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小、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外,其他小、微型营运载客汽车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的,按照该类型营运载客汽车报废标准和网约 车报废标准中先行达到的标准报废。
国家鼓励巡游出租汽车实行规模化、集约化、个体化经营。
出租汽车驾驶员应当做好运营前例行检查,保持车辆设施、设备完好,车容整洁。
出租汽车驾驶员应当衣着整洁,语言文明,主动问候,提醒乘客根据意愿选择是否系安全带。
出租汽车驾驶员应当根据乘客意愿升降车窗玻璃及使用空调、音响、视频等服务设备。
为提高车辆使用效率,出租汽车驾驶员在客流高峰时段,可以不经乘客同意搭载其他乘客。
出租汽车驾驶员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规,文明礼让行车。
出租汽车驾驶员发现乘客遗失财物,设法及时归还失主。无法找到失主的,可由自己保存。
乘客要求去偏远、冷僻地区或者夜间要求驶出城区的,出租汽车驾驶员有权直接拒绝提供服务。
出租汽车驾驶员发现乘客遗留可疑危险物品的,应当立即报警。
出租汽车驾驶员接单后,应当按照约定时间到达约定地点。乘客未按约定候车时,驾驶员可直接自行撤单。
驾驶员有私自转包经营等违法行为的,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予以纠正;情节严重的,可按照约定解除合同。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通过建立替班驾驶员队伍、减免驾驶员休息日经营承包费用等方式保障出租汽车驾驶员休息权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合理确定承包、管理费用,可以适当向驾驶员转嫁投资和经营风险。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根据经营成本、运价变化等因素及时调整承包费标准或者定额任务等。