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 )
依据新《安全生产法》第七十二条规定,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职责的机构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并对其作出的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结果的合法性、真实性负责。
依据新《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按照地方、行业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
新《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只要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就可以了,从业人员使用与否是从业人员的自由,与生产经营单位无关。( )
依据《安全生产法》,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必须先查清事故原因再报告本单位负责人。( )
新《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依法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并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 )
依据新《安全生产法》,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享有工伤保险和伤亡求偿权;危险因素和事故应急措施的知情权;安全管理的批评、检控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权;紧急情况下的停止作业和紧急撤离权。( )
依据《刑法修正案(十一)》规定,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的,构成危险作业罪,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依据《刑法修正案(十一)》规定,重大责任事故罪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仅指各种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
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刑法》修正案(十一)第三百九十七条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罪的规定,追究其刑事责任。
《刑法修正案(十一)》规定,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或者明知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而不排除,仍冒险组织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依据《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电力监管机构应当指导电力企业加强电力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完善应急物资储备制度。
依据《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事故造成电网大面积停电的,电力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成立应急指挥机构,尽快恢复电网运行和电力供应,防止各种次生灾害的发生。
依据《水利工程运行管理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清单》和《能源局电力安全隐患监督管理规定》第六条重大工程隐患判定标准,大坝及泄水、输水等建筑物的强度、稳定、泄流安全不满足规范要求,存在危及工程安全的异常变形、坝体贯穿性裂缝、近坝岸坡不稳定或其他工程缺陷构成重大事故隐患
《国家电网公司安全工作规定》规定,公司各级单位主管安全领导是本单位的安全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安全工作和安全目标负全面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