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达成和解后,由被申请人向行政复议机构撤回行政复议申请。
《行政许可法》适用于有关行政机关对其他行政机关或者对其直接管理的事业单位的人事、财务、外事等事项的审批。
对于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设立等,需要确定主体资格的行政许可,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行政机关应当当场予以登记。
设定行政许可应当促进经济、文化和生态环境的协调发展。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终止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撤销行政许可。
有数量限制的行政许可,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申请人的申请均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的先后顺序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
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可以不说明理由,但要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对于某些行政许可,行政机关逾期不作答复的,就视为行政机关已经准予许可。
行政机关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公众有权查阅。
依法应当先经下级行政机关审查后报上级行政机关决定的行政许可,下级行政机关应当自其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审查完毕。
划拨的存款、汇款以及拍卖和依法处理所得的款项应当上缴国库或者划入行政机关专户,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
实施行政强制执行,行政机关可以在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况下,与当事人达成执行协议。
法律、法规、规章以外的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强制措施。
违法行为情节显著轻微或者没有明显社会危害的,可以不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行政强制措施由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必要时可以委托给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