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人金融机构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管理指引(试行)》(银反洗发〔2018〕19号),业务部门承担洗钱风险管理的直接责任,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
《法人金融机构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管理指引(试行)》(银反洗发〔2018〕19号),法人金融机构根据反洗钱管理部门、业务部门的反洗钱工作职责、事项,涉及( )等其他部门的,应当对相关工作的职责分工进行明确规定。
《法人金融机构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管理指引(试行)》(银反洗发〔2018〕19号),法人金融机构应当从( )等角度细分洗钱风险管理岗位(反洗钱岗位)。
《法人金融机构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管理指引(试行)》(银反洗发〔2018〕19号),法人金融机构在( )之前,应当对其是否涉及刑事犯罪、是否存在其他犯罪记录及过往履职经历等情况进行充分的背景调查,评估可能存在的洗钱风险。
《法人金融机构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管理指引(试行)》(银反洗发〔2018〕19号),法人金融机构应当建立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监控名单库,并及时进行更新和维护。监控名单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
《法人金融机构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管理指引(试行)》(银反洗发〔2018〕19号),法人金融机构应当根据风险评估需要,统筹确定各类信息的来源及其采集方法。信息来源应当考虑国家、行业、客户、地域、机构等方面,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来源:( )
《法人金融机构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管理指引(试行)》(银反洗发〔2018〕19号),法人金融机构应当制定应急计划,确保能够及时应对和处理( )等紧急、危机情况,做好舆情监测,避免引发声誉风险。
《法人金融机构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管理指引(试行)》(银反洗发〔2018〕19号),洗钱风险管理体系应当包括以下哪些要素( )。
根据《法人金融机构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管理指引(试行)》(银反洗发〔2018〕19号),法人金融机构洗钱风险管理应当遵循以下主要原则:
《关于加强开户管理及可疑交易报告后续控制措施有关文件的通知》(银发〔2017〕117号)在报送可疑交易报告后,对可疑交易报告所涉客户、账户(或资金)和金融业务及时采取适当的后续控制措施,充分减轻本机构被洗钱、恐怖融资及其他违法犯罪活动利用的风险。这些后续控制措施包括但不限于( )。
《关于加强开户管理及可疑交易报告后续控制措施有关文件的通知》( 银发〔2017〕117号)规定, 对于不配合客户身份识别、( )等情形,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和支付机构有权拒绝开户。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开户管理及可疑交易报告后续控制措施的通知》(银发〔2017〕117号),各金融机构和支付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可疑交易报告后续控制的( ),明确不同情形可疑交易报告应当采取的后续控制措施,并将其有机纳入可疑交易报告制度体系
《关于加强开户管理及可疑交易报告后续控制措施有关文件的通知》(银发〔2017〕117号)规定各金融机构和支付机构应当遵循( )原则,合理评估可疑交易的可疑程度和风险状况,审慎处理账户(或资金)管控与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之间的关系。
《银行业金融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管理办法》(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9〕第1号),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依法建立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内部控制制度,并对分支机构和附属机构的执行情况进行管理。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内部控制制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
《银行业金融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管理办法》(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9〕第1号),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将可量化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控制指标嵌入信息系统,使风险信息能够在业务部门和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管理部门之间有效( ),满足对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进行预警、信息提取、分析和报告等各项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