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12.普速铁路周一至周五安排维修天窗,周六、周日不安排维修天窗。
513.上海局集团公司规定施工邻线限速地面应设置限速牌。
514.在执行施工邻线限速有关规定时,对于人员不上道的施工可以不提报施工邻线限速的需求。
515.临时封锁要点的施工需要邻线限速时,设备管理单位须在《行车设备检查登记簿》内登记邻线限速的起止里程及限速值,调度所下达邻线临时限速调度命令。
516.对重点Ⅲ级施工,分管领导因同期多处等原因不能到现场组织监控、把关时,应报本单位主要领导安排胜任的正科级以上领导参加。
517.技术改造项目(工程单位承担的除外)、大中修项目:Ⅰ级施工由施工单位负责人担当,Ⅱ级施工由施工单位分管副职担当,Ⅲ级施工由施工单位段领导或车间主任(副主任)担当。
518.建设项目、工程单位承担的技术改造项目:Ⅰ级施工由标段项目负责人担当,Ⅱ级施工由标段副职担当,Ⅲ级施工由项目分部负责人(副)担当。
519.施工负责人不得临时更换,遇特殊情况必须更换时,须安排同级别及以上且掌握该施工方案的专业人员担任。
520.各级施工都必须召开施工协调会、施工预备会、施工点名会、施工总结会。
521.施工负责人未参加施工预备会、点名会、总结会时,施工主体单位(含联合施工单位)另行指派的参会人员应能全面准确地汇报本单位该项施工的有关情况(包括同一家单位内有多个专业施工内容)。
522.施工日计划下达后,施工单位因自身原因取消施工时,需发布取消施工的调度命令。
523.编制施工方案前,应根据现场条件和既有设备情况,由建设管理单位负责牵头协调有关现场调查需求,施工单位与设备管理等单位进行现场调查,填写《施工现场调查签认单》,设备管理等单位负责落实配合本专业现场调查的有关要求。
524.纳入月度施工计划的施工,施工单位、配合单位、设备管理单位、行车组织单位都必须制定施工预案。
525.结合施工安排维修作业共用天窗时,维修作业的组织实施按集团公司天窗维修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不需编制施工预案。
526.凡施工主体单位(含联合施工单位)、施工配合单位按规定需编制施工预案时,应将施工预案中的人身安全防护措施内容单独编制施工人身安全防护预案(按规定可不指派现场防护员时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