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责任制,其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全面负责。
19.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班组建设,强化以岗位为核心的安全生产管理。
20.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生产工艺和生产技术,综合考虑职业病危害风险和生产安全事故风险,将辨识出的风险确定为重大、较大、一般和低四个等级,其中红色表示重大风险等级。
21.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可以给予关闭。()
22.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23.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定期组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排查本单位的事故隐患。()
24.《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有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对事故发生单位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
25.生产经营单位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26.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27.生产经营单位委托社会服务机构提供风险管控与隐患治理服务的,安全生产责任可不用本单位负责。
28.生产经营单位委托法律规定的机构提供安全生产技术、管理服务的,保证安全生产的责任由受委托单位负责。( )
29.生产经营单位为了逃避应当承担的事故赔偿责任,在劳动合同中与从业人员订立“生死合同”是非法的,无效的。()
30.生产经营单位为了企业利益,可以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
31.生产经营单位是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责任主体。
32.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