什么? 5.在张三与李四的房屋租赁合同中,对于李四向张三支付租金义务的期限,若双方不能协商确定,有无交易习惯可供参照,张三有权请求李四于何时履行支付租金的义务? 6.2009年12月1日,赵六的汽车被花盆砸坏的损失应由谁承担?该责任属于普通侵权还是特殊侵权? 7.乙死亡后,丙银行是否有权请求丁按期支付购房的贷款本息?为什么? 8.2010年10月1日,丁对李四是否享有返还原物请求权?为什么?
案情: 住所地位于上海市黄浦区的乙公司曾向位于北京市海淀区的甲公司购买钢材,尚欠付钢材款1000万元。2017年6月1日,乙公司与位于杭州市余杭区的丙公司达成买卖合同,将乙公司持有的一座位于北京市海淀区的商业用房所有权(市值约1500万元),作价1000万元卖与丙公司,合同中订立有仲裁条款,约定“与该买卖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包括但不限于合同的效力、履行、解除和违约赔偿)均由北京仲裁委员会处理”。6月5日,乙丙二公司完成了房屋所有权的变更登记,6月6日丙公司向乙公司汇款1000万元后,乙公司当天将该笔款项转至丁公司账下,冲抵其欠丁公司的工程款。至此,乙公司名下没有任何有价值的财产。 甲公司知悉该笔交易详情后,很快查明乙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与丙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系舅甥关系。遂于8月1日向北京市海淀区法院起诉乙公司与丙公司,以乙公司和丙公司恶意串通订立合同,损害自己利益为由,请求确认乙公司与丙公司的买卖合同无效。并要求变更登记,将房屋所有权复归至乙公司名下。 问题: 1.假如甲公司在起诉前,先向北京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确认乙公司与丙公司的合同无效。北京仲裁委员会是否应当受理该案? 2.海淀法院对本案是否具有管辖权? 3.甲公司请求将涉案房屋复归至乙公司名下,是否违反了处分原则? 4.假如诉讼中三公司私下达成和解协议,约定由丙公司直接向甲公司支付1000万元货款。现三公司申请法院根据和解协议制作调解书,法院应当如何处理,为什么? 5.假如法院作出生效判决,驳回甲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后,甲公司是否还可以乙公司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其造成损害,且丙公司知情为由,请求撤销乙丙公司的购房合同?
案情: 2012年4月,甲股份公司的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上市当年,每股收益0,4元,以后逐年下降。 2014年8月,该公司中期报告表明,中期净利润7797,76万元,是去年同期的473倍。2015年1月,该公司在某家证券报上刊登的2014年度报告中称,2014年实现利润5,7亿余元……每股收益0,715元,净利润3,75亿余元,是去年净利润的1005倍,分配预案每10股转送8,9股。同年2月24日,该股票成交量创了4996,7万股纪录,换手率28%,成交金额达17,93亿元。与此同时,各种不利传闻在场内外流传,对此,该公司在报纸上刊登公告,其董事长李某也通过新闻媒体向外传递公司业绩高速增长毋庸置疑等信息,负责年报审计的某会计师事务所公开表示财务报表是真实准确的。据调查,该公司的几大股东在2014年中期报告披露之前低价大量购进股票,抢在2015年3月之前高价抛售,大量获利,而该公司所称其实现的5,7亿元利润中,虚假利润5亿多元。 问题: 本案中哪些单位和个人应承担法律责任?
案情: 甲、乙国有独资企业与另外8家国有企业联合发起设立“国兴有限责任公司”。2004年5月,国兴公司依法登记设立,注册资本为1亿元,其中甲以专利技术出资,协议作价金额1000万元;最大股东乙出资1500万元。公司成立后,由乙召集和主持了首次股东会会议,设立了董事会和监事会,据查,董事会中没有职工代表,监事会7人中只有1名职工代表。 2004年8月,董事会发现,甲作为出资的专利技术的实际价额只有500万元,为了使公司股东出资总额仍达到1亿元,董事会提出了解决方案,即由甲补足差额;如果甲不能补足差额,则由其他股东按出资比例分担该差额。2004年10月,公司董事长周某代表公司和周某妻子所在的嘉义公司签订了一份合同,高价购买了嘉义公司提供的原材料,给国兴公司造成了重大损失。公司监事会主席为此提议追究周某的法律责任。这时,国兴公司在广州设立的子公司“国强有限责任公司”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因违约被诉至法院,对方以国兴公司是广州子公司的母公司为由,要求国兴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问题: 1.国兴公司设立过程中有哪些不合法之处?为什么? 2.国兴公司的首次股东会议由乙召集和主持是否合法?为什么? 3.国兴公司董事会作出的关于甲出资不足的解决方案的内容是否合法?为什么? 4.国兴公司监事会主席是否有权追究周某的法律责任?可以采取哪些措施追究周某的责任? 5.国兴公司是否应替国强公司承担违约责任?为什么?
2010年12月4日,某市检察院接到一封举报信,称某国有企业董事长范某接受X X公 司贿赂50万元。经过立案侦查,检察院认为范某的行为已构成受贿罪,依法应予以逮捕, 即作出决定,由公安机关执行。2010年12月18日,该案侦查终结,市检察院以受贿罪向 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2010年12月23日,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辩护律师 在庭审时申请传唤公司的知情人出庭作证。合议庭同意该申请,决定中止审理,并传唤证人 到庭作证。证人到庭作证时,合议庭在质询中发现,范某还有挪用公款的行为,且已构成犯 罪。合议庭便建议公诉人补充起诉,公诉人当即表示拒绝。法院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开庭 对检察院所指控的贪污罪和新发现的挪用公款罪进行审理后,合议庭作出了判决:判处范某 犯贪污罪,判处5年有期徒刑;挪用公款罪因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宣判后,范 某提出上诉,后又在上诉期满后要求撤回上诉,检察院对该一审判决未提出抗诉,二审法院 经审查后作出准予撤回上诉的决定书。 问题:上述案件中,人民检察院与人民法院的哪些行为违反法律规定?为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