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新《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按照地方、行业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
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刑法》修正案(十一)第三百九十七条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罪的规定,追究其刑事责任。
《刑法修正案(十一)》规定,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或者明知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而不排除,仍冒险组织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依据《刑法修正案(十一)》规定,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的,构成危险作业罪,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依据《刑法修正案(十一)》规定,重大责任事故罪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仅指各种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
依据《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事故造成电网大面积停电的,电力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成立应急指挥机构,尽快恢复电网运行和电力供应,防止各种次生灾害的发生。
依据《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事故可能导致破坏电力系统稳定和电网大面积停电的,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领导有权决定采取拉限负荷、解列电网、解列发电机组等必要措施。
依据《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电力监管机构应当指导电力企业加强电力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完善应急物资储备制度。
《国家电网公司安全工作规定》规定,公司各级单位主管安全领导是本单位的安全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安全工作和安全目标负全面责任。
《国家电网公司安全工作规定》规定,防汛、抗震、防台风、防雨雪冰冻灾害等应急预案所需项目,可作为制定和修订反事故措施计划的依据。
《国家电网公司安全工作规定》规定,可以在没有监护的条件下指派外来工作人员单独从事有危险的工作。
各级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建立健全本单位隐患排查治理规章制度,组织实施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协调解决隐患排查治理重大问题、重要事项,提供资源保障并监督治理措施落实。
各级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或工程项目发包、场所出租的,应与承包、承租单位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并在协议中明确各方对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和管控的管理职责;不必对承包、承租单位隐患排查治理进行统一协调和监督管理,定期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
隐患一经确定,隐患所在单位应立即采取防止隐患发展的安全控制措施,并根据隐患具体情况和紧急程度,制定治理计划,明确治理单位、责任人和完成时限,限期完成治理,做到责任、措施、资金、期限和应急预案“五落实”
依据《重大电力安全隐患判定标准(试行)》(国能综通安全〔2022〕123号),特高压换流变(油浸式平波电抗器)、乙炔、总烃等特征气体明显增高,内部存在局放,绝缘电阻和介损试验数据严重超标不构成重大电力隐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