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境内外币支付系统业务处理规定(试行)》规定,外币清算处理中心收到代理结算银行的核验失败通知后,应对原报文重新进行数字签名并再次发送,直至数字签名核验成功。
境内外币支付系统参与者、特许参与者、代理结算银行在规定时点未收到外币清算处理中心下发的系统状态变更通知报文MT198(FMT060)时,视同外币清算处理中心自动放弃处理。
中国人民银行可通过外币支付系统对各地区、各行别、各参与者的外币支付业务量、外币资金流量流向以及外汇转汇资金流入流出等情况进行统计。
银行和外币清算机构需加入外币支付系统的,应按规定以书面形式向中国人民银行业务管理部门申报行名、地址等信息。
外币清算处理中心应将相关银行和外币清算机构的行号信息提交外币支付系统,并在行号信息生效日后使用参与者行号变更通知报文MT198(FMT080)通知所有参与者和特许参与者。
境内外币支付系统间连参与者应设置A类用户和B类用户,在为行内系统发起行或接收行办理业务时使用A类用户,在办理总行机构自身业务时使用B类用户。
境内外币支付系统间连参与者在首次创建用户时,应使用外币清算处理中心为其预设的系统管理员创建系统管理员和业务主管,并使用外币清算处理中心为其预设的业务主管对其创建的系统管理员和业务主管进行审核和授权。间连参与者可使用已经审核和授权的系统管理员创建新的用户,并可使用已经审核和授权的业务主管对新创建的用户进行审核和授权。
境内外币支付系统间连参与者经其业务主管审核批准可使用系统操作员注销、停用和启用用户。
电子银行承兑汇票必须由银行业金融机构承兑。
电子银行承兑汇票由金融机构承兑。
电子商业汇票的付款人为承兑人。
电子商业汇票的出票、承兑业务必须通过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办理,而背书、保证、提示付款和追索业务不必通过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办理。
票据当事人办理电子商业汇票业务应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被代理机构、金融机构以外的法人及其他组织应通过代理机构和接入机构办理电子商业汇票业务,并在代理机构和接入机构开立账户。
代理机构提供电子商业汇票业务服务,应对客户基本信息的真实性负审核责任,并依据本办法及相关规定,与客户签订电子商业汇票业务服务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客户基本信息包括客户名称、账号、组织机构代码和业务主体类别等信息。
出票人或背书人在电子商业汇票上记载了“不得转让”事项的,电子商业汇票不得继续背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