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监督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21〕第3号),金融机构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报送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工作信息。金融机构应当对相关信息的( )负责。
《金融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监督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21〕第3号),发生下列情况的,金融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向中国人民银行或者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报告:( )
《金融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监督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21〕第3号),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应当遵循( )和( )原则,合理运用各类监管方法,实现对不同类型金融机构的有效监管。
《金融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监督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21〕第3号),根据履行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职责的需要,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程序,( )
《金融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监督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21〕第3号),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应当根据执法检查有关程序规定,规范有效地开展执法检查工作,重点加强对以下机构的监督管理:( )
《金融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监督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21〕第3号),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进入金融机构现场开展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检查的,( )。
《金融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监督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21〕第3号),根据履行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职责的需要,针对金融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义务履行不到位、突出风险事件等重要问题,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可以约见金融机构( )或者部门负责人进行谈话。
《银行业金融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管理办法》(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9〕第1号),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在市场准入工作中应当严格审核发起人、股东、实际控制人、最终受益人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背景,审查资金( ),从源头上防止不法分子通过创设机构进行洗钱、恐怖融资活动。
《关于完善“三反”监管体制机制的意见》(国办函 〔2017〕84号),( )监管体制机制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和现代金融监管体系的重要内容,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维护经济社会安全稳定的重要保障,是参与全球治理、扩大金融业双向开放的重要手段。
《关于完善“三反”监管体制机制的意见》(国办函 〔2017〕84号),( )要切实履职,国务院银行业、证券、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及其他相关单位要发挥工作积极性,形成“三反”合力。
《浙江省银行账户自律公约第3号-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分类分级管理》规定,个人银行账户存续期间,成员单位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对个人客户身份进行持续识别,重点对( )等情况进行动态复核,并根据复核结果作相应处理
《浙江省银行账户自律公约第3号-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分类分级管理》,本公约所称非柜面业务是指客户通过( )等非面对面方式办理的资金支付业务
《浙江省银行账户自律公约第3号-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分类分级管理》,个人银行账户连续 24 个月未发生资金收付且账户余额小于 100 元的,成员单位应当采取只收不付的管控措施,但不包括下列账户( )
《浙江省银行账户自律公约第 6 号-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取现业务管理》所称简易开户是指浙江省银行账户自律机制成员单位根据《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规定审核( )等基本开户证明文件后,快速开立功能相对简单的基本存款账户,以满足其开业基本结算需求的开户程序。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做好受益所有人身份识别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18〕164 号),受益所有人身份识别工作应当遵循的主要原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