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选题 某建筑公司招聘了孙某(男)和赵某(女)两大学生分别在项目部担任施工员和在公司担任文职工作,均签订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在合同内约定,试用期3个月,试用期工资1800元(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是1770元),转正后工资为3600元。刚从学校毕业的两人,急于找工作,均对以上合同约定无异议。参加工作1个月以后,因孙某谈恋爱开销大,1800元的工资在当地根本无法生活下去,孙某觉得自己已经能够完全胜任目前的工作,于是孙某去找领导希望提前转正,同工同酬;但被告知,公司发给他的工资高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完全合法,公司的规定不能为了某个人而破先例。一年以后,赵某怀孕。自从有了身孕以后,赵某的整个工作态度都改变了,之前兢兢业业地工作的她变得有占懒散,很多事情都不情愿从事了,失去了工作的积极性和责任心。2015年3月,该公司与一家房地产开发公司要签订一份合同,由赵某进行记录打印;因时间紧,该公司安排怀孕3个月的赵某延长工作时间加班整理合同。在打印过程中,赵某把双方合同约定的工程款由1500万美元打印成了1450万美元,导致该公司与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的合同受到了一定的损失。之后公司查明是由于赵某失职造成的这样结果,因此公司立即与赵某解除了劳动合同。但赵某认为自己是在孕期,公司是没有权利解除自己的劳动合同的。双方因此应发了争议。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20条规定,建筑公司给孙某和赵某发的试用期工资至少为( )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