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中将甲类生产火灾危险性特征分为6项。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中将甲类储存物品的火灾危险性特征分为6项。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中将甲类储存物品的火灾危险性特征分为7项。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规定,民用建筑中防火墙的耐火极限为3.00h。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规定,工业建筑中防火墙的耐火极限均为3.00h。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规定,工业建筑中一般建筑的防火墙的耐火极限为3.00h,甲乙丙类厂房的防火墙耐火极限为4.00h。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规定,工业建筑中一般建筑的防火墙的耐火极限为3.00h,甲乙丙类仓库的防火墙耐火极限为4.00h。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规定,甲乙类生产厂房的耐火等级应为一、二级。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规定,丙类生产厂房的耐火等级可以为三级。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规定,如果建筑面积不大,乙类生产厂房的耐火等级可为三级。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规定,甲、乙类生产场所不应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规定,甲、乙类仓库不应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
桶装、瓶装甲类液体不应露天存放。
《建规》规定,在未设自动灭火系统的情况下,一、二级耐火等级的民用建筑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为2500㎡。
《建规》规定,一、二级耐火等级的民用建筑内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为5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