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终端”,是指客户可用以发起电子支付指令的计算机、电话、销售点终端、自动柜员机四种。
银行应根据盈利性原则,确定办理电子支付业务客户的条件。
银行应认真审核客户申请办理电子支付业务的基本资料,必须以书面方式与客户签订协议。
银行应按会计档案的管理要求妥善保存客户的申请资料,保存期限至该客户撤销电子支付业务后3年。
银行为客户办理电子支付业务,应根据客户性质与客户约定适当的认证方式,如密码、密钥、数字证书、电子签名等。
银行要求客户提供有关资料信息时,应告知客户所提供信息的使用目的和范围、安全保护措施、以及客户未提供或未真实提供相关资料信息的后果。
客户可以在其已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中指定办理电子支付业务的账户。该账户不可用于办理其他支付结算业务。
客户可以在其已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中指定办理电子支付业务的账户。客户未指定的银行结算账户不得办理电子支付业务。
客户利用电子支付方式从事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活动的,银行应按照有权部门的要求停止为其办理电子支付业务。
客户应按照其与“发起行”和“接收行”的协议规定,发起电子支付指令。
电子支付指令的发起行应建立必要的安全程序,对电子支付指令进行确认,并形成日志文件等记录,保存至交易后3年。
发起行应采取有效措施,在客户发出电子支付指令后,提示客户对指令的准确性和完整性进行确认。
接收行应确保正确执行客户的电子支付指令,对电子支付指令进行确认后,应能够向客户提供纸质或电子交易回单。接收行执行通过安全程序的电子支付指令后,客户不得要求变更或撤销电子支付指令。
发起行、接收行应确保电子支付指令传递的可跟踪稽核和不可篡改。
发起行、接收行之间应按照协议规定及时发送、接收和执行电子支付指令,并回复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