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使用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企业法人登记证书的全国性社会组织办理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业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工商总局关于“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有关支付结算业务管理事项的通知》(银发〔2015〕401号)中关于企业办理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业务相关规定执行。
大额支付系统逐笔实时处理支付业务,全额清算资金。
《大额支付系统业务处理办法》适用于大额支付系统的参与者、运行者和监管者。
中国人民银行授权中国支付清算协会运行大额支付系统。
大额支付系统的参与者是指直接接入大额支付系统办理业务的机构。
清算账户,是指参与者在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开设的用于办理资金清算的存款账户,集中摆放在大额支付系统。
支付业务在大额支付系统完成受理后即具有最终性。
中国人民银行根据管理需要可以调整大额支付系统运行工作日及运行时间。
中国支付清算协会对大额支付系统实行统一管理。
发起清算行和接收清算行均为大额支付系统的直接参与者。
借记支付业务由付款行发起,经发起清算行发送大额支付系统,大额支付系统完成资金清算后,将支付业务信息经接收清算行转发收款行。
发起行发起贷记支付业务,应根据发起人的要求确定支付业务的优先级次,其中发起人要求的救灾、战备款项为特急支付。
即时转账业务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向大额支付系统发起,大额支付系统贷记指定清算账户后,将支付业务信息经收款清算行转发至收款行。
直接参与者发起大额支付系统即时转账业务须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并取得相关直接参与者的授权。
中国人民银行营业部门发起的涉及清算账户的转账业务,将借记或贷记指令发送大额支付系统,大额支付系统完成资金清算后通知中国人民银行营业部门及清算账户所属直接参与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