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同一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的同一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可以给予两次以上罚款行政处罚。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设置是根据生产经营单位的危险性、规模大小等因素来确定的。
当安全与生产、效益和速度相冲突时,必须首先保证安全。
企业安全保障制度不属于《安全生产法》规定的七项基本法律制度之一。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没必要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熟悉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标准。
安全监管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事故隐患监督检查职责时,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拒绝和阻挠。
生产经营单位在事故隐患治理过程中,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防止事故发生。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与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但不应安排用于配备劳动防护用品和安全生产活动的经费。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生产安全事故不得隐瞒不报。
安全设施一经投入生产和使用,不得擅自闲置或者拆除。
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应承担的责任的,该协议无效。
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造成人身伤亡,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是我国的安全生产方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