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资金性质不明确的外汇收支业务,银行应要求境内机构和境内个人提交交易单证进行合理审核。
办理单笔等值1万美元以上的服务贸易对外支付,境内机构和个人应先按照服务贸易对外支付税务备案有关规定办理备案手续。
服务贸易外汇收支管理信息申报时,应在申报凭证相应栏目中填写合同号、发票号,如果本身无交易单证号的,境内机构和境内个人可填写八个0。
境内个人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有交易额的购汇资金用途材料,在银行办理不占用年度便利化额度的经常项目购汇。
境外个人结汇单笔等值5万美元以上(不含的),应将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划转至交易对方的境内人民币账户。
持有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的境外个人不适用购汇年度便利化额度。
外汇局对规避管理的个人实行“黑名单”管理。
在关注期限内,“关注名单”内个人不得办理个人结售汇业务。
银行可根据个人要求为其本人查询被实施的“关注名单”管理结论,若个人对结论存在异议,应告知个人可向所在地外汇局核实。
个体工商户委托有对外贸易经营权的企业办理进口的,本人凭其与代理企业签订的进口代理合同或协议购汇,所购外汇通过本人外汇账户直接划转至代理企业经常项目外汇账户。
银行如发现涉嫌付汇用途与购汇用途不一致的,应做好尽职调查,要求客户经理如实报告。
银行应在营业网点区域内任一位置展示本行编制的个人外汇业务办理指南。
银行开展个人外汇业务,银行内部管理制度应覆盖本行个人外汇业务的全部类型和业务渠道。
银行开展个人外汇创新业务前,应将业务流程、内部管理制度要求、风险防控措施等口头告知国家外汇管理局。
通过支付机构办理的个人结售汇业务数据应按规定时限向个人系统准确报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