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证对象应当在审计组约定的时间内,对审计发现进行 确认。超过约定时间未签署意见的,审计组将视同取证对象 签署 “属实”的意见。
审计组应将审计报告发送审计对象进行告知,无需对审 计对象提出的意见进行答复。
审计计划需报董事会及其审计委员会批准。
审计计划一经批准,只能调增不能调减。
审计计划调整需向董事会及其审计委员会报备。
审计程序控制表是对审计方案的细化和补充。
审计方案由审计组长组织编制,主审具体编制,须在审 计项目实施前传达至审计组全体成员并严格遵守。
对拖延、拒绝报送和提供审计所需要的材料和信息等行 为,审计组可以向取证对象上级机构或证据对应管理部门的 进行保管,但无权采取强制性取证措施。
审计对象拒绝排除审计障碍,导致审计工作无法正常进 行时,审计机构有权撤回审计组,出具拒绝发表审计意见的 审计报告。
审计人员应尽量详细地记录审计工作过程和审计结果, 确保审计工作底稿详尽。
审计人员编制的审计工作底稿应当至少经专业小组长 (如有) 、主审复合,重要审计工作底稿须经审计组长复核。
对于审计中发现的重大问题,或与被审计单位就审计结 论发生重大分歧,导致审计沟通出现严重障碍时,审计组应 及时向上级有权人报告,并由上级有权人研究处理。
审计报告中,对审计过程中未涉及、审计证据不足、评 价依据或标准不明确的事项可以参考被审单位提供观点进 行评价。
内部审计部门应设立相应的报告审议机制,确保审计报 告质量。
如果审计组成员与被审计单位经办人员有三代以内直系、 旁系血亲关系或近姻亲关系,应当申请回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