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经营单位作出涉及安全生产的经营决策,应当听取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意见。
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竣工验收,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危险源应当登记建档,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并制定应急预案,告知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
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
一般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关注从业人员的身体、心理状况和生活习惯,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心理疏导、精神慰藉,严格落实岗位安全生产责任,防范从业人员行为异常导致事故发生。
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不得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物内,并应当与员工宿舍保持一定距离。
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爆破、吊装、动火、临时用电以及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应当安排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确保操作规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实。
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可能危及对方生产安全的,应当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并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
国家鼓励生产经营单位为从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并缴纳保险费。
从业人员享有批评、检举控告权和拒绝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的权利。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行使上述权利而对其进行打击报复,如:降低工资、降低福利待遇和解除劳动合同等。
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是一种民事行为,生产经营单位可以自主决定。
生产经营单位对国家明令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落后工艺、设备,可采取加强管理和加强安全教育措施后继续使用。
生产经营规模较小的建筑施工单位,可以不建立应急救援组织,但应当指定兼职的应急救援人员。
从业人员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可以边作业边报告本单位负责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