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型商业综合体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应当实行每日24小时不间断值班制度,每班不应少于1人。
《消防法》规定,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安装、使用及其线路、管路的设计、敷设、维护保养、检测,必须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
《消防法》规定,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
《消防法》规定,人员密集场所的门窗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消防法》规定,在修建道路以及停电、停水、截断通信线路时有可能影响消防队灭火救援的,有关单位必须事先通知当地消防救援机构。
《消防法》规定,负责公共消防设施维护管理的单位,应当保持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车通道等公共消防设施的完好有效。
《消防法》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村消防工作的领导,采取措施加强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组织建立和督促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
《消防法》规定,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当指导、支持和帮助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开展群众性的消防工作。
《消防法》规定,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组织制定防火安全公约,进行防火安全检查。
《消防法》规定,国家鼓励、引导公众聚集场所和生产、储存、运输、销售易燃易爆危险品的企业投保火灾公众责任保险。
《消防法》规定,国家鼓励保险公司承保火灾公众责任保险。
《消防法》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消防组织建设,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建立多种形式的消防组织,加强消防技术人才培养,增强火灾预防、扑救和应急救援的能力。
《消防法》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消防组织建设,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建立多种形式的消防组织,加强消防技术人才培养,增强火灾预防、扑救和抢险救灾的能力。
《消防法》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建立消防救援站、专职消防队,并按照国家标准配备消防装备,承担火灾扑救工作。
《消防法》规定,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经济发展和消防工作的需要,建立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承担火灾扑救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