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义务主要有三项:即遵章守规,服从管理;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发现不安全因素及时报告。
“海因里希法则”是美国着名安全工程师海因里希提出的,这个法则是:当一个企业有330个隐患或违章,必然要发生29起轻伤或故障,在这29起轻伤事故或故障当中,会有一起重伤、死亡或重大事故。
在一些企业生产和工程建设承包中,发包人(甲方)与承包人(乙方)签订伤亡事故合同时,规定若发生伤亡事故,由乙方自行负责,甲方只赔偿一定的费用。这种合同是无效的,但经过主管部门批准或公证后有效。
用人单位应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负责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
未成年工和女工可依法享有特殊的保护。
我国实行了事故行政责任追究法律制度。
企业的安全生产责任制是企业最基本的安全制度,是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核心。
用人单位因任务繁忙可以安排劳动者先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空闲后再进行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
劳动者应当学习和掌握相关的职业卫生知识,增强职业病防范意识。
精神障碍患者的劳动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工伤事故死亡职工一次性赔偿标准,从2011年1月1日起,调整为按全国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收入的20倍计算。
凡存在不经培训上岗、无证上岗的企业,给予规定上限的经济处罚。
对应持证未持证或者未经培训就上岗的人员,一律先离岗、培训持证后再上岗,并依法对企业按规定上限处罚,直至停产整顿和关闭。
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离岗二年以内重新上岗时,不需重新接受车间(工段、区、队)和班组级的安全培训。
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劳动合同(含聘用合同),应当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危害及其后果、职业危害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从业人员,并在劳动合同(含聘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或者欺骗。如有违反,从业人员有权拒绝作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