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救援机构应当自受理公众聚集场所的使用、营业申请之日起十日内,根据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对该场所进行消防安全检查。
消防救援机构在对行政案件进行调查时,办案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向被调查人员表明执法身份。
消防救援机构在监督检查中发现本部门职责范围以外的消防产品违法行为,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报相关部门。相关部门应当及时依法查处,并在查处完毕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反馈情况。( )
消防救援机构在实施责令停产停业、停止施工或者停止使用,对经济和社会生活影响较大的,应直接报请当地人民政府决定。
消防救援机构在消防监督检查中发现城乡消防安全布局或者公共消防设施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应当书面报请当地人民政府或者通报有关部门予以解决。
消防救援机构组织强制清除或者拆除相关障碍物、妨碍物,所需费用由消防救援机构承担。( )
消防救援机构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停止施工或者停止使用决定,对经济和社会生活影响较大的,应报请上级消防救援机构或应急管理部门依法决定。
消防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消防救援机构应在七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行政处罚(包括简易程序)在呈请审批前应当进行法制审核。
行政处罚过程中没有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的无效。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行政处罚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
行政许可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或口头的行政许可决定。
行政执法“三项制度”,是指行政执法公开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行政执法机关要通过文字、音像等记录形式,对行政执法的启动、调查取证、审核决定、送达执行等全部过程进行记录,并全面系统归档保存,做到执法全过程留痕和可回溯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