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核实质押人是否具有合法的主体资格、是否对质押物享有所有权或依法处分权,包括质物的名称、数量、质量、规格等,其设定本次质押担保是否自愿、真实且已获得第十八条规定的各种书面同意或授权
B、
核实质押物是否属于本办法规定的可以接受质押的动产,其权属是否明确、相关权属证明文件是否完整、真实、有效,审核质押物合法来源及完税证明,如发票、关税缴纳证明,进口许可证管理的货物是否具有进口证明或批件等
C、
核实质押物是否存在已经查封、扣押、监管等限制情况|审核质押物的评估可变现价值及变现能力是否与质押物现状存在明显的出入
D、
核实质押物保险,尚未办理保险的应办理足额、全程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