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掩体的原则:利于观察、利于射击、利于机动。
犯罪分子失去继续实施犯罪能力的,人民警察应当立即停止使用武器。
掩体通常既能挡住子弹或弹片,又能隐藏自己。
正在实施盗窃、诈骗等非暴力犯罪以及实施上述犯罪后拒捕、逃跑的可以开枪射击。
公安民警违反公务用枪管理使用规定,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开除处分;尚不构成犯罪的,依照《公安民警违反公务用枪管理使用规定行政处分若干规定》给予批评教育。
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公安民警违反规定,将所配枪支交给非公安民警或者不具备携带、保管资格的公安民警携带、保管的,给予警告直至记大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降级处分。
人民警察违反规定使用武器、警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职责责任;尚未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人民警察在处置表达具体诉求的群体性事件时,一线民警、二线民警均可以携带枪支。
配枪民警,是指获准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用枪合格证》的公安机关人民警察。
除新疆地区外,县级以上公安机关领导班子成员原则上不办理持枪证,不领取枪支。确因工作需要办理持枪证或领取枪支的,应当经上一级公安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
配枪民警应当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落实保管措施,严禁将枪支弹药存放在枪支弹药库(室、柜)以外的位置。
民警使用枪支后应当立即向所属配枪单位主要负责人口头报告,并在任务完成后72小时内提交书面报告。
人民警察违法使用枪支造成人员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不承担法律责任。
人民警察判断可能发生暴力犯罪行为的,应当及时进行持枪戒备,采取相应的戒备状态,并将枪口指向前方。
人民警察在现场处置实施凶杀、劫持人质等暴力行为,危及公民生命安全的,经口头警告无效的,必须鸣枪警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