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业金融机构委托他行或社会清分机构清分后调入,由本行对外支付的现金,必须由本行记录、存储冠字号码,保证冠字号码可追溯查询。()
在冠字号码查询业务中,查询受理单位应建立查询登记簿,再查询受理单位则无需建立。()
银行业金融机构受理涉假冠字号码的查询,对于查询人提供证明材料不完备的查询申请,应当面告知查询人补齐相关材料,不得无故拒绝受理查询申请。()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在营业结束次日,将清分设备和点钞机记录的冠字号码信息,通过各类(U盘或联网)方式导出到PC端或服务器。()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组织对本机构所辖网点前一工作日上传的冠字号码信息的完整性进行核查。()
办理冠字号码查询业务时,查询人如委托第三方代理查询,代理查询人应提供本人有效合法证件。()
冠字号码查询工作记录对象仅为第五套人民币100元券。()
银行业金融机构已建成冠字号码查询系统的,应于每个工作日营业结束后,将辖内各分支机构当日记录存储的冠字号码信息集中到地市分行或省分行统一管理。()
银行业金融机构记录的冠字号码信息,必须隔天传输到冠字号码查询信息系统。()
冠字号码文本数据应保存3个月,冠字号码图像数据应保存1个月。()
对于存储的冠字号码不能与取款人取款业务信息关联的,应在《人民币冠字号码查询结果通知书》中列示该笔取款所有冠字号码及其冠字号码图片。()
冠字号码查询应由本人申请查询,不得代理查询。()
对于冠字号码查询人或查询代理人申请冠字号码查询的假币实物,查询受理单位应予以封存,并在实物上加盖假币印章。()
《人民币冠字号码查询结果通知书》一式三联,查询人签字确认后,第一联查询受理单位存档备查,第二联交查询人,第三联交取款行。()
根据冠字号码查询结果判定为银行业金融机构付出假币,有假币实物的,应由银行业金融机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假币收缴鉴定管理办法》进行处理,并予以半额赔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