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66号《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监理单位应履行下列安全职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66号《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九条的规定,安全技术档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对施工升降机的承载部件应检查( )和基础支撑构件是否有开裂、开焊、永久变形、连接松弛、缺失或破坏等,
对钢丝绳式施工升降机的钢丝绳和连接件,应检查其( )等现象。
在施工升降机投入使用前由专业技术人员对其进行检查,检查范围应包括( )等。
对施工升降机吊笼的电气控制电路(包括紧急制动开关、警报器、操作控制器)、( )等应进行性能测试。
额定载重量试验是为了检验( )的结构整体性,也可用来检验制动系统的有效性。
坠落试验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施工升降机》GB/T 10054—2005中第6.2.4.12款的规定:( )
对30m以下物料提升机的基础,当设计无要求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
物料提升机的专项安装、拆除方案应具有针对性、可操作性,并应包括下列内容:( )
物料提升机安装作业前的准备,应符合下列规定:( )
物料提升机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使用过程检验:( )
物料提升机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 )
物料提升机试验条件应符合下列要求:( )
物料提升机空载试验应符合下列要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