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27.在普速铁路施工限速地段,设备管理单位进行巡查养护作业时,凭相关施工日计划在《行车设备检查登记簿》内办理巡查养护作业的登销记手续。
528.在普速铁路施工限速地段,非设备管理单位的施工单位需进行巡查养护作业时,凭相关施工日计划在《行车设备检查登记簿》内办理天窗维修点外作业的登销记手续。
529.高速铁路区段营业线施工开通后,需在天窗时间外安排施工地段设备检查时,应按设备故障办理申请进入。
530.经集团公司批准安排的行车设备安全隐患整治临时要点计划,在《行车设备施工登记簿》内登销记。
531.参加营业线施工的劳务派遣工和业务外包用工应由具有带班资格的正式职工(即带班人员)带领,不准上述劳务人员单独上道作业。
532.劳务派遣工和业务外包用工经培训后可担任营业线施工的施工安全防护员和带班人员等工作,但不准单独使用各类作业车辆。
533.邻近营业线B类不纳入集团公司月度施工计划的施工以及C类施工由集团公司负责编制邻近营业线施工安全监督计划。
534.邻近营业线施工安全监督日计划中B类计划必须要办理登销记,C类可以不办理登销记。
535.各单位、部门在检查或监护中发现邻近营业线施工存在问题时,应立即通知施工单位(或责任单位)进行整改,发现施工单位违章作业、安全措施不落实等危及行车安全情况时,有权停止施工并及时报上级主管部门。
536.邻近营业线B类施工应设置防护设施并经集团公司有关部门审批,不能设置防护设施时纳入集团公司月度施工计划。影响营业线设备稳定、使用和行车安全的防护设施设置必须纳入集团公司月度施工计划。
537.监督计划日计划下达后,施工负责人不可以再更换。
538.纳入月度施工计划(含补充电文)的维修项目,施工计划下达后其组织实施按施工项目的管理程序进行管理。
539.维修项目按照作业复杂程度和设备影响范围分为Ⅰ级维修、Ⅱ级维修、Ⅲ级维修。
540.可在天窗点外进行的维修作业,严禁利用动车组列车与前一趟列车之间的间隔时间作业(动车所内除外)。
541.普速铁路同一区间或站内当日安排有施工天窗时,维修作业应在施工天窗内等时长套用,不再单独安排维修天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