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但可以通过内部工作分工,确定其只部分负责。( )
新《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但从业人员有违章作业情形的除外。( )
新《安全生产法》规定,监督检查不得影响被检查单位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
《刑法修正案(十一)》规定,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或者明知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而不排除,仍冒险组织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依据《刑法修正案(十一)》规定,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的,构成危险作业罪,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对未按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取得批准,擅自从事有关活动,属于经营单位的,由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
依据《安全生产许可条例》,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应当持续具备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条件。
依据《安全生产许可条例》,国家对建筑施工企业实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
依据《安全生产许可条例》,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未发生死亡事故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时,经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同意,不再审查,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延期3年。( )
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家工作人员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3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3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依据《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确定的重要电力用户,按照国务院电力监管机构的规定可以配置自备应急电源,并加强安全使用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