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20〕129号)文件要求,与( )的市政配套基础设施建设费用可按规定纳入土地开发支出,不得由供水供电供气供热企业负担。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20〕129号)文件,对延伸投资界面至用户建筑区划红线作出具体规定,并要求到( )年取得明显成效。
《国家电网有限公司文件关于进一步优化业扩接入工程管理持续提升报装接电服务质效的意见》(国家电网办〔2023〕508号)提出:在储备土地开发阶段,针对园区等成片开发区域,协同地方自然资源规划部门,编制出让地块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研究落实配电网规划,预留管沟廊道资源及变电站、开关站等站址资源。推进水电气等市政管廊、(),共建共享。
《国家电网有限公司文件关于进一步优化业扩接入工程管理持续提升报装接电服务质效的意见》(国家电网办〔2023〕508号)提出:建立35千伏及以上重大业扩项目台账,实行“( )”负责制,保障项目早开工、早建成、早投产。
《国家电网有限公司文件关于进一步优化业扩接入工程管理持续提升报装接电服务质效的意见》(国家电网办〔2023〕508号)提出:政府委托工程统一纳入公司两级集中采购管理,运用( )、“班车+专车”等多种采购方式,快速响应需求,提高采购供应效率。
《国家电网有限公司文件关于进一步优化业扩接入工程管理持续提升报装接电服务质效的意见》(国家电网办〔2023〕508号)提出:采购物资纳入公司物资质量监督管理体系,与主配网物资实行( )管理,严把采购物资入网质量关。
《国家电网有限公司文件关于进一步优化业扩接入工程管理持续提升报装接电服务质效的意见》(国家电网办〔2023〕508号)提出:推动政处事项限时办理。促请地方政府简化施工许可、绿化、占(掘)路等审批流程,压减审批时限,实行线上( )。
《国家电网有限公司文件关于进一步优化业扩接入工程管理持续提升报装接电服务质效的意见》(国家电网办〔2023〕508号)提出:需要停电的送电作业,应坚持“先报后停”“( )”原则,与电网检修消缺统筹安排,减少对用户影响。
《国网营销部关于推动落实新建居住区充电配电网络配建政策的通知》(营销营商〔2023〕48号)明确:地下停车位充电设施电力电缆宜采用( )的敷设方式,敷设方向一般平行或垂直于车道。
《国网营销部关于推动落实新建居住区充电配电网络配建政策的通知》(营销营商〔2023〕48号)明确:计量表后的充电区域线缆通常情况下应采用阻燃铜芯线缆,电缆截面一般采用( ),绝缘材料选用交联聚乙烯,应具有挤塑外护套。
《国网营销部关于推动落实新建居住区充电配电网络配建政策的通知》(营销营商〔2023〕48号)明确:新建居住区固定车位应( )具备充电基础设施直接接入条件,包括建设电力容量、低压出线回路、配电分支箱、电缆通道、电缆、集中计量表箱等配套供电设施。既有居住区应结合电动汽车的充电需求和配电网络现状合理规划、分步实施。
《国家电网有限公司关于印发优化电力营商环境再提升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家电网办〔2023〕182号)规定,实施优化电力营商环境再提升是公司落实国资委要求,加快建设( )的重要抓手。
《国家电网有限公司关于印发优化电力营商环境再提升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家电网办〔2023〕182号)规定:合理制定资产移交规则。按照“( )”原则,促请各级政府明确资产管理模式,对确定移交的,制定资产移交管理办法,规范办理移交手续,做好资产接收运维。
《国家电网有限公司关于印发优化电力营商环境再提升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家电网办〔2023〕182号)明确:2023年,推动新建居住区固定车位( )建设充电设施或预留安装条件,供电公司直供、符合消防要求、具备安装条件的存量居住区充电设施报装“三零”服务全覆盖。
《国家电网有限公司关于印发优化电力营商环境再提升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家电网办〔2023〕182号)深化“网上国网”与国家政务平台、第三方平台“总对总”渠道贯通,推动“网上国网”( )与( )政务服务客户端互联互通,将电力业务纳入政务服务事项清单。强化线上渠道运营管理,持续提升“网上国网”运营稳定性。按需开展营业厅终端设备升级,支撑图像识别、刷脸办电等功能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