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不属于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立法目的是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而制定。
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安全发展,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安全生产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相应的机制,加强对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监督考核,保证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专门用于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安全生产费用可以不在成本中列支。
金属冶炼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组织或者参与拟订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属于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职责。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依法履行职责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任免,应当告知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建筑施工应当有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生产经营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应当将被派遣劳动者纳入本单位从业人员统一管理,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技能的教育和培训,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必要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