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是党员应尽的义务。
党员有权在党的会议上和党报党刊上,参加关于党的政策问题的讨论。
党员有权对党的工作提出建议和倡议。
《党章》规定,在党组织讨论决定对党员的党纪处分或作出鉴定时,本人无权参加和进行申辩。
党员有自觉遵守党的纪律,首先是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严格保守党和国家的秘密,执行党的决定,服从组织分配,积极完成党的任务的义务。
预备党员的权利与义务与正式党员一样。
预备党员可以不履行党员义务。
党员要坚持党和人民的利益高于一切,个人利益服从党和人民的利益,吃苦在前,享受在后,克己奉公,多做贡献。
在党的会议上可以任意批评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向党负责地揭发,检举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违法乱纪的事实。
在党组织讨论决定对党员的党纪处分或做出鉴定时,本人有权参加和进行申辩,其他党员不可为他作证和辩护。
密切联系群众,向群众宣传党的主张,遇事同群众商量,及时向党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维护群众的正当利益。
党的任何一级组织直至中央都无权剥夺《党章》规定的党员享有的八项权利。
党章明确,中国共产党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作为自己的行动指南。
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最大优势。
党政军民学,东西南北中,人民是领导一切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