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公务卡由预算单位承担还款责任。
单位公务卡只能用于公务支出,禁止用于个人支出,禁止分期付款,禁止存取现金,不产生积分或发卡银行用卡红利返还。
个人公务卡不适用于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所规定的结算项目,发行单位公务卡后,个人公务卡主要用于结算差旅费支出项目,单位公务卡主要用于结算差旅费之外的其他支出项目。
单位公务卡和个人公务卡均可在线下、线上渠道(网上购买商品或服务等)支付结算。
预算单位应在单位公务卡免息还款期内完成报销还款工作,逾期产生的利息、滞纳金等相关费用均由持卡人承担,因此,持卡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办理单位公务卡报销手续。
单位公务卡被盗或遗失,持卡人应及时联系发卡银行办理挂失,并向单位报告。挂失不及时造成的损失,由持卡人承担主要责任。
预算单位应积极配合发卡银行加强单位公务卡风险控制,严格制定有关内部管理制度,特别是明确与持卡人在保管、使用、报销,以及卡片发生遗失盗刷等情况下的责任关系。
全国性社会组织发起人因登记验资申请开立临时存款账户,由人民银行签发《关于开立临时存款账户的通知》,其中应明确社会组织名称、拟任法定代表人、捐资人、捐资金额,并加盖社会组织登记专用章。
全国性社会组织开立临时存款账户,应出具《关于开立临时存款账户的通知》,提交所有捐资人签字或签章确认的开户申请。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对开户证明文件的真实性、完整性、合规性进行审核,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相关账户制度规定,为社会组织开立临时存款账户。
全国性社会组织完成登记验资后办理临时存款账户销户的,应出具民政部《关于注销临时存款账户的通知》、拟任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件,提交所有捐资人签字或签章确认的退款申请。
全国性社会组织完成登记验资后办理临时存款账户销户的,账户资金按入资比例原路退回捐资人账户。
因未获批准、终止办理或捐资人变更等原因办理临时存款账户销户的,临时存款账户资金必须转入同户名基本存款账户。
全国性社会组织办理临时存款账户开立、变更、展期、销户等业务,可由社会组织拟任法定代表人直接办理,不可授权他人办理。
拟任法定代表人发生变更的,应出具民政部《关于变更临时存款账户预留印签的通知》,办理临时存款账户预留印鉴变更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