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密信息设备维修,应当尽可能在本单位内部进行,由本单位人员全程陪同,确需送外维修的,须拆除涉密信息存储部件。( )
淘汰处理的涉密存储介质和涉密信息存储部件,应当严格履行清点、登记手续,交由保密行政管理部门销毁工作机构或者指定的承销单位销毁。( )
不得在非涉密信息设备存储、处理国家秘密,需处理涉密信息时应拔掉网线作为单机处理。( )
不得在涉密计算机与非涉密计算机之间交叉使用存储介质。( )
不得在未采取技术防护措施的情况下将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上的数据复制到涉密信息设备。( )
不得在未经审批的涉密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和传输国家秘密信息。( )
在物理线路连接的前提下,可以在涉密计算机与非涉密计算机之间共用打印机、扫描仪等设备。( )
不得使用具有无线互联功能或配备无线键盘、无线鼠标等无线外围装置的信息设备处理国家秘密。( )
不得擅自卸载涉密计算机上的安全保密防护软件或设备。( )
涉密专用设备拆除存储部件后可以转为非涉密信息设备使用。( )
便携式电子设备不得存储、处理、传输国家秘密信息和敏感工作信息、不得连接涉密信息系统、涉密信息设备,不得存储核心涉密人员的工作单位、职务、红机电话号码等。( )
机关、单位应当加强对信息系统和信息设备使用人员、运行维护人员的管理,开展经常性的保密教育培训和岗位考核,增强使用和运行维护人员的保密法纪观念、责任意识和知识技能。( )
机关、单位应当根据存储、处理、传输国家秘密的最低密级确定涉密网络的密级。( )
机关、单位委托其他单位承担涉密网络建设的,如果选择具有相应涉密信息系统集成资质的单位,可不与其签订保密协议。( )
机关、单位应当加强涉密信息系统的运行使用管理,指定专门机构或者人员负责运行维护、安全保密管理和安生审计,定期开展安全保密检查和风险评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