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企业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卫生培训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卫生培训。
从业人员发现职业病危害事故隐患应当及时报告。
煤矿企业可以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
从业人员享有获得职业卫生教育、培训的权利。
从业人员享有获得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疗、康复等职业病防治服务的权利。
从业人员不需要了解工作场所产生或者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危害后果和应当采取的职业病防护措施。
从业人员离开用人单位时,有权索取本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用人单位应当如实、无偿提供,并在所提供的复印件上签章。
从业人员无权拒绝没有职业病防护措施的作业。
煤矿企业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从业人员,应当给予适当岗位津贴。
煤矿企业应当保障职业病病人依法享受国家规定的职业病待遇。
职业病病人变动工作单位,其依法享有的待遇不变。
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医学观察期间的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煤矿企业从业人员在工作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因素而引起的疾病属于职业病。
工伤保险待遇包括工伤医疗待遇、伤残待遇、工亡待遇和职业健康监护待遇。
煤矿企业对检查出的职业病患者,必须按国家规定及时给以治疗、疗养和调离有害作业岗位,并做好健康监护及职业病报告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