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企业可以通过增加投入、改善设施等方式消除重大事故隐患,但不必向有关部门报告
对于煤矿企业的违法行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有权进行行政处罚
煤矿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前,安全设施已经验收合格,即使存在其他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也不会受到行政处罚
煤矿企业可以因为追求经济效益而忽视安全生产的要求
煤矿工人在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时,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负责人报告
煤矿企业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应当立即启动应急救援预案,组织救援,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报告事故情况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煤矿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在提供服务过程中,发现煤矿企业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应当立即向煤矿企业报告,但不必向有关部门报告
煤矿企业负责人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包括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煤矿企业可以通过购买安全生产保险来替代对安全生产设施和措施的投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有权对煤矿企业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安全检查
煤矿企业应当为煤矿工人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煤矿工人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
煤矿企业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煤矿企业应当定期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
煤矿企业不得以任何形式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