既有建筑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改动建筑物主体结构和改变 使用功能。
施工现场应保障消防安全,按现行制度做好临时用电管 理,严格履行动火审批制度。
既有建筑维护与改造工程应进行质量控制。工程全部完成后,可直接使用。
给水排水设备,应进行给水排水能力、管道和阀门的渗漏和损坏状况等的评定。
结构修缮时,从原结构上拆除下的废料可堆放于楼屋面上。
地基纠倾施工应协调平稳、安全可控,位于边坡地段的既有建筑,可采用浸水法进行纠倾。
混凝土构件修缮中,对影响其耐久性的材料缺陷、钢筋锈蚀及超过宽度限值的裂缝,应进行修缮;对因承载力不足而产生裂缝的构件,应及时加固。
在既有建筑的改造设计中,若改变了改造范围内建筑的间距,以及与之相关的改造范围外建筑的间距时,其间距不应低于消防间距标准的要求。
既有建筑结构改造,在后续设计工作年限内,可以改变改造后结构的用途和使用环境。
供暖、通风及空调系统改造的内容,应根据建筑物的用途、规模、使用特点、室外气象条件、负荷变化情况等因素,通 过对用户的影响程度比较确定。
结构在设计工作年限内,必须符合下列规定:(1) 应能够承受在正常施工和正常使用期间预期可能出现的各种作用;(2)应保障结构和结构构件的预定使用要求;(3)应保障足够的耐久性要求。
结构部件与结构的安全等级不一致或设计工作年限不一致的,应在设计文件中明确标明。
当结构的变形可能使作用效应显著降低时,应在结构分析中考虑结构变形的影响。
材料特性应通过标准化测试方法确定。当实际应用条件与试验条件有差异时,应对试验值进行修正。
结构设计应对起控制作用的极限状态进行计算或验算;当不能确定起控制作用的极限状态时,结构设计应对不同极限状态分别计算或验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