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深入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的通知,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在安全总监的领导下负责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关于深入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的通知,从业人员在200人以上的高危生产经营单位和从业人员在1000人以上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委员会。安全生产委员会由本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其他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其他职能部门负责人和工会代表以及从业人员代表组成。
关于深入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的通知,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与从业人员订立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当承担责任的协议。
关于深入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的通知,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将劳务派遣人员、灵活用工人员不纳入本单位从业人员安全生产的统一管理,只要履行安全生产保障责任就可以。
关于深入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的通知,劳务派遣人员和灵活用工人员从事特种作业、特种设备作业的,应当依法取得相应资格。
关于《地下矿山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为进一步降低动火作业安全风险,防范遏制火灾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制定本规定。
关于《地下矿山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本规定适用于井工煤矿井口房、井筒和井下主要硐室、主要进风井巷,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井下和井口建筑物内动火作业的安全管理。煤矿井下其他地点严禁动火作业。
关于《地下矿山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在井口和井筒内动火作业时,不必撤出井下所有作业人员。在主要进风井巷动火作业时,必须撤出回风侧所有人员。
关于《地下矿山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动火作业过程中,环境或条件发生不利变化时,应当立即停止作业,及时采取处置措施,并上报矿调度室。
关于《地下矿山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在井口房、井筒和倾斜巷道内动火时,必须在工作地点的下方用不燃性材料设施接受掉落的火星或其他高温物质。
关于《地下矿山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动火作业监控视频、动火作业票由矿调度室统一连续编号保存,保存时间不得少于2年。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加强矿山应急救援工作》的通知,矿山企业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标准,针对本单位存在的风险以及可能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的特点和危害,编制应急预案。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加强矿山应急救援工作》的通知,矿山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建立矿山应急救援队伍,加强队伍标准化建设,保障资金投入,配备救援装备。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加强矿山应急救援工作》的通知,不具备设立矿山救援队伍的企业,应当立即设置兼职救援队伍。
水文地质条件复杂、极复杂的煤矿企业、矿井,应当设立专门的防治水机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