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61号)规定,单位应当对动用明火实行严格的消防安全管理。
《公共娱乐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39号)规定,公共娱乐场所在营业期间禁止动火施工。
防火巡查应当填写巡查记录。
防火巡查人员及其主管人员应当在防火巡查记录上签名。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61号)规定,在火灾隐患未消除之前,单位应当落实防范措施,保障消防安全。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61号)规定,单位存在火灾隐患,不能确保消防安全,随时可能引发火灾的,应当将危险部位停产停业整改。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61号)规定,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消防档案。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61号)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消防档案。
公共娱乐场所的安全出口处不得设置门槛、台阶,疏散门应向外开启。
《公共娱乐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令39号)规定,公共娱乐场所在营业时必须确保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畅通无阻,严禁将安全出口上锁、阻塞。
《公共娱乐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令39号)规定,公共娱乐场所不得擅自拉接临时电线。
《公共娱乐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令39号)规定,公共娱乐场所不得设置在地下建筑内。
《公共娱乐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令39号)规定,公共娱乐场所内严禁带入易燃易爆物品。
《公共娱乐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令39号)规定,公共娱乐场所严禁储存易燃易爆物品,只可短时存放。
《公共娱乐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令39号)规定,严禁在公共娱乐场所进行电气焊作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