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是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为避免发生造成人员伤害和财产损失的事故, 有效消除或控制危险和有害因素而采取一系列措施,使生产经营过程在符合规定的条件下进行,以保证从业人员的人身安全与健康、设备和设施免受损坏、环境免遭破坏,保证生产经营活动得以顺利进行的相关活动。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是指调整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同劳动者或生产人员的安全与健康,以及生产资料和社会财富安全保障有关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建筑法》属于行政法规的范畴。
《山西省安全生产条例》是一部建设行政法规。
安全技术标准是安全生产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体系覆盖工程建设领域各类建设工程项目,分为工程项目类规范和通用技术类规范两种类型。
施工现场对毗邻的建筑物、构筑物和特殊作业环境可能造成伤害的,建筑施工企业无义务采取安全防护措施。
对专业性较强的工程项目,建筑施工企业应当编制专项安全施工组织设计,并采取安全组织措施。
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劳动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加强对职工安全生产的教育培训;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人员,暂时不能上岗作业。
房屋拆除应当由具备保证安全条件的建筑施工单位承担,由建筑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对安全负责。
施工中发生事故时,建筑施工企业应当采取紧急措施减少人员伤亡和事故损失,并按照企业有关规定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建筑施工企业和作业人员在施工过程中,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建筑行业安全规章、规程,不得违章指挥或者违章作业。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企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生产经营单位的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应当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范围、责任内容和考核标准等内容。
生产经营单位可以设置专职安全生产分管负责人,协助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