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贷款管理办法仅适用于商业银行,不适用于农村合作银行和农村信用合作社。
贷款人应在合同中明确借款人不履行合同时的违约责任及贷款人可采取的措施。
借款合同中的格式条款无需公示,只要双方同意即可。
个人贷款管理办法的制定目的是为了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个人贷款业务行为,加强审慎经营管理。
贷款人开展个人贷款业务时,应遵循依法合规、审慎经营、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
固贷办法》明确,固定资产贷款是指向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发放的,用于借款人固定资产投资的本外币贷款。
《流贷办法》明确,流动资金贷款是指贷款人向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发放的用于借款人日常经营周转的本外币贷款。流动资金贷款用于股东分红,用于金融资产、固定资产、股权等投资,用于国家禁止生产、经营的领域和用途。
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以及采矿权等其他无形资产办理的贷款,不可根据贷款项目的业务特征、运行模式等参照《固贷办法》执行,或适用《流贷办法》。
集团性客户授信是指金融机构以集团性法人客户整体为授信对象,统一确定最高综合授信额度,作为银行控制客户信用风险的最高限额,统一管理、监控集团授信额度和信用风险,对客户实施信用风险的集中统一控制。
“整体授信、统一使用额度” 授信主体为集团本部,根据集团合并报表核定最高综合授信额度,由集团本部统一承贷承还,对其下属子(分)公司不单独授信。
固定资产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十年。确 需办理期限超过十年贷款的,应由贷款人总行负责审批,或根据实际情况审慎授权相应层级负责审批。
贷款人应将固定资产贷款纳入对借款人 及借款人所在集团客户的统一授信管理,并根 据风险管理实际需要,建立风险限额管理制度。
贷款人应在合同中与借款人约定明确的还款安排。贷款人应根据固定资产贷款还款来源情况和项目建设运营周期等因素,合理确定贷款期限和还款方式。
贷款期限超过一年的,本金可以不用分期偿还。贷款人应当根据风险管理要求,并结合借款人经营情况、还款来源情况等,审慎与借款人约定每期还本金额。还款资金来源主要依赖项目经营产生的收入还款的,首次还本日期应不晚于项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满一年。
贷款人原则上应在贷款发放十个工作日内将贷款资金通过借款人账户支付给借款人交易对象。因借款人方面原因无法完成受托支付的,贷款人在与借款人协商一致的情况下,最迟应于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对外支付。因不可抗力无法完成受托支付的,贷款人应与借款人协商确定合理的支付时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