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航安检从业人员是指从事民航安全检查工作的民航安全检查员和安检设备维修岗位人员。
( )安检职鉴培训机构实行资质认定制度。
( )安检职鉴培训机构实行集中统一管理,分为 I、II、III、IV四类,分别可以开展不同等级的民航安全检查员职业技能鉴定培训工作。
( )Ⅲ类安检职鉴培训机构可以开展民航安全检查员五级和四级职业技能鉴定培训工作。
( )安检职鉴培训机构资质认定分为四个过程。
( )安检职鉴培训教员应当经过民航局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培训考核认定,未经职鉴中心认定的人员不得从事民航安全检查员职业技能鉴定培训工作。
( )安检职鉴培训教员需由安检职鉴培训机构所属单位推荐。
( )培训教师可以从事民航安全检查员五级、四级、三级、二级职业技能鉴定培训。
( )民航安全检查员一级、二级职业技能鉴定培训工作由职鉴中心统一组织,授课教师由民航局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聘请行业相关专家担任。
( )《民航安全检查员职业技能鉴定培训合格证书》由民航局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统一印制。
( )安检职鉴培训机构应当于每年12月25日前向民航局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和民航各地区管理局及其派出机构提交本年度培训工作报告及下一年度培训计划。
( )凡被降级或撤销资质的安检职鉴培训机构,职鉴中心五年内不再受理其资质申请。
( )四级民航安全检查员要求掌握异常行为识别相关知识。
( )民航安全检查从业人员岗前技能培训方法包括理论学习和岗位实践。
( )民航安全检查从业人员岗前技能培训人身检查岗位独立岗位操作要求为:在培训教员或者民航安全检查机构授权人员监督下,独立完成受检对象人身检查不少于200人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